从剪刀手到守夜人:韩国电影内容规制政策变迁

2020-12-17 08:13:57强月新许欢欢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4期
关键词:公演规制伦理

强月新 许欢欢

2020年2月,第92届奥斯卡金像奖将四个奖项颁授给了韩国电影《寄生虫》。这击穿了奥斯卡近百年的惯例和壁垒,非英语电影首次获得最佳影片。在此之前,《寄生虫》还获得了第72届戛纳电影节金棕榈奖,实现了“左拥金棕榈,右抱奥斯卡”,打破了1955年美国影片《君子好逑》的纪录。(1)范小青:《韩国电影“左右逢源”的秘密》,《中国电影报》2020年2月19日,第10版。内容是电影这一独特艺术形式最核心、最基础的要素,决定着其所可能达到的高度与深度。电影内容又需要遵循一定的社会伦理、价值规范与道德理念。因此,在电影业诞生之初,英、美等国已经着手对内容的规制和监管。(2)FLaura Wittern-Keller,Freedom of the Screen:Legal Challenges to State Film Censorship,1915-1981,Lexington:University Press of Kentucky,2008,pp.17-38.从世界各国通行政策来看,目前电影内容主要有两种规制手段:电影审查和电影分级。前者是对电影内容作出合规性要求,后者则根据电影类型对受众实施管控,一般而言电影分级是较为主流的内容规制手段。(3)黄春平:《西方传媒内容监管机制的历史考察》,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182页。本文主要从电影内容规制政策的变迁入手,探讨韩国政府从电影内容尺度的“剪刀手”到社会底线的“守夜人”的角色转变与动力机制,分析电影分级对韩国电影业崛起的促进效应,为我国电影产业促进模式下的内容规制政策提供镜鉴思路,以期产出更多、更加优质的全球广泛接受的电影,向世界深度传播中国故事,提升中国文化的认同度。

一、检阅政策的出台、强化与产业凋敝

韩国最早的电影内容政策,是在继承并清除日占时期殖民文化及美国军政府法令残余的基础上建立的。朝鲜殖民统治时期,日本制定了国家主义宣传的电影检阅政策,特别是1940年1月发布《朝鲜电影令》,这是朝鲜电影的黑暗时刻。(4)[韩]李起雄:《韩国电影史 1905-1954》上册,坡州:悦话堂,1997年,第104页。1946年,驻朝鲜美国陆军司令部军政厅先后颁布《美军政令》第68号、第115号,恢复电影的事前检查,将审查权从朝鲜总督府警务局检阅科转移到军政厅公报部。第115号令第1条废除了日帝强占时期的《朝鲜电影令》及其施行令,但第3条又规定在电影上映前进行审查,未获得许可的电影禁止上映。这在清算日本将电影作为文化殖民工具遗毒的同时,又坚决压制朝鲜国内的左翼电影势力,通过电影把西方资本主义的价值观移植到朝鲜,并将其作为美国电影的重要消费市场。

1948年,韩国独立政府建立,形式上摆脱了美国军政府的统治。在朝鲜战争期间及战后“反共”理念影响之下,电影被视为维护体制和国家意识形态的工具,由政府来推行电影检阅。在1955年之前主要由新闻处办理,但尚缺乏统一的行政主体、标准和制度。1955年2月,韩国政府机构改革,电影管理机构转移至文教部。1956年郑飞石的《自由夫人》被改编为电影,因有亲吻和情色等内容而受到审查,在6月9日上映的前一天仍未通过,最终在剪掉大量镜头后,才获得上映许可。(5)[韩]韩国影像资料院、韩国电影史研究所编:《新闻报道中的韩国电影1945-1957》,首尔:韩国影像资料院,2004年,第685页。这也推进了审查标准的出台,7月26日文教部第24号告示宣布实施《公演物检阅细则》。其中罗列了法律、宗教、教育、风俗等六个方面的禁止和限制事项,这标志韩国电影检阅制度初步建立了一套严格的标准,为后期《电影法》的内容规制政策出台提供了依据。

