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 草案针对动物防疫突出问题完善了各项法律制度, 特别是结合新情况新要求增加了相关内容, 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
“动物防疫不仅关系家禽家畜和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还关系到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近几年,禽流感、 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发生, 动物防疫面临复杂、 严峻的形势。 ”杜玉波委员说,草案着力解决动物防疫面临的突出问题, 对动物防疫防控方针、防疫责任制度、防疫管理制度、 保障制度等作出科学合理的修改非常必要。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也从进一步完善基层防疫体系建设、 落实动物防疫责任等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 刘修文委员说,目前基层动物防疫存在人员数量不足,业务素质、检测设备和技术水平无法满足有效防疫需要等问题。 同时相当数量的动物饲养主体的养殖方式比较落后,履行防疫义务的自觉性不强, 基层动物防疫和执法比较薄弱。 为了确保法律的主要规定能够落实落地,建议进一步完善基层防疫体系建设,提高基层防疫人员执法能力。徐绍史委员表示, 在动物防疫法中应进一步明确落实政府、养殖企业、屠宰企业三方面的责任, 把动物防疫责任落实到位。 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应该是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主体, 对动物产品安全负第一责任, 同时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 各部门间衔接配合的监管责任, 建议都要在法律中进行明确。 他认为,要改革检验检疫制度,明确将目前动物屠宰环节涉及的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疫和卫生检疫3项检验检疫制度合并, 由屠宰企业负责实施, 真正落实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同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辅以开展飞行检查、风险监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等措施, 对屠宰环节动物产品质量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春生说,草案有些条目应把各类情况考虑到,尽可能全覆盖。 如兴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等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向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经审查合格的, 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这里应该考虑到散养户以及牧区以放牧为主的散养户。
此外,杜玉波委员说,野生动物是许多人畜共患传染病的潜在源头和传播节点, 修订法律时需要统筹考虑家畜家禽和野生动物的防疫,加强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衔接。 他建议在草案中明确出售、 购买、利用、运输野生动物,应当报经野生动物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 方可依照批准的用途利用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