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社会建设的理论向度及其表征

2020-12-10 00:42陈国强
党政论坛 2020年11期
关键词:社会建设

陈国强

[摘 要]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创新了社会建设理论。根据“社会”的两重向度即行动逻辑和历史逻辑,这种新社会建设的理论表征包括:在关于“人”的发展上,形成了塑造独立个体与发展个体间公平关系为核心的“人民观”;在关于“社会”的发展上,形成了与国家力量相平衡、与国家相合作的“社会观”。

[关键词]社会建设;人民观;社会观

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最紧密相关的一项内容。加强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理论内涵研究,是丰富和完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项重要课题。

然而, “社会”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概念,大到与整个人类及其活动相等同,小到仅指代组织、群体或社区。因此,厘清“社会建设”中“社会”的指向,是理解“社会建设”理论的前提。从现有众多研究看,对“社会”的理解主要呈现了两重向度,其又分别指向了“人”与“社会”两项内容。

一、行动逻辑向度与“人民观”

行动逻辑是基于对个体性质的判断而产生的,其构成了学科分化的基础。政治学将人理解成是一种“政治动物”,对于他人及其财物的控制(权力)是人在群体中显现出的根本特质。经济学将人理解成为一种“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理性动物,由此产生的一系列行为是经济组织、市场活动甚至是人类一切行为的基础。与政治学、经济学不同,社会学注重将个体置于社会关系中进行认识,其在微观上塑造出具有社会理性的个体,在宏观上建构出独立于个体之外的社会结构。因此,学科意义上的“社会”根本上是一种认知人类活动、人类现象的方法。此外,作为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建设”不仅涉及对人的认识,也涉及对人的改造,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的设想就是要实现“人的解放”,形成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①。因此,在这种意义上,“社会建设”表现为对个体的认识,其核心在于将个体置于各种社会关系中进行认识和定位,并依此开展一系列对人的改造活动。

在习近平的治国理政理论中,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贯穿其中。习近平将“人民”置于历史唯物论下,分别阐明了人民作为“历史发展的目的”和“历史的创造者”的地位,并告诫全党要行使好“公仆”角色。从社会建设的行动逻辑看,“人民观”同样内嵌着关于“人”的发展问题。

1.对独立个体的塑造

人作为历史性存在,在不同历史、不同社会中的形式和本质并不相同。总体而言,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

“人伦社会”“关系社会”,个体只有在这种熟人关系和伦理秩序中才能被认识、被理解。然而,进入近代以来,思想界普遍将中国近代的落后归结为传统中国社会组织形式的落后。从那时起,重塑中国社会组织形式,尤其是对个体的塑造成为国家建设中无法绕过的重要一环。“五四”运动以“科学”和“民主”两面大旗为指引,首先开启了向西方发达国家全面学习的大门,力主斩断个体对人伦社会的依赖,以形成个体清晰的权利义务边界②。尽管中国共产党最终带领中国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但在早期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对传统社会及其个体的改造依然是主题。只是社会主义建设把个体从传统人伦关系中释放出来后,又将个体置入另一个更大共同体中(人民公社、单位)③。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建设对独立市场主体的要求,为在完整意义上塑造独立个体,提供了冲破团体社会樊篱的契机。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对“个体”的塑造思路日益清晰,也即突出了每一个个体在建设发展中的地位。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力主推动的社会建设工作看,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每一个体权利的保障,将个体从“集体”中脱离出来。其中尤以“全面依法治国”和“脱贫攻坚战”等为依托,通过明晰组织边界、人际边界,规范政府行为、提升个体权利的保障力度。在权利保障的内容上,凸显了全面性,“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協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④。在范围上,将每一个体都纳入了保障范围,

“人人享有、各得其所,不是少数人共享、一部分人共

享”⑤;另一方面,在社会建设工作中,将个体从血缘、亲缘共同体中独立出来。比如在养老保障方面(主要指养老金),从依托代际和家庭养老逐步转向以个人为中心的养老方式为主,把个体从家庭关系中剥离出来。在住房方面,一方面加强保障房的建设,另一方面进一步发展和规范住房公积金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两者共同促进个体在购买住房上的独立性,区别于以往家人、亲友的连带、互助局面。尽管这一系列工作从进入21世纪以来就已逐步启动,但十八大以来对独立个体塑造的力度更大,也更明确。