在此之后,韩国出现了民间性质的电影审查机构。1957年8月,在“需要民间对电影的伦理性自主管制”的方针下,全国文化团体总联合会组建电影伦理委员会。1960年4月李承晚政府被推翻后,5月举行电影检阅政策听证会,6月修改了宪法,电影审查的依据丧失。电影界和文化界开始筹划民间检阅机构,代替政府所承担的职能。7月,韩国电影发行协会主管的外国电影伦理委员会成立;8月,该委员会与之前的电影伦理委员会合并,成立“电影伦理全国委员会”。这是“4·19”革命的民主热望和自由而积极行动的成果之一,其宗旨是希望通过灵活的规定和公正的审议,来代替政治或意识形态的审查,保障电影制作的自由氛围和观众观看影片的权利。由于缺乏强制性的公共权力,该委员会的功能主要是在文教部和电影界的冲突中斡旋,《三等课长》《误发弹》等有争议的电影得以上映。1960年成立的韩国第二共和国,被朴正熙发动的“5·16”军事政变所推翻,“电影伦理全国委员会”也随之停摆。(6)[韩]朴佑熙:《朴正熙政权期电影检阅和感性再现的历史研究》,《历史批评》2012年第5期,第47页。该委员会存在时间仅仅一年多,但其意义非同寻常,是韩国电影史上唯一的一个非政府组织的审查机构。

1961年,军人操纵成立第三共和国,倡导“反共”、工业化和国家安全的发展战略。为了实施这一目标,韩国政府强化了对电影内容的检阅政策。1962年1月,通过了《电影法》,将电影纳入法律控制之下,提出必须生产优质影片为促进民族发展做贡献。(7)《1962年电影法变迁史》,https://blog.naver.com/josopd/20002646543。这部《电影法》的主要目的是建立电影的三大行政体系,即设置严格的从业条件、实施进口配额制以及“事前上映许可制”,从而“保护和振兴韩国电影”。《电影法》所规定的“上映许可”“审查标准”条款,实际上是恢复国家对电影内容规制的权力。1962年12月,韩国第五次修订宪法,明确要对电影“检阅”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伦理。1963年,韩国首次修改《电影法》,强化了对电影内容的检阅。1966年8月,第二次修订《电影法》时,体现了公报部长官提出的“制作前申告制”和“事前检阅制”的要求,提出要对电影内容预先控制:在电影制作之前,需要将剧本提交给公报部检阅,通过后方可制作;电影制作者不遵守法令时,也可下达制作终止的命令;在上映发行之前,还需要再次进行检阅,不符合要求的电影无法上映。(8)[韩]赵俊享:《双重检阅还是三重检阅——1960年代后期韩国基本检阅制度变化及含义》,《现代电影研究》2016年第12期,第341页。这实际上是建立了两重或三重的内容审查机制,自此之后,《电影法》关于检阅的普遍性基准第一次成为法律条文。

1972年12月,朴正熙第三次当选韩国总统后,公布维新宪法,确立维新体制,对舆论媒介采用检阅制和批准制,这是韩国第四共和国建立的标志。1973年,韩国《电影法》第四次修改,再次明确电影内容规制的检阅政策。电影检阅的模式是行政控制的范式,目的是“维护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提高社会伦理和道德水准”,将表现“反共”、维新、新村精神等方面内容确定为符合国策的优秀电影(国策电影)。因此,检阅是对电影内容直接、实质性规制的政策,不仅通过法律和法定程序实施有形的检阅,还通过国家的主导方针和政策施加无形的控制,导致电影业者自我审视、检阅影片,电影产制和艺术创作受束缚的氛围浓厚。如1973年李晚熙导演的国策电影《野菊花开放》,因与资金支援方国防部的制作意图相左,导致导演不得不放弃了剪辑权。(9)[韩]朴佑熙:《朴正熙政权期电影检阅和感性再现的历史研究》,《历史批评》2012年第5期,第44页。

