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胜利
(吉林大学 创新思维研究中心,吉林 长春 130012)
近年来国内诞生了与实践辩证法迥然不同的精神辩证法理论。精神辩证法的出现标志着辩证法理论研究方向和重点的转移,即人们对辩证法理论的认识已经由实践基础转向精神层次,转向对人们改变周围现实世界创造力量根源性问题的反思和追问。精神辩证法主要运用系统方法探索精神(意识、思维和心理)奥秘,认为精神是在人脑神经系统基础上突现形成的高层次系统,这个高层次精神系统在自身内因与外因的相互作用下完全能够自己运动、发展,推动精神系统自我运动、发展的内在本质力量就是人们改变自然与社会的创造力量。[1]1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掀起了全国性的真理标准大讨论。有人认为实践,也只有在实践中人们才能发现理论正确与否,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真正标准。有人认为真理标准的讨论背离了毛泽东思想,是对毛泽东既定方针和路线的否定。支持者认为,实践检验真理的标准的讨论深化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是对毛泽东思想的准确解读和全面继承,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不符合实践的思想、路线和方针必须及时改变、彻底否定。这场真理标准的讨论不仅对于解放思想、冲破束缚起到了积极的巨大的推动作用,而且也促使人们开始把生活实践作为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出发点。
在真理标准大讨论背景的影响下,我国理论工作者开始反思前苏联模式哲学教科书,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文本的研究和解读,认为实践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首位的核心观点,强调面对生活、立足实践重新理解和看待马克思主义哲学。坚持从实践出发解读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者认为,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就已明确表明了自己的哲学宗旨是“改变世界”,而旧哲学只是“解释世界”,批评旧唯物主义“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没有注意到周围环境的改变是能动的“革命的实践”活动的结果。[2]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应该是以改变世界为目的的实践的哲学,而不是那种从直观角度出发纯粹解释世界的哲学。确立了实践论的思维方式之后,人们开始以实践观点为基础建构哲学理论,并从实践出发解释人和周围现实世界的关系,认为劳动、实践是人的全面本质,周围现实世界的改变是人们不断劳动、实践的结果,劳动、实践是人类社会和人不断前进向前发展的根本推动力量。
应当承认,与苏联模式哲学教科书相比,实践哲学不再是见物不见人,不再只是客观规律,而是从能动的劳动、实践出发理解人和人类社会,把劳动、实践看成是人和人类社会的本质及不断发展的根本推动力量。我们认为从创造角度把劳动、实践理解为社会的本质还是符合逻辑的,但把劳动、实践看成是人的全面本质却与唯物辩证法的普遍联系原则明显冲突。在普遍联系的观点看来,事物都是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的有机结合、辩证统一。内部各要素的相互联系形成事物的内在本质,外部因素的相互联系形成事物的外在本质。也就是说,事物的本质包含内在本质和外在本质两个方面,是内在本质和外在本质的辩证统一。大家知道,人的外部联系是在劳动、实践中形成的,劳动、实践在逻辑上只能是人的外部联系的本质,因而,作为外在本质的劳动、实践是不能代替人的内在本质成为人的全面本质的。既然从普遍联系角度看人,人的本质包含内在本质和外在本质两个方面,那么劳动、实践就只能是人的本质的某个方面,而不是人的本质的全部内容。因此,把劳动、实践规定为人的全面本质存在以偏概全、有失妥当。当然,实践哲学也没有从普遍联系观点出发告诉人们何谓人的内在本质,以及内在本质和外在本质之间的关系。如果解释不清什么是人的内在本质,那么把外在的劳动、实践看成是人的全面本质就存在逻辑不严密的情况。[1]136-144
