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建东
(天津工业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87)
随着信息科技的迅速发展,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正在加速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深度融合,从而催生了新兴行业和新的经济形态,对传统劳动关系造成了重大影响。共享经济、智能化、区块链等逐渐成为新一轮的产业增长点,使得劳动力市场结构和管理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劳动和资本逐渐试图脱离传统的从属性束缚开始寻求各种灵活化的结合。特别是在新冠疫情的影响之下,传统企业和产业工人受到巨大的冲击,而互联网形态下的共享用工、远程办公等灵活化的形式则为解决就业和劳动关系的问题带来了活力,使得人们更加坚信互联网技术的高效及其魅力所在,互联网对劳动关系产生“颠覆性”影响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然而,在整个社会集体狂热的背后,我们应该保持一定的理性和质疑:与历史上的社会变革相比,互联网的本质区别到底是什么?它给劳动关系领域带来怎样的变革?它所带来的影响到底是颠覆了传统还是传统的延续?在技术繁荣的背后,为什么“996工作制”反而会大行其道?在互联网时代,劳动法应该如何面对互联网产生的一系列变革?这些疑问的解决,有待于我们揭开互联网的“神秘面纱”。
作为一种通信技术,互联网对社会发展和产业变革的意义已经远远超越了其技术的进阶。然而,关于互联网的特点及其本质的说法,往往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人将互联网的本质特征与开放、自由、平等和共享等联系在一起,进而认为互联网能够促进民主化;①L.Dahlberg. Democracy via Cyberspace:Mapping the Rhetorics and Practice of Three Prominent Camps, New Media and Society, vol.3(2), 2001, p.157.有人将互联网的本质理解为“连接”,②曹军波:《互联网的本质及发展趋势》,载《传媒》,2014年第8期,第23页。在这个连接的过程中,信息的产生和应用更加高效;有人从人类生存空间的角度将互联网理解为延伸的、虚拟的人脑,③F Liu, L Zhang, J Gu. The Application of Knowledge Management in the Internet-Witkey Mode in China,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Knowledge and Systems Sciences, vol.4 (4), 2007, pp.32-41.或者是人类社会的第二生存空间;④吴育荣:《互联网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第22-23页。也有人将互联网理解为社会控制的一种工具,进而将其本质归纳为数字独裁。⑤Lawrence Lessig. Code. New York: Basic Books, 2006, p33.学者们对互联网本质的概括和凝练,立足于互联网产生的社会变革与精神特质,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在这些概念基础之上,笔者试图突破互联网概念和现象的描述,从技术发展及其存在空间的层面探索互联网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具有的本质特征。
唯物史观认为,科学技术是一种社会生产力。科技水平决定生产力水平和生产方式,进而决定了生产关系。因此,根据不同的科技水平我们可以划分出不同的生产关系发展阶段。美国当代思想家丹尼尔·贝尔(Daniel Bell)将人类历史划分为三个阶段,即以资源采撷为轴心的前工业社会、使用能源和机器技术从事制造商品的工业社会以及从事加工处理的后工业社会。⑥丹尼尔·贝尔著,高铦、王宏周、魏章玲译:《后工业社会的来临——对社会预测的一项探索》,北京:新华出版社1997年版,第8-9页。根据工业发展的程度进行社会阶段划分来审视互联网技术的本质,不但能够更加形象地反映出生产力水平对生产关系的决定性意义,还能够发现互联网在工业发展中的技术进阶及其功能变化。