在检阅的组织机构方面,军事政府在1966年解散了民间机构电影伦理全国委员会,成立了艺术文化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最初是没有法律地位的团体,当时三重检阅顺序为:电影制片人协会的电影审查委员会检阅剧本,制作结束后由新闻宣传部检阅成品,1967年在新闻宣传部内又增加“电影剧本审议委员会”检阅。1970年起,电影制片人协会的检阅工作转移到艺术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检阅的重点是,电影中是否有“亲共”以及淫秽色情的内容,如果存在则严禁上映,甚至逮捕违反政策的电影创作者。1975年,第四次修订《电影法》时,第12条和13条的条款进一步加码,提高了审查标准,并增加了对演出场所停止营业的处分权。一系列强化政策,也导致电影制作更加艰难,1970年的修正和拒绝率为3.7%,1971年为25%,1972年为58%,1974年为41%,1975年为80%。(10)[韩]金东虎:《韩国电影政策史》,坡州:罗南出版社,2005年,第489页。数据的变化趋势表明了一次性检阅通过率越来越低,更说明内容规制政策执行极其严格。

二、审议政策的挑战与振兴模式新变

1980年9月,全斗焕宣誓就任韩国总统,积极推动建立有别于朴正熙维新体制的军部政权。在野势力试图推动修订宪法,全斗焕政权也自知其执政存在程序正当性和道德脆弱性的问题,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减缓控制和管制。(11)[韩]金光熙:《大韩民国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205页。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美国对韩国持续强力施压,要求缩小快速扩张的贸易逆差,其手段之一是取消进口电影配额,开放文化市场。要与美国好莱坞电影短兵相接、正面竞争,韩国电影就必须提高本土电影质量,而放宽电影检阅、给予更大程度的创作自由被视为一种有效手段。因此,此时文化政策兼具混合暴力和柔和风格的双重特性,即在总体政治控制的基础上,又有外部支援和限制放宽的动力。

这种张弛局面体现在1984年底第五次修改的《电影法》,将检阅政策改为审议政策,减少了对电影内容的直接干涉。这次改革的最大变化是将从事内容审阅的实施主体从文化公报部改为公演伦理委员会,前者是电影的行政管理机关,而后者是专门从事文化内容审议活动的半官方公共机构。修订的《电影法》第三章“电影审议”规定,电影(包括其预告片)在上映之前,应该接受公演伦理委员会的审议,未经审议的电影不得上映;已经通过审议的故事片,如果通过电视转播放映,应根据《言论基本法》接受播放审议委员会的重新审议。公演伦理委员会审议的标准有4条:第一,对国家权威造成伤害或有可能违背宪法的基本秩序;第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或有可能威胁社会风俗;第三,有可能破坏国际友谊;第四,有可能松弛国民精神风貌。有四者情形之一,便无法通过审议,如果删除相关部分后,则可申请重新进行审议。(12)[韩]电影振兴公社编:《韩国电影年鉴》,首尔:电影振兴公社,1986年,第258页。比较宽泛和模糊的规定,使得公演伦理委员会可以随心随欲地解释,无形中扩大了审议的自由量裁权。

在审议环节方面,1987年韩国政府允许在投拍之前不进行审阅,但在上映前必须进行审议,且需要提供2份拷贝;在被发现电影中有“有害”因素或难以被社会接受的内容后,可要求电影制作方对电影重新修改。实际上,公演伦理委员会仍归口文化公报部管理,其审议体现了政府的政策和意志,文化公报部或委员会自身推荐了审议人员,甚至直接选定为主席,保安司、国家安全部、治安本部等部门官员也进入了审议队伍,行使电影审议的职权,11名委员会成员中有4名政府官员,公演伦理委员会还要定期向文化公报部提交工作报告。因此,韩国电影业者多认为,审议制有所进步,如对“性”的表现有所宽容;但实际上仍带有检阅性质,并没有进行根本改革,是电影发展的最大绊脚石。如带挑战政治、社会或家长秩序的内容,仍然受到管制,审议中受到修正、退回处分的电影维持在20%-30%的比例。(13)[韩]金东虎:《韩国电影政策史》,坡州:罗南出版社,2005年,第496页。在这一规制之下,《九老阿里郎》因“煽动劳资关系”,不得不删除了20多个场面;116分钟的《复活之歌》在主动删除后,又被删除了25分13秒;(14)《生前必看的1001部韩国电影·复活之歌》,https://terms.naver.com/entry.nhn?docId=971434&cid=42620&categoryId=42620。《罢工前夜》停止上映,另有两部独立电影因违反《电影法》而受到处罚。

