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利益表达的缺失与保障

2020-12-16 02:36张月
农村实用技术 2020年11期
关键词:集体利益群体

张月

(南京理工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4)

1 我国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分析

1.1 农民利益表达的制度缺失

1.1.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无法发挥理想作用

“最能让农民与政府沟通,进行利益表达的途径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制度是我国农民表达利益诉求最根本的通道,本应在利益表达过程中发挥头等作用。但在现实中却并非如此。首先,农民在各级人大代表中的所占的人数远远小于其他群体,严重制约了农民话语权的表达。本来就为数不多的农民群体的人大代表并不能真正意义上地代表农民,究其原因,是这些代表们只是一些名义上属于农村户籍的基层干部、企业家等,他们距离普通农民的现实生活比较遥远,也因此无法提出农民真正的问题和需求。“在省级以上人大,为数不多的农民代表以‘农民企业家’等身份当选,实际上却是洗脚上田多年的工商界人士,他们以农民的名义当选,但其利益诉求与农民的利益诉求有了很大不同,因而也就不是农民利益的忠实代言人”。由此可见,我国农民集体缺乏真正意义上的代言人,从而在基本制度层面丧失了话语权,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农民利益表达的缺失。

1.1.2 利益表达组织的缺失

“社会组织化程度的高低,是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成熟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现代民主政治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原子化的个人利益表达,只能导致社会失序和政治不稳,而不能促进社会的健康有序运转。当代中国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在利益表达主体方面,即‘谁来表达’方面,只能是社会化组织而不能定位在原子化的个人”。农民利益表达集体大部分情况下是以个人或小型集体的方式呈现的,具有零散、无组织的特点,没有一个能够全方位代表群体利益、为农民提供服务的合法性组织,农民利益诉求过于零散,无法整合成农民的集体的意愿最大程度地表达,在政治生活里很难受到政府的重视和实现,就难以对决策的制定施加有效的影响。

1.2 农民利益表达权利意识缺失

从思想上来说,封建主义虽然早已经被撤销,但封建主义思想仍然非常固化,导致绝大多数农民群体都缺少参与政治生活的思想和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主动性,当自己的既得利益受到侵害时,也无法形成一个能够充分表达意志和愿望的利益集团,通过合法的方式和手段来向上级政府传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不仅如此,我国农民群体中的大部分成员文化水平都处于一个比较低的水平,信息来源闭塞,对法律知识又不甚了解,更使得他们对自己的利益表达存在自觉性的缺失。此外,利益表达也是需要一定的成本,不论是经济方面还是社会方面。例如司法途径等渠道,诉讼周期长,费用高,超出绝大部分农民的经济承受范围,也使得农民没有办法表达甚至不肯表达利益要求。

1.3 农民利益表达渠道不畅

在现在的乡村生活中,我国农民群体主要是通过信访这一手段来向上级政府表达自己的意愿。虽然在我国现行的利益表达机制的方式和途径多种多样,但与农民群体有关的利益表达渠道却少之又少。而在这种前提下,地方政府在处理农民群体的信访事务是还存在很多敷衍塞责,甚至出现“围、追、堵、截”的情况,遮掩矛盾、梗塞言路、压制民意,使得农民群体的真正诉求不能快速地反映到上级政府。另一方面,各级信访部门的行政效率低下,也造成了农民集体对信访制度丧失信心,不仅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合法性基础,而且严重阻碍了农民上访表达的动力。“现实政治生活中,由于国家治理任务过于繁重,加上一些政府部门存在着推诿、拖延现象,处理时间过长,反馈不及时,或者并没认真去处理这些涉农事件,致使信访转了一个大圈后事情仍得不到切实解决”。很多地方政府主张把农民群体的上访强行压制下去,这并不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做法,从未来发展看,也不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

2 保障农民利益表达的对策建议

2.1 完善农民利益表达的制度保障

完善农民利益表达的相关制度,就要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切实发挥它真正的作用,真正成为沟通国家机关和农民群体之间的桥梁。首先,让更能代表农民集体利益的人来为农民群体发声,进一步完备人大代表的选举以及监督制度,进一步提升选举中的公平性和竞争性。充分明确人大代表与农民之间的权责关系,保证农民能够选出的充分听取农民诉求、准确传达农民意志的人大代表。能够善于发现并传达农民的意愿和意志,在各项与农民群体相关的法律或政策公布时,能够准确地与农民群体传达政府层面的意志,并通过符合法律程序的渠道和手段使农民集体的利益诉求快速准确地传达到上级政府,真正及时准确地反馈传达农民集体的利益表达,从而在政府决策时能够充分参考农民集体的意见和建议。

另一方面,只有组建能够代表全体农民的组织来与政府进行沟通表达,才能够拓宽和加深农民群体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切实提升农民群体的谈判能力,使得农民群体的意见表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府决策。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农民群体的利益表达的决定性因素并不是所谓的人数,更关键的因素是,农民群体利益表达的组织化程度是否成熟。只有在我国乡村社会中充分调动农民群体形成一个高凝聚力的整体,使得这个整体能够与社会其他利益集体在利益博弈中充分争取自己的权益,真正维护我国农民群体的合法权益。

2.2 提升农民群体的利益表达意识

在我国的乡村社会中,农民集体由于缺乏文化知识的局限,普遍存在着利益表达意识淡漠。同时,由于在利益表达方面的重大缺失,农民群体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农民群体可能会采取不规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手段和方式向地方各级政府表达自己的诉求,不仅增加了各级地方政府的工作负担和压力,而且也极大的损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要加强对农民群体的知识文化培育,树立并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素养,使得广大农民群体能够通过合法的方式和途径来进行利益表达。

不可否认的是,与其他社会利益群体比较,农民群体的政治影响力极其低下,既没有统一的能够整合群体意见的合法性组织,也没有专门的利益表达发言人,很难渗透到政府决策的层面。对此,地方政府除了要在他们的知识文化方面下功夫,培养他们的政治素养之外,还要适当地帮助农民群体组建能够充分代表他们的组织和团体。因为在农民集体进行利益诉求的过程中,“在利益表达主体方面,即‘谁来表达’方面,只能是社会化组织而不能定位在原子化的个人”。

2.3 拓宽农民利益表达的渠道

首先,地方政府应该明确现有的信访制度充分发挥了它在农民群体表达中的积极作用,必须不断完备信访制度,有效改善信访部门的行政效率。2013年7月1日,我国国家信访局全面放开网上办事,农民群体在家就可以反映问题、查询结果,能够更好地反映人民意志维护人民权利。面对信访渠道的扩展,地方政府要推动农民群体充分利用互联网这个平台,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依法规范信访部门在农民利益表达方面的责任。信访部门不应仅仅有信访的转达权,更重要的是信访的直接处理权、督办权、规定答复时限的权利等。改革信访制度,把目前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的信访办全部归总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整理归纳农民群体的上访事务,依法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使信访制度能够在农民利益表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3 结语

当前,我国各阶层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是我国乡村治理的一个重要课题。农民群体在利益表达过程中存在一个非常棘手的困境:农民社会地位的弱势导致了其利益表达的缺失,进一步导致了农民群体利益难以得到维护,反过来又导致了社会地位的弱势。在这种情况下,各级地方政府应该完备农民利益表达的机制,实现农民利益表达的渠道的多样性,充分合理地解决群众的诉求,同时,各级政府在解决农民群体诉求的过程中也得到了发展,实现了政府与农民群体双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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