客观上看,改革开放前,我国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更多集中在组织层面。改革开放后,党和国家将注意力聚焦于经济建设,并在这一工作“中心”倒逼下放任了

“个体”的出现与发展。尽管进入21世纪以来,在“社

会建设”框架内重启了围绕“个体”的“民生”建设主题,但在作为独立自主意义上的“个体”的导向并不清晰。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强调将建设发展落脚于“每一个人”上,不仅第一次回应了社会主义中的“个体”定位问题,使独立自主的

“个体”与西方自由民主相区别开来⑥,同时,也将全体中国人民纳入这一范围内,使社会主义建设在“人”的塑造上,进一步向“自由而全面发展”迈进。

2.对个体的公平关系建构

正因在发展中注重了独立个体的塑造,从而使社会内在的差异从以群体为单位向以个体为单位转变,个体间的分化由此也被进一步放大。这样,重新审视在社会关系中的个体,以及对处于关系结构中个体的再塑造,成为社会建设中关于“人民观”的另一重要问题。

从历史上看,儒家文化是承认和认同个体在社会关系结构中的等级差异的⑦。而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我国试图通过“计划”的方式,将个体从家庭、家族中脱离出来,置于更大的共同体中(人民公社、单位),

以抹平这种差异。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致力于改變这一局面,并努力将个体重新纳入一种公平性关系中,主要表现在三方面:其一,通过就业保障,使个体获得一种基础公平关系。基础公平关系是个体之间进行比照的基础或起点,从国家确立以收入分配作为衡量社会分化主要指标起,就业就成为最重要的基础性内容,成为“最大的民生”。因为个体在阶层结构中所处的位置,首先是由个体现有的收入状况所决定,而就业是收入的主要来源。其二,以收入分配调节为重点,降低由个体差异所形成的不公平发展关系。就业是个体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影响收入分层体系的基本要素。但是,就业本身对收入分层结构的调节有限,这就需要党委政府的介入和干预,从而重塑个体的公平发展地位。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规范了收入分配秩序,重点完善了政府在再分配中的作用,尤其是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其三,发展个体能力,使个体处于一个动态的公平关系中。现代社会强调社会层级地位获得依赖于自致,而非先赋。这样,在动态上可以降低社会层级结构所带来的不公平性,使每个个体都有机会改变现状和处境。因此,集中体现个体智力、能力和努力程度的教育,就深刻决定着个体在动态公平关系中的实际状况。习近平同志也多次提到要通过发展教育,斩断“贫困代际传递”,不能让个体的不公平关系“固化”。对此,教育的公平性就变得更为突出,它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要不断促进教育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以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⑧。

与从认识论上认为人民既是目的也是历史创造者不同,以上着重讨论了十八大以来,社会建设对“人”的具体塑造情况。它一方面嵌入于中国传统文化、改革前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中,另一方面又嵌入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探索与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中,在当前“共同富裕”的大背景下,总体上勾勒出一种发展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新人,以及如何发展的框架。

二、历史逻辑向度与“社会观”

从人类作为智人诞生开始,人类群体的组织形态一直在发生变化。恩格斯从生产力的类型出发对此进行了归纳,将人类群体的组织形态分为原始氏族社会、古代奴隶制社会、中世纪农奴制社会、近代雇佣劳动制(资本主义)社会、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五种类型⑨,从而揭露了阶级社会中的不平等及其根源。然而,从人类组织与分化的历史看,其大致经历了“整体性社会”——“社

会与国家分离”——“社会与市场、国家”分离的过程。国家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⑩,其出现使阶级矛盾显性化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矛盾。随着国家与社会代表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在欧洲18世纪(以1789年法国大革命为代表)之前由君主、贵族和特权宗教作为国家的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和广大农民、工人则作为社会的代表。在18世纪之后,逐渐由新兴资产阶级掌握了政权,成了国家的代表,而广大工农阶级(无产阶级)成了社会的代表。马克思将此理解为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化。而当资产阶级掌权后,市场获得了快速发展,并又逐步从社会中分离出来,形成了被波兰尼称为市场的“脱嵌”现象。尽管现代社会已习惯于将市场与社会区分认识,但纵观历史发展,国家与社会(包含