此时期韩国政治方面的民主运动风起云涌。在权威统治遭受挑战、民主化不断高涨的情况下,1987年6月全斗焕的接班人卢泰愚,以向全斗焕建议的形式发表了八点民主化宣言,表示接受总统直选并恢复金大中的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这受到在野党和国民的欢迎,为政权的和平交接奠定了基础。宪法在国家事务中的权威地位树立起来,韩国宪法法院的威望也得到提升,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卢泰愚政权对电影内容进行政治和意识形态控制的总体基调仍然继续,但重点已经有所改变,在新的审议标准条款中增加了有意图地诽谤,否定自由民主主义体制,美化、宣传或煽动左翼思想或活动,没有事实地敌视或美化邦国的活动等新的内容。

民主化实现以后,公演伦理委员会的内容审议,让电影导演和制作人感受到创作题材的选择和自由度受到了侵犯,而这种自由冲动又受到一些团体的抵制,如《尼姑》《妄语》等与宗教界之间的冲突。由于政府和电影业者、特定集团相互之间的矛盾激化,电影业者产生了可以通过民主程序改善审查制度的想法,以审议政策违宪为由开展抗争。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韩国独立电影快速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初,以大学为中心独立电影与韩国社会的民主化运动相衔接,强调“行动主义”。独立电影运动往往突破审议制度,将所制作的电影直接上映,这招致韩国政府的不满。电影人柳寅泽、洪基善以“光州事件”为题材的影片《啊!梦之国》,未经审议而擅自上映,被起诉违反韩国《电影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在首尔地方法院审理期间,影片制作方向法院提出电影审议政策违宪的请求,但申请被法院驳回。1991年5月,他们依据《宪法法院法》向宪法裁判所申诉,宪法裁判所受理了申诉。1992年,反映全国教职员劳动组合教育改革的16毫米电影《打开紧闭的校门》未经审查就上映,独立制片公司“长山串鹰”的代表姜宪被拘留并起诉。1993年,姜宪以宪法保障国民的言论、出版和创作的自由为由,向宪法裁判所提交了公演伦理委员会审查政策违背宪法的申诉。(15)[韩]康俊晩:《韩国大众媒介史》,首尔:人物与思想社,2007年,第634页。

1995年12月,韩国颁布《电影振兴法》取代《电影法》,这标志着韩国开始认识到电影业自身的规律,向电影振兴的政策模式过渡。在《电影振兴法》第12条中,仍旧规定了公演伦理委员会的“事前审议制”,具体内容与《电影法》基本保持一致。《电影振兴法》在电影审议政策方面的唯一进步性在于,根据总统令规定短片电影(放映时间不超过40分钟,与胶片规格无关),以及小于标准尺寸胶片拍摄的电影以及电影节上映的电影免除审查。1996年10月,针对《啊!梦之国》所提出的宪法诉讼请求,韩国宪法裁判所作出裁定,认为《电影法》第12条第1款和第2款,以及第13条第1款中规定的公演伦理委员会审查部分违反宪法。(16)[韩]金东虎:《韩国电影政策史》,坡州:罗南出版社,2005年,第504页。裁判判文认为:“公演伦理委员会虽然是民间社团性质的公共机关,但是执行电影审查制度并根据《公演法》设立的公演伦理委员会,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因此公演伦理委员会只能看作是行政机构。”(17)[韩]钟元、郑重宪:《韩国电影100年》,田英淑译,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2013年,第296页。判决文件还表明,宪法对表达自由权利的规定,在电影这一思想和观点表达载体中应同样得到落实;“公演伦理委员会”这一负责电影事前审议的机构,属于应被宪法禁止的机构。国会中在野党占有多数议席,他们仍旧奉行之前一贯坚持的电影规制政策,对判决置之不理,导致改革较为迟缓。但判决对公演伦理委员会产生了重要影响,其政策执行变得灵活,在审议过程中,如果电影部分存在问题,则要求提交方主动删除或修正以获得通过。从1992年起,电影一次性通过审议的比率已经超过70%,1997年已经上升到87.7%,(18)[韩]金东虎:《韩国电影政策史》,坡州:罗南出版社,2005年,第503页。这意味着电影的审议越来越宽松。

