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修宏 黄国良
【摘要】以2007~2019年高新技术上市公司为样本, 研究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不同类型创新效率的差异化影响, 结果发现:税收优惠水平与高新技术企业发明型创新效率正相关但不显著, 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等非发明型创新效率显著正相关, 表明税收优惠可以显著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等非发明型创新效率, 但对发明型创新效率并没有起到显著的促进作用。 进一步研究表明:高新技术企业所获得的政府补助比例越高, 税收优惠对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等非发明型创新效率的正向作用越明显; 与国有企业相比, 税收优惠对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等非发明型创新效率的正向影响在非国有企业更加显著。
【关键词】税收优惠;政府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发明型创新效率
【中图分类号】F27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0)21-0113-7
一、引言
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颁布了《“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简称《指引》)。 《指引》针对创新创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共推出89项税收优惠措施, 试图通过减税、免税等方式来鼓励相关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我国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 得到了国家的重点支持和帮助, 《指引》中提到对于符合高新技术认定标准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并将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这一优惠政策的目的是缓解企业在进行创新活动时所面临的资金压力和经营风险, 并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激励企业加大对于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发投入, 但是否能达到预期目标, 还有待实证数据的验证。 叶子荣、贾宪洲[1] 将企业的创新类型分为两种:一种是代表技术创新的发明型专利, 另一种是代表技术模仿的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等非发明型专利。 与非发明型专利相比, 发明型专利创造力更高, 对企业和社会的贡献更大, 因而也是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服务目标。 但发明型专利由于难度系数较大且不确定因素较多, 往往需要企业投入更多的研发经费, 承担更大的研发风险以及面临更严格的审查标准[2] 。 而作为理性经济人, 企业在做出创新决策时必然会考虑该项创新活动能否为企业带来净收益。 因此, 即使受到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 企业在组织创新活动时对于发明型专利和非发明型专利的偏好也会有所不同。 为了全方位考察税收优惠对不同类型创新效率影响的差异性, 本文参照以往学者的研究, 将创新效率分为发明型创新效率、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等非发明型创新效率两种, 分别检验税收优惠对这两种创新效率的作用效果差异。
本文利用高新技术上市公司2007 ~ 2019年的样本数据实证检验了税收优惠对企业不同类型创新效率的差异化影响。 本文的主要贡献包括:①将创新效率按照动机和效果进行分类, 更加具体地研究税收优惠对企业不同类型创新效率的差异化影响, 从而为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进而更好地激励和引导高新技术企业提高技术创新效率。 ②与以往研究不同, 本文不再使用单一的创新产出指标来衡量创新效率, 而是采用数据包络分析(即DEA模型)对企业的创新效率进行评估。 这是因为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 研发失败导致的效率损失不可忽视, 相比产出指标, 非期望产出的DEA模型更加全面地反映了企业真实的创新绩效。 ③丰富了税收优惠经济后果及企业创新效率影响因素等的相关文献。 考察宏观税收优惠政策对微观企业创新效率的影响不仅为税收优惠的激励作用增添了实证证据, 拓展了税收优惠的经济后果文献, 同时也丰富了企业创新效率影响因素的相关文献。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为了提高企业的创新效率, 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降低企业在创新过程中面临的压力和风险, 较为常见的两种措施是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3] 。 其中, 税收优惠以事后激励的方式有效降低了财政补贴可能引发的寻租风险, 被认为是一种更为长期且有效的创新激励方式。 然而, 关于税收优惠是否可以提高企业创新效率, 学者们却持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税收优惠可以有效提高企业创新效率[4] 。 原因在于税收优惠通过减少纳税额给予企业一定的风险补偿, 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创新成本。 此外, 基于信号传递理论, 税收优惠作为一种“利好”的信号可以有效解决企业的融资难题, 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 避免企业在创新过程中遇到资金短缺问题[5] 。 另一种观点认为, 税收优惠并不能提高企业创新效率, 甚至有可能抑制企业创新[6,7] 。 这是因为采取税收优惠政策这种事后激励方式更注重企业后期成果转化阶段的创新产出, 对前期的研究开发环节却无法提供及时的帮助。 因此, 与事前激励相比, 税收优惠对于企业创新的引导性较弱, 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促使企业把节省下来的资金投入收益更高、周期更短的其他投资项目, 而不是成本高、风险大、周期长的创新研发项目中, 最终致使企业创新效率越来越低[8] 。
