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结构、政权建设与利益整合
——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国家与农民关系研究综述

2020-12-13 14:55:27姜裕富

姜裕富

(衢州市委党校 科研处,浙江 衢州 324002)

关于农业合作化运动时期国家与农民的关系问题一直就是中国政治、中共党史、社会学等不同学科关注的话题,当前形成两种不同的分析模式:一是以国家为中心来研究两者关系,用国家权力运行、政权建设、政治动员、全能主义、现代化(现代性)等工具来分析国家是如何控制乡村、如何建构政治秩序的;二是以农民为中心的研究,运用乡土社会、公民权利、农民行为、社会心态、利益诉求等工具来分析农民在强大国家权力面前如何抗争与妥协的。现有的研究成果中更多的是侧重前者的研究。本文梳理近年来国内关于农业合作化研究文献,从农村社会结构变化、国家政权建设和利益整合三个视角来分析国家和农民关系的变化,揭示国家是如何在与农民的互动中实现对社会全面控制。

一、乡村社会结构变迁与各阶层政治地位的形成

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受小农经济和儒家文化的影响,有着“政治国家”和“乡土社会”两套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权力运作体系。在两套体系之间,存在庞大的以乡绅、族长为主体的中间精英阶层,起着联接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功能,中国社会结构形成了国家—乡村精英—农民三层结构。鸦片战争之后,迫于内忧外患,晚清政府启动乡镇自治改革,试图渗透与控制乡村社会,稳定清王朝统治基础。结果乡镇自治改革与废除科举制度一起,破坏了传统社会结构,动摇了帝国统治根基。乡绅寓居城镇,从事工商业,即便隐居在乡村的也不愿意作附属于官僚体制的基层官员。一些土豪劣绅趁机充当了基层官员的角色,原本整合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乡绅阶层功能弱化,反而成为离间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组织。国民政府推动的乡镇自治,力图建立从上而下新的整合力量,结果只能依靠“掠夺型经纪人”的土豪劣绅,也就注定了其乡镇自治的失败结局。杜赞奇认为,“在国家政权深入乡村推行新政之时,它特别需要乡村精英们的密切合作。”[1]但国家缺乏有效的控制乡村精英的力量,又离不开他们的合作,对他们一些行为只能睁只眼闭只眼,“内卷化”“赢利化”的趋势不可避免。新中国成立后,国家认识到乡村精英阶层在政权建设中双重作用,着力于乡村精英阶层的重组,重建有利于国家政权建设的社会结构。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成功法宝之一就是将农村社会结构划分为不同阶层,赋予不同阶层以不同的政治、经济地位,分别采取依靠、中立、打击等不同的策略,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土地改革时期,党中央就制定了“孤立富农,团结中农,依靠贫下中农”的阶级策略。土地改革完成后,地主作为一个阶级已经被消灭,富农被孤立,贫下中农成为农村社会中的领导力量,使得传统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进入乡村政治中心的新精英阶层,成为推动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力量。

对于合作化时期不同阶层的分析,相对集中在以贫下中农为代表的村社干部角色研究。与传统社会中的乡绅一样,合作化时期的农村基层干部在与国家的关系上也出现两面性:一方面必须完成国家的任务,否则会影响到自己的政治前途;另一方面,本身也是农民,自己及家人的一切生存资源必须依赖集体组织来获取。[2]对于合作化时期农村基层干部而言,两种角色发生了冲突。传统乡绅凭借自己的知识、品行和财产来确立个人权威;而合作化时期的村社干部大多缺乏建立权威的知识与财产基础,必须依赖国家权力的支持来树立在乡村社会中的权威。许多基层干部宁愿从国家主义立场来取舍,表达自己对国家的忠诚,换取国家的肯定与支持,反而把农民的利益放在次要的地位来考虑,这正是集体化时期干部强迫农民入社、热衷于办大社等冒进现象的物质与心理基础。农村基层干部热衷于合作化运动,根本原因在于村社干部成为向上负责的主体,而不是代表农民利益的表达机构。[3]粮食统购统销中,完成国家或超额完成国家任务是国家考核干部政治忠诚的标准,但为了保障农民的生存需求,也有许多村社干部通常采取“变通”执行国家政策,实现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平衡。集体化时代国家意志并非是完全控制了乡村社会,乡村干部在处理各种事务中仍然有很大的“自由”空间,能够成为村民利益的代表者。[4]