在现实生活中,没有人会否认实践是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创造性活动,也没有人否认精神因素在这种创造性活动中的作用,但对精神因素重要性的论述却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实践哲学以实践活动为支点宣扬改变周围现实世界,认为实践是人和人类社会的本质,并把实践提高到人和人类社会推动原则的高度,进而提升出以实践为动力原则的实践辩证法理论。[3]但是,实践哲学却解释不清实践是如何发生的问题,更回答不了实践活动中人的创造力量来源于何处等重大哲学问题。这两个问题就如同当年爱因斯坦创立相对论时的“两朵乌云”,成为实践辩证法走向更高形态辩证法理论的突破口和生长点。
精神辩证法的主要观点是精神在自身内因和外因力量的共同推动下能够自我运动、发展,但精神的自我运动、发展不是黑格尔的那种可以脱离人身的绝对精神的自我运动、发展。与黑格尔明显不同的是,这里的精神正是在依赖人身和人脑的过程中实现了自我运动、自我发展。不少人都读过毛泽东的《矛盾论》,也了解《矛盾论》所强调的那种由于内因和外因相互作用的辩证法的运动观,但人们却往往忽视这种由于内因和外因相互作用的过程就是事物的自己运动、自己发展的过程。也就是说,不少人尽管知道内因对于事物运动、发展的重要性,却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内因推动事物运动的过程就是人们常说的事物自我运动的观点,以致于当你提出精神会自我运动、发展时这些人表现出难以理解的惊讶。实际上,精神辩证法呼吁确立的精神会自我运动、发展的观点其实就是说现实的人的精神能够在自身内因和外因力量的共同作用下实现自己运动、自己发展。
事物的本质或内部联系就是决定事物之所以是该事物,从而推动该事物自己运动、发展的内因自我否定力量。当然,没有人否认精神是与其他事物根本不同的。也就是说,没有人否认精神具有决定精神之所以是精神的内在本质或内部联系。如果不否认精神具有决定精神之所以是精神的内在本质或内部联系,那么就必须承认精神内部蕴含有内因力量,必须承认精神在自身内因和外因的共同推动下能够自己运动和发展。《精神辩证法》分别从矛盾、联系和系统等三个方面论证了精神能够自我运动的辩证观点。在这三个方法中,系统方法是建立新的精神观点的核心方法,并且系统自组织原则成为该书论证精神会自我运动的最有力的根据。正如我国系统辩证法研究者所讲的那样:“辩证唯物主义的‘事物自己运动’原理是关于系统自组织理论的哲学概括,自组织理论是这一哲学原理的科学表达形式。”[4]在系统论观点看来,不仅自然界、人类社会是以系统方式存在的,而且人类精神也是以系统方式存在的。如果我们承认人类精神也是以系统的方式存在的,那么就应承认以系统方式存在的精神也能够在自身自组织力量的推动下自己运动、自己发展。
面对还原论方法的局限性,美国著名神经生理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斯佩里教授认为精神、意识是在人体脑神经系统基础上突现形成的高层次系统,这个高层次系统可以向下支配、控制低层次系统。[5]82-85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教授高度赞同斯佩里的观点,认为把精神理解为建立在人体脑神经系统基础上的高层次系统的观点不仅与辩证唯物主义原理相一致,而且合理解答了精神为何能够通过神经系统向下支配、控制低层次的人的形体的问题。[5]478任何劳动、实践活动的发生都是以精神能够支配、控制人的形体为逻辑前提的。只有精神首先能够支配、控制作为低层次的人的形体和四肢,才会有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劳动、实践活动发生。如果精神不能支配、控制作为低层次的人的形体和四肢,那么就不会有人的任何有意识、有目的的劳动、实践活动发生。但是,由于实践哲学把人脑与精神的关系看成是“主从”关系,即人脑处于“主要”地位、精神处于“从属”地位,因此,从这种“主从”逻辑出发是无法解释、说明处于“从属”地位的精神为什么能够通过处于“主要”地位的人脑支配、控制人的形体的问题。系统论认为,高层次系统虽然是在低层次系统基础上突现形成的,但高层次系统产生后却能对低层次系统起支配、控制作用。因此,当我们运用系统方法研究精神,把精神看成是人脑神经系统基础上突现形成的高层次系统时,精神作为高层次系统完全能够通过人体大脑神经系统支配和控制作为低层次人的形体系统,精神为何能够支配、控制人的形体的问题也就在逻辑上得到圆满解答,有关劳动、实践如何发生的问题也就能够自圆其说了。[1]75