市场)依然是人类群体组织过程中的首要主题。并且,国家与社会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制衡,成为一种常见的关系。因此,历史逻辑中的“社会”主要是一种基于权力关系基础上、与国家相对照的群体,其核心并不在于人群本身,而是群体在权力关系中的状况。

沿着历史逻辑向度,社会建设将面临如何定位“社

会”的问题,也即“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在人类组织发展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其关系着一个国家的组织方式和组织形态,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和战略意义,是社会建设必须要回应的一个重要问题。

1.建构与“国家”相平衡的“社会”

作为一个外来词汇,“社会”的引入与清末民初中国探寻救亡图存、民族振兴同步出现。因此,在根本上是对西方“国家-社会”二分组织形式的学习。然而这一进程在中国步入社会主义道路初期受阻,于是中国采取了一种更为直接和激进的方式,将“社会”重组后整合进“国家”内,形成一种区别于传统社会的“总体性社会”。然而,改革开放以来,一个与“国家”相区别的领域应运而生。为应对这一独特领域,我国先后采用了吸纳、管控等多种方式进行管理。然而,“社会”似乎已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无法分割,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追求下,“社会”成为一个无法绕开的问题。

从十八大以来,我国对“社会”建设采取了更加积极的态度予以回应,努力发展一个与“国家”相平衡的“社会”。第一,强化法治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央开启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法治是对社会成员权利义务的确证,因此,它在最大程度上规范了强者、保护了弱者。一方面对国家和政府行为进行规范与制约,为国家和政府行为设置了一个限度,比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限制、对政府强拆行为的限制等等,使社会避免国家和政府“自由裁量权”的过渡侵犯。另一方面,明确社会成员的行动范围,对于以前尚属空白和模糊的领域做出规定,为个体的行为提供合法性支持。比如2016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民法总则》等的通过,都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成员提供了行为保障。第二,推动向社会简政放权。从十八大至十九大期间,我国仅国务院就取消行政审批事项618项,通过还权于社会的方式,使社会自主性极大增强;同时围绕责任政府建设,推动各级政府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通过框定政府行为边界,以最大程度释放社会活力。除此以外,中央也依托各项改革的深入与深化,重构着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比如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颁布,标志着存在于中国社会60多年的人口流动管理制度走向历史,赋予了个体更大的自主流动权,《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颁布,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了更有利的空间。

相比之下,在“国家”一端也加强了中央层面的能力建设,其中重点是增强党的领导,保障国家治理能力,以《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制度制定,将党的思想建设、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廉政建设和纪律建设深入到“党、政、军、民、学”中;确立了中央在整个国家中的核心地位,在全党强调“四个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两个维护”(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并制定《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制度规范与保障。以此视之,我国的社会建设,致力于平衡“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强弱关系,总体上形成一种“强国家-强社会”关系。

进入近代以来,在“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中,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形成的“弱国家-强社会”模式

最具代表性、认同度最高。在18世纪民主化浪潮影响下,西方社会在与国家的抗争中占据了一席之地。并且国家作为“守夜人”的角色被强化,“社会”的自主性、积极性被放大,社会个体、社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受到的约束都较少。这种模式长久以来都成为各国主要效仿的对象,其中包括在一定程度上受其影响的我国的

“小政府——大社会”构想。“弱国家——强社会”模式主要是在18世纪形成的自由主义思潮下形成的,天赋人权被作为第一性、优先得到保障的内容。但这种模式的弊端也显而易见,马克思从政治经济学角度深刻揭示出其背后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我国从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开始,确立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首先从经济上较好解决了这一问题。但相比之下,在对全社会的组织上,并没有形成一种与此相适应的合适的框架和形式。因此,“强国家—强社会”模式的形成,总体上回应了这一问题,并在客观上走出了以往的零和博弈思维,也即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置于一种此消彼长的认识中。取而代之的是,用正和博弈思维重新确立了国家与社会同步发展的模式。而之所以有这样一种突破和转变,与“国家与社会”的第二重关系,即“国家与社会”连接方式有关。

2.建构与“国家”相合作的“社会”

