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苏区社会建设与

2016-09-05 01:47谢开贤
江汉论坛 2016年6期
关键词:社会建设苏区区别

谢开贤

摘要: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苏区社会建设与国民党主导的国统区社会建设有着本质的区别,即:从性质上看,苏区社会建设是深刻的革命,而国统区社会建设则是局部的改良:从价值取向上看,苏区社会建设是为了解放劳苦大众,而国统区社会建设更着眼于维护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管控民众以对抗共产党;从方式上看,苏区社会建设注重思想教育基础上的群众自觉参与,而国统区社会建设主要依靠自上而下的强制推行。

关键词:苏区;国统区;社会建设;区别

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同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面对同样的社会问题,从不同的阶级立场出发,在苏区与国统区进行了形式相似却实质迥异的社会建设探索。它们虽然都从社会制度、社会组织、社会改造以及社会管理等方面进行探索,但它们的性质、价值取向及方式等截然不同,由此也造成了不同的结果。

一、从性质上看,苏区社会建设是深刻的革命,而国统区社会建设则是局部的改良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苏区人民在江西瑞金建立的工农民主专政政权。它代表着工农阶级的根本利益,主张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赋予工农群众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是一场彻底的社会革命。而南京国民政府代表着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其社会建设的着眼点是维护既有的社会制度和秩序,企图通过改良的方法,巩固对人民的统治。而对于阻碍中国社会发展的帝国主义侵略和封建残余势力的统治,则触及不多。

以土地制度为例,1927年前后,地主土地所有制仍在我国生产关系中占主导,土地集中、地租沉重、赋税苛杂等社会痼疾不但没有消除,反而进一步恶化。农村经济十分萧条,农民生活困苦不堪。农民与地主的矛盾日益加深,社会秩序动荡。面对这样的情形,中国共产党在苏区从根本上变革土地所有制,没收地主土地交给农民耕种。而国民党却维护地主土地所有制,仅对旧土地制度进行一些改良和修补。具体对比如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第一条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以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无论自已经营或出租,一概无任何代价地实行没收。被没收的土地,经过苏维埃由贫农与中农实行分配。被没收的前土地所有者,不得有任何分配土地的权限。雇农、苦力、劳动贫民,均不分男女,同样有分配土地的权限。乡村失业的独立劳动者,在农民群众赞成之下,可以同样分得土地。老弱残废以及孤寡,不能自己劳动,而且没有家属可依靠的人,应由苏维埃政府实行社会救济,或分配土地后另行处理。第二条红军是拥护苏维埃政权和推翻帝国主义与地主资产阶级政权的先进战士,无论其本地是否建立苏维埃政权或尚为反动统治,均须分得土地,由苏维埃政府设法替他耕种。”之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进一步明确,土地以乡或村为单位,“按照人口.将田地好歹均匀,多少均匀的去分配。”这些规定使以前没有土地而做牛做马的雇农贫农变成了土地的主人,而过去的土地大私有主却成了被剥夺的对象,实现了苏区土地制度的根本变革。

面对同样的问题,南京国民政府采取了改良的方法,在维护现有土地制度的前提下作了一些有利于农民的调整。首先,对田地占有的最高额作了限制性规定。国民政府于1930年6月公布的《土地法》规定,地方政府对于私有土地,得根据地方需要、土地种类及土地性质等情况“分别限制个人或团体所有土地面积之最高额”,对于超过者,“限令于一定期间内,将额外土地分划出卖。不依前项规定分划出卖者,该管地方政府得依土地征收法征收之。”1932年10月,《“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土地处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应根据当地之人口稀密、土壤肥瘠等情形,“限制每一业主所有田地面积之最高额自100亩起至200亩为止”。对于超过最高额以上之田地,“除以普通税则征收外。……应依累进法征收其所得税,……超过最高额五百亩以上之税率,每多加50亩即以三累进递征收其田租额至80%为止。”这些规定有利于限制土地集中与稳定农村秩序。其次,下令减轻田赋附税。1928年10月,公布《财政部限制田赋令》,规定田赋附捐总额必须少于正税,且田赋附捐与正税之和不得超过现时地价的1%;同时,为防止地主假报田亩,逃避或转嫁田赋,国民政府颁布《办理土地陈报纲要》,实行土地陈报制度。再次,规定限额地租、保障佃权。为限制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改善日益恶化的业佃关系,《土地法》规定:“地租。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375%。,约定地租超过375%。者,应减为375%。;不及375%。者,依其约定。出租人不得预收地租,并不得收取押租。”为稳定佃权,还规定:出租人除收回田地自耕外,不得随意撤佃;出租人将收回之耕地“再出租时,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之权”,当“出租人出卖耕地时.承租人依同样条件,有优先承买之权。”不可否认,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佃农权益和稳定农村业佃关系,但并没有给予农民一块属于自己的份地,未从根本上改变封建土地所有制。