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中,尽管社会运行的轴心和主导的社会范式呈现较大的差异,但是“信息”的传播却成为它们之间持续存在的共性和联系。事实上,“信息”并非互联网时代独有的产物,任何社会发展阶段都存在着信息的传播。由于前工业社会和工业社会主要以资源采撷和商品制造为轴心,这就决定了“信息”的产生和传播只能围绕着自然资源和工业生产展开,“信息”只是它们的附属品而已。进入后工业社会之后,“信息”不再仅仅被看作附属品。由于其固有的可再生、可传递和可共享等特点,而且能够迎合后工业社会“加工处理”的高效率发展模式,“信息”转而成为重要的基础媒介。在互联网条件下,全球性的庞大网络与整个世界的多元要素融为一体,使得信息不断地进行资源的高效整合。一方面,信息能够不受时空的限制进行高速传播,大大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另一方面,信息在高速传播的过程中能够迅速聚合,使其本身就成为一种资源。随着信息的不断加速,聚合的内容也会越来越多;信息聚合的内容越多,信息的覆盖面就会越大,影响力也会随之增加,互联网本身就越有价值(如图1所示)。这两个方面相互作用,共同促进了以信息为中心的社会发展范式。从根本上来讲,这是互联网的功能所在,即信息传播的“加速—聚合”。
图1 互联网信息加速和聚合示意
第一,互联网首先提高了信息传播的速度。科学技术的进步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中,生产力发展水平变化的同时,信息传播的速度也同步发生着质的变化并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从前工业社会过渡到工业社会,科学技术的变革促进了信息传播方式的变化,使其由人力或畜力的载体转变为机器驱动的载体,但是这种信息载体运动的速度依然相对较低,“信息”无法形成产业,产业的发展只是由资源采撷的自然经济转向了商品制造的工业体系。当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的程度,进入后工业社会之时,信息传播具备了高速的载体,不仅仅会使信息加工处理的产业化成为可能,还会带动更多的产业投入到信息传播的过程中。例如,传统工业社会中,企业原材料的采购与销售等领域由于存在诸多中间环节使得信息传播速度过慢而产生较多的额外成本支出,而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信息传播的速度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对产品的数字化管理,供应链管理体系得到优化,促进了现代物流和装备制造的联动发展。这正是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加速的表现。
第二,互联网在提高信息传播速度的同时,还促进了信息聚合的形成。作为信息媒介的一项工具,互联网在加速信息传播的同时必然会促进信息的聚合。在互联网终端设备,分散的信息通过特定的指令不断地存储、计算和应用,信息传播的加速并不会导致信息的消亡,反而最终会聚集到一起形成更为有价值的信息。电子商务、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兴产业和技术的发展首先表现的就是数据处理速度的提升,但是只有同时形成信息的聚合才能形成更大的规模效应,发挥其数据运用的价值和功能。
通过信息传播的加速与聚合,互联网具备了较强的“提供即时信息的能力”和“控制信息的能力”。①卡尔·夏皮罗、哈尔·瓦里安著,张帆译:《信息规则——网络经济的策略指导》,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一方面,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信息的传播速度与范围,它增强了我们对信息进行存储、分类、过滤、获取和传播的能力,大大提高了信息本身的价值,从而为信息成为资本提供了物质技术的基础。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进行信息交换不受时空的限制,知识、智能、技能、信誉、信心等信息能够不间断地流动,并都可以用于增值、盈利和积累财富,从而使得信息具有了资本的属性。①肖峰:《信息资本与当代社会形态》,载《哲学动态》,2004年第5期,第34页。因此,资本凭借异常灵敏的嗅觉,能够最大限度地占有信息并加快“价值的增殖”;信息附着于资本则能够更好地实现资本的本质。②鄢显俊:《信息资本与信息垄断——一种新视野里的资本主义》,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1年第6期,第72-73页。通过这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互联网使得信息通过资本化形成了“信息资本”。信息资本的重要特征主要在于它可以使资本最有效率地实施信息的增殖,而这恰恰就是互联网本质的现实写照。
互联网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与互联网的本质无法分割,它必须依赖于信息资本的加速和聚合,才能维持其高效运转的商业模式。在这种发展模式之下,信息的传播速度越快、聚合的规模越大,互联网社会的运行效率和潜在功能越是加倍增长,信息资本就越容易实现增殖;反之,如果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聚合的规模较小,则难以实现信息资本的增殖,互联网经济就难以实现。例如,相对于传统工业发展模式而言,互联网通过信息的传播与聚合,形成工业互联网平台并不断进行自身的加工,使得大量数据信息通过资本化得以成为信息资本。这一平台成为工业资源配置的核心,显著地压缩了中间环节和市场摩擦,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越来越多的工业企业将生产和流通等环节转向了平台,不断加速信息的传播和聚合。同时,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能够将其掌握的信息资本进行快速增殖,不断巩固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基础作用。
