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的一些思考

2020-12-14 03:53桂志华
中国民商 2020年11期
关键词:思考制度

桂志华

摘 要: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这是继《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文件后的又一重大增值税退税政策,这次打破原有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的行业限制。那么企业在操作过程中有什么注意事项呢?

关键词:增量留抵;免抵退;制度;思考

一、哪些企业符合增量留抵退税

(1)自2019年4月1日起,连续六个月或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每月或每季都要大于零,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不是C、D及M级别。以上条件,我想很多增值税留抵比较大的制造型企业基本都会符合,但还有一些其他条件:比如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没有特定税收违法行为的以及未被税务机关处罚过。上述特定违法行为指: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处罚是指因偷税而被处罚。

能够享受这个政策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相对于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增加额。比如美得旺企业2019年3月底增值税留抵税额为10万元,5月底留抵税额为20万元,则4-5月新增留抵税额为10万元。具体我们可以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1:美得旺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2018年该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纳税人。2019年3月底,增值税留抵税额10万元;4-9月发生如下业务:

场景1:

4-9月销项税额每月均为100万元;4-9月进项税额分别为:95万元,110万元,110万元,120万元,105万元,110万元。

场景2:

4-9月销项税额每月均为100万元;4-9月进项税额分别为:110万元,110万元,110万元,105万元,105万元,105万元。

场景3:

4-9月销项税额分别为10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4-9月进项税额分别为:150万元,110万元,110万元,120万元,130万元,110万元。

请判断,那种场景下的业务符合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条件?

场景1:4月增量留抵税额为-5万元(5-10),小于0,4-9月该企业不符合退税政策,因为不满足条件1,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此后若该企业10月份满足条件了,那么该企业5-10月可以享受退税政策。

场景2:9月增量留抵税额为45万元(55-10),小于50万元,4-9月该企业不符合退税政策,因为不满足条件1,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场景3:符合。各条件均满足。

二、退还增值税计算公式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接上案例:美得旺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2019年3月底,增值税留抵税额10万元;4-9月发生业务符合退税条件,假如该公司2019年4-9月取得的其他扣除凭证(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注明或计算进项金额为2万,3万,4万,1万,2万,2万。该公司2019年10月准备申请4-9月留抵税额退税,请计算能退回多少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增量留抵税额=60-10=50万元

进项构成比例=(150+110+110+120+130+100-14)/720=98.05%

4-9月可退还税额=50*98.05%*60%=29.42万元

收到税局退还税款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      29.42

贷:应缴税额-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9.42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截至9月底该公司还余留抵税额30.58万元(60-29.42)。同时,按照39号公告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也就是说该公司下次申请退还留抵税额计算期从10月开始。

三、出口退税与增量留抵退税衔接问题

在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出台前,我国针对出口企业一直有出口退税政策,对生产型出口企业而已实行免抵退方法进行计算退还出口增值税,而外贸企业实行的是免退税方法进行计算退还出口环境增值税,如果是纯外销型外贸企业,因其出口业务进项是不能够抵扣,所以基本是不大可能形成增值税的期末留抵。下面我们主要来分析一下,生产型出口企业既有出口业务退税的又有增值税增量留抵的,财税如何处理的问题。

案例2:某自己经营出口的大通服装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10%,3月31日留抵税款10万元。假如该企业4-8月增量留抵均大于0,其中8月31日留抵税额为40万元,2019年9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400万元,外购材料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52万元通过认证;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226万元存入银行,内销货物成本120万元;报关出口货物FOB价格10万美元,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为6.88,出口货物成本240万元。现在该企业计划在10月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和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出口退税额的计算: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6.88×(13%-10%)=2.06(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100×13%-(52-2.06)-40=13-49.94-40=-76.94(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出口货物“兔、抵、退”税额=10×6.88×10%=6.88(万元)

(4)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6.88(万元)

增量留抵退税计算:

办理完出口退税金额后,增值税期末留抵=76.94-6.88=70.06萬元

相对于3月31日增量留抵税额=70.06-10=60.06万元

10月可申请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60.06×100%×60%=36.04万元

所以笔者认为企业应对先申请免抵退税金额,免抵退申请下来后或者核准后,调减增值税期末留抵金额,然后再去申请增量留抵税额。

四、增量留抵退税对其他政策影响

(一)期末留抵退税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的影响

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后相应增加了后期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但这部分新增加的应纳税额在前期已经缴纳过城建和教育费附加,如果再次征收就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了,所以在实际缴纳城建和教育费附加计算计税依据时应该予以扣除。

(二)期末留抵退税对加计抵减计提的影响

享受加计抵减纳税人同时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在申请留抵退税时,在实际操作中其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需要做调减处理。而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相应减少的这部分“进项税额”其实质相当于符合抵扣规定并实现了真正意义的提前抵扣,所以这部分进项税额对应的加计抵减额不需要调减。

参考文献:

[1]高允斌.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业务解析[J].财务与会计,2019(11):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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