从以上对比可知,为解决农村土地问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从根本上推翻旧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新的土地所有制,赋予了农民空前的土地权益。而南京国民政府是围绕维护地主土地所有制,仅在限制土地兼并、减轻农民负担等方面作了一些细枝末节的修改,是十足的改良。

再以婚姻制度为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确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卖买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与一妻多夫。”保护离婚后妇女与小孩的财产及其他方面的权益。可见,苏区对旧婚姻制度进行了彻底革命。再看国民政府的婚姻制度。国民政府时期虽然出现“集团结婚”等新气象,但同时又保留旧婚姻制度的某些不良做法。包括:第一,父母主婚。国民政府一方面否定了包办、买卖婚姻和早婚早育的旧俗,确立了一定的婚姻自由精神和婚龄的限制标准,但同时规定国民成年年龄为20岁,结婚年龄为男18岁、女16岁,意即当国民达到结婚年龄时还是未成年人.按当时法律未成年人结婚或离婚必须经由父母同意。这意味着当时婚姻依然是父母主婚。国民政府民法典还规定不符合法定婚龄的婚姻都定为可撤销婚姻,由父母行使撤销申请权。第二,承认中表通婚合法。国民政府婚姻法对亲属禁婚范围进行了调整,除直系血亲不能结婚外,旁系血亲八亲等以内及旁系姻亲五亲等以内,皆不能结婚。但同时不可思议地规定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而表兄弟姊妹属于旁系八亲等之内血亲,明显与前者规定相抵触。可见,国民政府民法典对于近亲结婚的改革不彻底。第三,为纳妾留有合法空间。国民政府婚姻法规定婚姻生效方式为仪式婚,而不承认事实婚。这为纳妾留有空子,权势者纳妾时往往不举行婚礼,所以不会因纳妾构成重婚罪而承担刑事责任。再是对妾及其所生子女的身份和权益作了保护性规定。国民政府民法第1123条规定:“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即确认永久生活在一起的妾是家庭中的一员。其所生子女,由生父抚育,并可继承财产。其继承法第1149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继续扶养之人,应由亲属会议,依其所受扶养之程度,及其他关系。酌给遗产。”由上述可见,国民政府的刑法、婚姻法和继承法所规定的有关婚姻家庭的内容实际上都为妾制预留了合法空间。

相对于苏区婚姻制度的根本变革,国统区对旧婚姻制度的改革非常不彻底,仍保留着旧婚姻制度的诸多不合理元素。可见,国民党的包括婚姻制度改革在内的社会建设仅仅是改良而已。

二、从价值取向上看,苏区社会建设是为了解放劳苦大众,而国统区社会建设着眼于维护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管控民众以对抗共产党

国共两党性质不同,决定了他们代表不同阶级的利益。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代表广大工农无产者的根本利益。在奴役和压迫工农劳苦大众的旧社会里,共产党所领导的社会革命与建设必然以推翻旧制度、解放工农大众为价值取向。与之相反,国民党是资产阶级的政党,与封建势力有着割不断的关系,代表着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其社会建设必然以维护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管控民众以对抗共产党为价值取向。