随着信息资本加速和聚合,互联网在全球一体化进程中不再局限于自身,开始寻求各个方面的结合,从而推动着经济的转型与发展。新的技术范式首先改变了工业经济的范围与动态,创造了经济的全球化,并在既有的经济作用者之间以及它们与大批新加入者之间助长了新一轮的竞争态势。③曼纽尔·卡斯特著,夏铸九、王志弘等译:《网络社会的崛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页。
生活与生产是人类社会的两大活动领域,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最根本的内容,而生活则是人类生存、繁衍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生活与生产的关系并不完全一致,它们经历了从一体到分化的过程。然而,随着信息资本的形成,互联网对人类生活和生产带来了全方位的影响,它颠覆了以往发展阶段的“生活—生产”关系,由分化再次走向一体,转而开始塑造一种新型的“生活—生产”关系(如图2所示)。
在以自然界提供物质资源为基础的前工业社会中,由于生产力水平相对不高、社会分工相对不发达,人类的生产活动主要是为了直接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生活需要,并非为了产品的交换。这一时期,生产活动一直贯穿着社会发展的始终,成为人类生活的动力和源泉。而人类的生活则从属于生产活动而无法成为相对独立的领域,即使在生活领域形成的经验、认知和创作等也往往直接来源于生产活动。因此,这一时期的“生活—生产”关系表现为“在生产中生活”(见图2)。
图2 社会不同发展阶段“生活—生产”关系示意
显然,这种自然经济的“生活—生产”关系无法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进入工业社会之后,社会发展的主导范式转向了以商品制造为主的工业生产。商品制造的过程需要生产资料和劳动力集中在特定的工作场所进行有组织的规模化生产。在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下,社会分工呈现更加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各种产品的生产之间需要保持密切的协作关系,生产过程的各环节形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能力,劳动者需要有独立于生产之外的生活领域,如休闲娱乐和料理家庭事务等,生产领域与生活领域逐渐发生分离。于是,近代工厂立法也开始通过工时标准等方法来限制生产活动对生活领域的不当干扰,进而维持两个领域各自的独立空间。
在生产与生活逐渐分化为两个独立领域之后,工业社会的一些弊端也随之产生。两个活动领域之间在自然、经济、生理等因素的多重影响之下逐渐产生了难以逾越的鸿沟:生产领域的效率价值与生活领域的安全需求之间的矛盾愈发突出,生活领域多元化与生产领域专业化之间的矛盾愈发难以协调。在非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企业追求利润和效率与劳动者追求工资福利的矛盾日渐突出,同时企业专业化的生产经营系统难以适应劳动者多元化的生活需求,而在劳动力市场中又发生着劳动者“就业难”和企业“招工难”的矛盾现象。这种结构性的矛盾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使得劳资冲突与劳资合作的状态不停地进行互相转化。
进入后工业社会之后,社会发展的变化程度不断加剧,社会运转的轴心不再是资源采撷或者商品制造,而是建立在物质资源和机器设备基础上并已经超越其本身的“加工处理”。在互联网技术的影响和推动之下,这一社会运转方式凭借信息资本的增殖性和流动性特征,不断促进互联网技术与社会各领域的融合。它不但能够将生活融入生产体制,更能够将生产活动融入生活领域。在互联网时代,生产领域和生活领域之间的关系逐渐发生变化,二者开始再次发生融合。但是这种融合并不是前工业社会“在生产中生活”的状态,而是恰恰相反。互联网社会中的“生产”在有意识或者无意识地成为生活的一部分并且与生活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无不存在利用互联网进行生产的环节。于是,这时产生的新型“生活—生产”关系表现为“在生活中生产”(见图2)。