三、电影等级分类的重大改革与不断调整

在电影审议被裁定为违宪后,1997年4月韩国第一次修订《电影振兴法》,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废除电影审议制,推出电影分级制。电影分级不再是对电影合格与否作出判断,而是按照年龄细分观看等级;不再是对电影剧本作审议,而是对已经完成制作的电影分类;不再是让电影根本无法获得上映机会,而只是限制少部分电影的观影群体或场所。在《电影振兴法》施行令中,又对不同等级制定了12条标准。其中提出了保留放映等级的三种情况:违反宪法基本秩序或有损国家权威;过于描写暴力、淫乱等行为,有损良好社会风俗或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国际外交关系,可能损害民族文化的主体性或国家利益。公演伦理委员会此时已没有存在的合法性,因此在1997年10月被改组为公演艺术振兴公社,负责电影、视频、电脑游戏等文化内容的分类工作。公演艺术振兴公社则只执行等级分类业务,不再拥有删除或者修正的权力。但为确保上映等级授予制度的实效性,文化体育部长官可以对未获该机构授权上映等级(保留放映等级)或违规上映等级的电影,拥有禁止或停止上映的权限,也可以对违规者给予停业或罚款的处分。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公社的自主性和中立性受到业界的怀疑和指责。

1997年,金大中当选总统不久,韩国遭遇亚洲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经济陷入困顿。金大中敏锐地意识到,文化是21世纪的骨干产业,是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国家软实力的表现和国际竞争力的源泉,决定实施“文化立国”战略。在经济方针方面,金大中政府奉行新自由主义政策,并在文化领域积极推动实施。在对文化产业价值及其自主性有了充分认识之后,政府承诺要保障创作和表现的自由,改善电影分级制,实现等级完全上映,改善审议机构,开设分级专用馆等。1999年2月,第二次修订了《电影振兴法》,废除电影振兴公社,设立了以电影全面振兴和扶持为宗旨的“电影振兴委员会”;将之前审议制的四个等级修改为三个等级,保留放映等级的时间从6个月缩短到3个月。1999年6月修订《公演法》,将公演艺术振兴公社更名为映像物等级委员会。新成立的影像物等级委员会,不久便因将电影《谎言》描写成年人与高中生的性爱描写列为“保留放映等级”而备受争议;《情色小黄花》也两次收到2个月和3个月保留处分,其制作公司向首尔行政法院提起了诉讼。

此时期电影规制的中心和重点不再是政治或意识形态,而是公共性和道德性,即为影片消费提供选择信息,保护青少年群体,使其免受不良伤害。电影内容的自由化也引发了社会的不安,随着“表现自由”“淫乱物泛滥”“保护青少年”观点的不断博弈,韩国在2000年4月第三次修订《电影振兴法》,恢复了“15岁以上可观看”等级。为了解决“保留放映等级”电影的上映问题,提出设置和建设专用上映馆的方案,并体现在2002年1月第四次修订的《电影振兴法》。2006年,《电影振兴法》变更为《电影与录像物振兴有关法律》,统筹电影和电影录像带分级,但限制上映等级仍有争议,并再次诉诸宪法法院。(19)[韩]李熙勋:《电影与录像物振兴相关法律中限制上映等级的宪法学评论》,《法学论丛》2010年第2卷,第69页。截至2020年,该法律因部分条款或其他法律变更而修订了27次,(20)《电影与录像振兴相关法律》,http://www.law.go.kr/lsInfoP.do?lsiSeq=215821&efYd=20200324#0000。这也表明韩国电影分级政策仍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使之趋于更加科学、合理。

按照年龄段的不同,韩国目前将电影(包括预告片和商业广告片)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全民皆宜、12+、15+、18+以及限制放映五个等级,具体内容如下:

