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海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人文与传播学院,福建 漳州 363105)
莫妮卡·弗鲁德尼克在《建构“自然”叙事学》(1996)中最早使用了“非自然”(non—narrative)概念来表示反模仿意义,布莱恩·理查森则在2006年出版的著作《非自然的声音:现当代小说的极端化叙述》中再次使用了“非自然”(unnatural)概念。随后数十年间,理查森不断著文立说,对非自然叙事理论和思想进行了多方阐释和论证。至2015年,理查森出版了备受关注的《非自然叙事:理论、历史与实践》(Unnatural Narrative:Theory, History and Practice,2015年)一书,对非自然叙事学思想进行了更为全面且细致的阐述。(1)可参看尚广辉:《构建反模仿诗学:论布莱恩·理查森的非自然叙事理论》,《外国文学动态研究》,2019年第1期。同时,在弗鲁德尼克与理查森的启发下,扬·阿尔贝、亨里克·斯科夫·尼尔森及斯特凡·伊韦尔森也加入到自然与非自然叙事的辩论中,使得非自然叙事理论得到了更为广泛的关注和认同。在当代西方后经典叙事学谱系中,“非自然叙事学”已然成为了一支不容忽视的新贵。按照他们的说法,“近年来,非自然叙事学已经发展成叙事理论中最激动人心的一个新范式,是继认知叙事学之后一个最重要的新方法”。(2)转引自尚必武:《西方文论关键词:非自然叙事学》,《外国文学》,2015年第2期。但是,有关非自然叙事的争议,还远未停止。
弗鲁德尼克曾指出,“‘非——自然’指在熟悉的认知参数或熟悉的真实生活情境中没有自然基础的话语策略或方面”[1]74,这点明了非自然的意涵范围大体应在“熟悉的认知参数”“熟悉的真实生活情境”和“没有自然基础”范畴内进行阐释和思考。后来,她在《“非自然叙事学”有多自然:什么是非自然叙事学的非自然?》中又指出,非自然“有多种含义,包括逻辑上或认知上的不可能,以及寓言、魔幻、超自然”[2]124,“‘非自然’叙事学最吸引人的一个特征就在于它公开宣称保留现实主义文本中所没有的奇特的和不合逻辑的怪异”[2]126。这样的说明,比她最早提出的定义明晰,但核心意涵并没有变,即非自然主要指违反现实主义逻辑和认知的“怪异”。可以看出,她的非自然定义,主要集中在了现实逻辑和熟悉的认知参数这两个概念上,显然,不合现实逻辑和超出熟悉的认知参数的叙述,都可以划归到非自然叙事中。其后,她的学生阿尔贝很好地继承了这些观点,并将非自然叙事的涵义明确确定为“物理上、逻辑上、人类属性上不可能的场景与事件”,并指出非自然的判断就依赖于真实世界的“认知参数”(3)可参看尚必武:《什么是叙事的“反模仿性”?——布莱恩·理查森的非自然叙事学论略》,《文艺理论研究》,2018年第6期。。他的“物理”含义,大致对应着弗鲁德尼克的“真实生活情境”,“人类属性”含义,大致对应着弗鲁德尼克的“认知参数”,总体而言,这些说法并未超出他的老师的论述,只不过更突出和强化了两个概念,一个是“不可能”,一个是“认知参数”。他在最新的表态中明确提出,非自然叙事“就是相对于统治物理世界的已知原则、普遍接受的逻辑原则(如非冲突性原则)或者之于人类知识与能力的标准限度而言,所不可能的再现场景与事件”[3]132-133。在这里,他已把“不可能”完全融入到了人的认知参数系统里。所谓“不可能”,就是依据物理世界的已知原则、普遍接受的逻辑原则、人类知识与能力的标准限度即人的认知来判断,据此,物理世界的未知原则、没有接受的逻辑原则、超出人类知识能力标准限度的原则,自然都可以归入到“非自然”的概念里面。同时,他还认为,“物理法则、逻辑原则和标准的人类在知识能力上的局限性是普遍不变的”(4)转引自尚必武:《什么是叙事的“反模仿性”?——布莱恩·理查森的非自然叙事学论略》,《文艺理论研究》,2018年第6期。。