新型的“生活—生产”关系给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带来了活力。因为互联网的广泛深入,劳动力市场逐步从线下中介及传统的人才招聘渠道转向了互联网平台,劳资双方在互联网上的活动越来越成为获取对方信息的重要来源。信息资本通过加速和聚合的过程提高了劳动和资本配置的效率,劳动关系的信息不对称性将会有所改变,劳动力供需信息正逐步实现数据化,依托大数据的驱动有助于实现劳动力的高效配置。互联网对劳动力市场供需关系重构的同时,直接推动了雇佣的灵活化趋势。
尽管这种社会运转方式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极大程度满足了生活领域便捷与多元化的物质文化需要,并有助于促进生产力的提高,但是伴随着生产对生活领域的全面渗透,生活领域开始承受着互联网生产机制的诸多限制和不当入侵。首先,它是以一种物质性的方式来制约生活领域的需求。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生活领域的需求往往是以一定的消费品的提供、满足程度和选择机会为标志的。①肖峰、唐魁玉、解保军:《论“生产”与“生活”和谐互动的社会理论基础——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社会运行说的辩证诠释》,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年第12期,第78页。但是,互联网生产机制却将生活领域的需求愈发局限于互联网生产的内容,无形之中让人们的选择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其次,它对生活的制约并不是一种抽象的逻辑概括,而是具体的。互联网以具体的方式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进行融合,促进了新业态的形成,所以它对生活的制约也必然是具体的,是人们能够感知到的。当人们的生活消费习惯逐渐发生变化之后,互联网的生产机制就已经镶嵌到了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之中。最后,它以一种实践过程性的方式来制约生活领域。在“生活中生产”本身也是一种具有实践性的生产活动,它对生活的制约作用表现在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诸多方面之中。当人们在互联网社会中沉浸越深,互联网生产机制就越能制造各种信息产品并将其打包出售,从中攫取越多的利润。
互联网塑造新型“生活—生产”关系的过程,使得线上和线下、2B和2C、雇佣和合作之间的边界越来越模糊,多维度的融合特征越来越显著,最终混淆了生活与生产领域的界限,给劳动关系带来了一系列危机。
基于雇佣劳动的从属性特征,建立在意思自治基础上的劳动契约只能加剧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和统治,这就要求劳动法应当“限制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以保护劳动者”。②刘诚:《全球经济下行背景下劳动法之选择——兼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质疑》,载《探索与争鸣》,2016年第8期,第54页。因此,国家必须对私人关系进行干预来矫正劳资地位严重失衡的局面。这种干预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立法对雇佣条件和劳动行为设定相关基准。在互联网时代下的劳动关系中,标准化用工之外的各种灵活用工形式甚嚣尘上,纷纷要求降低劳动法的干预力度以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在这一局面之下,以工资工时和劳动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基准愈发难以执行,使得劳动法在技术进步的面前显得如此苍白无力。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劳动关系的灵活化提供了快速发展平台,但是也对现有劳动法制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和挑战。随着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完善,企业管理层对劳动者的管理更加集中于促进经营战略目标的实现,并通过互联网技术加强了工作场所中的劳动控制权。然而,企业灵活性的增强、企业绩效的提升、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性以及缺少制衡的雇主权力,导致民主管理和员工参与等制度被创新的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所替代。因为这些民主制度无法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甚至由于烦琐的程序性要求反而被认为不利于企业目标的实现。因此,无论是雇主还是政府,往往考虑如何去适应互联网的技术需求来刺激经济发展,企业民主管理和员工参与逐渐被边缘化。
