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科秀(大连财经学院)
在市场经济制度的改革推动下,所得税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不断优化完善,充分体现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优越性。然而很新会计准则在国际接轨的过程中出现了与所得税法相分离的现象,对会计实务和所得税征收产生了不利影响。本文立足以上背景,聚焦所得税的计量、确认和征收,探讨所得税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之间的核心差异,在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方面进行协调促进,希望能够解决制度变革中的所得税制度分离问题。
所得税会计准则是会计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以规范所得税计量、确认和信息列报等日常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其目的在于通过公允价值的计量指导企业纳税,从企业内部调节营业利润和所得税额。所得税法作为宏观经济调节和公共财政补给的重要手段,主要用于处理国家与企业纳税关系,它体现的是国家的税收意志,所有正常经营的企业都必须按照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所得税纳税义务。在我国现行的所得税法中,不同性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所对应的所得税收计量方式和确认结果会受到相应影响。
会计利润在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下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主要与收入和费用两个指标相关,反应的是一段时间内企业的经营成果和盈利情况。而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与会计利润相对应的概念即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在会计上等于年度收入减去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后的部分,是所得税计量和确认的重要前提。从计算方式上看,应纳税所得额中不包含免征税收入、部分扣除项、减计收入以及各项优惠税收,因此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结果一般小于会计利润。
从会计方面来看,所得税符合费用科目的确认条件和计量方式,因此所得税本质上是一种企业经营必须承担的费用,在会计上反应的是支出,包含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部分。从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所得税费用与应纳税额的概念相对等,但两者存在明显差异,一方面,应纳税额所依据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另一方面,所得税法下的应纳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所采用的计量方式并不完全相同,应纳税额并不包含递延所得税,它只反映当期的情况。
所得税会计准则的修订部门是财政部,而所得税法则需经过立法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等多个权力机构的审议,才能发布实施,由此可见两者的行政主体存在较大差异。从规范对象来看,所得税会计准则旨在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以更加公允客观的方式将企业的经营成果反映出来,为投资者的经营据决策提供重要参考。所得税法则是用以调节国家和纳税人之间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具有国家税收强制性、无偿性等一般特性,前者更侧重于会计处理的约束,而后者则主要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行为进行规范。
所得税法的目的是促进税负公平和经济调节,以税收的手段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而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目的却存在一些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会计报告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真实的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数据;第二,充分体现委托-代理模式下管理层的履约能力;第三,为管理层重大决策提供参照依据。随着资本市场的市场化发展,会计职能逐步从单纯的会计计量向价值揭示转变,会计报表的重点则从收入费用向资产负债转变,在全新的资本投资环境下,投资者更加重视企业价值增值和资产负债变动,通过向投资者提供更丰富的会计信息来展现投资项目的实际价值,让投资者更清楚的了解项目投资价值变化,进而做出更有利于自己的投资决策。
在会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是一个时点概念,即每笔交易市场发生后企业的资产负债都会在该时点发生变化,对照到周期概念下则体现为收入和费用的增加或变少,让企业损益信息产生强相关性,以充分体现了企业的交易事实和经营状况。企业所得税是以收益为基础的一种财政税收,与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密切相关,不同会计准则下的损益情况有所不同,所得税的计量结果和投资者的经营决策会受此影响发生较大变化。
会计准则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一项基本准则,它会随着外部市场环境变化调整修改,发展的速度相对较快。而所得税法要严格遵循简税制和严征管的基本原则,相关的税收制度需要在长周期实践中逐步完善,两者之间的属性差异造成了更新迭代的速度的不同。
第一,负债项目和资产账面价值的确认。企业应该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选择合适的方法计算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价额(不包括递延所得税的资产和负债),将其作为账面价值,再进行所得税的核算。
第二,当期所得税确认。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该按照当期的经营情况和交易事项计算得到当期的应纳所得额,参照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将其作为所得税费用。但企业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方面不太相同,企业应基于会计利润的核算要求,按照适合的税法进行纳税调节,以得到更加准确的纳税所得额。
第三,所得税费用确认。根据上文所所述,企业所得税费用主要包含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者通过加减运算最终确定财务报表中的所得税费用额。
实践表明,企业所得税的确认和征收完全基于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中会计信息,税收人员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用于原始凭证的核对和财务信息的审查,这容易造成会计利润与应纳所得额的较大误差,给企业和国家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此,财政机构和税务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涉税信息的公开制度,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涉税信息资源数据库,不断提升税务有关方面的信息透明度,打通税务、财政和工商部门的工作链路,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对称,尽量降低所得税的征缴难度。
在原有的税务体系下,企业需要将会计处理之外的其他账务信息汇总到纳税审报表中,把帐外信息调整作为所得税申报主体,这种处理方式具有一定的弊端,不仅阻碍了税收信息和会计信息的有效衔接,同时不利于税务机构、财政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沟通,影响了税收工作效率。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企业可以将相关的会计信息填报到账务报表中,充分反映所得税额与会计信息的差异,也可以在会计处理的过程中加入备查信息和流水信息,详细记录内部账务信息并及时揭示两者之间的差异,以促进所得税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协同性。
以税收为调节手段促进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是税收执行的根本诉求,其目标是实现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更好的生存环境。而会计准则要求真实的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犯,促使市场主体活力得到最大激发,因此所得税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最终想要达到目的和效果是趋同的,两者本质上并不存在矛盾和冲突。而国家要想达到税负公平、保护企业利益的目的,就应该逐步细化法律法规,让所得税法更贴近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基本要求,尽量消除两者之间的核算差异,从而避免由所得税计量产生的纳税风险。
从本质上来看,所得税会计准则和所的税法分属于两种不同的制度体系,两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在应用过程中存在明显差别,因此企业必须要认清所得税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根本要求,切实履行好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减少所得税收方面的风险,确保各项经营管理行为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