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

2020-12-15 10:52王书华
西部论丛 2020年14期
关键词:大数据

摘 要:伴随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律师也从固有的诉讼业务拓展到各领域中,律师以专业身份受委托人委托,不可避免在工作中和司法、行政机关利益冲突方有摩擦。确保律师执业权利向来是法律界所关注的焦点,律师也是普通公民,在权利机关面前律师执业权利微乎其微,这让律师在执业中持续争取自身合法权益,与其平衡。我国已经迈进大数据时代。律师职业是也要紧随时代脚步,健全业务水准、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同时要把大数据与专业服务有效融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本篇文章将针对律师执业权利涵义展开阐述,分析当前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并分析大数据背景下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服务,推动律师执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大数据;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

当前网络信息发展给现代生活带来巨大转变。大数据是网络信息时代的主要标志,能够给司法机关处理法律事务带来便利条件。检察院是保证律师执业权利的关键部门,已经逐渐全面实行运用网络讯息模式,把大数据和律师执业权利救济紧密联系。在基于固有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救济形式根本上,本篇文章将以大数据为背景,把大数据和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进行有效融合。

一、律师执业权利涵义

律师执业权利是根据国家《律师法》与有关法律法规享有的律师根本权利。相关专家指出律师权利可详细划分成财产权、执业权以及人身权。律师执业权利是和律师执业相关的所有权利总称。依照相关法规与律师执业特性,律师具有会见权、阅卷权以及调查取证权等等权利。

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作用

(一)是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根本要求

律师执业权利效果对于当事人是否能实现自身利益有着直接影响。律师执业权利被侵犯,实则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被侵犯。也正源于当事人缺少法律知识,在遇到合法权益被侵犯时才会让律师帮助,可是律师权限也是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并不是任意妄为,确保律师合法权益也是保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是维护司法平衡、促使公平的基本

目前,我国具有很多对律师执业的不利的影响因素,检察院部门需要施展其监督职责,不但要时时刻刻规范律师的不当行为,更要在律师遭受不公平对待中能够提供有效保障。司法部门要引导、营造更好的执业条件,引领律师执业规范导向,并不仅是单纯的管理。司法部门在开展律师管理当中,要实时对律师执业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给予充分解答,在具有违规操作时要立即提醒,司法机关必须要持中立态度,司法天平出现倾斜时,要确保律师执业权利是维持司法平衡,实现公平的基本。

(三)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步骤

保障律师执业的作用还源于其是构建法治国家的重要步骤。在目前法治发达国家中,律师充分施展其专业性的作用。法律体制越完善的国家,律师地位愈高,影响愈大。律师职业是确保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稳定发展与建设法治国家具有极大的作用。确保其执业权利也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步骤。

三、目前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的现况

(一)目前诉讼律师执业中具有的问题

对于诉讼律师执业权利当中,和别人接触就可能会产生利益冲突,导致纷争,在此当中行使会见权、阅卷权以及调查取证权通常会有很大难度。首先,会见难。律师会见自由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可是实际当中,律师会见往往受公安部门等各种形式限定。不但在见面时间与次数有约束,还在会见室设有视频监控。所有会见权出现问题都出自公安部门对于律师没有足够信任,觉得律师和嫌疑犯利益是捆绑的,嫌疑人通常会对律师说出其没有向公安部门坦白的细节或行为,从而将重点用在监控律师会见中,并非使用正当侦查权。并且稍有影响力的案件就会阻碍律师会见,设立复杂审批手续,防止律师较快与嫌疑人会见。其次,阅卷难。公安部门通常在案件发生后,预先考量的是破案情况,并不是嫌疑人合法权益有没有被侵害,公安部门约束律师阅卷权更是避免嫌疑人脱罪,并且仅让律师查阅或复制书证,不许复制视频等信息。即便现今大城市中已实施电子阅卷,可是很多城市中还运用固有排队阅卷形式,效率较低,证据缺乏完整度。最后,调查取证权难。即便律师执业权利伴随社会进步逐渐拓宽,可是对调查取证权限制仍然存在。对于案件律师要向各个机关搜集相关证据通常难度很大,许多机关觉得不需要向律师提供材料,即使法院开具调查令,也会基于涉及机密等缘由拒绝,律师通常智能请求法院调取,可最终结果也和预期有很大差距。在诉讼领域中,证据对案件发展是尤为关键的,可是律师调查取证的难度将产生证据缺少力度,不能支撑当事人诉讼请求。其调查取证权依然是目前有待解决的问题。

(二)目前非诉讼律师执业中具有的问题

非诉讼与诉讼律师其权利有很多共同点,非诉讼律师重点工作是参加调查给予法律建议或意见。首先,其调查权和诉讼律师调查权都是律师基本权利,可是仍存在不同点。两者调查内容与目的有所不同。非诉业务调查重点是让律师更明确企业项目的可行性及可靠性,对其展开有效的评估。两者保障程度也不一样。非诉律师因为缺少诉讼程序支撑,仅凭借自己进行调查,这也是其形式行使调查权的重要难点。其次,提供法律意见风险。非诉讼业务通常状况下,律师给予的意见仅具参考,无论这种法律意见是否专业都对委托人的决定具有巨大作用,这也就让律师工作对委托方的利益具有直接决定。比如,合同签署前的审查中,各项条款通常会具有一定的漏洞,即使陆续修改之后所作出的合同协议也难免具有细节问题,因此律师对合同协议的审查校訂就非常重要。许多企业未能对律师审阅后给予的意见充分重视,却是在产生问题后追其责任,说明非诉律师提供法律意见具有一定的风险。