合作化运动中改变了社会阶层结构,形成了国家中心主义和庇护主义两种模型,对国家与农民互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5]前者以国家为中心来考察合作化运动中国家权力如何影响与控制农民的,后者从村社干部与农民之间的庇护关系来研究国家与农民的互动,两种研究方法都有学者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为了鼓励合作社干部坚持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国家通过各种机制加强对村社干部的教育。通过“反省”[6]“包夹”[7]等机制的运作,干部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在政治运动中的角色,将个人行为与国家意识形态联系起来。但裴宜理认为,中国革命的成功主要源于中国共产党激发了全体民众(包括干部在内)的感情和参与国家政权建设与经济建设的热情,乡村干部在国家与农民之间的角色并不是其关注的重点。[8]其实,裴宜理的情感模式也是要通过村社干部的作用才能得以发挥的。合作化运动中,村社党团干部、积极分子替代传统社会中的乡村精英,国家依靠情感、政治等多重因素来加强对这一阶层的控制,同时也依靠他们实现对农民的影响。弗里曼也认为,村社干部将自己视其国家在地方的代理人,与农民之间构成了庇护关系。[9]所以,村社干部阶层成为国家与农民互动的中间环节,是合作化时期农村政治研究不可忽视的关键角色。学界普遍认为,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通过重构农村的精英阶层,成为国家实现对农村控制的强力支持者。

二、乡村社会变革与基层国家政权建设

鸦片战争以后,国家观念逐渐开始形成,国家与个人、国家与社会、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建构也成为统治者关注的问题。晚清政府进行过乡镇自治改革,最终以失败而告终。国民政府也试图通过乡镇自治运动,改变国家和乡村分立的现状,既要汲取乡村资源,又要维护乡村秩序稳定,实现国家对乡村的渗透与控制,巩固基层政权。事实上,民国时期的国家政权建设,国家权力下沉同时,却也带来了传统乡村结构的崩坏,国家权力试图渗透到乡村社会,并建立起一种新型的国家与乡村关系。[10]杜赞奇以“国家政权建设”为分析框架,探讨了中国国家政权建设与乡村社会的互动关系。通过权利的多元含义,分析乡村社会中构成权利的政治、经济、宗教、宗族各方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将“国家政权建设”置身于这种错综复杂的“权利的文化网络”之中,分析国家基层政权的运作机制及陷入“内卷化”过程。

在革命战争年代,控制和动员是国共两党构建国家与乡村关系的主题,对乡村社会控制和动员能力高低决定了两党在政治角逐中成败。国民党将其主要资源用于城市控制,力图在城市里建立起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和买办阶级的政治联盟,在乡村除了资源攫取以外,没有建立有效的社会组织来实现控制,以致国民党政权缺乏乡村社会基础。共产党则相反,将自己主要力量集中于乡村社会,在农村积累了强大的力量,最终推翻了国民党的统治。