以上两种观点之所以存在偏差, 是因为大多数研究都是以企业总的专利申请数或专利授权数作为创新效率的衡量标准, 却忽视了企业创新活动类型的差异[2] 。 我国《专利法》将专利类型分为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三种, 其中, 发明专利具有较大的突破性, 属于高质量创新, 而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只是在原有基础上稍做改进, 故统称为低质量创新[9] 。 对于不同类型的创新活动, 税收优惠的激励作用也可能存在很大差异, 主要原因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 从企业的创新选择偏好来看, 目前, 我国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的是无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 也即只要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型企业, 便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并不要求企业的创新成果必须是高质量的发明专利。 换句话说, 该优惠政策更侧重于企业的综合创新产出“数量”, 对技术成果的“质量”并没有设置具体要求, 故企业在进行创新决策时拥有较大的自主选择权, 可以根据自身发展要求和市场需要自主决定开展何种类型的创新活动, 从而增加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几率[10] 。 然而, 按照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企业的创新能力评价得分需达到70分以上才能获得认定资格, 其中, 对于企业知识产权的评价采取的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若企业拥有一项技术更为先进的Ⅰ类知识产权也即发明型创新成果, 便可获得7 ~ 8分的高评价, 但若企业只有先进程度较低的Ⅱ类知识产权, 包括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创新成果, 则只能获得1 ~ 2分的较低评分。 虽然一项发明型创新成果可以比一项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等非发明型创新成果获得更高的认定得分, 但由于发明型创新具有难度系数高、资金投入量多、研发周期长以及创新失败可能性大等诸多劣势, 故企业管理层尤其是保守的管理层对于高风险、高投入的发明型创新活动往往持消极态度[2] 。 相反, 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等非发明型创新尽管认定得分低, 但相对而言难度系数降低许多, 且资金投入量、研发周期以及不确定因素也相对较少, 因此, 除了少数处于技术前沿的企业, 大多数企业可能更偏向于通过多项非发明型创新成果代替发明型创新成果来提高认定得分, 从而达到高新技術企业认定标准, 进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11,12] 。
第二, 从税收优惠政策的风险补偿机制来看, 与非发明型创新相比, 发明型创新不仅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承担更高的风险, 而且具有更大的正外部性特征, 也即企业的期望收益受损程度会更大, 相应地, 企业所要求的风险补偿也会随之增加。 虽然税收优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创新的边际成本且提高了企业创新的期望收益, 但无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给予发明型创新更多额外的损失补偿, 因此, 相较于非发明型创新, 税收优惠对于提高企业发明型创新积极性的作用效果可能并不显著[10] 。 基于以上分析, 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等非发明型创新效率有显著正向作用, 但对发明型创新效率无显著影响。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7 ~ 2019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上市公司数据为研究样本。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 持续进行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 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对样本按照下列标准进行筛选:①剔除当年上市、ST或?ST公司; ②剔除财务数据缺失的样本。 经过筛选, 最终获得了12185个观测值。 本文主要财务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 专利数据来源于巨潮资讯网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数据库, 部分指标通过计算整理而得, 对回归模型中所有的连续变量都进行了上下1%的winsorize处理。
(二)主要变量定义
1. 创新效率。 借鉴张娜、杜俊涛[13] 的研究, 本文基于数据包络分析(DEA), 拟采用非期望产出的超效率模型对创新效率(IE)进行计算。 选取的指标包括:投入指标、产出指标和非期望产出指标。 其中: 投入指标包括资本投入和人力资本投入, 资本投入用公司的研发费用总额来衡量, 人力资本投入用企业技术员工总数衡量; 产出指标主要指企业当年已授权专利数量; 非期望产出指标采用当年已授权的专利数量减去公司过去三年专利申请数量的均值来衡量(因为从专利申请到最终授权的周期一般在1 ~ 3年左右, 所以本文不用当年专利申请数量作为被减项, 而是采用过去三年专利申请数量的均值作为被减项)。
根据以上三项指标结合公式(1)计算得到的是企业总创新效率(IE), 为了分别得到发明型创新效率(IPA)、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等非发明型创新效率(NIPA), 本文按照企业当年发明型专利、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等非发明型专利授权数量所占的比例作为权重, 与总创新效率相乘, 最终得到公司发明型创新效率、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等非发明型创新效率。
