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琍
(武昌工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5)
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贸易自由化的不断发展,全世界各个国家贸易竞争越来越激烈,非关税贸易壁垒延缓了各国贸易发展的脚步,成为控制全球贸易高速发展的重要措施。食(药)用菌是近年来由于人们对健康和养生不断重视而发展极快的朝阳行业,食(药) 用菌的进出口贸易对于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具有重要作用[1],研究非关税贸易壁垒下食(药)用菌进出口贸易的法律风险控制,利用研究结果降低食(药)用菌进出口的损失。
非关税措施是在国际贸易市场紧张情况下诞生的,早在1930年左右,全球出现世界性经济危机,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以兴建关税壁垒为基础利用非关税措施降低国外商品流入量。非关税措施保护贸易政策主要来源于20世纪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他们为促进国家工业发展,将加权关税率从40%逐步下降至8%,自此,利用关税保护国家贸易的政策慢慢失去效率。发达国家并不赞同取消贸易保护政策,20世纪70年代时的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兴起了基于非关税措施的贸易保护方法,非关税贸易壁垒随之诞生[2],并成为各个国家保护自身国家贸易政策的主要方式,并随着经济进一步发展不断进化。
非关税贸易壁垒是指利用除关税政策以外的限制进出口贸易的政策,例如通过进口许可证、进出口数量外汇管制、技术性壁垒、绿色贸易壁垒等众多方式限制进出口贸易。关税壁垒于经济发展极为迅速情况下作用不断下降,非关税壁垒在此基础上已成为保护自身国家政策,限制进口的主要方式。
经济的发展使人类更加重视自身健康,养生已成为目前我国居民的主要生活方式。食(药)用菌因不仅无药的毒副作用,还具有一定治病疗效,对身体益处极大,得到大众的青睐。食(药)用菌是指具有药用性质的可食用菌类,如灵芝(Ganoderma lucidum)、猴头菇(Hericium erinaceus) 等。我国是食(药)用菌资源极为丰富的国家,并且具有非常多的食(药)用菌种类,大部分的食(药) 用菌对提高人体身体健康具有一定作用[3]。例如:灵芝是高营养高保健的担子菌,具有抗氧化、延缓衰老、保肝、降血压和抗肿瘤等众多功效,并已被学者们证实[4];猴头菌是近年来经过研究学者肯定的可提升机体超氧化歧化酶的重要菌类物质,并且具有清除体内自由基的功能,长时间食用猴头菌可增强体内耐缺氧能力、抗衰老以及抗惊厥[5]。随着越来越多的人们对食(药)用菌的药用价值认知,人们对食(药)用菌的接受度不断提升,而食(药)用菌的进出口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非关税贸易壁垒严重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尤其是对于食(药) 用菌的出口。我国食(药)用菌资源丰富,食(药)用菌出口企业已渐渐深入参与国际竞争,而绿色贸易壁垒和技术性壁垒等非关税贸易壁垒严重影响我国食(药)用菌进出口。我国是食(药)用菌的消费、生产和出口大国,全世界食(药)用菌的76%均来自我国,我国的食(药)用菌出口总量可占亚洲总食(药)用菌出口总量的81%,随着非关税贸易壁垒制度的限制,我国的食(药)用菌出口量极速降低[6],但我国总食(药)用菌质量以及数量并无改变,食(药)用菌出口发达国家贸易量减少主要原因即绿色贸易壁垒和技术性壁垒等非关税贸易壁垒限制。
欧盟和美国等国家制定了极为苛刻的技术法规与标准,通过各项非关税贸易壁垒限制我国食(药)用菌出口。我国食(药)用菌出口企业为符合其他国家制定的技术法规与标准,需要实时提升食(药)用菌生产与加工技术标准,这极大提高食(药)用菌生产成本,食(药)用菌出口为各企业增加极大负担。欧盟和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检疫程序过于复杂,而食(药)用菌的卫生和植物检疫问题增加出口难度,加大了食(药) 用菌出口企业成本,造成食(药)用菌正常贸易无法进行。
我国加入WTO前,食(药)用菌出口企业对于出口极具优势,而入世后受到非关税贸易壁垒影响,企业出口量不断降低,部分企业无法维持正常的运营[7],极大降低了我国面向世界的竞争优势。
目前西方国家重视绿色产品,我国的食(药)用菌为维持产量,部分食(药)用菌存在农药超标的安全隐患,无法达到国际安全性标准。我国的食(药)用菌难以被大多数国家接受,降低了我国食(药)用菌出口量,我国食(药)用菌以往具有的价格低廉的竞争优势渐渐消失。
