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以我国乡村振兴战略和政府行政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为背景,对乡村振兴战略下深化乡村治理法治化进行研究,结合当前我国浙江省乡村治理研究现状及出现的问题,提出深化乡村法治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法治化;乡村;治理
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我国大力发展新农村建设。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离不开法治建设的支持,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新时代党和国家对于我国的发展做出完整规划,规划明确指出,新时代我国改革开放进程要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战略发展目标,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重要举措。我国乡村人口众多、地域辽阔,乡村治理法治化基础薄弱,全面建成法治乡村社会依然是我国发展的主要目标,也是新时代我国开展实施振兴乡村战略和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加快健全完善政府法治体系,对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鲜明的时代价值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研究背景
当前我国乡村振兴法治化建设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村民法治观念淡薄、乡村政府法律体系缺失、治理措施不合理。经验表明,乡村振兴法制化离不开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程序决策的支持和保障,三大决策也是地方政府治理法制化的必要前提和基础保证。我国乡村法制化建设工作开展较晚、基础薄弱,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村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完善,造成乡村干部法治思维严重欠缺,基层政府维持乡村社会稳定与团结面临巨大的压力,村霸横行现象比比皆是[1]。其次,中国乡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一套完整成熟的法治体系,乡村政府法治思维定式,农村居民法治观念落后缺失,农村干部对于推进乡村社会治理法制化的意识不强造成乡村振兴法治化建设进程受阻。建立健全乡村法治规范体系是实现我国乡村振兴法制化的制度保障,顺理基层三大组织在乡村法治建设中的关系为实现乡村振兴提供了组织保障,群众保障必须要通过提高村民的自治意思和法治意识实现,制度保障、组织保障以及群众保障是实现乡村振兴法治化的重要途径。基层干部在开展乡村法制化建设工作时要始终坚持行政的重要工作原则。我国政府法治理论体系形成较晚,因此政府开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时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提升考核监督能力严格规范基层政府工作。此外,随着科学能力和经济水平的发展,大数据技术在我国应用广泛,因此在我国乡村振兴政府法治建设中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是必然途径,对于提升基层政府行政科学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比于国内乡村法治建设基础薄弱,国外对政府法治建设的研究由来已久,指出政府提供社会服务工作中法律和社会价值的重要作用,法律和社会价值协调配合可保证社会服务的质量和范围。与国内相比,国外毒品监管是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政府对医疗机构和毒品吸食者的法律监管,对于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大数据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云数据的日益发展也衍生除了较多的问题,尤其是数据安全问题对于公民的隐私、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国政府都加大立法和执法力度,通过建立网格化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二、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重要意义
乡村振兴对于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内容,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我国乡村建设在乡村治理、乡村社会和乡村经济发展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对于乡村政府作用法治化的管理和研究工作进度依旧缓慢,没有明显效果。结合我国乡村振兴发展战略的政策背景,研究乡村治理工作中政府部门的法治作用、深化政府乡村治理的法治途径,构建乡村法治化和政府行政现代化乡村发展理论体系,为我国政府乡村法治治理提供理论基础。其次,结合乡村振兴发展战略的政策背景,可充分结合我国乡村发展实际情况,汲取当前有利因素,为今后乡村振兴发展道路提供新的思路和研究方向[2]。
我国人口众多,其中乡村人口是我国总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政府乡村治理法治化进行研究,可深化当前我国政府乡村治理作用的法治途径,有利于促进我国政府乡村治理法治化,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科学行政,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提升了政府治理能力,促进了行政现代化建设。乡村是我国重要组成部分,乡村的发展和稳定也关系着我国发展是否平稳有序。乡村治理法治化有利于促进我国乡村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及生态的发展,对于提高乡村人民生活水平,实现乡村振兴具有十分重要推动作用。
三、以浙江省为例乡村治理法治化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浙江省为适应开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出现的各种情况及问题,满足乡村居民的要求和期待,在浙江省政府的领导下,浙江省各级农村基层组织的机构部门、职能范围、作用机制得到改进和完善,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推进工作中充分发挥了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浙江省乡村基层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效果[3]。
