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晓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 自贡 643000)
加强仔猪阉割强制免疫规范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仔猪阉割强制免疫行为,是有效控制非洲猪瘟、猪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净化养殖环境、消除免疫空白,减少疫病发生风险的一项重大工作措施,是推动自贡市大安区现代畜牧业发展,实现大安区清净无疫的重要保障。
自贡市大安区每年需要阉割的仔猪达10万头以上,有阉割人员30余人,仔猪阉割从业人员复杂,没有实行统一管理,阉割行为处于无序状态。
仔猪阉割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结构复杂,仔猪阉割从业人员包含有农业服务中心分流人员、饲料和兽药销售人员、乡村个体兽医、村级防疫人员、农业中心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等。
部分阉割人员未按物价部门审核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特别是个别饲料兽药经营户为推销饲料兽药只阉割不收服务费,阉割时只进行猪瘟等部分疫苗免疫或不防疫、不进行环境消毒、不佩戴耳标等情况,不仅严重扰乱阉割服务性收费秩序,而且给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造成了隐患。
阉割物资来源不明及阉割后档案登记混乱导致溯源困难。除部分兽医在职人员使用的疫苗、耳标和消毒药来自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外,其余人员的阉割物资来源不明、质量无法保证。同时,多数阉割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对母猪和阉割的仔猪进行档案登记管理,难以实现仔猪阉割强制免疫的可追溯。
要做好仔猪阉割强制免疫的规范管理工作,就必须要做到全区统一管理标准,统一服务项目,统一行动步伐,实现仔猪阉割强制免疫管理工作的全覆盖。
2.1.1 阉割从业人员必须先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再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在大安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阉割防疫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在通过农业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审核,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动物阉割诊疗活动。农业部门每年将按照报名人数定期举行《动物诊疗许可证》资格考试、考核工作。凡年满18周岁,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验或具有畜牧兽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热爱动物诊疗工作的均可在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报名。通过笔试者,再通过现场阉割技术操作考核后即可获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2.1.2 阉割人员的管理 获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区域开展阉割防疫、诊疗活动。禁止跨界开展阉割、诊疗活动;确需跨界从业的,须向跨界地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报告并做好备案登记,获得准许后方可跨界从业,并接受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管理。严禁无证操作,对无证阉割、无备案跨界阉割等行为将进行严厉查处。
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开展阉割防疫服务时,服务内容必须包括以下6项:一是仔猪进行去势节育手术,手术部位严格消毒处理,防止继发感染;二是严格按计量对仔猪免疫注射猪瘟、猪口蹄疫和猪蓝耳病疫苗;三是根据母猪体况适时对其免疫注射猪瘟、猪口蹄疫和猪蓝耳病疫苗;四是对仔猪、母猪佩戴耳标和免疫登记;五是对圈舍、活动场、粪池等进行彻底消毒处理,消灭病原微生物;六是仔猪出栏前必须进行猪口蹄疫、猪瘟和猪蓝耳病疫苗的第2次加强免疫。
从事仔猪阉割免疫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统一严格执行(大物价〔2011〕9号)的收费标准,按照5元/头(阉割费4.5元,消毒服务费0.5元)收取阉割服务费。如有其他诊疗行为需另行收费的,需向农户解释增加收费的原因。如果养殖户要求对母猪注射强制性免疫以外的疫苗(如猪圆环病毒、猪伪狂犬、细小病毒、猪流行性腹泻—猪传染性胃肠炎二联灭活等疫苗),阉割人员应按市场价格公开、合理收取服务费。在规范管理仔猪阉割免疫中发生相关违法违纪行为的,农业行政执法部门有权予以相应处罚。
仔猪阉割从业人员在从事阉割防疫活动时,所需的动物疫苗、消毒药、畜禽标识等物资由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统一配备,阉割人员需按照要求进行保管使用建立仔猪阉割免疫档案,内容包括使用免疫疫(菌)苗名称、批号、有效期、失效期、免疫数量、耳标号、消毒药名称、浓度、免疫时间等,免疫档案交回当地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按年份进行归档,并将归档资料保存3年以上。
在仔猪阉割免疫规范管理中,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要全面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处罚有据、处罚必严。发生下列情形的,当地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有权予以相应处罚,同时可报请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被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3年内不得再申请办理。
对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阉割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81条进行处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法不足3万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大安辖区内从事阉割工作的从业人员,在开展仔猪阉割服务时,必须做好强制免疫工作,严格执行阉割免疫服务标准,确保猪瘟、猪口蹄疫、猪高致病性蓝耳病强制免疫率达100%,圈舍消毒面达100%,抗体检查合格率达到70%以上。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阉割免疫过程中不履行强制免疫责任,弄虚作假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3条进行处罚:“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阉割人员在对仔猪进行阉割免疫和母猪免疫后,应当加施免疫标识,建立免疫档案,详细填写“自贡市大安区仔猪阉割免疫登记薄”,实现可追溯。对未建立免疫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66条规定进行处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在阉割服务性收费标准上对拒不执行或明执行暗不执行的行为,或相互串通、操控市场、从中牟利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0条规定进行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对大安辖区内从事仔猪阉割的饲料兽药经营户,实行多部门联合管理。对不严格遵守仔猪阉割规范管理意见,为促销饲料兽药,不收取阉割免疫服务费扰乱市场秩序的;或在阉割免疫过程中只阉割不防疫、不消毒、不佩戴耳标或有耳标但来源不明,不按规定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一经查实,除进行以上处罚外,将按相关规定吊销其饲料、兽药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做好仔猪阉割强制免疫规范管理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要抓要点、抓要害,攻坚破难,利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赋予的职能职责,切实做好动物防疫及仔猪阉割规范管理工作。通过合理有效的规范生猪阉割免疫,提高养殖户的防疫意识,为生猪散养户及小规模养殖户解决了实际问题。同时,做好散养户阉割免疫工作,有力的保障了养殖大环境的清净,为生猪规模养殖场(户)健康持续发展保驾护航。在两年内,通过区、乡(镇)、村三级动物防疫人员的共同努力,逐步实现仔猪阉割行为的规范管理,努力达到仔猪阉割免疫工作“四统一”的目标。即:阉割人员由农业部门统一管理;阉割服务项目统一按农业部门的标准执行;收费标准统一按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阉割免疫物资档案统一按市区规定配发和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