共产党如何在乡村社会中建立并巩固国家基层政权是学者关于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国家与农民关系变化的主题之一。普遍认为,通过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中国共产党解决了土地分散、工具匮乏、技术落后前提下小农生产的困境,使得农民生产和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通过民主建社提高了农民的政治地位,在乡村社会中确立了政治权威,农民对新生政权高度认同。张静却认为,现代公共组织的行为规则在乡村社会并未普及,乡村社会政治并没有成功地将村民的认同从地方层次转向国家。[11]也就是说,农业合作化并未真正实现从以家族和地缘为基础的乡村社会认同到国家认同的转变。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也是国家和农民共同成长的互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农民和国家相互依靠,又相互冲突,在博弈中促进了国家政权建设,也促进生产关系的调整,从而影响国家的现代化建设。[12]刘金海认为,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建立了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13]农业对国家工业化建设奉献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提供了原料与市场。据统计,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民通过工农产品的价格“剪刀差”为工业化提供资本积累和市场、为降低工业成本而提供廉价而充裕的原材料和劳力、无偿提供土地资源等方式,至少为国家工业化建设提供了17.3万亿元。[14]国家工业化的过程,其实就是中国社会中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演变过程,凭借国家的行政权力,划分了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二元经济,国家工业化战略使得农民成为附属于国家的阶层。同时,为了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农民又卷入了一场与以人身和财产为核心的关系重构之中。结果是农民在人身和财产各方面被国家在农村的代理组织—合作社(随后演变为生产大队、生产队)—所控制,在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关系中,集体依附于国家,农民依附于集体和国家。有学者从社会关系演变的视角了考察改革开放之前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类型,认为近代以前是国家与农民的相对分治阶段,新中国成立以前是从相互分立走向国家控制农民、国家与农民关系亲密阶段,改革开放之前是国家对农民的全面控制阶段。[15]

纵观整个中国的历史,土地问题是国家政权建设和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核心问题。有学者认为,在唐代大多数时间里,国家通过制定合理的土地和赋税政策来保障民生,保持稳定的税收,抑制土地兼并。[16]也有学者认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分别是土地、治理、民情问题,可以用“土地—治理—民情”框架分析国家政权建设中的国家与农民关系问题。但中国农民的土地归属问题,不是基于契约获得的,而是革命后由国家无偿分配的。尽管在土地改革中为了动员农民揭露地主阶级剥削的残酷性来说明旧政权的反动性,提出“谁斗谁分”的口号,这不等于土地就是农民与地主斗争的胜利果实。既然土地是国家给予的,国家什么时候收回,也是国家的权力。对此,农民的心态是复杂的,农民对合作化运动的态度也印证这个事实。合作化时期失去对土地控制权的农民陷入全面被控和依附于国家的境地。[17]以土地为中心的革命彻底摧毁了传统乡村社会精英,在国家与农民之间再也没有一个可以进行利益再分配的中间结构,替代的乡村组织不再是乡村社会的代理人,而是国家力量在乡村社会的延伸,不再有乡村社会的内生利益整合能力。[18]合作化运动中失去土地支配权农村社会各阶层,在人身、物质、精神上完全从属于国家,国家实现对农村社会的全面渗透和控制,重构了国家基层政权体系,为以后更大规模的政治运动奠定了意识形态、经济资源和社会心理基础。

三、利益整合与乡村社会政治化

合作社本身就是一个经济性组织,在经典作家的论述中,认为这种组织经过改造以后可以成为落后的农业国向社会主义国家过渡的载体。前苏联依据过渡理论进行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虽然出现了较大的挫折,却也成功地实现了对传统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农民经济同社会主义工业之间的紧密联系。[19]国民政府曾经也发动合作化运动来整顿乡村经济社会秩序,终因国民政府基层组织的腐化而失败。土改以后,为了遏制农村社会可能出现的两极分化和自发资本主义势力的严重化,通过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农村建立了集体经济所有制。在国家和农民之间嵌入一个新的集体组织,用来调和国家、集体、农民三重利益结构。