(一)提升党员干部综合素质、发挥其核心领导作用
在乡村振兴发展战略背景下,浙江省政府高度重视乡村党组织建设工作,堅持乡村振兴建设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同步走的原则。强调党员干部的服务意识培养和服务能力的提高,建立健全农村党员干部培养体系,深化党员人才培养工程,扎实提高基层干部的能力和素质。以浙江省湖州市为例,湖州市市委每年组织多次党员学习专题活动,以开展基层党建工作、加强党组织建设为主题开展现场会、座谈会,充分发挥了湖州市基层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
(二)建立民主法治村,落实村民自治制度
在浙江省政府的领导下,浙江省各乡镇党组织制定、实施村民公约及社区规定,严格约束乡镇居民行为,加强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意识。从省级到乡镇各级,浙江省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工作重点转移至基层组织建设,加大财政、资源投入,强化基层保障工作。以浙江省湖州市为例,全市先进民主法治村(社区)达673个,其中包括8个国家级和68个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基本实现乡村法治全覆盖。
(三)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村民纠纷问题是乡村常见问题,在解决村级各类纠纷问题过程中,浙江省各地区结合地区实际情况,敢于创新,勇于实践,充分发挥地区优势,形成具有地区特色的村民纠纷解决办法。“大东坝石仓片联防联调自治”、“枫坪乡农村联合调解”、“斋坛乡花田坌村民间承包”等村民纠纷解决模式是浙江省丽水市在基层保障工作开展过程中形成的特色模式,落实了村民自治制度,有效解决化解了村级各类矛盾纠纷,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四、存在问题
在乡村振兴背景下,浙江省乡村治理法治化工作开展多年,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取得了显著效果,也衍生出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村级基层干部群众法治意识淡薄
我国农村发展水平相比于城市普遍落后,农村基层干部开展工作过程中还存在较为严重的官本位和人治思想,重视人际关系、金钱和权利,忽略法律、能力及正常程序对于基层工作开展的重要性,某些基层干部习惯“讲人情”的工作方式,仅仅凭着自己的想法和经验就武断做出决定,因此决策中往往会存在较多问题[4]。基层干部的不重视更是造成普通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浓厚的懂法、用法、守法氛围,村民之间出现矛盾纠纷往往是通过家族实力或地方习惯解决,没有将走法律程序作为第一选择,因此违法维权维权现象十分普遍。
(二)民主选举制度落实不规范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明确规定,所有村镇包括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内的所有基层干部都应通过当地村民直接选举投票产生。然而在现实中,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和我国社会的发展,农村居民选择外出务工人数逐年增长,乡村民主选举制度很难落实。大量的流动从业人员导致选民很难拥有实实在在的选举权利,无形中增加了乡村选举组织难度。此外,基层干部选举过程中家族选举、拉票贿选现象普遍存在,但由于农村大多处于偏远地区,且不良竞争手段隐蔽,给取证、查处工作带来了十分多的困难。
(三)基层组织管理法治化程度低
调查研究结果表明,在大部分村庄尤其是经济发达的地区,担任村镇支部书记的干部均为当地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能人,这些人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因此在当地具有较高的威信,但由于其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政治和法治教育,在乡村治理工作中更多得是依靠个人的权威开展工作,没有将法律和国家政策作为工作开展的原则,常常导致全村兴衰系一人之身。以浙江省水坑村、应村乡应村、息塘村为例 ,这些村镇支部书记任职均已超过20年,由于乡村治理长期以来一直依赖“能人”治理,也就意味着只有选好接班人才能做好乡村治理工作。因此,这类村庄基层干部接班人十分难选。
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以及村党支部是我国乡村四大基层法定组织,由于基层组织管理法治化程度低,这些组织成员往往交叉任职,更有些背景深厚的人身兼数职,这也造成了农村基层组织权利过于集中。此外,基层干部中还存在着“身在政府,心在创业”的不良现象,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这些干部将更多的精力外出创业,村公共事务处理投入较少,导致乡镇管理弱化,基层干部履职意识不强。
(四)基层组织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2006年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费、农村劳动两工制度以及村集体土地调整权,乡镇财政成为空壳,乡村集体所拥有的可配置性资源不断流失。村主任与村支书之间职权和分工界限不够明确,工作配合也往往是通过个人情感维持,这主要是由于基层干部对于乡村工作运行机制了解不够透彻,二者之间也没有明确的约束关系,也是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基层组织内部约束尚且如此,村民群众更是毫无约束力,部分村民在涉及自身利益问题时,常常表现为不服从组织管理,村民之间矛盾较多,使得村庄常常陷入治而不理的困境[6]。农村林权、地权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这些问题在处理过程中常常会产生较多的纠纷,严重阻碍了乡村公共事务处理工作。
五、对策研究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内容就是加强农村基层治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序发展。为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目标,要创新乡村社会管理方式,加强乡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乡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强调党和法律在乡村治理工作中的主导地位,确保农村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一)打破传统人情社会,提升村民法治意识
