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小微企业股权众筹融资风险研究

2020-12-15 10:52翟莉莉
西部论丛 2020年14期
关键词:小微企业风险防范

摘 要: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小微企业一直深受融资难问题困扰,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新兴的股权众筹融资拓宽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但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本文结合股权众筹融资特点,分析小微企业股权众筹融资面临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促进小微企业更好地运用股权众筹进行融资。

关键词:小微企业;股权众筹融资;风险防范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浪潮的推动下,小微企业民营经济迅猛发展,不断做大做强,数量与质量均在不断提升,在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小微企业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投资规模小、管理不规范、市场竞争能力差等因素影响,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也始终伴随左右,严重制约着小微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

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在传统金融行业无法获得融资的小微企业找到了发展机遇,其中,股权众筹融资就是代表之一。凭借其门槛低、平台宽、融资快等优点,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发展机会。

一、股权众筹融资

2009年,股权众筹融资在国外诞生,2011年开始进入中国,2013年完成国内第一例股权众筹案。大批股权众筹平台纷纷涌现,为饱受融资问题困扰的小微企业提供了发展机遇,拓宽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

股权众筹是基于互联网而进行融资的,由资金需求方出让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意愿投资者出资入股该公司,并在未来获得相应收益的融资模式,该模式的募资环节主要通过互联网完成。完成一轮股权众筹融资,主要需三部分参与主体,一是筹资人,即资金需求方,他们通过众筹平台发布融资信息和出让的公司股权比例;二是出资人,即意愿投资者,出资人分为领投人与跟投人,他们通过众筹平台寻找有投资价值的企业进行小额投资,筹资成功后,出资人将获得一定比例的股权;三是众筹平台,是连接筹资人与出资人的媒介,众筹平台审核筹资人的商业计划书,对本项目的真实性、投资价值等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将筹资人的融资需求发布在互联网上,以便投资人选择,筹资成功后众筹平台担任一定的监督职责。此外,部分平台还会指定专门的托管人,以保证出资人的资金安全,托管人一般为专门的银行。

股权众筹降低了融资门槛和成本,提高了融资速度,弱化了信息不对称,为小微企业提供了向大众筹资的平台,这种普惠的金融方式可以有效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实现资源高效利用。

二、小微企业股权众筹融资风险

股权众筹融资在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融资风险。由于股权众筹融资在我国出现时间较短,尚属新生事物,管理难度较大,面临的风险控制也较大。

(一)知识产权侵害风险。在众筹平台展示融资项目时,为了尽可能地吸引出资人投资,小微企业会最大程度地展示项目的详细计划,甚至包括项目的最核心部分,但这会增加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当前我国在股权众筹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还不完善,融资期的众筹项目创意无法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一旦项目创意被剽窃,将会对小微企业造成致命打击,尤其是科技型小微企业。项目的投资价值将会大幅降低,导致本轮众筹融资失败。而小微企业若是考虑到知识产权风险,从而对融资项目的信息只进行部分披露,又会导致投资者无法全面了解该项目,造成信息不对称,致使项目的关注程度降低,也会导致项目的投资价值被低估,甚至众筹融资失败。

(二)非法集资风险。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进入我国时间较短,尚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目前出台的均为相关的指导意见或管理办法,缺乏严格制约的法律法规,众筹融资的法律体系仍不健全。由于股权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不明晰,股权众筹融资同样是面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同样承诺给予回报,导致众筹平台若处理不当,很容易演变为非法集资,小微企业就会面临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

(三)项目估值风险。小微企业成立时间短,企业规模小,缺乏成熟的運营模式,企业的现金流也不稳定,这就导致常用的项目估值方法并不适用于小微企业,增加了小微企业项目估值的困难。在发布项目融资信息时,众筹平台往往不能对项目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实,也无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致使投资者对于项目估值无法做出准确判断,对于项目的市场前景无法做出明确预期,项目估值风险较大。

(四)流动性风险。由于我国的股权众筹融资起步较晚,目前尚未形成良好的退出机制,投资者往往会由于退出机制不健全而遇到各种问题。当前的退出渠道有限,一般通过企业被并购或上市来实现退出,但小微企业是否能够实现上述两种结果却需等待机缘,这就导致了股权众筹的投资期限较长,流动性差,投资者会由于无法找到合适的退出方式而使资金回收存在风险,投资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股权无法实现充分流动,都会抑制公众的出资热情,从而导致小微企业难以更好地利用股权众筹来融资。

三、小微企业股权众筹融资建议

(一)增强对项目知识产权的保护。于小微企业而言,首先,应尽早地为众筹项目申请专利,加强对融资创意的保护,降低信息泄露、项目被剽窃的风险,一旦遭受损失也能积极地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其次,在众筹平台展示项目融资信息时,可选择性地公示项目内容,在保持项目吸引力的同时,对核心技术或核心创意进行保密,进一步规避重要信息泄露的风险。于众筹平台而言,作为连接投融资双方的媒介,有责任保障项目安全。平台应有专门的安全团队,负责维护和处理项目信息数据库,提高平台安全级别,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同时,加强对可接触到项目信息的员工的约束和管理,实现合理披露项目内容的同时降低泄露重要消息的可能。

(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监管。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在我国尚处于萌芽探索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股权众筹融资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尚不清晰明了,需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明确众筹融资的合法性,将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明确区分开来。通过立法建立起对股权众筹融资的监督管理体系,规范各参与方的相关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由于股权众筹融资门槛较低的特点,导致大部分投资者并不具备专业投资知识,也缺乏一定的风险评估意识,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融资项目的发展和推进。需要引导投资者培养理性投资观念,加强专业知识储备,提高风险识别能力,选择投资项目时保持理性,经多方综合考虑风险与回报后合理做出选择,避免因盲目投资而导致估值风险。

(四)完善股权众筹的退出机制。为了提高股权众筹份额的流动性,可在签订协议时,明确投资人的股权退出和转让方式,例如,规定相应的锁定期,为保障小微企业的持续发展,锁定期内不得转让股权,当小微企业已进入健康持续发展阶段时,相应股权可适度转让;此外,也可促进优秀的小微企业与新三板对接,允许投资者股权协议转让或股票上市;若公开上市较困难,企业也可通过回购提高股权流动性。探索并拓宽股权众筹的退出机制,可有效降低小微企业的经营风险。

基金项目名称:“2017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基础能力提升项目——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协同创新研究”,课题编号:2017KY0585。

作者简介:翟莉莉(1990.03—  ),女,山东荣成人,广西财经学院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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