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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当今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科技也随着岁月的变迁不断的发生着变化和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个人素质相比以前也是一个质的飞跃。安乐死的问题也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在全世界各界引起了激烈的探讨。安乐死会采用一些科学的方法让人在死亡的时候没有那么受折磨和痛苦,让人走的安详。安乐死的对象是在严格的条件下才会被同意的,也就是说,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不经过任何允许就可以被安乐死,也不是每一个医生可以对别人执行安乐死的,在这方面是由严格规定的,医生必须按照程序进行。其实安乐死对于人格的保障是一个重要的课題,为了促进我国法制的建设,有必要对安乐死进行一个全面的剖析。
关键词:安乐死;人格保障;法制
1.引言
安乐死在当今世界上只有瑞士、荷兰、比利时等少数的国家才是合法的。但是随着生物科技越来越进步,人们遇到的关于生命伦理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安乐死问题在生命伦理问题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不同国家对于安乐死都抱有不同的态度。1986年在陕西省汉中市,中国发生了安乐死的医生涉嫌案件第一案。这个案例就像打开了一个神奇的匣子,引起了全国对安乐死这个问题的激烈讨论,并且还在上海开了开了全国第一届安乐死学术讨论会,来自全国各地的学术代表、医生、法学界代表都对安乐死表明了自己的态度,甚至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在我国实行安乐死合法化已经是迫在眉睫了。
2.安乐死的定义
2.1安乐死的含义。在我国,安乐死就是指处于垂死状态的不治之症患者,由于精神和身体的极度痛苦,应患者及其亲友的强烈要求,在医生批准后,由专业的人员对其采取科学的手法,让这个人在舒适、没有病痛的环境下死去的行为。
2.2安乐死的对象。安乐死的对象得是身患绝症的人,他们处于一种常人无法理解的痛苦处境中,为了缓解痛苦,他们会要求医务人员对他进行安乐死,他不想要继续勉强维持自己生命,因为他真的太痛苦了,他希望有医疗资源可以介入,加速自己的死亡,从而不再承受这种痛苦。
2.3安乐死的执行者。安乐死的执行者必须是有用丰富医疗经验和医学技术高超的医生,所以我们在订立关于安乐死的法律的时候必须对执行安乐死的医生的执业资格有相当高的专业要求。在现在的世界上只有一定数量的国家建立了一系列的培训去对医生进行培训,使医生掌握执行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并且仅仅培训室不够的,你必须经过考试,只有经过培训并且得到国家承认的学历的医生才能从事安乐死操作。与此同时,对于安乐死病人在他执行安乐死之前的病历和执行安乐死的一系列手续应该比普通死亡病人的病历管理更加严格,应该包含病人生前的各种检查报告、记录、安乐死执行文件、还有医生的判断意见。这样才能更加完善的保障病人的权益。
3.对于我国安乐死立法的一些看法
3.1安乐死在我国的传统看法。在中国,安乐死的主要纠纷其实就是存在于中华民族沿袭了几千年的“孝”道观念和现代观念的碰撞。反对对别人实施安乐死的人认为安乐死主要适用于老年人和病人,以孝道为基础的传统道德要求子女和亲属关心病重的父母和其他亲属,直到病人生命结束。但是如果后辈同意对长辈使用安乐死,这虽然可以减轻长辈的痛苦,可以减少家属情感上面的折磨,但是这会让后辈从此背上“弑亲、不孝”的罪名,这在“百善孝为先”的中国来说是很可怕的一件事,这件事严重的违背了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对支持使用安乐死的人来看,现代安乐死本身就是人类血缘关系现代概念的表达,也就是说每个家庭所有成员的权利是平等的,家里的每一个人都可以决定自己的生命是否消亡,决定自己是不是死亡。现在有些病在发作的时候是非常痛苦并且难以忍受的,如果还不可以治愈的话,父母自己是有权选择安乐死的,子女应该尊重父母的意见,在现代观念里,这才是孝顺父母,让父母没有痛苦其实才是最好的事情。
3.2安乐死在我国如今的看法。在如今的中国,建立一整套完整的制度来管理安乐死是十分有必要的。应该通过立法来确定哪个医院、哪个医生有权利执行安乐死,安乐死必须走一套完整的流程才能执行,要对医生执行安乐死有一定的约束力。我们应该明确的最主要的一件事情是并不是每个医院都有权利执行安乐死。以我国目前的经济文化水平发展的情况来看,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确实是有一些不平衡的,就像现在有很多偏远地区的病人看病也会选择到发达的大城市一样,我国很多地方的医院是没有执行安乐死的条件的。由于安乐死的执行事关一个人的生命权,这就决定了我国医疗卫生发展的不平衡必须在立法中得到充分考虑,安乐死的执行权只能授权给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有一定水准的医院。
能够实施安乐死的医生的资格也应该被确定。必须由医疗经验丰富、医疗技术高超的医生来执行安乐死程序,国家在立法的时候也应该明确医生应该具备怎么样的专业知识。我们国家也应该建立一定的培训制度,对这些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医生进行统一的培训,让执行医生掌握安乐死的相关法律法规,将安乐死执行标准明确于心,对法律法规的解释了然于心。而且只有参加培训,通过培训考试的医生,才能获得国家认证,只有获得国家认证的医生才能上岗操作安乐死。与此同时,对于安乐死病人在他执行安乐死之前的病历和执行安乐死的一系列手续应该比普通死亡病人的病历管理更加严格,应该包含病人生前的各种检查报告、记录、安乐死执行文件、还有医生的判断意见。这样才能更加完善的保障病人的权益。
现阶段,安乐死合法化这个问题已经让人民群众有了一定的接受能力。根据以往的数据表明,安乐死合法化是人民群众表达出来的诉求,这其实是可以直接体现我们出的社会主义民主化的。并且,安乐死立法化是有科学根据的,通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立足我国现代法律的实际,是符合立法的科学性原则的。安乐死的合法化涉及多个方面,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我认为安乐死也许可以尝试这样的一条路:先在地方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试点,如果能够实行下去,再在全国推行。安乐死的合法化其实也体现了利益的平衡。在某些领域,安乐死立法反映了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之间的平衡。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备安乐死合法化条件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达地区不多,安乐死的部分立法是为了实现短期利益,而长期利益是为了使安乐死在全国合法化。
3.3我对安乐死的看法。在我看来,不管是在我国还是在外国,不管是通过法律角度的研究判断还是理性思维的分析判断,安乐死的合法化都是可以进行的。但是,没有事情是可以一下就顺利开展的。我们也不能因为这些困难就不去进行安乐死合法化的讨论,我们应该用积极的态度将安乐死纳入我们的法制进程中来。
4.结论
安乐死涉及的范围广、历史因素多,其实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安乐死问题作为一种人民对生死观的讨论,是属于意识形态范畴的。这种情况也会随着历史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经济的提升而发生变化的,跟任何历史事件是一样的。所以我相信你,在我们现代文明发展的进程中,当我们的法治、文明、医疗、人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安乐死合法化是由可行性和必要性的。
参考文献
[1] 刘淼,王大建.安乐死合法性的思考.载《临终关怀与安乐死曙 光》,中国工人出版社2004年版
[2]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作者简介:仁欠才让(1998-),男,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