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清岚(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作为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区块链技术凭借其特有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等特点,提供了信任建立机制的范式。并随着其自身的不断完善,开始迅速向金融、政务、财税等诸多领域渗透,也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关注。而近年来,实务中大量的电子数据已经成为更为常见的证据形态,物证时代正逐步向更具现代化的电子证据时代迈进。但电子证据自身的隐藏性、易破坏性等特点,严重影响了其在审判中的可采性和证明力。综合时代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区块链技术也被应用到了证据领域。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1条是首次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存证手段进行法律意义上的确认。次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建立了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的“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为电子证据的采信提供了公信力的保障。2019年6月,在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的指导下,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牵头发布的《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详细介绍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技术特点和应用环节,较为系统的对区块链存证的实践进行了解读[1]。此后,应用区块链存证平台进行诉讼的实务案件更是大量出现,区块链存证迎来了新发展。
有鉴于此,本文将通过对传统电子证据的适用困境进行分析,结合区块链的技术特点,阐述区块链技术在诉讼存证中应用的必要性,并借助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天平链”电子存证平台详细说明,以期把握我国区块链存证的实践现状。
电子数据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信息的法定证据类型。由于其形式特殊、对科技依赖程度高,相较于其他证据种类,电子数据本身具有以下特点:(1)无形性:电子数据主要储存在电子介质中,自身信息无法直观地进行表达,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才能呈现出来。(2)脆弱性:电子数据的虚拟性的特点导致其等收集、整理、传播等各环节都有可能被篡改,且不易留下痕迹,这就使得电子数据的安全性较低。(3)可复制性:电子数据的虚拟性亦使其与常见的书证、物证相区别,对于电子数据的复制不会影响到证据的实质内容。
由于电子数据的无形性,当事人通常难以提供原始数据,司法机关往往将电子证据转化为物证、书证等形式加以运用[2],电子证据形同虚设。而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亦存在难题,提取方式、保存和提交电子数据手段的不当都可能会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产生很大影响,并最终关系到对电子数据证据资格有无和证明力大小的判断,故实务中多借助公证的方式以形式审查代替实质审查,但此种方式也加大了诉讼成本,增加了当事人的负累。在传统的证据规定下,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遭遇巨大挑战,对区块链在司法存证方面的应用发展提出了迫切需要。
区块链本质是一种分布式数据库,适用于多方参与、以去信任和去中心化的方式集体维护数据库的应用场景,是按照时间顺序将各区块链接形成一种链式数据结构,以共识机制算法解决分布式数据存储的一致性问题,同时运用密码技术以保证数据不可被篡改和伪造。区块链技术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去中心化:这是区块链技术的核心特性。区块链的数据传输不再依赖于某个中心节点,而是以点对点的P2P通信方式使每个节点都可以自由安全地传输数据,实现了节点之间的相互平等。(2)去信任:相较于传统的以双方合意和第三方权威建立的信任,区块链通过非对称加密等多种技术手段的引入,将以往的第三方信任转化为对技术信任,实现了真正的去第三方信任化。(3)公开透明:区块链数据网络中的资源和服务分散在所有节点中,每个节点能够获得完整的数据备份。但此种交易是相对透明的,仅用来展示交易,而隐藏交易的细节,又保护了个人隐私。(4)不可篡改:链式结构和共识机制的共同作用,使得数据的修改需要达成共识,即在背书策略下才可进行相应操作,而数据的修改和更新路径都能被准确描述,并进行全部记录。
2019年4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的首个采用“天平链”证据平台的判决公布。该案主要解决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问题。原告曾将案涉电子数据存储于第三方存证平台,并通过跨链操作将版权区块链的数据在“天平链”上存证。侵权行为发生后,原告又上传了侵权线索。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在“天平链”上调取了信息进行验证,结果显示涉案证据自存证到“天平链”上后,未被篡改过。取证验证的过程简单便捷,为法官减轻了负担。
