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关于中俄区域经济合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2020-12-11 09:06董明慧
经济研究导刊 2020年30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

董明慧

摘 要: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框架下,全球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态势越发成熟。中国与俄罗斯作为睦邻友好国家,政治关系稳定,经济发展迅速,以各自的优势在经济上相互补强,二者发展潜力巨大,两国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可能性也因此增加。但两国同时面临着经济转型问题的困扰,双边贸易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备,使进一步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阻碍。现阶段根据世贸组织相关规则,中俄已经对多个领域的法律进行了完善,形成了初具规模的经贸体系,为两国的经济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从多个角度分析两国之间的区域经济合作法律制度,以及现实存在的问题,并对未来如何发展提出相对应的侧重点。

关键词:中俄区域经济;经济合作;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F1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30-0147-02

中俄两国很早以前就在经贸领域进行了多方面合作,2011年俄罗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俄区域合作开启了新局面,为了应对全球经济化的趋势,两国结合各自的国情和发展优势对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了积极修改,为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法律体系基础,为两国的经济发展创造了健康的环境。这样的举措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为中俄未来的合作进行了全面推动,有利于双边贸易的进一步扩大,并促进双方的经济结构调整。也正因如此,现阶段对于中俄区域经济合作的相关制度研讨,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一、关于中俄经贸合作法律制度现阶段的研究

1.两国区域经济合作的背景。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是当今世界的主流趋势,各国之间都彼此开展贸易往来,结交贸易伙伴。俄罗斯作为我国的亲近友好合作伙伴,隨着双方经济近些年的不断发展,两国之间的关系也愈加紧密,彼此的立法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迅速也不断提高。为了加强沟通交流,实现双赢合作,提供健全的服务平台。中俄两国先后在2006年、2007年各自以东道主的身份举办了“中国年”“俄罗斯年”。这作为沟通交流的开端,证实了通过友好往来的商贸活动将双边贸易额不断提高,实现了阶梯式增长的趋势。国内现有的调查数据显示,在2007年我国对俄贸易的当年额度达到了481.7亿美元,同期较去年相比增长了44.3个百分点,占全年整体对外贸易总出口额的2.2%。这也是我国首次对俄贸易出现贸易顺差,经计算,当年累计实现的顺差总数值高达88.1亿美元。

2.两国现存区域经济法律制度的探讨。在中俄区域经济合作的相关法律制度上,在研究领域内,我们可以找到许多知名学者对于这一现象的不同观点和看法。许多专家都对此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细致分析,他们对两国现阶段的贸易规则和习惯,适用法律和体系进行了严谨细致的归纳,同时尝试找到了初始的解决方法。多数专家将重心放在了中俄两国的外贸法律体系的差异对比上,并提出了在国际大环境下,在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框架下,如何更好地促进两国合作,规范双方贸易行为,并和平化解掉两国现阶段存在的矛盾。

中俄之间近些年来在贸易方面的多种发展使两国的合作迈上了新的台阶,彼此都享受作为大国独有的优势,拥有充足的资源、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以及先进的科技。在经济上虽然不能做到完全互补,但可以实现范围内的经济共享,初步具备了成立自由贸易区的条件。

中俄经济合作如需进一步发展,当务之急就是要解决如何改良各自的法律体系,在哪些领域改良,从哪些方面改良的问题。强化法律对双边贸易的良性规范和指导,打破两国现阶段经济合作缺乏法律依据的局面,解决有法难依的现实情况。在《论中俄经贸合作立法的完善》一文中,朱南平教授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从源头上对俄罗斯的法律特点进行了分析,表明了在长期计划经济、社会制度的影响下,法律体系已经出现了不完善、不实用、与实际不相结合,以及执法人员业务能力不足等一系列问题,这些现状俄罗斯已然认识到,在逐渐改正,依照两国现阶段的经济合作情形,教授提出了相关构想。他认为,两国在各自现有的法律基础上,不但要改良国内法律,还要加强彼此之间有关部门的合作,特别是立法和司法。

想要成功地建立一个区域经济体,实现中俄自由贸易区的目标,两国就不能不借鉴其他贸易区成功建立的条件。不仅要结合自身实际需求,更要顺应整体的发展趋势。应在规则的框架内进行沟通,同时在这过程中我们不能以排斥的心态看待相关法律条例在自由贸易区内部的运行。总结的看法虽然看起来是区域特定的,但其实对将来建成中俄自由贸易区也有十分大的影响和启发。