不过,通常来说,物理世界存在的原则、逻辑一定多于我们当下所认知的,人们对这些原则、逻辑的认知,也一定会不断增长、不断变化,建立在这些概念之上的非自然概念,很难有确定性。与阿尔贝不同,理查森在某些地方也用到了“不可能性”,但他明确指出:“由谁来评判什么才是可能的与不可能的?这种争论一直持续。当我说一个行为或事件非自然时,我通常是根据物理的规律或逻辑公理来判定其不可能的。”[4]63而且,在他看来,“物理学的基本原理在过去的数千年里没有改变过,它们在伦敦、西藏、婆罗洲和南极洲都一样。……逻辑的公理也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排中律不会也不可能随着时间或文化的变化而变化”[4]63。这样一来,理查森在“不可能”的认定上,就基本排除了人为因素,也便避免了因认识论的变化而带来的不确定性。而他对非自然叙事的界定,则采用了与阿尔贝等人明显不同的另一种角度。他在《非自然叙事理论》中说道:“非自然包括那些反模仿的事件、人物、背景或叙事行为,即对抗非虚构叙事预设的元素、现实主义实践、模仿非虚构叙事的其他诗学及超越现有的已构建的体裁规约元素。”[4]59(5)这个定义,应该可以被视为理查森比较认可的定义。在李敏锐的《非自然叙事学新动态与当代文学批评:布赖恩·理查森教授访谈录》(《外国文学研究》,2017年第 3期)中,理查森再次重复了这样的定义:“For me,‘unnatural’ means anti—mimetic.that is,events,characters,settings,or frames that contravene the presuppositions of nonfictional narratives,violate mimetic expectations,the practices of realism ,and defy the conventions and expectations of existing,established genres.An unnatural narrative is one that contains significant antimimetic events,figures,or framing.”很明显,他在定义中引入了一些新概念,一是反模仿,一是对抗、超越,一是体裁规约。其中最重要的概念就是反模仿。什么是反模仿?理查森为此特别区分了三个概念,模仿、非模仿和反模仿。在他看来,“模仿作品试图以一种可识别的方式描绘我们的世界;这是争取现实主义或逼真性(逼真)的传统目标”,“非模仿(非现实主义)的作品,例如童话,采用一致、平行的故事世界,并遵循既定的惯例,或者在某些情况下,仅将超自然的成分添加到其对现实世界的其他模仿中”[5]3(6)引文段英文原文是:Mimetic works attempt to depict our world in a recognizable manner;this is the traditional goal of works that strive for realism or verisimilitude.a nonmimetic(nonrealist) work,such as a fairy tale,employs a consistent,parallel story world and follows established conventions,or in some cases,merely adds supernatural components to its otherwise mimetic depiction of the actual world.。