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法律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2020-12-12 22:36王公义
关键词:对性保护法检方

王公义

(中国行为法学会 理论研究部,北京 100010)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关于“王某某涉嫌猥亵儿童案”的一审判决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一审判处的5年有期徒刑,引发公众的广泛争议和讨论,也引起法学界关于中国《刑法》对猥亵儿童犯罪行为制裁惩罚力度方面的思考。中国《刑法》上的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这是一种非常恶劣的犯罪,可以对幼童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身体伤害,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造成了严重并且不可恢复的身体伤害;二是心理伤害和精神创伤,据媒体报道,该案受害人已经出现明显的精神问题;三是人格尊严伤害,该案势必严重影响受害人的顺利成长,自卑感甚至会伴随终生,也不排除成年后依然背负舆论压力的可能性;四是引起亲属痛苦,该案受害人母亲也受到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对女儿的歉疚感和自责感也将伴随终生;五是造成社会不安,这也是该案引起轩然大波的原因,被告人拥有普通人无法企及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假如有人凭借权势就能为所欲为,那么对所有人都将构成现实威胁。

从该案一审判决来看,中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确实存在刑罚过轻问题,首先体现在立法层面。中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从该案的裁决来看,虽然已是在猥亵儿童罪范围内顶格处理从重处罚,但仍不能够满足公众的期望,难以平息民愤,因而引发广泛关注。法律是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安全的支柱,如果因立法问题造成了公众的普遍不满,立法者就需要考虑立法的利益是否平衡、刑罚是否相适了。

观察中国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立法,法律对性侵害幼女、未成年人,确实存在偏轻问题,似乎是一部“穿着儿童装的成年人立法”,并没有真正照顾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特别是忽视了未成年性侵受害人在精神、心智方面的伤害终生无法抹灭的恶劣后果。因此,需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进行特别立法,加大对犯罪打击的力度,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能够顺利成长,使心怀不轨者在极为严厉的司法制裁的威慑下望而却步,不敢伸手。

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一部基本法律,存在一些亟待修改完善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对监护人监护不力甚至侵害监护对象的管理及惩罚力度不够;二是对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的管理及惩罚力度不够;三是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从业人员性侵、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惩罚力度不够;四是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影响身心健康的管理及惩罚力度不够;五是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六是立法整体对性侵害、虐待、暴力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打击力度不够。中国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条款较为抽象笼统,整体而言是一部宣言式的法律,规范惩戒的功能尚不够、力度尚不足,从震慑犯罪分子的角度来看,似乎是一头“没有牙齿的老虎”,亟待进行深度修改。

不妨比较中美两国对未成年人侵害行为的惩罚力度。2016年,美国南加州3名中国留学生施虐同胞案在洛杉矶波莫那高等法院宣判,涉嫌绑架、殴打和折磨同学的3名中国留学生被分别判处6~13年的监禁。三人都与检方达成认罪减刑协议,分别获刑13年、10年和6年,检方撤销了对三人的折磨罪(Torture)的指控。三人罪名为绑架(Kidnapping)、攻击(Assault)以及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Great Bodily Injury)。值得注意的是,这还是被告人在和检方达成认罪减刑协议以后的判罚,假如被告人和检方未达成该协议,仅折磨罪一项,其刑期可能就是终身监禁;还有在场观看或放风没有参与殴打行为的同伴,也要被视为犯罪,承担极重的刑罚。在中国,大概与该案同时期发生的三起未成年人欺凌案件:广西一名5岁男孩被几个少年轮番殴打,媒体曝光后也未处理;一名14岁女孩被另一名女孩脱光衣服不断踢打,最后涉事的8名嫌疑犯被分别处以5~8天拘留并罚款500元了结;广东几名未成年人施暴同学也未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仅仅被要求由家长带回家进行批评教育。相比之下,可以看出两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的差距。

当前,中国校园暴力、学生欺凌、性侵幼女三大问题较为严重,且至今未能形成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专门针对未成年受害人的实体性定罪量刑规则也较为缺乏,大多是规定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而已,并没有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少年司法的核心是针对未成年受害人的实体性规则,需要在未成年人刑事实体法规则层面有根本性的突破,不能把少年立法打扮成穿着童装的成年人。

鉴于猥亵儿童的严重后果,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中所规定的猥亵儿童的行为,仅仅通过治安处罚处理,达不到惩戒效果,应予以取消,并以刑罚代替。凡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均入罪,而且从重处罚,以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以保持社会稳定。笔者建议,在中国《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完善以前,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其侵害人应当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修改中国《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时修改相关司法解释,加大对性侵儿童、虐待儿童的处罚力度,这才是彻底解决类似问题的有力措施。

猜你喜欢
对性保护法检方
我国将加快制定耕地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大幅修订亮点多
你的性爱观从何而来
我为《英雄烈士保护法》尽了绵薄之力
递诉状
怎样克服性厌恶
“三看”自测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