1.“全民皆宜”:所有年龄段观众都可观看的电影。

2.“12岁以上可观看”:12岁以上的人可以观看的影片。低于这一年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陪同亦可观看。

3.“15岁以上可观看”:15岁以上者可观看的影片。低于这一年龄,父母或者监护人陪同亦可观看。

4.“青少年不可观看”:未满18岁(以下简称为年少者)不能观看的电影,即“18+”电影(根据《小学中等教育法》第2条的规定,在读高中生亦不可观看)。

5.“限制上映”:过度表现煽情、暴力、裸体、社会行为等,可能会对人类普遍的尊严、社会价值、良好风俗或国民情绪造成明显的伤害,在上映、广告、宣传方面需要一定的限制(根据《小学中等教育法》第2条的规定,在读高中生亦不可以观看)。(21)《电影与录像物等级分类标准》,http://www.kmrb.or.kr/kor/CMS/Board/Board.do?mCode=MN026。

分级的对象是电影的内容,在《电影和录像分级标准》中,将其界定为“内容信息”,该信息体现在七个方面:第一,电影主题,主要包括在对应年龄段的分级中,电影对情绪、价值观和人格形成带来的影响或理解与接纳程度。第二,煽情性,主要包括对人体暴露水平以及爱抚、性交等性活动等水平。第三,暴力性,在酷刑、流血战斗、痛苦、侮辱和性暴力等方面身体损坏、痛苦等方面的频度和表现程度。第四,台词,主要包括下流语言和粗话的频率和表达程度。第五,恐怖程度,主要包括紧张、刺激和威胁导致的心理冲击水平。第六,毒品使用情况,在吸毒等活动中对毒品的使用、推广或者美化的程度。第七,模仿危险性,模仿、鼓励和激励实施谋杀、吸毒、自杀、校园暴力、武器铸造和使用的水平。

电影分级委员会主要由委员会、事后管理委员会、小组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组成。电影分级的实施程序为:首先,电影公司向电影分级委员会提出申请,声明自我认定等级;其次,专业委员会在结合自我评级的基础上,给出对电影内容的评级,该委员会起到预先评级的作用,因此又被称为“预分级委员会”;再次,小组委员会根据预分级的建议,最终决定等级;最后,申请者被告知等级,根据等级在电影院放映。为了提高电影分级的效率,小组委员会在专业委员会所确定的意见基础上,对电影采取闪电式快速评级。如果是委员会主席或多数专业委员会指定的评级委员会成员提出了反对意见,则这部电影会被排除在闪电评级之外。事后管理委员会对制作、流通或提供视听资料的情况进行调查和事后管理。

四、政策变迁趋势与实施效应

在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韩国电影内容政策经历了检阅、审议到分级三个阶段的发展历程,政策变迁中呈现出一些总体趋势。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韩国政治生态的变化与电影规制政策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的改革和不断自由化,韩国对电影表现的规制也渐趋宽松,两者呈现了正向关系;第二,规制手段从政府直接干预到国家委托行业分级公共机构的自我管束,这一变迁符合世界电影审查政策实施主体的演变规律;(22)陈鸣:《西方文化管理概论》,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77页。第三,法律是韩国电影政策根本依据,也是推动电影政策变迁的直接手段。与之相适应,韩国政府电影规制的角色也发生了巨大转变:从对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电影直接限制和删减的“剪刀手”,转变为社会伦理和道德底线的“守夜人”。(23)“守夜人国家”是德国社会主义者费迪南德·拉萨尔1862年提出的术语,用以描述“小政府、大社会”状态。美国哲学家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20世纪70年代提倡后,在经济学界变得十分流行。Nozick Robert,Anarchy,State,and Utopia,New York:Basic Books,Inc.,1974.韩国对电影审查的这一政策调整,与金大中政府“提供支援,但不干涉”的文化政策是一致的。

