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领导下,高校作为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前沿阵地,在大型仪器设备上的资金投入逐年递增。以某教育部直属高校2018年的资产数据为例,其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价值之和,是剔除房屋及构筑物后固定资产总额的68.67%,其中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价值占设备价值总额的53.44%。但由于资金来源不同、管理权限分散及专业领域狭窄等原因,这些仪器设备普遍存在重复购置、长期闲置、维修服务不及时等问题。为了提高高校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能,充分释放高校科技资源潜力,国家各部委、部分地方以及各高校纷纷出台各项政策文件及内部管理办法,推动高校大型仪器设备面对校内和社会开放共享工作。
自2015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起,经过国家、地方和高校的共同努力,开放共享的良好氛围已逐步形成,使用效能逐步提高。但是,高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仍然还存在大量问题,导致共享效益不高,比如:管理权限分散,缺乏统一的管理机制;收费及分配政策混乱,共享积极性不高;设备运行维护费用缺乏,共享保障机制不到位等。
高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涉及多个部门,包括采购部门、仪器设备管理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等,学校要对开放共享工作做好分工、分组和协调工作。财务部门在开放共享管理的末端,主要负责开放共享收费以及收入分配工作。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高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数据服务平台建设、运行机制完善以及共享体系构建等方面,关于如何从财务角度出发,建立标准收费政策来实现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通过收入的合理分配对开放共享进行有效激励,尚未提出有效建议。因此本文的研究视角具有较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2015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鼓励各单位做好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随后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以及《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等。文件明确规定,高校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时,应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合理制定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
2019年12月,财政部印发了《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财会〔2019〕25号),文件规定高校对外提供公共服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选择完全成本法或制造成本法,准确核算公共服务的成本。
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高校应该采取成本导向定价法,以成本核算为中心,根据具体的设备种类、用户类型以及服务情况等,分类进行成本补偿从而形成最终的服务定价。其中,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对高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中建立科学收费标准、合理的有偿使用至关重要。
按照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方式不同,高校开放共享服务中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直接费用主要包括实验用品与耗材、技术人员服务费,间接费用主要包括管理人员费用、设备折旧费以及水电气费用等;直接费用直接计入服务成本,间接费用应当选择合理的分配标准或方法分配计入服务成本。高校应根据不同的设备种类、用户类型以及服务等具体情况,对计入成本的范围予以调整,在对相关成本进行准确核算的基础上,分情况进行成本补偿,最终形成开放共享收费标准。
设备折旧费在高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成本中,占比较大。在政府会计制度改革之前,高校固定资产从未计提折旧和摊销,资产价值不真实,开放共享成本也无法完整核算,影响收费政策制定的准确性。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制度正式实施,高校对所有固定资产实提折旧,不仅完整地反映了高校各项资产价值,也为高校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中准确成本核算、建立科学的收费政策提供了有力工具。
推动高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需要配套切实有效的激励机制,而收入分配政策则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激励手段之一。学校通过对各种创收经费进行分配、调整,对不同的经济活动起到支持、抑制和调节作用,从而引导各二级单位及人员的经济行为,最终实现学校战略目标。基于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的开放共享收入,在校内阶段如何分配,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励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及服务人员的积极性,是高校开放共享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目前高校对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的分配制度尚不健全,存在一些普遍问题,比如:在收入分配政策设计上导向不够明确,没有考虑到设备种类、学科特点及用户类型等,对开放共享的实地推广力度不够;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不到位,经费保障不足;收入分配比例不当,有失分配政策的公平性,不能全面调动二级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等。
高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按照来源,主要包含实验用品与耗材、人员服务费、设备折旧费以及水电气费用等;按照用途,可以分为大型仪器运行维护与管理经费、人员绩效奖励及学校公共资源耗费补充。同时根据设备种类、学科特点及用户类型等,结合实际情况,在收费方案制定上有所差别。高校在制定开放共享收入分配政策时,应与收费政策制定保持一致,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设备运行补充为主
大型仪器设备不仅购置成本高,日常运行维护、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技能水平和素质也比普通设备要求高。推动高校大型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不仅是为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避免资源的闲置浪费,同时也是为了补充设备维修管理经费的不足,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运行。因此开放共享收入应主要投入到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与管理中去,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
2、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激励
在开放共享收入分配政策制定中,应切实体现“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加强对开放共享单位的人员激励,特别是应重点倾向于直接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制定合理的收入分配政策,以经济手段促使这些专业技术人员主动去参与开放共享活动,激发和调动他们主动提高技能并及时维护维修设备的积极性,从而保障开放共享工作顺利开展。
3、合理补充公共资源耗费
高校大型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工作,是以学校为平台展开的,在实施中必然会涉及公共资源耗费。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开放共享收入也应对这一部分予以及时补充。但鉴于目前开放共享尚处于建设阶段,校内外用户以及学科特点的不同,高校在分配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补充方案,借此加强对推广开放共享工作的激励效用。
4、设立共享基金
高校应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推广做好后勤保障工作。针对纳入开放共享设备的维修维护补贴,以及由学校批准后对业绩突出的二级单位和机组进行奖励,学校可设立专项基金。资金来源可以由学校预算经费、提取的公共资源耗费补充部分及社会捐赠等构成。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继续积极推动高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效盘活并高效使用固定资产,对高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财务部门处在开放共享管理的末端,应在财务方面把好关,为高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制定提供可靠建议。通过切实可行的开放共享措施,进一步推进学校优质设备资源面对校内及社会开放共享工作,提升社会综合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