土地改革完成以后,农村社会各阶层利益开始分化,一是主体多元化,中农化趋势明显;二是利益实现途径多元化,农村社会借贷、商业、手工业迅速恢复;三是利益观念的转化,添置农具、扩大生产,发家致富思想在小农中盛行。农村社会利益结构适度分化对于刺激生产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在当时中央领导层中认识却不统一。以刘少奇为代表的一方支持适度的分化,而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占主流的一方却更关注农村利益分化带来的消极后果。[20]中央加速推进了农业生产互助运动,将农业生产合作社作为防止农村社会分化的组织形式,把党团建设、社会秩序、社会保障、婚姻家庭、卫生、教育等事业高度整合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之中,把合作社建设成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一体化的农村政治组织。

许昀认为,国家与农民在一定社会结构中的互动关系,其核心是利益关系。[21]在合作社内,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总的原则按照国家—集体—个人顺序依次分配,国家直接给合作社下达征购计划,通过农业税、公粮、余粮等形式优先从农民那里获取资源。集体在上交国家部分、扣除农业成本之后,再通过提取管理费、公积金、公益金等形式扣留部分收益,一般都在10%左右。剩余的是分配给农民的基本口粮和工分分红。一般情况下,基本口粮有保障,工分分红多少视合作社收益而定。如果遇到灾荒之年,三方分配数量会相应下降。在三方利益博弈中,地位是不对等的,国家和集体利用强势地位无偿占据农业剩余,积累了公共财产,农民只能维持基本生活资源。一旦发生粮食危机,会引发合作社的危机。合作化运动期间,全国各地发生的退社、闹社事件,主要根源在于粮食统购统销政策过度侵害农民的利益,[22]本质上反映的是合作社在处理三者关系中忽视了农民的根本利益,即农民的生存危机,由此引发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不信任。

在集体产权的建构中,国家政治渗透到乡村社会的各个方面,“由此开启了真正以社会资源权威性分配为核心的村庄政治”。[23]农民对这个过程抱着复杂的心态,加入合作社能获利就积极参与,合作化带来收入下降则闹退社,甚至影响到政治认同。[24]在这一过程中,执政党对复杂的利益矛盾有比较清醒的认知,妥善地处理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减少了社会利益矛盾冲突,维护了社会的稳定。[25]

处于各种利益关系接点上的村干部,绞尽脑汁在国家、集体、社员、自身各种利益博弈中寻找平衡点。农村基层干部对国家控制的反应亦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他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完成上级交代的任务,否则就是失职,会丧失自己的政治前途。另一方面,作为直接与农民打交道的农村基层干部,他们大部分本身就是农民,如大队、生产队干部,国家不给发工资,其口粮和误工补贴等都在生产队领取,而那些拿工资的公社干部,其亲属也大都是农民。故他们在落实国家政令时,还需考虑农民的利益和要求,否则就既难以受到拥戴,自身利益也受损害。[26]村社干部千方百计照顾社员利益的措施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农民与国家之间的紧张关系,避免了合作社分配制度可能带来的社会混乱。

在乡村社会日益政治化的压力下,村社干部这种“两全其美”的策略并不总是成功的。在农村开始实施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以后,农民觉得自己劳动剩余基本上被国家征收了,这是国家对自己利益的侵害,因而采取消极抵抗的对策,许多村社干部也持同样的态度。粮食统购统销政策首先对农民经营自由权的侵害,为了保证城市和工业领域的粮食供应,严格限制种植经济效益较高的其他作物;其次是粮食市场被垄断,受制与工农产品“剪刀差”价格机制,只能与国家进行不公平的交易。再次是对农民再生产能力的破坏,高额的征收指标削弱了农村扩大再生的能力。结果是农民利益受损严重,农民无法依靠自己力量来摆脱贫困的贫穷。[27]面对各级领导和农民的抵制,毛泽东曾经以“大仁政”与“小仁政”的比喻来劝告各级干部要善于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矛盾:照顾农民是小仁政,发展重工业、打美帝则是大仁政,要小仁政而放弃大仁政,就是帮助美帝。[28]

