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梦索 郭旨龙
[摘 要]“人的本质”问题是哲学上的最高问题。至今的法律皆为以人类为中心、为人类所服务的法律,对“人的本质”的深刻把握是建构优良法律的必然诉求。智能时代的到来,不仅在身体层面解放了个人的劳力,更是一步步地走向了类人化,能够呼应人的心理、情感等需求。由此所带来的人的劳动本质、需要本质、共同体本质、社会联系、社会关系等改变,亟需法律做出适当的调整以应对。未来法到底是人法还是人机共同体法,不只取决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根本上而言在于人类对人工智能的使用态度。如何处理阶层分化、社会共同体乃至人类中心主义变化的难题,究其根源又基于对“人的本质”的理解回归。
[关键词]人的本质;智能进化;人文主义;人机共同体;未来法学
[中图分类号]B016.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79(2020)06-0033-08
对“人的本质”的不懈追问与执着探索是发掘人类生存、发展与进化终极奥秘无法规避的历史性哲学问题。马克思以其辩证的思维和实践的眼光成为科学解答“人的本质是何”的第一人,在其对个人全面发展的深切关怀和人类彻底解放的崇高理想下,马克思在他论著中前后共阐释了人的六大本质见解。而法律只有在真正理解和把握人的本质的基础上方能长久运用。时代的迅猛发展以其不可阻挡的趋势改变着、创造着人的本质,以至未来法学不得不做出相应的改变和调整来适应人的本质的进化。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人的本质”理论的历史厘正与时代探寻,未来法何以可为、何以可能值得探究。
一、“人的本质”之历史透视与法律遵循
理解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核心要义,首先要深入详实地研究马克思主义原著文本。真正深刻和原创性的洞见只能在历史回溯中获得反思与总结。在准确梳理“人的本质”的基础上可以窥见,法律的制定及实施与其息息相关、密不可分。漠视或歪曲人的本质的法律终将被赶下历史的舞台。
(一)“人的本质”与法律遵循的总体性考察
关于“什么是人”“人在何种程度上称之为人”的本质探索可以追溯至古希腊。“在西方哲学传统中关于人的本质的讨论经历了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本体论、中世纪教会哲学关于‘上帝本体论的论证以及近代哲学‘我思故我在的转变,然而直到马克思才真正理解了人的本质性存在。”[1] 在对黑格尔、费尔巴哈的批判、继承与发展的基础上,马克思透过纷繁复杂的物质生产关系,剥离出抽象发展的人性考证以及摆正头足颠倒的“虚假共同体”意识,确立了人要全面占有自己本质的实践性要求。国内关于马克思的人本探讨肇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至今已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在国内学界关于马克思“人的本质”观点的讨论中,比较集中讨论的是三个观点,即“劳动”“社会关系总和”和“需要”。“劳动”的相关思想中包含“自由自觉的活动”或“类本质”,“人的需要”也被理解为发展本质。此外,还有“共同体本质”“社会联系本质”及“人是人的最高本质”共六种观点。[2]法律的创生源于人、为了人、服务人、维护人,无论是代表资产阶级的少数还是代表人民大众的多数人,这就要求法律制定必须基于“人的本质”的深刻认识和澄明了解。
(二)“人的本质”与法律遵循的类型性审视