(1)从社会管理来看。首先,苏区经济秩序的管理和整顿,是为了打破敌人的经济封锁,改善苏区民生。让苏区民众从物质生活的困难中解放出来。不管是对生产秩序还是对贸易秩序的整顿都是以此为目的。生产秩序方面,由于战争频繁,绝大部分青壮年参军参战,以及苏区很多地方受敌人摧残,耕牛被杀,以致苏区劳动力及耕牛严重不足,在一定时期内苏区物产减少,极大地困扰着苏区人民的生活。为解决这一问题,苏区号召群众加入劳动互助社,并将自己的耕牛、农具贡献出来或出钱添买耕牛、农具,加上从地主那里没收来的耕牛、农具,成立犁牛合作社。通过劳动互助社和犁牛合作社统一调剂劳动力和耕牛,大幅提升了苏区劳动力及耕牛的使用效率和土地的耕种率,增加了苏区物质产出,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物质”对苏区人民的困扰。贸易秩序方面,为打破敌人的经济封锁,苏区一是成立消费合作社,在苏维埃政府许可的范围内,将农产品运到白区或对外商品交换所去,并设法从白区采购必需品到苏区来。合作社的售货价格除运费外不超过买进价5%,并对本社社员以稍低价格实行优惠。消费合作社在限制私商剥削、保证军需民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在保护苏区商业自由的同时,依法打击破坏苏区经济的行为。并下大力气纠正随意没收资本、捉拿商人罚款的错误倾向。这一切有效地维护了苏区贸易秩序,加强了赤白贸易流通,丰富了苏区物质生活,促进苏区民众从敌人的经济封锁及物质的极度匮乏中解放出来。其次,苏区肃反及赤色戒严运动,肃清了一批反革命分子,缉拿了一批行迹可疑之人,净化了革命环境,保障工农拥有在革命中获得的土地,真切地享有选举与被选举之权以及受教育的权利,为工农解放创造了条件、营造了环境。同时,广大工农是肃反及赤色戒严运动的主体,他们在运动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查看来往行人和客商的行李与通行证,检查可疑的信电、居民及一切来往新闻纸印刷品。搜查旅馆客店,搜寻反革命所藏匿的武器。严防赤区边境敌人窥探地形等。在此过程中,他们的主体地位得到空前尊重,才能与个性得到充分展示和释放,他们的人性获得更大的解放。

相对于苏区社会管理之解放工农大众的价值取向,南京国民政府的高压式社会管理,恰好是为了管控民众以对抗共产党、维护其统治。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国民政府颁布了《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出版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修正保甲条例》、《图书杂志审查办法》、《邮电检查施行规则》和《维持治安紧急办法》等一系列社会管理法令。这些法令对国民的言行作了种种约束性的规定.以使国民的言行符合国民党统治的需要。如《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规定: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扰乱治安者”、“私通外国图谋扰乱治安者”、“勾结叛徒图谋扰乱治安者”和“煽惑军人不守纪律放弃职务或与叛徒勾结者”皆处以死刑;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煽惑他人扰乱治安或与叛徒勾结者”、“以文字图画或演说为叛国之宣传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或集会或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者,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图书杂志审查办法》也规定:“凡在中华民国国境内之书局、社团、或著作人所出版之图书杂志,应于付印前……将稿本呈送中央宣传部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申请审查。”申请审查之图书、杂志稿本,其内容如有不妥之处,得发还原申请人,令饬依照审查意见删改.如全部文字有犯宣传品审查标准及违背出版法相关规定者,得将原件扣呈中央宣传委员会核办。同时,在实践中国民党还查封了“中国社会科学家联盟”、“左翼作家联盟”、“无产阶级文艺俱乐部”、“中国革命互济会”和“革命学生会”等进步组织@,查禁了一批社会科学书籍和进步文艺刊物,极大地侵犯和限制了民众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

更有甚者,国民政府还通过保甲组织,以严密监控和约束人民的言行。国民政府颁布保甲条例,规定将原来的自卫组织均改编成保甲组织。“保甲之编组,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十户为甲,甲设甲长:十甲为保,保设保长。”甲长负责:“清查甲内之户口,编制门牌,取具联保连坐切结事项”、“检查甲内奸宄及稽查出境、入境人民”、“辅助军警及保长搜捕匪犯”、“教诫甲内住民毋为非法事项”等。保长另加察看、管束曾参加赤匪而现已悔过自新者、“处罚违犯保甲规约事项”等职责。并要求各户户长“联合甲内他户户长至少五人,共具联保连坐切结,声明结内各户互相劝勉监视,绝无通匪或纵匪情事,如有违犯者,他户应即密报惩办,倘瞻徇隐匿,各户愿负连坐之责。”这样,形成了从户到甲、从甲到保、联保连坐的严密监控体系,确保住民不通“匪”纵“匪”,以对抗共产党。