在电影检阅政策时期,韩国国产电影制作商们为了更容易通过官方检阅,同时为了获取更多进口配额,以能够进入市场上映为目标,而不管电影自身内容的品质和吸引力,当时拍摄了大量的应景之作,这种现象被后人称为“丰收的饥荒”。(24)Lee,Y.I.,The History of Korean Cinema:Main Current of Korean Cinema,Seoul:Motion Picture Promotion Corporation,1988,p.148.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电影成为维新运动的传声筒,质量大幅下滑,韩国本土电影制作和国外电影进口双双滑坡,在1986年只生产了73部,进口电影的数量则跌到30部左右。(25)Parc,Jimmyn,“The Effects of Protection in Cultural Industries:the Case of the Korean Film Policie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ultural Policy,(Jan.2016),pp.1-16.由于缺乏竞争力,韩国电影出口能力也遇到空前危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对韩国制造业造成重创,这坚定了政府发展文化产业的决心,决定废除电影审议政策。

以分类为中心的内容规制政策,根据年龄和心理成熟度来划分不同的电影等级,而不是限制电影本身的内容;充分提供丰富的内容、尊重观看权利,而不是单向地控制上映与否。与此同时,为青少年的成长尽可能地提供了良好的保护环境。不同类型的电影创作有了上映表达的市场空间,产业内的发展动力被激活,批判力度、思想深度、艺术水准等全面提升。韩国电影业摆脱了20世纪90年代以前长期萎靡、几近崩溃的局面,为韩国成为紧随美国好莱坞、印度宝莱坞之后的“韩流坞”提供了基础的政策条件。(26)Yecies B.,Shim A.-G,“Contemporary Korean Cinema:Challenges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Planet Hallyuwood’”,Acta Koreana,Vol.14,No.1(2011),pp.1-15.原本被审查、无从上映的电影有了生存机会,这对电影质量的提升起到了促进作用。在分级制施行的当年(1999年),韩国本土商业电影《生死谍变》得以上映,影片中大量使用枪械,充斥着血腥、暗杀、奇情、窃听等场景,并触及南北统一的敏感话题。这部原本可能无法上映的影片,通过了分级上映评定,获得“15+”等级;在韩国本土创造了超过《泰坦尼克号》的观影人数和票房纪录,成为韩国电影产业转机和崛起的标志。《共同警备区》《朋友》《家族荣誉》《杀人回忆》《实尾岛》这些原来应该禁止的题材,纷纷问世,一再夺得年度票房冠军,不断刷新电影票房纪录。2013年12月,根据已故总统卢武铉改编的电影《辩护人》上映,取得巨大成功:观影人次超过1 137万,连续29天占领票房榜首,成为2014年首部观影超千万人次电影,也是韩国第9部观影人次超过千万的本土电影。(27)《辩护人》,https://movie.naver.com/movie/bi/mi/basic.nhn?code=101901#。因此,电影分级制的出台及其不断改革和完善,在韩国电影产业振兴的过程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综上所述,对韩国电影,政府的规制手段从直接干预模式切换到公共机构的自我管束;法律是内容政策的根本依据,也是确认规制政策变迁的直接手段。在分级模式下,多元化的电影内容获得了更多的上映机会,这激活了电影创作主体的创作欲望、艺术潜能;不同观影人群的科学区分,降低了统一性性放映可能带来的群体心理伤害。在这一过程中,韩国电影规制政策通过不断改革开放、认清并尊重产业发展的规律,实现了与国际影业的接轨,拥有了平等对话的持续发展内生能力,不断产生优质的精品电影,甚至能够在国际影坛中执一时之牛耳。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对电影的产业属性的认知越发清晰,2016年颁布的《电影产业促进法》以法律形式正式明确,这无疑是一项巨大进步,近几年中国国产电影在本土市场的崛起便是其直接结果。同时,《电影产业促进法》显露出分级的迹象,第20条规定:“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韩国电影规制政策的变迁、等级分类及其实施效应,给中国电影产业政策以良好的镜鉴。中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视野、胸怀和格局及其执行的决心和力度,或许是中国电影业振兴繁荣发展,乃至走向全球化、打造全球叙事能力的关键性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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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剧(2017年7期)2017-09-08 13: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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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的巡演制——论抗战后期重庆官办剧团的巡回公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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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2014年6期)2014-11-10 02:30:52
内容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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