(1)
2. 税收优惠。 对于税收优惠, 本文借鉴李维安等[14] 的研究, 选择较为常见的所得税优惠来衡量。 具体衡量方式为采用25%的名义所得税税率与实际所得税税率的差额与利润总额相乘从而获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数额, 然后再用所得税优惠数额除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最终获得经企业规模调整后的税收优惠力度(TAXI)。
3. 其他控制变量。 除此之外, 综合已有文献的研究成果, 本文还选取了Size、LEV、ROA等作为控制变量, 具体变量定义如表1所示。
(三)模型构建
为了验证研究假设, 本文构建如下模型:
IPAt+1/NIPAt+1=α0+α1TAXIt+Controls+
Year+Industry+ε (2)
模型(2)中:IPAt+1和NIPAt+1分别作为因变量, 指的是高新技术企业第t+1期发明型创新效率以及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等非发明型创新效率; TAXIt是自变量, 指第t期高新技术上市公司税收优惠; Controls是本文表1中的所有控制变量, 均采用第t期的数值; Year和Industry用于控制年度和行业。 本文将重点关注系数α1的方向和显著性。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是本文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因变量IPA和NIPA的最小值都为0, 最大值分别为0.067和0.100, 均值分别为0.005和0.007, 说明公司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等非发明型专利数量普遍比发明型专利数量多; 自变量TAXI的最小值为
-0.228, 最大值为0.075, 均值为0.004, 说明我国高新技术上市公司间税收优惠水平差异较大。 其他控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都在合理范围内, 限于篇幅, 不再一一阐述。
(二)税收优惠与创新效率回归结果分析
表3列示了税收优惠与高新技术企业发明型创新效率和非发明型创新效率的回归结果, 从第(1)列可以看出, 税收优惠与发明型创新效率正相关, 但不显著, 说明税收优惠并不能显著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发明型创新效率; 第(2)列显示税收优惠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等非发明型创新效率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 意味着税收优惠显著提高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等非发明型创新效率, 由此, 前文提出的研究假设得到验证。
(三)政府补助对二者关系的影响分析
高新技术企业经常获得政府补助以支持其在相关行业进行技术创新, 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司会加大对核心技术的研发和投入, 以支持公司在相关领域处于技术领先水平[15] 。 那么作为事前激励的政府补助和作为事后激励的税收优惠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效率的影响存在互补效应还是替代效应呢? 如果是互补效应, 那么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的交互效应将显著为正; 如果是替代效应, 那么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的交互效应将显著为负。 表4列示了政府补助对二者关系影响的回归结果, 对于发明型创新效率, 交互项TAXIt×SUBt的系数为0.089, 且在10%的水平上显著; 对于非发明型创新效率, 交互项TAXIt×SUBt的系数为0.059, 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 由此可以得出, 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效率的影响存在互补效应, 也即政府補助强化了税收优惠对非发明型创新效率的正向影响。
(四)产权性质对二者关系的影响分析
张娜、杜俊涛[13] 研究认为, 税收优惠对于不同产权性质企业创新效率的影响是有差异的, 相较于国有企业, 税收优惠对非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效率的促进作用更加显著。 这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所受到的融资约束较小, 除了更容易获取政府补助, 还能通过银行贷款等众多渠道较快地获得创新资源, 故税收优惠对创新的激励作用就显得微不足道[16] 。 而非国有企业资源条件相对有限, 且为了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往往更加注重技术创新, 因此, 税收优惠对非国有企业创新效率的作用效果更加明显[17] 。 为了检验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促进作用在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中是否存在差异, 本文引入产权性质虚拟变量, 并与税收优惠进行交乘, 然后代入模型(2)进行回归。 表5列示了产权性质对二者关系影响的回归结果。 结果显示, 对于发明型创新效率, 交互项TAXIt×SOEt的系數为-0.014, 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 对于非发明型创新效率, 交互项TAXIt×SOEt的系数为-0.031, 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 说明国有产权性质削弱了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效率的正向影响, 由此也证实了税收优惠对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等非发明型创新效率的正向影响在非国有企业更加显著。
(五)稳健性检验