“人是人的最高本质”应是法律建设的起点。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直抒“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3](p11)。这一界定直接跳出长期以来对客体规定本体的一般人本界定,将人的本质归还给人本身,将对人的思索从“动物”“上帝”或“绝对精神”等外在抽象物投注回人这一实体上来,开启了對实实在在的人的思考的新时代。相较于人类存在的历史长河,人类真正文明的觉醒期十分短暂――从崇拜自然神力到迷信鬼魅传说到信仰上帝最终回归于人自身,这一路的曲折与艰辛不计其数。在意识到人才是真正的“神”与人的本质力量得以展开之前,法律一刻也没有来到过真正的市民社会。在人的本质还未从“人”这一范畴中解放出来之前,法律的意志不站在人民利益这一边,而是在外在物手中,其实质是统治者假借“自然之力”“上帝之手”行“剥削之欲”“压迫之实”。而真正的法律应当是以人这一主体为核心,以人的最终利益为目的,维护人的而非神的权益。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由人民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4](p348)人民群众作为历史的创造者,作为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才应是制定法律和遵循法律的主体。
“劳动”是法律得以存在的前提。劳动是人之所以成为人的理由,也是人类一切历史得以存在的前提。正如恩格斯所说:“以至于我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得不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5](p295)但在资本家控制的社会生产下,工人(即当时的绝大数人)的劳动是违背人的本性的、外在的、异化的劳动。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剩余价值学说史》和《资本论》等著作中,马克思分别从异化劳动、分工片面化、劳动机器化和商品拜物教等正反两个视角对人的本质进行了批判性的解剖和建构性释义。[6]人不能自由地从事劳动活动并自主地占有和支配自己生产的产品等表现都无法从当时的法律中得到申诉。彼时的法律以维护资本利益为目的,为少数资本家的奢靡生活服务,丝毫不考虑绝大多数贫苦大众的生活状态,也根本不顾忌“人的本质”的诉求。工人辛勤劳动却创造出奴役自我的资产阶级及其法律附属品实在是资本主义制度的辛辣讽刺。
“人的需要”要受到法律的正当保护与协调。万事万物皆有需要才能维持自身的生存与生长,人也不例外。动物的需要完全出乎本能,人则“基于自己的需要才与他物发生关系,认为这种关系都是为我的需要而存在的,这是一种真正的关系”[7],这构成人的发展本质的真正内涵。这里马克思所阐明的“人”指的是具体的人、现实的人、社会的人。“在现实世界中,个人有许多需要。”[8](p326)进一步延伸,正是这种需要才使得人不断进行生产、分工、扩大再生产,以满足生命的需要与追求私有财产。从主观能动性角度来说,人的需要是建立在自我意识基础之上对满足血肉之躯物质需求与广泛而丰富的精神需要的不断追求。从客观角度来说,“人的需要”需要外界的保障与调节,法律就是保障人的需要的基本手段之一。18世纪的工业大生产通过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来囤积个人的私有财产,这一不合法手段将需要本性发挥到了极致。人的需要创造了历史发展却又致使人类陷入“为需要而需要”的社会矛盾之中,这是“需要”的异化。人的无限度需要变成一种异己的力量控制了人本身,也奴役了他人的身心健康与正常需要。为避免强抢掳掠造成的两败俱伤或争夺有限资源所带来的互相伤害乃至战争,这一切“需要”就需要法律的评判与保护。
“共同体”的真实或虚幻决定共同体之下法律的性质。共同体是具有共同条件和追求共同利益的集合体,就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来说两者相依相存。共同体能为个人的独立和发展创造条件,个人的需要和本质也只能在共同体中得以实现。“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可能有个人自由。”[3](p571)但是在马克思看来,当时以私人劳动为基础的市民社会是虚幻的共同体,不是真正的自由人之联合。因而那时的法律性质也是维护虚假共同体的“虚假”法律。“按照黑格尔的说法,法律有良善法律与恶的法律之分。依据恶法所建立的秩序通常是威权的秩序,甚至是强权的秩序。这样的秩序本身就会成为人的异己力量,不仅不可能给人带来福祉,反而可能是一种枷锁,使人陷入事实上的非人境地。”[9] 在揭示资产阶级立法本质是打着正义的旗号剥削和压榨无产阶级身上的每一滴剩余价值上,我们可以推断只有真正的共同体才能创造真正正义法律的马克思主义思想。