随着互联网对新型“生活—生产”关系的塑造,工作和非工作之间的界限就已经变得模糊不清了。“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加班加点”“休假”这些概念在互联网时代的工作场所似乎变得毫无意义。以互联网为中心的技术使劳动者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都能见缝插针地工作,各种时间空当越来越多地被用于处理工作上的事情,从而促使劳动者以一种全新的方式在工作与生活之间进行切换,远远超出了员工意愿选择的程度。①帕特里夏·华莱士著,王思睿、印童译:《工作场所中的互联网——新技术如何改变工作》,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75-85页。无数的工作群组、电子邮件和智能办公系统导致了信息的超负荷,增加了工作压力,在事实上造成了工作效率的降低。对一部分人来说,互联网能够带来一种愉快的刺激与空前的便利和效率,但是对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而言,它却意味着“过度劳动”。
劳动关系并不仅仅是一种财产关系,还是一种人身关系。劳动者向雇主提供劳动力,事实上就是将自己的人身在一定的限度内交付雇主,成为其劳动组织的一员。这就决定了劳动伦理在劳动关系中具有更为基础的作用。在劳动伦理层面,劳动关系的理想形态是一种相对长期和稳定的形态,双方形成“忠实—保护”的一对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这种伦理并不是一种绝对化的束缚,劳动者提供从属性劳动并不承担雇主的经营性风险。然而随着互联网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已经形成的传统劳动伦理逐渐发生了变化。
互联网时代的社会发展方式将信息作为基础媒介,它必须保持着信息的高速运行和高度聚合。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只有不断地推陈出新,利用产品、资源、目标群体和资金等要素驱动,才能在信息资本的竞争中创造价值,争取优势地位。因此,互联网影响下的企业必须不断通过管理方式的转变来适应自身的产业转型和升级。这种不断适应市场变化的模式在促进资本流动的同时,也加剧了人员的流动性。特别是近些年来,以互联网商业巨头为代表的企业进行大规模裁员的消息不断在网上引发热议,甚至传出有些企业裁员比例高达90%。①网易科技:《消息称新浪阅读裁员90%:补偿N+1,年假翻倍》,http://tech.163.com/19/1017/17/ERN50CMK 000999LD.html,2020-08-31.科技的快速进步,带来在工作机会上的减少与增加的比率愈加快速,在这个不稳定的经济场域中,企业随时可能做出重大调整甚至破产,也随时会有新的企业诞生,然而劳动者生存的局限性使其必须依赖一个稳定的职业以维持其生存和发展的必备条件,这些变化不断地降低着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
为了实现信息资本的快速增殖,企业不断通过互联网技术和管理方式的创新来强化资本运作的效率,并在一定程度上将经营风险转移给了劳动者。一方面,互联网技术的应用给雇主进行劳动过程的控制带来极大的便利,它可以通过强制派单、GPS定位、客户评价和评价数据的奖惩等形式进行控制,甚至会植入微型芯片、配备智能可穿戴设备、智能办公传感器等。②腾讯财经:《公司监视员工行为的5种方式你知道几种》,http://finance.qq.com/original/MissMoney/mm0612.html,2020-08-31.另一方面,在对劳动过程进行控制的同时,雇主还可以通过任务分解等形式将经营盈亏的风险转嫁给劳动者。由此来看,雇主在强化控制的同时,却并未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照顾和保护,反而提高了劳动者的职业风险性,再一次加剧了劳资失衡的局面。
互联网尽管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并未使得人们从繁重的工作状态中得到解放,反而加重了一般劳动者的绝对贫困。随着先进技术在工业生产中的普及,尽管智能化的生产给企业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效益,但是劳动者并没有随同技术的进步得到技能的提升和生活的富足,反而被剥离成了单纯的劳动力。因为,技术进步使得劳动者更加依赖于机械化、信息化的生产模式,加剧了劳动能力的退化程度。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机器使劳动的差别越来越小,使工资几乎到处都降到同样低的水平……机器的日益迅速的和继续不断的改良,使工人的整个生活地位越来越没有保障”。③马克思、恩格斯著,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0页。