但是,无论意识形态多么吸引人、动员技术多么高超,如果缺乏生活经验的支撑,人们也难以持续参与到生产中。合作社生产中的付出与收益的不平衡,导致合作社生产中的消极怠工、对公共财产的冷漠、收益分配中的瞒产私分常常发生。各级干部只能依靠行政命令、指标管理和政治运动等方式加强对生产的管理,直接生产者的需要却被忽视了。被政治社会动员起来的劳动热情,逐渐为弄虚作假、舞弊营私、消极不安所替代,以此来应对国家的控制和保障自身利益。[29]在农民微弱且坚韧持久的利益表达压力下,国家不断地调整和完善统购统销政策,并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实现双方的“利益整合”,冲突得以调适和缓解。[30]在政治社会化情况下,真正的利益需求即使被强大的政治热情所掩盖,也是暂时的。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最终还是要在具体的事务上体现出来。国家对农民的建构,尊重、保护农民的利益,才有可能实现互相建构。[31]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国家与农民关系从多元互动走向了单向的依附关系,标志着农民完全被国家控制在土地上,成为国家计划生产中的一个棋子,失去了独立性的农民,无论在经济生产还是社会生活方面都没有自主权,只有完全融入国家政治生活,似乎才能找到展示的平台。“人民公社化”运动、“大跃进”运动、“大炼钢铁”运动、“四清”运动、“文化大革命”等接二连三的政治运动,农民都以极大的热情参与其中。农民的政治参与越是频繁,建立性越是消失在政治的海洋中,分不清哪是主动的、积极的,哪是被动的、消极的,却有一个不争的事实:那就是失去了对个人真实利益的诉求。其实,失去了独立性的农民遇到日常生活政治化的时代,除了参与国家主导的政治运动,几乎没有其他替代性的自主选择机会。

四、结语

社会结构变迁、国家政权建设和乡村利益整合为合作化运动中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变化提供了不同的分析视角,但也存在着许多不足:一是从研究向度上看,已有的研究大多侧重于国家政策推进对农民的影响来分析,农民只是被动地接受国家单向度的力量,缺乏农民如何影响合作化政策实施的研究。其实,在合作化运动基层中,并非是简答的命令与服从关系,在农业合作化政策实施中,因为农民的抵制不得不进行调整,但关于农民如何影响国家政策的研究是缺乏的。二是从研究方法上,大多从宏观的政治学视角分析国家与农民关系,缺乏从农民日常生活变化的社会史角度来研究。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在引入中国学术研究之后,对研究国家与农民关系变迁有很强的解释力,但以国家政权建设为中心的乡村社会变革,将乡村社会变迁视为从属于国家政权建设的后果,忽视了社会变迁的内在因素与主体特性,尤其是无法从乡村社会的主位来考察国家与社会关系。[32]以中国农民为社会变迁主体来考察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变化,考察合作化政策形成、推行、调整等过程中,农民是如何理解、接受或抵制国家政策的运作,以农民为中心来揭示合作化运动的将成为国家与农民关系、乡村社会变迁研究的方向。三是从研究资料的挖掘应用上,多数的研究资料局限于已经公开的基本资料汇编中,对各地农业合作化运动中丰富的档案资料研究不足。而且,这些公开的资料汇编大多也是从合作社政策实施视角来编排的,对各地农民如何行动的资料并未收录其中。四是对农业合作运动中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变化缺乏整体性研究,已有的成果中大多反映的是互助组、初级社或高级社某一阶段的关系模式,整个农业合作化运动进程中国家与农民关系经历了从和谐到危机、再调整到巩固,经过了多回合的博弈过程,对于不同阶段的关系变化及其根源缺乏研究,特别是从农民主体地位来研究这种关系的变化成果更少。所以,从社会史角度可以更细腻地刻画宏观的政治运动的微观过程,从农民的视角来分析国家、乡村精英与农民之间的互动关系,可以进一步理解农业合作化政策是如何影响农村的、政策是如何被变通的、农民是如何理解国家政策的等问题,更能清晰地揭示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