“社会联系本质”要与法律规范相呼应。1844年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10](p170)社会联系是人在生产、交往等一切实践活动中须臾不可分离的内在本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根本区别于动物之间的群体行为,在主体向度上动物之间的交往是基于本能的协调合作,而人则具备改造自然的创造性思维和现实能力。通过“社会联系”的本性与需要,人的意识成为人的现实,体现了人合目的性的生命特质。马克思认为,人与人之间的需要通过社会联系才能进行生产生活,而且通过社会联系本质的不断外化又创生出新的社会联系,在不同的时代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然而在工业革命大生产的时代,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压迫与被压迫之间的关系。不言而喻,彼时的法律也不能真正保障和规范人们之间的社会实践联系。因此马克思呐喊“在法律和法官面前,所有的人无论富贵贫贱都一律平等” [11](p70),人人平等交往联系的观念是保障人民生产发展的基础法律权利。
“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人本观点应涵盖法律施行的主要内容。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对“人的本质”发表了经典阐释:“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p501)與费尔巴哈从“客体的或是直观的形式”理解人的本质不同,马克思的解读是将人置于现实的社会生产等实践活动之中,脱离了低级的抽象人性考察,超越了费尔巴哈的直观唯物主义。从全局视野来看,法律规范的内容包括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人与自然关系最终也落脚于人与他人的关系(人破坏环境所造成的他人的或后代的利益损害)。概言之,法律所要处理的是通过维护个人的正当利益来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然而,在工业革命时代资本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里,当时的法律“毫无意外”地扭曲了公平与正义,以剥夺贫苦大众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来厚颜无耻地增进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正如在普鲁士政府要禁锢出版自由之际,马克思讽刺“政府所颁布的法律本身就是被这些法律奉为准则的那种东西的直接对立面”[4](p122)。
二、智能时代“人的本质”的全新变化
科学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带领人类社会进入智能化时代。人工智能的产生与矫变一方面通过增强技术解放人类的双手,另一方面通过人工智能系统突破人类的某些局限性,例如阿尔法狗。每一次重大科技的发现都会对人类社会造成翻天覆地的变化,智能时代中的人们亦是如此:想象着人-机共生美好社会场景的乐观主义派别与深深恐惧机器人替代人类的悲观主义派别共存。人工智能会带人类社会走向何处?我们无法精确判定。社会发展规律的复杂性导致社会发展走向难以预判,参照恩格斯的历史合力论,其中人类的主观能动性及其态度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工智能的前途。
但无论是哪种“命运”,都应当清楚地察觉由于人工智能的登台和大规模应用,人也在不断地改变着、创造着自身的本质,发展出以往一切生产力条件下无法达到的丰富性、多样性等特征。人工智能提出了挑战人的概念的存在论问题,这就要求法律必须充分重视人类本质的复杂性及其独特性,确保在智能时代法律的应用可以跟得上人类生活的基本形式以及相关的人类价值。