区块链基于不易篡改、防损坏、防灭失等特点,可有效弥补传统的电子证据适用过程的不足,优化电子数据的存证、取证、示证、认证等多环节,提升了电子证据的采信率,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以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天平链”电子存证平台为例,截至日前,平台已经接入13个参与天平链共识、数据校验与记录的一级节点,以及不参与天平链共识,仅做数据校验与记录的7个二级节点,通过事前评估,即对接入系统的安全性、证据司法效力进行评估以及事前上链和事后勘验,打造了安全可信度高、可管可控的证据平台。区块链存证主要从以下环节进行了改良:
在证据的存储环节,用户可在数据生成时即将信息要素固定下来,每一区块都包含了前一区块的哈希值、时间戳和交易数据。系统借助数字签名技术以及链式存储结构,保证每个数据都可溯源,难以篡改。以北京互联网法院为例,受害人发现侵权行为的发生,可在第一时间将网页截图、链接等相关证据上传到“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系统会生成一个独一无二的存证编号和哈希值。立案后,法官即可通过对比相应数据的哈希值是否一致,以审查证据是否经过修改。
在电子数据的提取环节,系统通过多方参与的特性,保证每个节点间都可相互印证,互为备份,从客观上保证了数据的高质量和真实性。而数据的提取过程也因区块链平台的接入更加便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传统的电子数据提取不仅需要提交数据原件,还需提供能证明该电子数据生成过程的证据,往往需要专业鉴定机构取证。而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当事人可直接借助“天平链”平台提交证据,数据可通过技术手段认定为原件,不用耗费大量成本证明证据来源的真实性,可以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在电子数据的出示环节,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电子数据纸质化的局面,转变为采用智能合约自动示证和区块链浏览器示证的方法[1],简单快捷。同时与检察院、司法局、公证、司法鉴定等多节点联结,由多方参与示证。
而在电子证据的认定环节,区块链技术显著影响了证据“三性”中的真实性,较大程度提高了电子证据的认定效率。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主要聚焦于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电子数据本身的真实性以及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三个方面。区块链技术优化了电子证据存证取证环节,对于接入平台网络运行安全稳定性以及数据生成、收集存储、运输多环节是否满足真实性要求都进行了审查,在一定程度上能保障电子证据载体的原始性和统一性。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主要是基于区块链不可篡改的技术特性,以点对点的对等网络、可验证的数据结构、分布式的共识机制等多手段保证了电子数据来源的同一性。而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是一种法律事实,主要依靠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加以判断,而无法通过完全的技术手段解决。
总的来说,区块链存证从技术层面保证了数据的绝对可信,排除了电子数据虚拟性等特点带来的客观干扰,使得案件审理中的举证质证环节聚焦于证据本身对案件的影响,降低了证据收集审查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
虽然区块链存证技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就当前的适用状况而言,其应用率却并不理想。区块链技存证技术仍处于发展初期,其因自身特性而固有的缺陷仍待克服。主要表现为:(1)并未完全实现去中心化。区块链主要分为公有链、联盟链和私有链[3],其中,公有链的主体范围更广但并不具备存证的条件,现有的存证平台主要是针对特定主体的联盟链,对于节点的加入都设置了门槛。正因如此,无论是司法机关主导的“天平链”还是私人运营的“易保全”等平台都未彻底实现“去中心化”,其上的信息依然有被篡改的可能。(2)仍需公信力为其背书。当事人选择的区块链存证平台主要为两类。一是受理法院本身为平台的节点机构之一,此类平台具有天然优势,当事人对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无需过多证明,但此种情况尚在少数。二是“易保全”“保全网”等商业存证平台,当事人往往需要证明存证平台的资质以及该平台的存证过程。此类证明多要借助公证处的公信力为其背书[4]。(3)数据上链前的真实性亦需审查。区块链技术仅能验证证据上链后是否经过了篡改,对于上链前的数据是否具备真实性,是否经过编辑修改,仍需借助其他技术手段加以审查。
区块链存证尚不完美见下方,在法务与技术对接上有待进一步加强,但不能因噎废食,要清晰认识到区块链技术赋能了司法领域发展,对提升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公检法等公权主体需要与技术提供商等多方协作,积极改造技术以适应业务场景所需,助力司法存证平稳迈进信息化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