我国食(药)用菌受非关税贸易壁垒影响,部分食(药)用菌被出口国家拒之门外,部分国家还提出了食(药)用菌检验标准[8],我国食(药) 用菌出口数量大量降低,随之而来的是国民收入降低,使影响我国国民经济发展。
非关税贸易壁垒下食(药)用菌进出口贸易的法律风险控制主要由外贸合同条款中的法律风险控制、外贸公司与货代公司间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风险控制、外贸业务中一般流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和外贸公司与交易伙伴之间的法律风险控制组成,而外贸合同条款中的法律风险控制是法律风险控制重点[9]。
食(药)用菌进出口贸易合约签订过程中,应仔细斟酌所有条款,对存在异议、较为模糊的条款仔细商定,对于商品装运条款、食(药)用菌品质把控条款和支付条款中,避免模糊表达方式,降低食(药)用菌进出口造成的法律风险。
食(药)用菌进出口贸易中存在众多风险条款,需灵活运用与把握风险条款,明确每一条条款,有效降低因进出口贸易造成的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对于存在歧义和模糊的词语,需要添加有效的限定条件[10],明确特殊情况,有效控制非关税贸易壁垒下食(药)用菌进出口贸易的法律风险。
支付条款是食(药)用菌出口合同的核心条款,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可有效降低食(药)用菌进出口贸易的法律风险。食(药)用菌进出口过程中,应重视国际贸易诈骗中的信用证和跟单托收,大量国际贸易诈骗案通过信用证和跟单托收作为诈骗手段,需要选择极为安全、可靠的支付形式。
部分进出口贸易在支付方式条款中会制定“货到付款”或“远期汇票兑交单”等条款,以上两种条款均为外贸合同条款中典型的法律风险,此种类型条款会为对方造成可乘之机。
食(药)用菌进出口合同中可能添加信用证极短的有效期,这同样是进出口合同中重要的信用证诈骗方式。非关税贸易壁垒下食(药)用菌选取信用证作为支付条款时,要检查信用证开证行的信用记录,控制因“支付条款”造成的法律风险。
对于食(药)用菌出口商来说,出口合约的质量条款主要包括质量检验机构、质量标准以及质量保证期限。权威的质量检验机构是质量条款的有效保证,需要选取具有中国办事机构的质量检验机构。我国新制定的《合同法》要求合同双方可制定质量保证期限,因此非关税贸易壁垒下食(药)用菌出口商若将质量保证期限缩短,所承担的品质风险将大大降低[11],有利于降低由于食(药) 用菌出口合同中质量条款而带来的损失。
我国食(药)用菌进出口合同争议可利用外方于国内是否具有可执行财产选择解决方式,合同中外方于我国存在可执行财产,则进出口合同中不需要设置争议解决条款,主要原因是合同履行地为食(药)用菌出口商货物地点,降低因争议条款造成的诉讼风险和成本;合同中的外方在我国不存在可执行财产时,仅靠仲裁解决争议,其他解决方式并无法律效应。签订合同过程中需要注意合同外方是否为纽约公约参加国,当外方为纽约公约参加国时,仲裁组织作出有效决定时,外方仍然无法履行法律条款,并且无可靠解决办法,应在合约签订前有效避免。大部分发达的商业国家均具有公正的司法制度,我国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在具有公正司法制度的国家可有效执行。
非关税贸易壁垒下的食(药)用菌进出口贸易中,我国进入进出口贸易领域较晚,针对外贸的法律工作人员并非完全了解国际贸易公约、国际贸易管理以及国际经济交往情况[12]。大部分进出口贸易采用并非食(药)用菌进出口贸易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虽然具有原则性强且简单明了的优势,但其并不适合于非关税贸易壁垒下的对外经济贸易合同中,“格式合同”具体条款不够详细将造成大量的法律纠纷。我国目前大部分食(药)用菌出口公司业务员采用原外经贸部分制定的“格式合同”,这份合同并不适用于非关税贸易壁垒下食(药)用菌的进出口贸易实际要求。原外经贸部分制定的格式合同为正反面,而背面签字时无法经过传真传达,若部分重要条约位于合同背面将会造成法律风险。
食(药)用菌出口公司制定贸易合同时,应针对国内与国外的法律制度,充分考虑非关税贸易壁垒条件,依据食(药)用菌商品买卖特点和商业习惯以及法律术语,制定相应的法律合同。
当今时代的精神价值结合不够密切,食用菌文化正等待文化转型和产业提升。首先要进一步完善食用菌文化宣传体系,让国民真正了解食用菌文化和其内含价值,认识到食用菌对身体健康的重要性;其次是历史文化与新时代生态精神相融合,加强食用菌文化产业转型,探索历史文化与时代精神的契合点,打造具有历史底蕴和创新精神的产品模式,增加食用菌文化的多元价值;最后我们要借助“一带一路一菇”的倡议,打造属于我国自身的高质量历史文化品牌,积极展开国际交流,创新产业形式,进一步拓宽国内外市场,促进食用菌产业的发展和兴盛,努力实现从食用菌产业大国向食用菌产业强国的转型,促进我国经济和文化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