(一)人是人的最高本质疑将受到“新物种”的挑战
当前对人工智能这一概念有着多种定义。赵汀阳在哲学维度上依据智能是否具备“我思”的主体性将人工智能划分为AI与ARI两种类型。简而言之,AI仅仅指能增强或扩展人类能力的机器(如飞机),而ARI却是具备主体思维的具有反思和创造能力的人类同等体。虽然目前现代智能机器尚不具备人特有的反思、创造等思维能力,它无情绪无意识无反思,也就无法发展出人类的多种才能,当然也就无法成为世界上的另一种主体。但就人类能力而言,ARI般的人工智能不是必定不会出现,相反还是极有可能造就的。而一旦这样的人工智能出现,它就有可能长成另一种独立于人类之外的主体。在人类还未学会如何控制和消灭这样的高智能机器时,人工智能有可能已经反客为主替代人类的存在了。这不是危言耸听和制造恐慌,只是以严谨的学科态度考虑此等情况出现的可能性及分析其所带来的改变。人工智能一旦创造了不可衡量的新主体,人类作为世界的旧主体受到冲击的首要观点就是人不再是人的最高本质。康德口中的“人为自然立法”将打上问号,疑将出现的是“人工智能为自然立法”。这是人类制造出上帝般全能的人工智能可能带给人的本质的改变。
(二)人的劳动本质的既变又不变
且不论未来ARI智能的出现会对人的本性造成怎样的变化,仅仅是当前的AI机器已经使得当下时代人的本质大不同于以往。对个体来讲,人的本质随着环境的改变而改变。“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12](p92)对整体来讲,人的本质随着历史的变迁而变迁。“整个历史也无非是人类本性的不断改变而已。”[13](p172)归因于好逸恶劳的本性,人类的夙愿就是探求在劳动时间最小化的情况下获得最大化资源供己享用。追求劳动力的最终解放是人类勇往直前、文明进步的主線。因此,劳动工具的发明和使用渐渐使人类逃脱了毒虫猛兽的危险,过上了休假与劳动并存的工作制度。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智能化水平的提高,人工智能更是进一步地取代了大多数体力劳动与小部分智力劳动。
结果是,一方面智能科技所导致的传统行业的取缔会生成大量低阶层的失业人口,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被剥夺,人的劳动本质完全丧失。另一方面,智能科技所创造的新型劳动产业行业改变了人的劳动样态——劳动种类和方式。此种情况未能根本上改变人的劳动本质,在共产主义社会未能到来之前,劳动异化就无法完全复归,人也无法获得自身的解放。事实是,劳动种类和方式的改变或丧失依旧没有改变劳动的本质,只有当人与劳动达成全面的和解——人主体化劳动,而非劳动异化人——人的解放才实现第一步。
(三)人的需要发生改变
新技术新产品由于人的需要而产生,人的需要又进一步因新技术新产品而扩增。“如果是古埃及有钱人和太太吵架,带着她去巴比伦度个假绝对不会是选项,反而可能是为她建个梦寐以求的华丽陵墓,那才会让她心花朵朵开”。[13](p111)那是由于出行技术产品的缺乏,长途奔波带给人的极大疲倦感、苦累和难以预计的危险足以抵消对外界美景美食的渴望。人们的需求总是与一定历史时期的生产状况相适应,智能科技的发展带给人的则是物质性需要与精神性需要同时增长。
物质性需要的扩大不难理解,从简单的工具扫帚到自动化的扫地机器人再到智能化的机器仆人,科技将人从某些枯燥乏味的机械劳作中解放出来。在这一层面,智能机器仍然归属于“物”这一范畴下,是人的私有财产。对应的法律只是增加了智能时代下新产品的某几个条目,核心仍未更改。而精神性需求的增长显得复杂一些。缘于智能机器人的“仿人”性能,智能机在情感领域的陪伴、替代等功能被开发使用。譬如,“英国人工智能(AI)专家David Levy 预测,人类与机器人间的婚姻或将在2050年前合法”。[14]人与智能机器之间的“纠缠”则势必会颠覆以往人类的三观,引发宏大争论,也将涉及到更广泛的、甚至是无人到过的法律领域。
(四)人的共同体本质变化因技术的进步而愈发丰满