布雷弗曼对此进一步指出,随着机械化、自动化水平的提高,工人的劳动技能在退化,工人丧失对劳动过程的控制,沦为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零件,越来越多地从事简单乏味、精确到秒的机械动作……只要他能够适应资本的需要,这个工人就不再被视为没有任何技能的。④哈里·布雷弗曼著,方生、朱基俊、吴忆萱等译:《劳动与垄断资本:二十世纪中劳动的退化》,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401页。在这种局面之下,劳动者已经同机器等生产设备完全绑定在了一起,岗位的可替代性也将越来越强,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必然疯狂追求生产技术的进步,劳动者一旦离开生产设备,生存技能将不复存在。
如果说互联网技术助推了劳动关系场域内部“过度劳动”的话,那么在场域外部则体现为互联网通过资本逻辑掌控下的社交媒介实现了“免费劳动”的获利模式。随着人们的社交习惯和文化消费习惯逐渐被互联网所影响和改变,特别是当人们对文化知识进行消费时,其行为已经转化为超越生产力的行为,而这种行为愉悦地被利用和被剥削。①Trebor Scholz. Digital Labour: The Internet as Playground and Factory, New York: Routledge Press, 2012, pp.13-20.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与通信技术改变了劳动力市场的位置与形式,将劳动的场所从工厂转移到网络,并通过宣传和意识形态的灌输让人们心甘情愿地免费劳动。当人们已经习惯了使用各种互联网工具之时,享受“消费”的过程可能并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但是参与到互联网平台的这些活动都是“一种极端的剥削形式”,几乎所有的在线活动和时间都成为互联网商品的一部分,而这段时间内没有任何的回报。②Fuchs , Christian. Labor in informational capitalism and on the Internet,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vol.26(3), 2010, p.187.整个互联网社会逐渐沦为“互联网工场”,而每个人都成为工场的免费劳动力。人们不需要懂得专业化电子设备的原理和互联网运行的逻辑,只需要在互联网中“生活”,就已经适应了资本的需要而不会被视为没有任何劳动技能。
互联网技术尽管激发了劳动关系的活力,但是给劳动关系带来的影响就像信息资本的逻辑一样疯狂地吞噬着传统并试图改造现实的社会生活。事实上,每一次技术升级的背景之下,劳动法总是会引起资本的无情抵制。但是,每一次的社会变革都会给予我们重新审视问题的机会和动力,最终只能使得劳动法的立场更加坚定、功能更加健全。所以,对于互联网时代劳动关系问题的解决,我们从劳动法的功能视角依然能够得到答案。
无论何时,劳动法的首要功能定位都是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法,互联网时代依然没有例外。只要还存在资本与劳动相互结合的劳动关系,只要就业依然是最大的民生问题,劳动法的这一功能定位就不可能改变。
信息社会的发展必须依赖于工业社会的高度发展。互联网不会摧毁工业生产,它也没有改变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本质,劳动法的基本原理和用工规律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变化,只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方式发生了变化。③王全兴:《“互联网+”背景下劳动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问题的初步思考》,载《中国劳动》,2017年第8期,第7-8页。因此,无论是劳动基准还是雇佣的灵活化措施,都应该坚定劳动法本来的立法导向。为了防止劳动法功能的弱化,发挥其调节“生活—生产”关系的作用,互联网时代需要更加强化劳动基准的保障,但是可以实行更为灵活的工时制度和福利措施,以适应互联网信息社会的快速变化。这种灵活性的设计应当是一种灵活安全性的策略,即在安全性的前提下灵活地使用劳动力。④沃尔夫冈·多伊普勒著,唐伦亿、谢立斌译:《德国雇员权益的维护》,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9年版,第154页。