法律建立的目的不是为了利用冰冷的制度来约束公民,而是为了通过法律给公民的行为设立一个规范,要让每一位公民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我国农村法治现状不容乐观,人情社会问题比较严重,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村民的法治观念,引导村民走向守法用法的道路,促进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
县区及乡镇司法部门具有专业的法治理论知识,这些司法部门可借助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平台以演讲、案例分析的形式深入农村内部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村民法治观念。政府部门要组织专业的法律人士定期对基层干部和调解人员进行法律理论知识培训,严格要求基层组织在处理村级事物和民间纠纷问题上要合理使用法律手段,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可将案件庭审公开化,现场办案让每个人民都切身参与到案件审理过程中,让法治意识深入百姓内心。
(二)完善基层组织建设,明确权力职责范围
农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离不开基层组织的工作支持,不同部门职责不同发挥作用也不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离不开党的领导,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设立体现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无论在什么情况,都要坚持党支部的领导地位,明确党支部与村委会的职责范围。村党支部是乡村政府部门的领导核心,因此党支部应当承担起更多领导职责,规范引导村委会工作开展时正确使用其职权,有效履行其职能,协调基层组织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提升工作效率。村委会是实现乡村自治的工作机构,经办村级一切日常事务,更多担任政策执行者的角色。为提升基层组织工作效率和保障村民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基层组织各部门协调机制,尤其是村委会和党支部的协调工作,既要防止二者领导互相推诿,也要避免一方过于强势而产生矛盾,出现两委变一委的現象。
此外經济合作社具有经济职能,具有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权利,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保障和支持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村集体经营活动,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大力发展乡村经济。只有在没有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类集体经济组织时,村委会才应该承担起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责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乡镇政府独立的监督部门,具有依法行使村务公开和财务活动管理监督的权利。实际上,大部分乡镇监督部门仅仅关注财务活动的监督,其他方面的监督工作并没有过多的参与。村务监督部门要本着对全体村民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查村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全面性,对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杜绝一切不合理财务活动的开展。
因此,实现乡村村民自治要坚持村党支部的核心领导地位,以村民委员会为执行主体、村民代表大会为决策主体,村务监督委员会为监督主体,建立完整的农村基层治理体系。
(三)依法选举乡镇领导,完善乡镇选举制度
我国农村普遍存在当地德高望重者管理村务的现象,“能人”治村模式既合理又带来了一定的局限性,权力过于集中就是一个主要问题,对实现乡村村民自治产生了负面作用。因此为响应国家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必须严格规范基层干部选举制度,杜绝“能人”治村现象。
我国法律规定明确规定,包括村基层干部在内的各级政府领导均应由选举产生,全体村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要完善候选人和自荐人的产生机制,制定严格的资格标准,强化参选机制。建立健全基层组织各项制度,充分调动村民参与村公共事物处理的积极性,强化法律对于乡村选举监督和约束作用,确保基层组织建设村民自治的权利。
结 语
针对我国浙江省乡村治理法治化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不足,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政府行政能力,有效推动依法治国和政府行政能力现代化进程,促进乡村振兴战略下政府工作的改进和提升,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为人民服务,促进乡村建设,推动乡村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及生态等全方面的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 穆怀彬,王建英,戴雅婷,白春雨.浅析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J].山西农经,2019(16):25-26.
[2] 汪恭礼.乡村振兴背景下法治乡村建设研究[J].廊坊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5(04):104-111.
[3] 沈月娣,罗景华,李官金.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研究——以浙江省湖州市、丽水市为例[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2(01):59-65.
[4] 刘贞伟.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困境分析[J].山西农经,2020(09):138-139.
作者简介:罗德富,(1968.1-),男 ,汉族,浙江台州人,硕士,副研究员,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研究员,研究方向:执政党建设、党史党建、人大理论与实践等社会热点难点及现实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