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惊天
(《人民法治》杂志社,北京 100010)
“王某某涉嫌猥亵儿童案”中,被告人聘请的辩护律师多次向媒体发声,其言论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反响和质疑,社会舆论几乎是“一边倒”的负面评价。刑事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本身是法治社会的常见现象,该案引起舆情声讨的原因并不在于该案辩护律师的语言能力不强,也不是由于其论辩能力不足,而是其在发言中所表现出来的价值观有严重问题,甚至与主流价值观相悖,引起公众的反感和抵触。这不是语言或文字的技巧问题,而是缺乏正确价值观的引领所致;这不仅仅是舆论批评辩护律师的原因,也是中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存在缺陷和不足的深层次原因。
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实质是在特定时期社会现实基础上构筑了一种普遍性的社会共识和伦理诉求,其中有两个关键词:社会共识和伦理诉求,二者对于全社会发挥着价值引导和言行规范的作用。尽管人们日常生活中或许觉得主流价值观是一个抽象空泛的概念,距离自己很远,但在具体个案分析时可以看出,价值观绝不是一句空话,它事实上是人们作出行为选择、决策、问题分析时的总开关和总导引。从法治角度来看,需要让价值观来指导法治实践,通过法治实践确保良法善治的方向不偏离、不越轨,让价值观引导、约束人们的行为选择,让人们对主流社会价值观念的追求内化于心、外化于形。
当今世界范围内,各国对于未成年人给予特殊司法保护是一种普遍做法和潮流,这也意味着这种具有国际性的价值观念中形成的伦理诉求与社会共识已经达到了一定的高度。中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到底存在什么问题?通过此次事件,笔者认为大致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问题:一是对于未成年人保护这样一种国际性的主流价值观,中国在渗透到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还存在明显不足;二是从这次舆情可以看出,社会公众对这件事情的整体评价是主张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总之,从国际和国内两个维度,得出的结论是大致相同的。
该案涉及不少事实争议,这些事实对于定罪量刑有直接影响,限于资料有限笔者不宜评断一审法院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但事实争议状态在审判实践中是一种常态现象,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罗森贝克所言,很多案件法官无法形成内心确信,法院几乎每天都出现这样的情况。为了让事实真伪难明案件的裁判结果能够得到大多数民众的认可,就需要从价值和利益层面来审视和指引审判工作,就是要有价值选择与利益衡量。因此,如果该案后续要进行改判,在法律条文上还是有很多技术处理空间的,但这并非文章主题,在此不再赘述。需要强调的是另一个问题:在该案中,笔者也是支持对被告人处以更重的刑罚,但是大家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单纯的严刑峻法在历史上被证明并不是一种完全成功的手段,未成年人保护更加需要的是一套综合体系的应对。笔者认为,有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明确立法导向。从立法层面,要把法网织得更密一些,对惩罚的力度要更大一些。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需要进一步健全,要加大保护力度,加大惩罚力度。立法需要围绕这个导向进行一些改变或者进行一些调整。
第二,落实配套制度。例如,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援助、心理辅导以及保护受害人个人隐私,避免造成二次伤害;可以研究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对未成年人提供长期、专业、系统的救助,等等。
第三,建设综合体系。未成年受害人的司法保护不仅仅是严密立法和作出公正裁判,还涉及其他方方面面的工作。有必要完善未成年人社会综合预防保护体系,因为这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如进一步完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强制报告制度等。系统性建设,需要有一种系统性、体系性的思维去指导未成年司法保护工作,这一点很重要。
第四,加强安全教育。尤其是加强家长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资料显示,留守儿童遭受性侵的比例更高,这实际上是因为缺乏家长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所致。目前系统的家庭安全教育尚显不足,如何预防性侵等相关材料和培训也非常匮乏。
第五,加大宣传力度。要增强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识,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明朗的天空。社会文明程度越高,对性侵幼女的容忍度也就越低。不少类似案件频发,一定程度上与以往社会宣传力度不够、重视不足有关。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非常重要,这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要素。实际上,在此类案件中,刑罚的轻重并不是关键问题,仅是体系中的一环,关键在于是否形成了系统化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人们可能需要跳出个案司法裁判之外去考虑问题,一方面,以价值观引领梳理上下游制度以构建完整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体系;另一方面,以价值观引领探求超出法律文本之外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社会支持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