大体来说,他对模仿和非模仿的区别主要强调两个概念,一是现实的基本逻辑,一是原来既定的一些惯例。模仿的作品,就是严格遵守现实的基本逻辑,从而形成了一些固定的叙事惯例;非模仿的作品,就是仍然遵守现实的基本逻辑,也遵守既定的惯例,只是加入了一些超自然成分。基于此,我们便可轻易推论出,所谓反模仿,就是要违反现实的基本逻辑,违反既定的一些惯例。综合来看,与阿尔贝等人相比,他更强调非自然叙事对叙述惯例的违反,同样突出了现实逻辑这一基本要素,而基本省略掉了人的认知参数这一要素。
不过,违反自然公理和叙述惯例这种说法,仍会面临极大挑战,一是如何界定文艺领域里所遵循的自然公理和叙述惯例,二是文艺领域违反它们的目的是什么,最终想表达什么。总体来说,理查森对这些方面还是有比较充分的考虑的。他明确指出:“非自然叙事理论是一种关于虚构叙事的理论,挑战非虚构叙事以及与非虚构作品极其相似的虚构作品的规约。”“非自然文本并不试图扩展模仿的边界,而是与模仿的规约‘游戏’。”[4]57“非自然(如同戏仿一样)的一个核心层面就是对模仿规约和非模仿规约的刻意僭越。”[6]91可以看出,非自然叙事的最终目的,不是真的要去违反自然公理和叙述惯例,而是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对原有叙事规约提出一种“挑战”,造成一种“僭越”,形成一种“游戏”,进一步说,就是构成对原有叙事规约的一种“解构”。
很明显,这样的方式,自然会引发新旧形式的冲突,甚至说,非自然叙事的美学意义,就是建基于新旧冲突所形成的美学张力上。如果是这样,非自然叙事理论就很难与陌生化理论相区分了。而他们在论述非自然叙事时,也的确常将二者混淆。理查森说:“非自然叙事还依照流动的、变化的规约,且在每部作品中创造出新的叙事学模式。简言之,非自然叙事导致叙事基本要素的陌生化。”[1]75阿尔贝在对非自然叙事区分出来的两种类型中,都提到了陌生化概念,一是当前看起来并不陌生和已被规约化的非自然叙事,二是那些当前看起来依然陌生和未被规约化的非自然叙事[7]。而且,阿尔贝和海因策在其合著的《非自然叙事,非自然叙事学》一书的“导论”中,更直接将“那些具有陌生化效果的叙事”作为非自然叙事的三个基本定义之一[8]。那么,是否如弗鲁德尼克所批评的那样,“‘非自然’(non-natural)这一术语不仅会在不产生额外合理性问题的情况下保留对比,也会陷入二元对立之中,并以强化模仿而不是逃离模仿的魔掌而告终”呢?[2]128
为此,我们还是从理查森对非自然叙事的定义说起。大体来说,非自然叙事所指,虽然强调新旧冲突,但对新旧形式的界定有其特殊性。所谓旧形式,特指模仿和非模仿形式所使用的形式和叙事手法,而其内核一定是遵循着客观世界基本的物理法则、逻辑原则;所谓新形式,特指对模仿和非模仿形式的违反、僭越和背离等,其内核也一定是对客观世界基本的物理法则、逻辑原则的违反、背离等。而这种新旧形式的冲突,从意图上来说,是为了表达一种反抗,或仅仅是一种游戏,从结果和目的来说,或仅是为了让读者从这种冲突中感受到一种新的刺激和体验,又或许是为了表达一种特殊的情感、心理及精神体验。总体而言,非自然叙事所指,可以归入到陌生化理论的整体框架中,但具体来说,又应是陌生化理论的一个新发展,一种在后现代文化语境中成长起来的新形式。我们从理查森经常说到的两个特殊案例,可以更为清晰地体会到这一点。一个案例是贝克特《莫洛伊》的一段叙述:“午夜时分。雨打窗户。没有下雨,也不是午夜。”同时,这句话又常被简化为“外面在下雨,外面没有下雨”这样的叙述。另一个案例是理查森自己创造的例子,“在一个超自然的世界里,一个人物可能试图骑着一匹飞马登上奥林匹斯山;在一个非自然故事世界里,一个人物可能就像在阿里斯托芬的《和平》里一样,骑着一只巨型甲虫上天直接和上帝对话。”[4]63这个例子,我们也可以用著名的卡夫卡作品《变形记》中人变甲虫的例子取代。