(2)从社会改造来看。中国共产党针对封建恶习陋俗,对工农群众进行科学知识的教育与宣传,发动儿童团、少先队等烧菩萨、禁敬神、砸祖牌,打击和取缔一切封建迷信组织与活动:动员男女老少与不卫生现象作斗争,并“普遍组织健全的突击队,加紧督促与鼓励农村生产,消灭盗贼、吃大烟、赌博、嫖娼等恶劣现象”,促进工农群众从宗教迷信及各种恶习陋俗的拘束中解放出来。同时,对妇女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她们摒除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封建道德观念,帮助她们从封建精神枷锁的束缚中解放出来。

再以新生活运动为例,来看国民党的社会改造。国民政府从改造国民的“衣食住行”人手,以“礼义廉耻”为准则,以“军事化”为最后旨归.妄图用“礼义廉耻”整饬国民的生活。使国民“明耻、尚武、刻苦耐劳”,做到整齐划一,以最终实现“安内攘外”的基本国策。其实质就是用封建伦理纲常、四维八德整治人们的思想,禁锢国民的言行,以达到“军事化的共同一致”,完成国民党的政治任务。对于这一点,蒋介石曾直言不讳地说:“新生活者,即除去不合理之生活,代之以合理之生活。如何能使国民之生活合理?日必提倡以‘礼义廉耻为日常生活之规律。……提倡‘礼义廉耻使反乎乱邪昏懦之行为,求国民之生活军事化。……完成其安内攘外之目的,亦非准备全国国民之军事化,不足以图存。而军事化之前提,即在养成国民生活之整齐,清洁,简单,朴素,迅速,确实之习性”。可见,蒋介石倡导新生活运动,追求国民生活之整齐、清洁、简单、朴素、迅速、确实,实现国民生活军事化,都是为完成其“安内攘外”之目的服务的。其“安内”就是消灭共产党与工农红军。

三、从方式上看,苏区社会建设注重思想教育基础上的群众自觉参与,而国统区社会建设主要依靠自上而下的强制推行

由于中国共产党代表工农阶级的根本利益,以推翻旧制度、解放工农大众为价值取向,所以自在状态的工农大众经共产党教育一旦觉悟起来。意识到自己的历史使命后。必然会自觉地参与到共产党所领导的社会革命与建设中去。而国民党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利益,以维护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对抗共产党为价值取向,所以他们在社会建设中不可能考虑广大民众的利益,因而也就不会得到民众的衷心拥护。在这种状况下,他们开展社会建设就往往采取行政手段而强制推行,其效果自然也难以保证。这是国共两党社会建设在方式方法上的根本区别。