从西方的历史看,“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强弱关系,只是一种静态关系,一种表象。决定这种此消彼长关系的,是源于西方发展历史中形成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对立、制衡关系。由于现代西方国家是在阶级社会冲突激烈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因此,国家根本上是

“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无论哪种力量执掌国家机器,其内在冲突依然会通过“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对立、对抗、制衡关系表现出来,成为各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必然表现和结果。

与西方不同,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初就以一种彻底的方式消灭了“剥削阶级”,最终形成了一个阶级属性相一致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所构成的社会。改革前的计划体制,虽然使国家与社会一体的模式匹配了中国的阶级状况,但社会的活力相对不足。因此,为重新釋放活力,国家调整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促使一个相对单一的社会结构产生了分化。但是,由于我国始终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变,这种调整所显现出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在性质上就不同于内嵌着“阶级矛盾”的西方国家。可即便如此,如何统合我国社会多元化与国家代表性之间的张力,依然成为“国家与社会”之间连接方式的一个新问题。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承袭和发展以往社会建设工作的同时,在更大程度上推进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连接,构筑了一个与“国家”相合作的“社会”。

从表象上看,“社会建设”植入于“民生建设和社会治理”中,首先在这些方面表现出了这一特性。在民生方面,国家致力于推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政社合作”局面,为“社会”发展创造空间。一方面,国家以更大的责任感,主动承担起搭建共建民生的框架体系,将育幼、教育、就业、收入、医疗、养老、住房、扶弱等都纳入民生合作领域,不仅拓宽合作范围(比如育幼、扶弱),也整合更多合作主体(比如基本养老参保人数从2011年底的6.15亿人,增长到2018年的9.43亿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从2011年的13.0亿人,增长到2018年的13.5亿人)。另一方面,国家通过完善宏观制度体系,并结合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降低由行政层级分割所造成的合作局面碎片化,致力于在国家宏观制度与社会个体之间构筑更直接的协作关系。社会保障是这方面最显著的表现,从十八大以来,中央极大地推动了全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整合、统一,改变了社保体系因地区、身份类别而造成的碎片化。因此,个体以更直接的方式与国家制度之间建立了合作关系。相比民生建设,中央明确提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从总体上要求建立和发展一个合作型的“社会”。

从内在看,“社会建设”根本上也是政治建设在社会向度的表现。因此,我国首先继续承袭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村(居)民自治制度等,从多个途径赋予社会成员管理和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权力。其次,通过强化党的建设,扩大和延伸党的工作和影响范围,从而将国家意志层层嵌入到社会中,实现与社会之间的连接。再次,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在法律框定国家与社会成员权利关系的基础上,确认“社会”与“国家”相合作的方式与规则。所有这一切,中央将其归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即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一政治发展模式,在政治上是关于权力的一种独有的实现方式,但在社会上是对于一个合作型“社会”的发展。

综上,“强国家—强社会”模式是在跨出“国家”与“社会”相对立的局面上所取得的。尽管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根除了“国家”与“社会”对立的制度可能性,但对于如何确证两者的关系,尤其是明确这种关系内的“社会”建设方向并不清晰。然而,十八大以来的一系列“社会”建设主张、举措,总体勾勒出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框架,并将“社会”作为与“国家”力量相平衡的、合作的方向进行定位和发展。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49页。

②杨念群:《五四的另一面:“社会”观念的形成与新型组织的诞生》,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141-143页。

③秦晖:《传统十论》,东方出版社,2014年版,第91-104页。

④《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288页。

⑤⑧《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215、366页。

⑥金耀基:《中国文明的现代转型》,广东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22页。

⑦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309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4-198页。

⑩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7-168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86页。

(英)卡尔·波兰尼,黄树民译:《巨变:当代政治与经济的起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导言第22页。

孙立平、王汉生、王思斌、林彬、杨善华:《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人权法治化保障的新进展》,《法制日报》2017年12月16日,第2版。

许正中、陈阳波:《党的领导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人民论坛》2020年第16期。

杨立华:《建设强政府与强社会组成的强国家——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目标》,《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

乔尔·S·米格代尔著,张长乐等译:《强社会与弱国家——第三世界的国家社会关系及国家能力》,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7页。

亚当·斯密:《国富论》,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494页。

(作者系浙江红船干部学院、中共嘉兴市委党校文化与社会学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

(责任编辑   矫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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