“一个明确的事实是,随着人们的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闲暇时间的增长,社会的文明程度、人的文化修养水平,社会财富的积累和消费的程度也得到了极大幅度的提高。人们的生活也越来越舒适、富足,人们的行为、学习、娱乐活动也越来越丰富、自由。”[15] 进入智能时代,大规模机器的使用能将人从每天原封不动地重复的工作中解放出来,人就拥有更多闲暇时间去尽情发挥自我创造性和想象力。相较于生产力低下的封建社会,近代社会人们的娱乐活动就更为丰富。因为有了影像技术,人类可以将舞台搬入“屏幕之中”;有了飞机轮船,人类可以跨越大洲感受不同风光;有了电脑大数据,人类可以足不出户饱览群书。此等例子不胜枚举。现代科技的进步、智能时代的到来使得人的本质的丰富性、多样性得以创生、体现,也使得人类在实现真正的解放、寻求自由而全面发展的道路上更进一步。一方面,科技的猛进使得共同体更有机会与能力创造条件去展示个人的才华与能力;另一方面,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又进一步促进了真正共同体的联合与进步。
(五)人的社会联系本质具有衰退倾向
作为生命有机体的人类与大多数动物一般适应群居生活。因此到目前为止的一切人类历史——无论是商贸合作还是冲突战争——都是缘于人与人之间社会联系交往而起。因为亲近、协作,人类可以创造例如金字塔、长城之类的奇迹;因为厌恶、利益,人类可以相互残杀,消灭掉印第安整支人种,这其中都离不开彼此的社会联系。智能机器的到来或许在某种意义上将改变这一人类生产交往方式,人人联系被人机联系所替代。正如网络空间的出现对现实空间所造成的强烈冲击一样,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不再是当面的、立体的交流,转而变为线上的、平面的交流。图像与文字再鲜活生动也比不上面对面的交流,因其只调动了人的视觉功能,而人是具有视、听、说、触等多方位感官的整体。这也不难理解进入网络时代后出现了许多沉溺于虚拟世界、与现实社会脱离的例子。智能时代更是会加剧分裂人这一社会联系本质。随着智能机器的功用日益提高,随着情感满足的功能不断被研发,机器人完全可能代替自然人做陪护。然而,机器人终归不是人,在人-机-人构成的新型社会关系中,人的社会联系本质的衰退无疑可以预见。
(六)对“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本质的冲击
人工智能不仅改变了人的自我本身,还重新定义了“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本质。正如人类所研发的核技术一样,既能制造成大规模核武器又能用作解决能源危机问题,人工智能如何使用也取决于人类自身,而人工智能的使用必然影响到人的本质。换句话说人如何使用人工智能决定了“社会关系”本质。结果不外乎有二:其一,人工智能只是替代了大部分的劳力但其在本质上依旧附属于人、为人所控制运用,此时的“社会关系”本质依旧是人的“社会关系”,表现出少部分人与多数失业人员之间的矛盾;其二,人工智能反客为主,此时人的本质在现实性上将是自然人+智能人构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首先,当大量的智能机器和智能系统代替人工劳作时,岗位行业的变化油然而生:除去大量赋闲的处于社会底层的人口之外,智能社会还会造就一批管理、维护和引导机器的服务领域人员与少数站在社会顶端的从事创造性研究和制造活动的精英人士。这样,失业人口的不断增长造成了人类阶层的两极分化,而人又不愿或无力掌控和调节彼此之间的社会关系,由此带来了人的社会关系的内部变化。其次,当智能人发展到拥有了人的思维、意志、情感等特性,成为一个全新的主体,这必然会改变人的社会关系。因为“一定的社会关系同麻布、亚麻等一样,也是人们生产出来的”。[12](p141)自然人+智能人的组合增加了社会关系整体的复杂性和总体的积极性。
三、智能时代“人的本质”的法律应对
人工智能时代始终存在两条主线,一条是利用人工智能来增强人类的活动能力和活动范围,由此丰富人的本质,另一条是人工智能类人化,开始挑战既有的人的本质的框架。而现有的法律一直以来都是以人类为中心进行规范的,由此对人的本质的丰富问题,可以有更好的回应,而对于类人智人时代的人的本质问题,则会显得困惑。
(一)人为自然立法還是人工智能为自然立法