中国工农大众蕴藏着伟大的力量,但由于受两千多年自然经济和封建意识的影响,也存在闭塞、散乱和自私等不良习性。他们在共产党的启发教育下发现:在阶级社会中,人与人最本质的关系,不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关系,而是阶级关系;他们是地主资产阶级的掘墓人,自己完全有力量解放自己。觉悟之后,他们会主动团结在共产党周围.自觉投入到共产党所领导的社会革命与建设之中。如土地斗争方面,“广大的贫农中农以及农村工人群众,自己动手向着地主富农作斗争”,夺取地主的土地,将它掌握在自己手中,实现苏区土地制度的根本变革。再如破除旧礼教方面,广大青年受封建礼教的束缚非常厉害,有特别的痛苦,所以“他们最明显的要求实行免费教育,工人学徒要求改良学徒制及改良一切待遇,加工钱减时间,普遍的要求解除旧礼教和家庭的束缚婚姻自由等等。”他们的诉求得到共产党与苏维埃的支持。在共产党的领导下,青年群众以自身的力量“打碎了数千年束缚人类尤其是束缚女子的封建锁链”。又如拥军优属方面,当工农群众认识到拥军优属与自身解放的关系后,他们都自觉地参与到拥军优属活动之中。正如文献记载,帮助红军的“钱都是青年团、少先队员、童子团员一个一个的小积小存存下来的,粮食也是他们一把一碗一升的积下来的,一般的都是表现得热烈的。在这些工作中,都是一村一乡一区一县的举行竞赛。”社会组织建设更是如此。广大群众是苏区革命团体存在和发展的直接基础。广大群众不仅自己积极参与,还想办法让别人参与。以儿童团为例,绝大部分儿童在党的教育下竞相入团,同时讥笑少数落后分子,使落后分子为自己的表现而感到羞愧,促使苏区形成以革命为荣、不革命为耻的良好风气。因而各地儿童团发展很快,儿童入团率极高。到1932年8月26日。胜利县共有儿童22027人,加入儿童团20850人,入团率达94.66%;兴国县共有儿童29163人,加入儿童团28714人,入团率达98.46%;赣县有儿童15479人,加入儿童团15479人,入团率达100%等。而组织起来的儿童在反封建、拥军优属、戒严肃反等方面都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可见,包括儿童在内的广大群众自觉参与是苏区社会建设的主要方式,为苏区社会建设提供了不竭动力。

但国统区社会建设正好相反。由于国统区社会建设回避当时中国的首要矛盾,因而得不到广大民众的支持,所以不得不采取行政手段强制推行。以新生活运动为例。“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加紧对华侵略,中日矛盾上升为最主要的矛盾,抗日救国也成了中国人民普遍关心的首要问题。这时候,国民政府不积极组织抗战,却发起新生活运动,要求人民遵从以中国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封建礼教,做到“明礼义、知廉耻、负责任、守纪律”,停止反抗,整齐划一,充当“攘外必先安内”政策的牺牲品。这显然违背了人民的意愿,人民自然也不会真心地拥护新生活运动。

不仅如此,新生活运动还与普通民众的生活实际相去甚远,根本无法实行。在当时,中国人民普遍衣不蔽体,食不果腹,国民政府不去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却一味要求国民的行动须合乎“礼义廉耻”,并作出种种规定,希望国民走路、吃饭、穿衣、行事等中规中矩,这显然不太现实。同时,许多改革也不合常理。譬如限定“婚礼时间以2小时左右为准”:“丧家不设酒食”,“宴会时间以2小时为限。……被邀请之客必准时莅临,否则不候等,都与人情不符。还有些省规定严禁妇女烫发及禁止教员穿西装上课等,更为可笑。

这些规定得不到广大民众的接纳和认可,但国民政府又认为很重要,所以不得不强制推行。在言论上,为强制方式大造舆论。他们说:“新生活运动既是复兴的基础,当然是成功愈大愈好,愈快愈好,这样我们在劝导之外,如果有较劝导易收速效的办法,自然应该也去兼采并用。较劝导易收速效的,就是‘强制。”在制度上,为强制方式予以保障。新生活运动促进总会干事会曾决议:“函内政部将新生活信条渐次列入警察公安规章范围之内。并订定实施办法呈由国民政府通令全国一律遵行”。即将督促新生活运动开展的工作列为警察公安的职责来加以推进。在执行中,各地把依靠政府作为视为理所当然。如对于市容整顿,陕西省下决心“非采用带有硬性的干涉政策不可”,不仅“函请宪警当局严厉执行”,同时“派员分赴各街衢巡察劝导”,甘肃省亦明令“由公安局督责改进”等。对于如此强制的推行,广大民众当然不会真心支持,其效果自然也不佳,甚至事与愿违。

总之,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社会建设,是一场工农大众为解放自己而积极参与的砸碎旧世界、建立新社会的根本革命;而国民党所领导的社会建设从维护地主资产阶级的利益出发,仅对落后腐朽的旧制度进行修补与改良,因而得不到广大民众的支持和拥护,不得不采取行政手段而强制推行。二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效果亦有很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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