四、运用大数据对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进行完善

(一)立法引入大数据助力律师执业权利

引进大数据是符合当下发展趋势健全其救济机制,充分施展其作用给予其新观念与路径。数据信息的更新是速度之快、形式多元,可是也要受法律调整。由数据收集、发布到合理施用,各阶段都必须有法律规范,才可以最大化施展大数据的价值。对大数据保护要立足于法。有关法律的健全才可以让律师更好的运用大数据寻求救济。这不但要法律对于律师执业权利救济体系设立更具体、更强操作性的法律,对大数据保护也要充分制定,以便大数据有效的服务于律师。一则合理运用已经生效法律配合数据支撑。立法需要较长的时间,并且有一定落后性,要众多案例的产生才可以促使相关法律的颁布。可大数据时效性完全可弥补立法的不足。利用大数据的即时性不但能够让权力部门在行使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中,由于不到位当做证据来判定;而便于律师及时掌握自身申诉的进度。另一则是运用目前大数据推动日后设立的法律规定存在期待性。大数据的获取与运用必须要法律来制定,反之立法通常也要很多数据与案例分析后,对出现的问题用专业性话术体现处理问题的模式。两者互相关联。

(二)构建统一案件服务大数据平台

首先,应由案件有关权力部门告知服务。根据互联网律师能够及时了解案件进度,防止经常联系有关机关咨询却有联系不到负责人的状况,确保律师参加案件的主动权和知情权。并且对司法部门具有更高要求,一方面是提升公开程度,运用互联网、自媒体等媒介公布案件调查、预约查阅和会见等流程说明,可让律师及时清除案件的各个步骤行使权力。另一方面及时提醒有关问题。根据程序法规定,对于案件特别是诉讼案件步入程序之后都要在规定时间内提醒律师与当事人时间,以确保当事人有诉讼的基本权利,更让律师行使权力参与案件给予一定的帮助,避免由于逾期产生的不利结果。第二,律师要求合理性。律师执业权利不受限制,运用大数据可让其获取合理救济。可是从中便利不应作为律师滥用权力的方式,律师由于执业过程要保证形式务必具有合理性。第三,对于诸多案件的压力与各个律师的相应需求,案件的权力部门可运用数据平台进行分流解决。这就要大数据平台的设计过程中要具有全面性,多层面、深层次的考量不同可能性。在确保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与调查取证权等之外,保证权力部门与相应机关可以及时采纳律师的建议或意见。特别是健全对其申诉控告权的需要,根据数据的即时性,可即刻把律师申诉等需求提交给有关部门审查,让律师执业权利能够及时有效得到救济。

(三)设立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数据平台

设立律师维权数据平台,重点是在案件办理当中,允许出现侵害其执业权利的状况,设立相应的平台运用申诉等模式展开维权。可是救济要有一定期限,若给律师救济期限太长,不但在调查取证上增加困难,也会造成案件完结后的救济缺少实际作用。考量律师救济是从案件自身相关影响因素,也许在办案当中不便于其权利的行使,因此律师救济权可在委托期到案件完结后的一年内。从而律师在案件办理中遇到困难可向数据平台及时反应并督促处理,案件权力部门亦可运用平台掌握律师遇到的困难,及时沟通解决,让案件能够顺利开展,最后获得合理合法的结果。此种救济数据平台对诉讼律师与非诉律师都非常使用。

(四)大数据平台对非诉律师的特殊救济

大数据运用在非訴律师方面的救济与诉讼律师有同样的形式,并且其业务具有特殊性,保障其执业权利又重点表现在两点。第一,运用更加专业服务降低被投诉的概率。以前由于信息不发达,使得非诉律师发展遭受一定的约束。非诉律师因为缺少信息数据不能更好的开展公祖,分析一些问题也常脱离正轨,浪费很多时间与精力。可是目前运用法律与大数据开展检索信息业务,可依照有关数据,具有针对性的处理委托方的问题,给予专业规范的文本,减少由于文本格式导致的风险。伴随信息的公开性与透明性,委托方也可查询与之有关的法律文书和案例,并做前期准备,委托方可能比律师了解更具体,这也对非诉律师开展业务有着更高标准。第二,确保非诉律师调查权和独立给予法律意见。尽职调查是其前期的重点工作与提供法律意见的前提条件,调查实质对给予法律意见的真实、可靠性有直接决定作用。目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构建,让律师可及时查询企业信息,快速便捷,很大程度规避律师行使调查权和有关部门产生冲突,利用大数据能够了解更多数据,又能对其调查权有所保障。

结束语

大数据背景下不但对于律师执业权利提供全新机遇和挑战,在向律师提供诸多执业权利救济形式时,对司法部门维护与保障其权利具有更高要求。法律是公正的,其给予司法机关更多权利同时,更要让其履行责任。唯有给律师创造更好的执业条件,才能够保障其权利,促进案件顺利办理,让案件运用正当程序快速解决才是构建法治国家,持续促进司法机构改革的具体需求。伴随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大数据对于律师执业权利救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价值,并且根据有关法律完善的引导下,实现更加凸显当代意义的大数据形式。未来大数据的不断发展将为助力法律问题带来更多有效的解决途径,持续健全有关法律与规定,让国家司法与行政的整体环境更具透明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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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书华(1976.04-),男,大专文凭,山东 济宁,法律工作者,研究方向: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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