对于第一个例子,学者常将其视为“解叙述”的代表。所谓解叙述,就是先叙述一部分内容,然后又用叙述取消掉前面的叙述内容。以这句话为例,前半句说“午夜时分,雨打窗户”,后半句又说“没有下雨,也不是午夜”,前后两句所说的内容矛盾,并在形式上造成了一种“互相取消”的效果。这种叙述,显然违反了原有叙述的规约,也造成了对物理规则和逻辑法则的背离。但其实,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已经隐含认可了一个前提,即这种叙述是合法的。从逻辑来说,前半句如果是真,后半句就肯定为假,而认为这样的表达前后取消,是因为我们认定前后两句所表达的内容都为真,换句话说,1加-1的结果才是零,而1加0的结果不可能是零。如果两句都为真,我们又认为这样的叙述合法,那么,这样的叙述所表达的意义,就不可能从话语内容本身来确定了,换句话说,这句话符号所指的内容并不重要,即我们完全可以说,“我睡着了,我没睡着”“春天到了,小草发芽了,小草没发芽,春天没到”等等。所以我们只能从这种叙述的形式来确定意义。一般来讲,单纯的形式并不能表达意义,而只有将这种形式放入到了整个形式系统里,才会具有一定的区别意义。换句话说,它的意义,主要来自与它相区别且相联系的形式。这即是说,解叙述的意义,主要来自与之相反的正常叙述形式。其次,这种形式的意义,还主要来自发出者或叙述者。既然认定这种形式合法,而这种形式又不指称任何实质的内容,那么我们一定假定了另一个事实,即发出者或叙述者是在利用这种形式来表达他们特殊的意义。可见,这种叙述形式最终的目的,就是要引发读者去探究叙述形式背后的意义,即发出者或叙述者的意图。整体来看,类似“解叙述”这样的非自然叙事,主要发展出了形式本身的系统意义,同时大大增强了读者的直接参与,更加强化了读者与作者直接的交流及冲突,其理论内涵与陌生化理论是内在统一的,与后经典叙事理论更是一脉相承的。
对于第二个案例,其中提到的两个叙述都可以视为是对超自然世界的叙述。所不同的是,依照理查森对反模仿、非模仿的区分来看,前者属于反模仿叙述,后者才真正属于非模仿叙述或非自然叙事。前者叙述所遵循的逻辑,理查森已作了较为清楚的说明,即那个世界表面上看似与现实不同,或表现出了一个不可能的现实世界,但它的内在逻辑仍然严格遵循着现实的逻辑,仍然是模仿现实,并没有违反现实规则和逻辑。具体来说,在“一个人物可能试图骑着一匹飞马登上奥林匹斯山”这句话里,飞马是超自然的,但一个人骑着马登上山,是完全符合现实逻辑的,只不过从现实的角度来说,一个人骑着马登上奥林匹斯山超出了现实中人的能力范围,但这仍符合人的现实推理逻辑,而骑上飞马登上奥林匹斯山,更是符合人们的正常想象。若按照阿尔贝对非自然叙事的定义来说,这句话第一次出现是超出了人的一般认识,但反复出现或被人们规约化阐释后,能被大家接受了,便转变为一种被规约化的“不可能”,不再具有陌生化效果,就不再是非自然叙事。而后者“一个人物可能就像在阿里斯托芬的《和平》里一样,骑着一只巨型甲虫上天直接和上帝对话”,才真正体现了理查森的非自然叙事定义。因为在人们的认知和想象里,人不可能骑着巨型甲虫,更不可能骑着上天,这样的叙述既违反了现实逻辑,也违反了人们基于现实的推理和想象,自然也僭越或背离了模仿现实的体裁规约。而且,这样的叙述基本不会归入到人的认识领域中也就自然不存在是否符合人的“认知参数”等问题了。同时,这样的叙述从所指内容来讲,仍旧是一种无意义的表达,因为它根本没有确切的所指,而我们仍旧认定这种形式有意义,全是因为有那么一个我们认可且符合现实逻辑原则的内容在,因为这种形式的表达与我们认可的不同,也就具有了意义。可以看出,这种“不同”,从形式上来说,的确做到了对原有叙述形式和规约的违反,但仅能表达出发出者或叙述者的一种“反对”或“反抗”态度,或一种“游戏”或“嘲讽”态度,一种“反抗”或“僭越”的姿态。而仍旧存有对它的更多阐释,可以说应全是基于它的“正面叙述”而发,以及它产生的语境而发,例如由此阐发出的“反政府”“反社会”等意涵,绝非叙述的内容。
