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笑然(吉林工商学院)
要想农村的经济发展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就需要依靠农村金融的支持下来进行工作的开展。首先必须要在我国农村构建出一个和谐的金融体系,从而建立出一个以商业性质金融作为主体引导,以政策性、合作性和民间性的三种金融机构形式并存、功能互补且合理协作分工下的有机体系。若想更进一步去完善和增强农村金融的服务体系与功能,且对金融资源的配置上起着一定优化的作用,就应在现阶段去大力的营造出优良的金融生态环境,从而促进农村金融所发挥出的积极作用,这也是当前社会所关注的重点问题。
从宏观的角度出发,我国农村的金融体系是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它在特定的背景制度下,是以农村的金融交易作为主体,以相关的金融市场、金融工具、金融监管与金融调控等多方面的联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农村金融体系是经历过了多次的变迁后,使金融机构初步形成了一定的实力与规模,针对农村融资而言,也逐步形成了以银行的间接融资作为主体的格局形式,又由于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的经济相较于城市非常的落后,内部的金融体系也出现了整体下滑的现象,具体的特点分为:(1)对相应的政策有着相对较高的依赖性,目前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当中所存在的首要问题就是三农问题,只有通过依靠政府的财政支持才能对问题有着妥善的处理方法,在多种机构的运作下,从而提升资金的运作效率。我国政府应定期的向政策性的金融机构去给予大量的资本金和起始资金,并且为所发行的债券融资给予大量的支持,之后依靠政策性的金融机构为商业性和合作性的金融组织与机构提供相应的支持[1]。针对部分商业性与合作性的金融组织也应给予对应的扶持与优惠,例如:减免税收、减少提存款的准备金、债务担保与损失补贴等。(2)明显的二元结构农村金融格局,农村金融的二元格局取决于农村经济的二元结构,也就是所说的非正规的金融与正规的金融。在正规的农村金融体系机构当中,居于支配性地位的一般都是商业性与合作性的金融,而居于补充性地位的一般为政策性的金融,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也是与之共存的。而通过高利贷形式所组成的金融则是非正规的民间金融。由于我国农村出现大量的非正规性质的金融手段,它的发育层次相对较低、运作也极其的不规范、正反面的效果也都特别突出,最终使金融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限制。(3)农村金融机构内部过于落后的服务手段,由于所经营的品种过于单一且缺乏创新,并不能够具备一个完善配套的服务体系,也不能够满足当前的发展需求。(4)尚未成熟的金融市场,与发达城市比较来看,农村地区的商品与货币经济并不发达,且缺乏一定的市场基础,在这种不完善的结构体系状况下,就造成了如今缺乏大量的参与者、出现单一的交易品种与在市场监管方面并不完善等问题出现,这个从发育逐渐发展到成熟的过程是一个长期且漫长的过程。
首先,针对农村的经济金融建设方面需要重点的加强且设立相关的立法工作。由于农村的经济金融基础相对薄弱,且需要特殊环境下的法律保护,特别是在涉及到农民和相关的经济利益和预期利益时应更大力度的去进行立法制度。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来确保各经济体的最终利益,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人们的积极性。其次,应加大司法和执法的力度,在协调和处理相关的经济金融的农村事务过程中一定要做到真正的执法必严、有法必依;也应在金融活动的过程中重点加强相关的司法力度,并且强化自主监督方面的功能。最后,应针对打击农村的金融违法方面进行重点的强化,一般有关农村金融的案件虽然小但是却相对较多,由于成本较大等原因,所以不能够按照以往的法律程序去打击金融违法。因此可以适当的去考虑建设一种专门处理相关的农村金融案件的小程序,来加强并提升案件的打击速度与力度,来为农村的金融环境提供一个良好且宽松的法治环境[2]。
中央一号曾提出过应加强培育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而言,应按照相关机构所创设最初的本意来当做农民与农村经济主体的银行,也可以按照最初管理与建立的模式“社员自治”,来作为保障社员利益的农村金融机构。目前导致经营农村信用社的行为脱离当今的市场,且在某种程度上涉及到了农民的利益损害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农村思想观念的普遍落后与乡镇和县级政府对信用社的行政工作过多的干预情况所引发的。适当的将农村信用社相关的官办色彩实施有效的剔除,这也是优化生态环境中的最为重要的一步,能够促使农村信用社能够按照正规的市场规律去进行经营,也为金融市场提供了一个顽强的竞争对手,从而对其它的金融机构所经营的理念有所改变与影响,最终使金融市场具备了很强的竞争性。
针对农村信用体系相关建设宣传方面的力度应进行重点的加强,一定要争取到各级政府的资金、政策与舆论的支持,在具备这些支持的力度下以多样性的方式进行三农的开展与宣传、有效的展开教育活动且针对农户的观念意识也要进行重点强化。在面对文明的信用用户时,应对相关的优惠政策进行落实,让守信用的人群享受到真正的实惠,与此同时,也要对扰乱秩序和打破社会信用的违法人群进行严厉的打击,要使债权人的权益做到切实的保护,来营造一个良好诚信的信贷环境。所以,一定要想建立起一种包含了征信数据库、追偿制度和有关诚信赏罚体系[3]。
有关农村金融机构存贷方面要比一般的百分之三十还要低,创造货币的能力也非常的薄弱,所以针对以上情况一定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提高支农贷款的发放情况,从而使农村资金的自我创造能力上有着很大的提升。只有建立一个完善的保险制度才能让金融机构贷款的发放有着一定的保障,主要是因为这种保险制度能够保证金融机构得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针对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现状来看,可以采用以下两种贷款保险的模式。第一种就是行业协会的模式,它主要指的是农村金融机构的区域性与自主设立的行业性保险基金,例如以信用社作为主体,并联合各类相关的金融机构,来通过上缴准备金的形式来对各机构强制管理,最终形成所需的资金池。第二种就是有关政府机构的主导模式,他主要指的是以银监局和市级中心支行作为核心,且采取强制上缴准备金的形式来创设资金池的,在资金运作的方面与上一种方式保持一致,在资金管理方面也可以实施灵活的形式,也可以自行运作或者招标管理等。在金融贷款方面要想能够拥有一种高效科学的保险制度,还需要来创立一个有效公正的评价、监督体系和相关的损失确认,来防止贷款机构发生道德风险的情况。在通过此制度的保障下,能够提升贷款的发放速度,也能降低资金的沉淀情况,从根本上提升了农村货币的创造能力。
农村资金的过度外溢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当地金融机构的发展,也对当地的经济发展有着很大的危害。从生态环境定义上来理解,指的就是在不具备足够资金的前提下所产生的生态环境是绝对支撑不了当地农村金融在正常情况下来进行发展的。所以,应从金融制度的层面进行入手,去直接的规定各机构的运用方式和资金吸纳,也应同时创立相应的约束制度和监督制度,来抑制资金外溢情况的发生,最终使农村金融的生态环境得到质的提升[4]。
综上所述,针对我国目前金融体系的现状仍旧不够完善,而在农村金融的组织功能上也不够健全这一现状,严重的制约了我国农村经济的日益发展,也成为了现阶段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而对我国农村现有的金融体系进行不断地创新与改革则是当下的关键之处。所以,目前最为重要的就是对农村金融体系进行全方位的着手,来对农业的金融机构展开重心的调整与功能定位,从而建立出更有朝气、更加完善的以三农服务为首要任务的金融目标,最终使农村金融的改革达到全面的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