第一,劳动基准的强化和有效实施依赖于多方面的监督执行。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的一个做法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提出微信工作群原则上非工作时间不发布工作信息。⑤2019年4月28日,珠海市香洲区发布《香洲区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工作措施》,对微信工作群进行了规范,规定“原则上非工作时间不发布工作信息”。当前对于工作时间以外通过互联网布置临时工作任务的“隐性加班”现象,已经非常普遍,但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还缺少足够的事例。我国劳动法上关于加班的认定条件仍然较为严格,显然不能适应以互联网为中心的技术发展。这些现象只要符合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本质特征,就应当认定为加班,加班认定的程序性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二,除了对劳动基准严格执行之外,工作时间制度的多样化和弹性化也是一项重要的应对策略。例如,对家庭成员们的工时安排进行调整,避免时间的重合,在典型的工作日轮流料理家庭事务,这样一来总体生活领域的时间就会增多。事实上,有些企业已经采取了较为弹性化的工作时间制度,每天工时满8小时即可,并不严格规定上下班时间。①王飞雁、董长青:《干满8小时随意上下班部分企业实行弹性工作制》,http://www.chinanews.com/cj/2011/08-08/3239924.shtml,2020-08-31.执行这样的工作时间制度,并没有造成企业劳动时间的减少,但是对劳动者来讲却是人性化的措施。
第三,雇主向劳动者提供“生活—生产”关系的平衡举措也是一项重要的应对策略。一些企业设立了弹性时间的幼儿园,并提供校车服务,解决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②马曹冉:《看日本企业如何解决职工子女入托难》,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8-03/23/c_129835006.htm,2020-08-31.此外,企业也可以提供更多的生活福利服务,如带薪年休假、员工健身房、举办文艺活动等,以此来平衡“生产—生活”的关系。尽管这些项目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差异,但它们共同的目标是帮助企业员工在“生产”和“生活”之间界限变得模糊的工作场所中缓解高效需求和高挑战性的工作所带来的压力。③帕特里夏·华莱士著,王思睿、印童译:《工作场所中的互联网——新技术如何改变工作》,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82-85页。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劳动法必须立足于劳动关系的伦理基础,才能够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特别是我国以“家文化”为基础的文化传统使得劳动关系更加崇尚伦理关系而非“契约”的约束,双方的伦理基础往往要比契约本身更具有实际的应用价值。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影响,劳动法愈发无法按照其所表达的那样发挥其实际的作用,劳动关系所依赖的伦理基础不断受到冲击,加剧着劳动关系的转型和激变,传统的劳动伦理关系逐渐瓦解,但是新的价值体系却尚未形成。因此,劳动法的功能定位还应当以和谐劳动关系为导向,巩固劳资双方的伦理基础。
第一,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要求化解劳资双方之间的分歧,促进劳资双方对行为认知和评价的和谐统一,而非通过加剧劳动者跳槽和企业裁员的频率来实现劳资之间的彼此适应性。劳资关系的伦理冲突主要在于行为的评价标准不同,企业对特定行为的认知与劳动者的评价存在分歧。从这一视角出发,互联网时代劳动关系的伦理基础,可以通过两个方面的路径来得到巩固:一是一致性的策略,在劳资双方之间强化普遍性的行为规范的作用,缩小劳资之间在行为判断上产生的分歧和差异。例如,通过员工持股的形式改善治理结构,建立利益分享的机制;利用互联网平台推动企业内部的信息公开和高效地开展民主参与。二是包容性的策略,通过管理方式的改进和文化的调整,在企业劳动关系层面形成和谐的文化氛围,提升劳资双方行为评价上的弹性和包容度,形成求同存异的局面。例如,强化民主协商机制、企业为员工提供多样化的生活空间、企业可以适度包容劳动者在互联网上的言论等。
第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并不意味着强迫任何一方委曲求全,而是应当在注重双方不同利益需求的基础上健全共享机制。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思想”一旦离开了“利益”就一定会让自己出丑。①马克思、恩格斯著,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86页。这些“利益”不仅指向劳动契约涉及的经济利益,还包括情感利益,如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感、劳资双方的社会责任感、对法律和契约的敬畏感。在互联网技术的影响下,“在生活中生产”的社会运转方式无形之中扩大了生产领域的空间,使得生活和生产之间的关系变得模糊不清。然而,劳资双方作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劳动关系中应当具有不同的地位和诉求。同时,利益可实现的范围和程度与其风险性是成正比的,劳动者不应当无任何回报地去承受企业盈亏的风险,企业亦不应无任何实质性保障地扩大劳动者对企业的忠实。