但是,在卡夫卡的《变形记》中,其主人公格里高尔突然变成一只甲虫这种叙述,违反了现实逻辑,僭越了原有的体裁规约,但我们并不认为这种形式无所指、无意义,反而认为这种形式向我们传达出了更为深刻的内容,指向了更为隐蔽的现实。当然,这种形式已不再是简单地以一句话、一种形式出现,而是以一个较为自主、较为完整的系统出现。《变形记》中主人公格里高尔某天突然变成一只甲虫,连下床都困难,更别说去干活工作了。他仰卧在床上,虽不能像人那样说话、做事,但仍保留了如人一般的思想意识。这就是说,格里高尔还是格里高尔,只不过说外形变了,因外形变了,其行为能力、做事方式等也改变了。不过,他并不能像真的甲虫那样,自由行走,到处觅食,过着甲虫的生活。随后的叙述,格里高尔虽仍旧是个甲虫,但所写的事情,却全是关乎人的事情,最后所反映的仍旧是关于人的问题。可以看出,甲虫仅仅是他身上不可挣脱的枷锁的一个隐喻,限制和改变了他的行为,却不会限制和改变他的思想及精神体验。枷锁本身是一种隐喻或象征,而甲虫又是枷锁的隐喻或象征,所以甲虫这个物象若想获得确切的意义指称,还是要指向原有枷锁隐喻所指的那部分现实及心理体验。这样看来,它们之间就构成了一个较为明显的上下三层相互贯通的结构关系,而这种关系也可以形成相互作用的三角模式。我们用图示将其表示出来,如下:
一切叙事的本体永远是现实及其逻辑规则,但对它的反映或模仿却可以出现多种层面、多种方式、角度及形式。一般来说,原有的叙事形式更多聚焦于对现实正向的模仿,即使有超自然的想象成分,也是基于现实逻辑而发。而非自然叙事,或者说后现代的一些叙事作品,并没有改变文艺反映的现实内容及其逻辑,而是更多采用了自然叙事的反面形式,从而在形式上造成了对现实及其逻辑规则的违反、僭越。但我们必须指出,这种违反、僭越的成立,必须要有正面作为背景或对立方,抑或是一种文化语境,换句话说,非自然叙事必须依靠自然叙事作为中介或者说通道,才能实现这种特殊形式的意义表达。由此可见,作者、叙述者在做非自然叙事时,必须对自我表达的现实、体验做两次转码,先对现实做一次基于模仿及非模仿的隐喻或象征转码,然后在这种隐喻或象征的基础上再做一次隐喻和象征的转码。当读者阅读文本时,接受的是第二次转码的成果,而要想读懂和了解作者、叙述者表达的意义和意图,则必须还原出这两次转码的过程和初始现象。这就大大增加了阅读的难度,同时也就增加了作品的不确定性,增强了它的可阐释度。显然这种阐释必然大大增强了读者的作用,而读者与文本、作者、叙述者之间的认同、分离、矛盾等,也必然成为文本阅读和阐释的中心。(7)一些学者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所以想从“读者”角色这个角度对非自然叙事理论提出反驳和支持。如詹姆斯·费伦的《修辞诗学、非自然叙事学和模仿、主题、综合的叙事》(舒凌鸿译,《中国文学研究》,2018年第 2期)即从文本中四个读者的角度对非自然叙事观点提出了批评。现在看来,读者在非自然叙事理论中,不仅存在着因阅读的不同阶段而出现的差异问题,还存在着因阅读的不同层面而出现的差异问题,如一些读者只从现实与非自然叙事的关系来理解文本,一些读者只从第一层隐喻或象征与非自然叙事的关系来理解文本等。当然,读者的个体差异也是影响阅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此处不再过多论述。由此来说,如果我们认定这种叙事手法和形式就是非自然叙事的话,那么,非自然叙事自然可以作为后现代叙事理论的一个标杆或代表,恰当反映出叙事理论甚至是文艺理论的新方向。