1. 两阶段回归。 本文采用工具变量法并进行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回归来缓解税收优惠和企业创新效率之间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 选取滞后一期的税收优惠(TAXIt-1)作为工具变量。 表6列示了采用TAXIt-1作为工具变量并进行两阶段回归的回归结果。 在第一阶段的回归结果中, TAXIt-1与TAXI t的系数为0.115, 在1%的水平上显著, 符合工具变量的相关性原则。 第二阶段回归结果显示TAXIt与IPAt+1的系数为0.173, 但不显著, 表明税收优惠不能提高发明型创新效率; TAXIt与NIPAt+1的系数为0.047, 在1%的水平上显著, 表明税收优惠能提高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等非发明型创新效率, 假设再次得到证实。 2SLS回归结果与前文检验结果保持一致, 研究结论依然成立。
2. 变量替换。 本文分别对自变量和因变量进行替换, 然后代入模型(2)重新检验, 回归结果如表7所示。 表7第二、三列列示了自变量替换的回归结果, 替换方式为采用TAXSt替代TAXIt来衡量税收优惠[18] , 其中, TAXS=[利润总额×(名义所得税税率-实际所得税税率)]/总资产。 结果显示, TAXSt与IPAt+1的系数为0.018, 不显著; TAXSt与NIPAt+1的系数为0.019, 在1%的水平上显著。 这再次验证了税收优惠与发明型创新效率不相关, 与非发明型创新效率显著正相关, 与前文结论完全一致。 第四、五列列示的是因变量替换的回归结果, 替换方式为采用IPEt+1、NIPEt+1替代IPAt+1、NIPAt+1衡量企业创新效率[19] , 其中, IPEt+1等于发明型专利数除以研发费用, NIPEt+1等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等非发明型专利数除以研发费用。 回归结果依然与前文保持一致, 研究结论依旧成立。
3. 时间敏感性测试。 为了消除时间趋势对实证结果的影响, 本文拟采用时间敏感性测试对回归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 由于专利研发周期较长, 所以, 本文拟采用t+2期的创新效率(IPAt+2和NIPAt+2)作为因变量对模型进行回归, 结果如表8所示。 由表8可知, 税收优惠与发明型创新效率正相关但不显著, 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等非发明型创新效率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 说明税收优惠不能显著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发明型创新效率, 但能够显著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等非发明型创新效率。 由此, 前文提出的研究假设依然成立。
4. 公司固定效应。 为了消除公司个体特征对实证结果的影响, 本文还控制了公司固定效应, 回归结果如表9所示:TAXIt与IPAt+1的回归系数为0.012, 依然不显著; 而与NIPAt+1的回归系数为0.019, 在5%的水平上显著。 结果与前文一致, 研究结论保持不变。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利用我国高新技术上市公司2007 ~ 2019年的数据对税收优惠和企业创新效率的关系进行了研究。 最终得出如下结论:①税收优惠水平与高新技术上市公司发明型创新效率正相关但不显著, 即税收优惠并不能显著提高高新技术上市公司发明型创新效率; ②税收优惠水平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等非发明型创新效率显著正相关, 即税收优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高新技术上市公司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等非发明型创新效率; ③当高新技术企业的政府补助比例越高时, 税收优惠对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等非发明型创新效率的正向影响越显著; ④与国有企业相比, 税收优惠水平对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等非发明型创新效率的正向影响在非国有企业更显著。
针对以上研究所得出的结论, 本文提出如下三点政策建议:
第一, 增加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创新成果的新颖性要求。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对于企业创新成果的新颖性要求, 即对于不同类型的创新活动采取的是无差别的税收激励, 这不仅不利于企业创新成果的突破, 还有可能引发企业为享受税收优惠而从事一系列低质量创新活动等机会主义行为。 因此, 若想提高企业对于发明型创新的积极性, 鼓励更多企业从事高质量的创新活动, 政府应当将创新成果的新颖性设置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指标。 比如, 若企业从事的是新颖度较高的发明型创新活动, 就可以相对更容易获得税收补助, 但如果企业从事的是新颖度较低的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等非发明型创新活动, 则需要适当提高其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 加大其享受税收优惠的难度。
第二, 发挥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的互补作用。 本文结果显示, 在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效率方面, 政府补助与税收优惠都能够促进非发明型创新效率的提高, 政府补助与税收优惠之间存在相互促进作用。 因而, 政府在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效率时, 可以考虑同时采用政府补助、税收优惠等多种措施并举的方式, 进而在促进公司提高创新效率方面起到1+1>2的效果。
第三, 对于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 税收优惠激励政策应当有所差别。 与非国有企业相比, 国有企业可以凭借自身优势更容易地筹集到创新所需资金, 故税收优惠对创新的激励作用显得并没有那么重要, 而非国有企业由于不存在这方面的优势, 故往往会更加珍惜政府的创新补助, 提高创新效率以在市场竞争中取胜。 因此, 政府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当考虑企业产权性质的差异, 加大对非国有企业的补贴, 适当减小对国有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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