人类旧主体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现实的,那就是人类已经开始在用各种人工智能技术来增强自身、改造自身,而这将对法律体系形成挑战或者导致法律的突变型成长。智能技术的应用使得人类可以增强记忆、识别和处理信息,甚至是取得情绪冷静的能力。而这种能力的增强使得法律面临是否还承认其为适格的法律行为主体的问题。例如运动员通过智能技术取得了比服用兴奋剂还成功的成绩,那么法律能承认其仍然是人的本质的表现吗?换言之,其仍然是正常的人类主体吗?或许智能时代利用智能技术尽力做出超人的表现,就是人的本质的自然发展,追求卓越、展现人的极限能力就是人的本质。当然,此时的法律仍然是人法,仍需回答法律在智能时代如何维持人的本质的公平可能性的问题。与基因突变自然取得超人本质相比,智能技术助力人们成为超人,法律应当平衡智能技术应用机会的公平性,才能让智能社会的所有人类承认这种增强的人的本质。
人类面临的次要问题是假设的,那就是假如奇点来临,强人工智能甚至超人工智能到来,人类如何面临智能人这一新主体。“担心人们开发出来的人工智能太强大,这起码在几百年之内都是错误的想法。”[16](p95)话虽如此,法哲学的思辨仍有意义。人类真要面临和管控超级新主体时,要么扩张当下的人法的边界,承认智能主体的法律主体性,让突变后的法律完成对其的管控,此时人的本质实现了突变型成长;要么抛开当下的法律体系,另起一套法律体系实现对智能主体的管控,此时人的本质没有实现突变型成长,而仍然活着,但面临着全新一套的法律主体的本质,如何理解和处理这两种法律主体的本质成为两套法律体系的核心问题。
(二)人主体化劳动而非劳动异化人
人的本质与劳动密不可分。智能时代面临的两大问题一是大量人类失业,此时其通过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来发挥人的灵性、控制自己的人生的能力被剥夺。此时,智能社会的法律必须要回应,如何保障大部分“无用人口”的人的本质?智能社会的基本法是否依然坚持劳动是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坚持,是否要重新解释劳动的含义。
智能时代面临的第二个问题是新劳动行业产业的产生。法律要考虑是否变动,以适用人的本质的改变。智能机器人的出现使得人们有了新的劳动业态,人们开始主要致力于无形的、弥散化的智能控制,由机器人的三头六臂去改造世界,或者由机器人的大脑去认识世界。[17] 这种新劳动业态的法律地位需要得到认可和保障。
(三)人的需要发生改变
法律确保人类获得必须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以体现和拓展人的本质。智能技术给人类提供新的物质产品,无论是自动汽车还是工业机器人、手术机器人,都是人类的财产,此时法律给与确权即可。
但精神产品的法律问题稍显复杂。一是智能技术的知识产权作品,到底是作为发起人的作品,还是作为机器人的作品。二是陪伴机器人到底是作为满足人类物质和精神需求的财产,还是满足人类精神需求的伴偶。为此,需要知识产权法重新界定人的知识产权的含义和范围,确定智能技术的知识产权作品是否仍然是人的本质的体现,是否仍然是以人为主导的满足人的需要的过程。例如“人工智能……只能作为人利用的客体和工具处理,而不能将其拟制为与人享有平等地位的法律主体……人工智能生成物应当作为人利用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18] 婚姻家庭法律也需确定智能陪伴机器人的法律地位,确定智能陪伴是否仍然是以人为主导的满足人的需要的过程,还是机器人开始占主导地位的互动过程。
(四)共同体的联合和进步
智能技术的发展使得人的共同体本质有了发展的极大可能。一方面,科技的猛进使得共同体更有机会与能力创造条件去展示个人的才华与能力。另一方面,人的自由而全面地发展又进一步促进了真正共同体的联合与进步。但是,实现这两个可能需要跨越智能鸿沟。在信息技术发展早期,人类已经重视了信息鸿沟问题,即同一个社群内不同成员知晓和利用信息技术的级差问题,全球视野下不同族群之间知晓和利用信息技术的级差问题,以及在网络社区上使用和不使用网络以参与和调动公共生活的人群之间的分歧。[19](p4)可以说,在信息鸿沟还未完全解决的情况下,人类社会又开始面临智能鸿沟的生成乃至扩大。