综上所述,非自然叙事理论的基本要旨,大致可以表述为:
1.非自然叙事是对模仿现实、非模仿现实叙事的一种反动,通过违反现实原则、逻辑规则和既有的叙事体裁规约而达到对原有叙事模式、方法的一种僭越、游戏,或者是一种嘲弄。
2.总体来说,它的理论核心可以归入到陌生化理论中,即通过新旧形式的冲突所形成的美学张力来实现美学效果。同时,它又是基于后现代文化出现的产物,应被视为陌生化理论的新发展,必将成为后经典叙事理论发展的新方向。
3.它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解叙述和反模仿叙事,所谓解叙述,就是在形式上相互取消的叙述,所谓反模仿叙事,就是完全违反现实原则和逻辑规则的叙事。它们共同的表意原理是,彻底脱离开叙述内容和现实所指,主要依靠纯粹的非自然叙述形式与原有基于模仿的叙述形式的冲突和背离来表意,或者仅采用一种与原有叙述形式不同的形式,主要表达出作者或叙述者的一种态度,或反动,或僭越,或游戏,或嘲弄。
4.非自然叙事的表意方式,大体可以分出三个要素,一是非自然叙事形式,二是隐喻或象征叙事,三是现实及其逻辑规则。非自然叙事形式是建立在隐喻或象征叙事基础之上,隐喻或象征叙事又是建立在现实及其逻辑规则基础之上,三个要素或形成上下贯通的互动关系,或形成三角关联的互动关系。
5.基于此,非自然叙事大大强化了读者的作用,增强了读者与作者及叙述者之间的互动,促使彼此之间建立起或冲突或认同等多重丰富的关系,也大大增强了叙述文本的不确定性,增强了文本的可阐释度。由于非自然叙事的核心主旨是“反动”,我们将其称为“反自然叙事”或许更合适些。广义来说,反自然叙事可以包含在叙述形式、内容等方面的陌生化手法中,如理查森与阿尔巴等列举的诸多所谓非自然叙事类型,(8)理查森认为,非自然叙事主要可以从叙述者、叙事故事、叙事再现等方面来进行分类。阿尔贝把“不可能性”作为界定非自然叙事的一个重要标准,主要从叙述者、人物、时间和空间四个方面对非自然叙事作出了说明。理查森的分类情况,大致可参看尚必武在《西方文论关键词:非自然叙事学》(《外国文学》2015年第2期)、《什么是叙事的“反模仿性”?——布莱恩·理查森的非自然叙事学论略》(《文艺理论研究》2018年第6期)中的相关介绍。阿尔贝的分类情况,大致可参看尚必武:《什么是叙事的“不可能性”?——扬·阿尔贝的非自然叙事学论略》(《当代外国文学》,2017年第1期)、李敏锐《非自然叙事学的新模式——评扬·阿尔贝新作<非自然叙事:小说和戏剧中的不可能世界>》(《当代外国文学》,2017年第1期)的相关介绍。多属于陌生化手法;从狭义的角度来说,非自然叙事应与陌生化手法区别开,专指构成了对原有叙事形式和现实原则、逻辑规则的反动的形式和手法,如解叙述,反模仿。通常情况下,人们对反自然叙事的接受,都需要有一个过程,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都会发生如阿尔贝所说的“阐释归化”现象,即将反自然叙事通过一种阅读策略归入到自然叙事的阐释中。(9)可参看尚必武:《什么是叙事的“不可能性”? ——扬·阿尔贝的非自然叙事学论略》(《当代外国文学》,2017年第1期)但狭义的反自然叙事,显然不能规化到自然叙事的阐释途径中,而需要我们在新旧形式的冲突中,更多去探究和把握更为深入且广泛的作者或叙述者的意图,以及经过二次转码后的现实及其逻辑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