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黎,王 军
(1.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 郑州 450018; 2.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14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8 号)
第九条规定: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18 号公告是针对杭州亚运会的一项综合性政策,内容涵盖了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就企业所得税而言,主要放宽了对杭州亚运会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限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22号)
23 号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 年12 月31 日。
22 号公告不是一项新政策,是将上述在2019 年12 月31 日到期的政策,进一步延期到2023 年年底,增强了政策的确定性,有利于稳定政策预期。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规定:
自2017 年1 月1 日至2019 年12 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2017 年1 月1 日至2019 年12 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计算标准为: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 年第27 号)
按照政策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本《公告》是全面落实慈善法和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一个落实性文件,侧重于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管理规定,将以往散落于多个文件的关于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规定进行了整合,对其取得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程序、管理要求等进行了明确。
此项政策共15 条,3000 余字,基于篇幅的限制,为简明扼要进行解读,此处不再列举原文,仅就相关要点进行重点说明。
1.整合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 号)等多个文件,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取得及管理相关事项予以规范。
2.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本公告仅明确了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对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仍暂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 号)执行。
3.对公益慈善事业的范围引入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这与原来相比没有变化,此处不再赘述。
4.对公益性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条件重新规范,如下表所示:
序号新政策标准 说明1 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新增2每年应当在3 月31 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等内容。3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不再区分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而是区分是否具备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对其公益支出占上年收入或净资产比例进行限制。取消公益支出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限制。计算比例时间由3 年调整为2 年;对收入的口径调整为可选择用前三年平均值代替。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5 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新增6 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追溯处罚记录时间由3 年调整为2 年7 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新增8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 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4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上表第1、6、7 项条件即可。
6.按照“放管服”的统一要求,进一步放宽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有效期限,明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将有效期由一年延长为三年。
7.加强了公益性社会组织违规情况的处罚力度,明确了取消资格、取消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以及取消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等三类处罚项目及具体情形。
8.公益性社会组织取得税前扣除资格的流程没有变化,依然无需企业申请,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 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 年第10 号)
第一条规定:2020 年5 月1 日至2020年12 月31 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 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 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1.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均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2 号)规定,自2019 年度起,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时,仍然沿用上述判断方法。
3.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 年剩余申报期完成预缴申报后,可暂不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款,延迟至2021 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的办理方式。企业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并自主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符合条件且选择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计算延缓缴纳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 号)
第一条规定: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 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 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20 年1 月1日起执行至2024 年12 月31 日。
1.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 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2.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3.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4.31号公告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8 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12 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8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8 年版)》,自2020年7 月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8 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18 年第2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8 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9 年第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 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9 年第23 号)同时废止。
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2020 年2 月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发布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扣除、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企业所得税政策。同时,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有关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出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资本性支出税前扣除、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为全面落实上述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8 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8 年版)》进行了修订,对上述政策的申报口径予以明确和优化,便于企业及时、足额享受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