为了智能技术能够真正地促成人的共同体本质的发展,国家法律必须确立其成员具有获得人工智能的基本自由。没有智能化就没有共同体的现代化,也没有公民个人本质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同理,国际社会也必须通过国际组织和国际机制减小和消除各个社会之间的智能鸿沟,使得地球村这一智能共同体的联合与进步真正得以开展。
(五)社会联系弱化与集体主义
在人-机-人构成的新型社会关系中,人的社会联系本质的衰退无疑可以预见。在人借由智能技术增强自己的能力和活动范围的可能性大幅提升时,人类可能沉湎于这种增强本身,而忽视了与其他得到增强的人类成员的联系与互动。在全新的智能人主体开始独立成型与活动时,旧的人类主体也可能更多地与这一新主体进行联系与互动,而忽视了与旧的人类成员的联系与互动。由此,人的社会联系的本质发生了变化。
在法律上,不管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都重视集体主义与社会团结义务,关键在于程度不同、领域不同而已。现代法治要成为本土秩序的有机构造者,它必须面对并回应中国既有的社会团结生态。[20] 法律具有社会团结功能,能恰当地组织各种社会要素为良性循环系统,具体表现为制度安排、组织社会、亲密关系。[21] 未来法治也须回应未来将有的社会团结生态。但在未来的智能社会中,社会联系弱化,个人沉浸在增强自身的活动能力、活动范围的场景增多,个人与智能新主体进行联系的可能性增加,而与旧的人类成员的联系减少。换言之,智能时代的个人自由化、原子化倾向需要法律的应对,集体主义与社会团结义务适用的领域和强度需要调整。
(六)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与未来法
智能时代人的社会关系面临两大方面的复杂性,一是少数人智能劳动和多少人失业的关系,二是所有旧人类成员和智能人的关系。对于少数人智能劳动,居于社会顶层的地位,以及多数人成为“无用人口”,居于社会底层的两极化社会关系,法律必须进行调整,维护社会底层的基本尊严。法律调整的是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应和型塑新的社会关系。少数人的智能劳动遵循的是一定的算法,也即智能运算的一套规则,而这套规则必然作用于社会成员中的底层失业者。为此,在规整社会关系中应当重视多元主体的参与。[22]底层失业者也应当有权参与智能社会算法的制定与调整当中,借此平衡社会关系。
对于旧人类成员和智能人新主体的关系,以人类为中心的法律调节也受到冲击,面临回应的问题。此时的旧人类成员和智能人新主体都被视为是信息和智能的载体、沟通的节点,并非仅有人际互动达成的共识才是创制法律的道义基础,法律应当立足于系统的运作来塑造,旧人类体和新智能体在信息流、沟通网的社会系统中塑造了法律。[23] 为此,后人类时代的法哲学也步履蹒跚地向我们走来,未来法必须充分考虑到这种社会关系整体的复杂性和总体的积极性。
四、结论
本文旨在总体上进行探求与思考。虽然人工智能的奇点还未到来,但“人的本质”的时代进化却依然涵盖了两个潜在维度:人的本质的“变化”与人的本质的“异化”。相对应,法律所扮演的角色也不尽相同。但就像人的本质到底只是以人为核心的时代性变更还是以人―机为共同体的颠覆性变异——是由人这一最高智慧生物所掌握一样,未来法的确立与改善也出自人类之手。说到底,人类的命运掌握在人自身手中。而这一切追根溯源又回归于人如何看待自我本质——人是否是自然的唯一主體?人如何对待智能社会中与他人的关系?人如何处理个体发展与全人类进步之间的矛盾?实践证明,历史上的大大小小博弈皆因人类始终无法解决内部阶层之间、种族之间的差异而起,当下的人类是否会比以往时代更为理性能够驾驭人工智能新技术?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依然要对法律在智能时代的建设进行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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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建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