当然,系统方法的运用也告诉我们,精神就是人体内部各个不同层次的子系统有机结合、相互联系形成的新质系统。这个新质系统以“驾驶员”的身份处于人体最高层次,构成人的内在本质。[1]137-139精神作为人的内在本质足以说明实践哲学把实践看成人的全面本质并不准确,也至少说明实践哲学对人的本质的界定存在很大的缺陷和不足。当代著名物理学家史蒂芬·霍金由于患有肌萎缩脊髓侧索硬化症而全身瘫痪。他的脖子几乎不能支撑脑袋,甚至面部表情都很难控制。除了自己的思想和观念,霍金没有任何行为能力,也就是说他丧失了正常人的劳动、实践能力,但是霍金仍不愧是世界上最伟大的物理学家,仍然具有超越常人的创新能力,可是按照实践是人的全面本质的观点却根本解释不了霍金现象,甚至出现霍金由于丧失实践本质而不再是“人”的荒谬结论。但是,如果把人的本质看成是内在精神本质和外在劳动本质两个方面,那么即使霍金失去外在劳动、实践本质,他仍然还具有内在精神本质,仍然还是活生生的现实的“人”。也就是说,人的本质包含内在精神本质和外在劳动本质两个方面的观点合理解释了生活中的霍金现象。
哲学理论之所以与神学理论不同,就在于神学理论认为世界不同质的事物是神创造出来的,而哲学理论,特别是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新质事物是旧质事物内因和外因相互作用质变而来的。当然,这里内因是第一位的根本原因,外因是第二位的辅助原因。只有内因首先自我变化了,外因才能通过内因促进事物发生变化。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曾批评形而上学的观点只是“简单地从事物外部去找发展的原因,否认唯物辩证法所主张的事物因内部矛盾引起发展的学说。因此,他们不能解释事物质的多样性,不能解释一种质变为他种质的现象”,“不能说明事物何以有性质上的千差万别”。[6]毛泽东以“三个不能”告诉人们外因论无法解释和回答新质事物是如何被创生的问题,认为作为内部矛盾的内因决定着新质事物的产生。也就是说,如果事物不首先具有内因,不具有内部的自我否定力量,那么旧事物是不可能质变为新质事物的,世界中也就不可能有千差万别不同质的事物存在。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都基本承认人的创造能力来源于精神。但如果人的精神不具备内因,不具有内部的自我否定力量,仅仅依靠《实践论》中实践决定认识的逻辑,人的思想、观念能改变吗?如果缺少内因自我否定力量,人的思想、观念就是僵死和无法变化的,自然也就不会有改变世界的创造能力表现出来。我们并不想否认《实践论》中实践决定认识的观点,但我们认为实践决定认识必须建立在精神具有内因基础之上,否则,实践是不可能推动人的思想、观念变化的。因此,要发挥人的创造能力改变周围现实世界,必须首先承认精神的内因作用,承认精神内部具有自我否定力量。
其实,不论精神辩证法还是实践辩证法都强调发挥人的创造力量改变周围现实世界,但对人们创造力量来源何处的看法却出现了分歧。实践辩证法认为人的创造力量来源于劳动、实践,没有比劳动、实践更为根本的逻辑基础,而精神辩证法则认为人的创造力量来源于比劳动、实践更为根本的人的精神本性、精神内因,没有精神对形体的支配和控制、没有精神的内在自我否定力量就不会有人的改变现实世界的创造力量表现出来。这是精神辩证法与实践辩证法在人的创造力量来源于何处的问题上最根本的不同。在逻辑上,如果说用实践作为内因解释社会历史运动还行得通的话,那么用实践作为内因解释精神运动就行不通了。但是,有人就偏偏要用实践作为内因来解释精神的运动、发展,还说精神是实践作为根本力量推动的。[7]问题是,内因就是事物的本质和内部联系,决定事物之所以是该事物并与其他事物相区别。实践是精神的本质吗?不是。实践是精神的内部联系吗?也不是。实践既不是精神的本质,也不是精神内部联系,实践如何能够作为内因推动精神的运动、发展?我国著名哲学家高清海先生认为人的实践活动的“创造本性离不开人特有的精神、甚至就是直接发源于人的特有精神。”[8]