二、两国区域经济合作发展的制约条件

1.俄罗斯的经济困境与中国的发展延缓。自2014年起,由于受乌克兰危机、美国经济制裁以及卢布贬值等现实因素影响,俄国GDP下降了3%,进出口总额一路下滑。次年俄罗斯经济情况仍然没有显著改善,发展还面临着十分大的挑战。俄罗斯的现实情况是经济结构单一,收入主要依赖于能源,同时西方国家的经济制裁也使俄罗斯的经济形势进一步恶化。观之我国经济在历史的发展历程中获得了喜人的成绩,取得了长足有效的发展经验,但归根结底依靠的还是本国粗放的低级制造业,凭借的还是自然资源初次的原始利用。我国政府现已认识到问题根源所在,正加大力度寻求科技变革创新,力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振兴新兴服务业,以此带动全国经济发展,迎接新的增长期。

2.中俄贸易结构畸轻畸重。两国之间贸易一直都存在结构不合理、贸易形式单一的问题,我国进口的主要自然资源,如石油、天然气等,反之俄罗斯从我国进口最多的产品是机电类产品。经过研究不难看出,两国贸易的侧重点过于畸形。都将目光放在了商品的低附加值上,对于技术型产品需求不多,需要完善经济结构的调整空间。代表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产品占比比较低,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除此之外,相比较两国之间的经济结构和友好的政治关系,现有的交易规模略微有些不相称。欧盟作为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2017年经贸总额是5 000多亿美元,比较下来中俄的贸易往来发展还有非常大的进步空间。

3.俄罗斯的历史遗留问题——“灰色清关”制度。提起“灰色清关”制度就不得不提及它的由来。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正处于困难时期,国家经济停滞不前,对外贸易发展举步维艰。外界的环境从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民经济发展,导致了这一违法行为的出现。所以从政治方面来讲,“灰色清关”也是一种制度产物,同时还造成了部分出口商没有报关单据而难以维护合法权益的局面。中俄为打击“灰色清关”制度,实现经贸合作健康化采取了多种方法:2003年成立了双边贸易协调小组,该小组的成立目的就是为了打击非法清关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形成震慑,遏制住这一非法制度,使俄罗斯经济尽快恢复正常。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在2004年的时候得到了官方解决的具体方案,同年颁布的《海关法典》与《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外贸易秩序若干意见的通知》极大程度上解决了“灰色清关”的法外行为。我国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外贸易秩序若干意见的通知》中表明态度,提出增加对灰色清关的打击;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行为也从根本上给“灰色清关”以重大打击。对于不法现象的存在专家表示只是形成了遏制状态,而没有完全根除,长久的制度畸形影响使得双方经贸发展的预期效果并没有完全实现,尚且还有可调整的空间。

三、中国法律制度完善的侧重点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层面的法律表现出来的问题,除立法不完备之外,还表现在了政府部门的相关法规权威性不够,实际操作性较差。结合我国国情来分析,大部分原因是中国入世与国际接轨,国家各部门之间协调性不够。政府工作受到了过于庞大的国际化经济冲击,导致有关部门压力骤然加大,世界贸易组织的引入规则对于我国来说是新鲜的,是没有经过针对性适应的新型规则,如何熟悉并在本国结合实际运用,对于政府来讲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同时,有些实际操作方面的政策不具备稳定性,频繁的变换给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因为中国现行的某些法律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范有一定距离,因此怎样有效地使法律更加完善,如何进行改良,就不仅要贴合实际原则,还应顺应时代现阶段的发展需要,联系本国国情,统筹规划布局,树立全局意识,尽量修订完备的法律条约迎合两国之间的发展方向。这不仅是当务之急,也是双方所需。

1.对于我国对外经贸的管制要放宽,要改良对外贸易发展的法律体系,调整相关对外经贸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其能与新颁布的《对外贸易法》相适应,形成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顺应本国发展的经济法律体系。

2.践行实际的国民待遇,创新外商投资企业法。加快订立国民待遇的目标,建全统一的投资企业法,使真正的平等有序竞争不再是一纸空谈。把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方便这一思想放在首位,同时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管理,订立合法有效的法典。

依据中俄双方经贸合作的现状,实现建立自由贸易区的目标还需要努力,要提高司法过程的透明度,完成彼此入世的目标承诺。有关部门要建立交流与合作平台,及时消灭经济贸易中存在的隐患,并且依照中俄经贸合作的发展状况,调整互惠友好协议,及政府间的合作协议等。力求打破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改变辖区内的税率和对外税率,高效利用贸易争端解决方法,加快商品、服务和资本在两国间的自由流通,以求更好地在未来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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