互联网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对人类生存技能产生消退的影响不那么明显。人们都在享受互联网技术带来的愉悦和便利,对于技能的缺失却毫不关注。如果说工业革命带来的是体力的劳动能力的衰退,那么互联网革命则直接降低了人的思维能力。当科技进步势不可挡之时,互联网技术已经成为当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劳动法无法与此背道而驰,只能选择适应和顺从这一趋势。在这种情况下,面向未来的发展趋势,劳动法不应仅仅停留于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劳动关系协调的功能,还应当具备劳动者资源开发的功能,通过各种途径促进技能型人才的开发和培养。
第一,加强《职业教育法》的实施力度,通过多元化的方式保障劳动者能够有计划地接受职业教育,促进劳动者职业技能的提升。我国《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规范对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培训)及其经费保障均有相应规定,但事实上在人才开发和培养方面发挥的作用并不突出。人才的开发和培养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并不能仅仅依赖于企业。将用人单位工资总额1.5%-2.5%的比例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并不足以支撑技能型人才的开发和培养。当前,整个社会都在受到互联网发展的全面影响,并无任何企业和劳动者能够置身事外。因此,根据劳动者长期发展的规划,我们应当建立起政府、社会、企业和劳动者等多元主体共同投入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二,有效利用劳动法的人才开发功能,鼓励企业通过约定服务期的形式对劳动者进行人才的开发和培养,以实现用工的专业化需求。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商业模式决定了其在人力资源的管理方面必须保持着同等的效率。只有不断地对人才进行更替和开发,信息资本才能保持高效率的运行状态。因此,在互联网发展的条件下,企业对人才的渴求更为强烈,甚至相互“挖墙脚”的现象屡见不鲜。以约定服务期的形式进行人才开发和培养,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双重效果。一方面,企业为劳动者出资进行专业化训练,既能满足劳动者职业能力提升,又能够服务企业的人才战略和用工要求;另一方面,企业通过“内部培养”方式进行人才开发,直接从数量和质量上增加人力资源的供给,①王全兴:《劳动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41页。有利于建立良性的市场秩序,避免人才的恶意竞争。
互联网是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科技发明之一。在互联网思维的驱使下,似乎我们的一切如果离开了互联网都会变得不合时宜,似乎劳动关系已经突破了劳动和资本的关系,似乎每一个劳动者都可以成为企业的合伙人。在享受着互联网带给我们具有魔法般便利的同时,我们应该时刻警惕它是一把双刃剑。互联网狂热的背后,到底有多少技术革新的进步,到底有多少商业模式的推广?互联网的发展到底是混淆了我们对社会关系的传统认知,还是颠覆了传统社会发展的格局?如果我们不假思索一味地去迎合、适应互联网及其产品,那么信息资本驱动下的互联网生产机制一定会逐渐侵蚀一般劳动者的生活领域,产业革命之后的劳动关系问题也将会变本加厉地重现。
对互联网进行反思的目的并非迁就于互联网的商业模式,更不是对新技术设定限制而谋求法律的稳定,而是在于如何让制度设计更加有效地应对互联网带来的挑战、更加适应社会的多元发展。传统工业社会中仅仅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立法定位已经无法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多元需求。面对劳动关系的这些数字化危机,我们应当在劳动法改革中做出新的功能设计,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一元定位,逐步转变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巩固劳动关系伦理基础和促进技能型人才开发的三元功能格局,才能有效应对互联网发展带来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