正如牛顿力学可以解释宏观物体运动现象,而无法解释微观物体运动那样,解释微观物体运动则需要相对论理论。我们认为如果把劳动、实践理解为创造的根源,实践辩证法确实可以在某种范围解释宏观社会历史现象,但却不能解释个人本质及精神创造问题。也就是说,实践辩证法只能适用于宏观社会历史领域,并不能适用于解释和说明个人本质及精神领域的问题,个人本质及精神创造问题的回答需要运用精神辩证法理论来阐述。但是,有不少人却片面认为实践辩证法能够解决所有现实生活问题,不论宏观的社会历史领域还是相对微观的个人精神领域的问题都能够解释清楚,看不到实践辩证法与精神辩证法有着各自的适用范围。在辩证法的发展过程中,辩证法理论基本上都有对应的学科基础,这是辩证法理论摆脱猜测性质与科学接轨的最主要表现。比如,自然物质辩证法对应的有物理、化学等;系统辩证法对应的有系统科学和自组织科学等;精神辩证法对应的有心理学和思维科学等。唯独实践辩证法没有相应的学科基础,仅仅依据历史上的有关论述建立起来的,而不是依据学科基础、辩证法原则建立起来的。
尽管实践哲学宣布自己的哲学与旧哲学的不同就是突出要求改变现实世界,但由于其否认精神具有内因作用,否认精神内部蕴含有自我否定力量,因而实践哲学必然陷入自相矛盾、相互冲突的尴尬境地。而精神辩证法由于承认精神的内因力量,承认精神内部具有自我否定的推动力量,因而在人的创造能力的根源性问题上显然比实践辩证法更为深刻且更具逻辑性。所以,要改变周围现实世界,必须首先承认精神的内因作用,承认精神内部具有自我否定的推动力量,承认精神在自身内因和外因的共同作用下能够实现自己运动、自己发展,否则理论必然由于自相矛盾而陷入困境。马克思曾说:“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9]
我们认为精神辩证法不仅是对实践辩证法的超越和扬弃,而且是时代创造精神的深层次呼唤,它能够回答实践辩证法难以回答的众多现实理论问题。精神辩证法之所以作为时代创造精神的深层次呼唤能够超越实践辩证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深化了对精神能动性的认识。承认精神具有能动性而否认精神能起内因作用是实践哲学的基本观点。但是,在辩证法的观点看来,事物是靠内因和外因相互作用而运动的。只有作为“第一推动”的内因首先变化,作为“第二推动”的外因才能通过内因影响事物运动。也就是说,事物只有在具备内因并且在内因首先变化的情况下才能运动,也才能具有能动性表现出来。没有内因作用,没有内因的首先变化,事物就是僵死的,事物是不可能运动的,更不可能有能动性表现出来。所以,实践哲学承认精神具有能动性同时又否认精神能起内因作用是与自己宣扬的辩证法的观点相矛盾的。
第二,加深了对精神运动观的理解。在哲学上人们把运动划分为机械、物理、化学、生物、社会和精神等若干种形式。我们的问题是在前五种物质性的运动都是因自身内因和外因相互作用而自我运动的情况下,人们如何能够单独推导出精神运动不是依靠自身内因和外因相互作用的自我运动?如果精神运动不是因自身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推动的自我运动,那么不仅辩证法的运动观会受到人们的质疑,而且恩格斯的“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精神同属于一个运动、变化过程”[10]的论断也是不能成立的。因此,对精神会自我运动的论证不仅深化了人们对哲学上所讲的运动内涵的认识,而且加深了人们对精神运动本质的理解。
第三,解释了实践发生的机制问题。实践哲学尽管把实践作为其建构理论体系的基点,但却解释不清人的实践活动是如何发生的问题。人的实践是人的形体和四肢参与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只有在精神能够首先支配、控制作为低层次的人的形体的情况下,人的四肢参与的有意识、有目的的实践活动才能够发生。当我们把精神看成是人脑神经系统基础上突现形成的高层次系统时,精神为什么能够支配、控制作为低层次的人的形体和四肢的问题就能够得到合符逻辑的解答。因为按照系统论的观点,高层次系统在低层次系统基础上突现形成后能够对低层次系统起支配、控制作用。所以,在形体系统基础上突现形成的高层次系统——精神完全能够支配、控制处于低层次的人的形体和四肢。
第四,回答了人为何具有创造能力的问题。我们认为具备创造能力是人们改变世界的逻辑前提。如果人没有创造能力,那么人是无法改变世界的。实践哲学虽然突出强调实践改变世界的功能,但却回答不了人为何具有创造能力的问题。大家知道,在辩证法的观点看来,事物的内因力量就是催生新质事物的创造力量。如果承认精神内部包含着内因自我否定力量,那么就应承认精神不仅具有能动性而且具有创造性。这样以来,人的创造能力的根源性问题就能够得到合理解答。正是由于精神内部包含着自我否定力量,所以人才会有改造自然、改造社会、改造人自身的巨大创造能力表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