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立 马雯
民营经济是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技术创新的重要主题。在当前疫情的冲击下,民营经济的发展更是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该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探索和找准检察工作在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新“定位”,为民营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治服务。
一、民营企业涉案情况分析
(一)基本数据及犯罪特点
1.基本数据。通过查阅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数据,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数量较少,其中,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危害税收征管案8件17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件9人,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4件6人,涉嫌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扰乱市场秩序案4件6人,涉嫌骗取贷款3件3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假药案3件5人,涉及民营企业立案监督案2件2人,对1件涉及民营企业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犯罪特点。通过对以上案件进行分析,犯罪主体多为自然人且犯罪嫌疑人年龄平均偏大,主要集中在35岁至50岁之间,而犯罪嫌疑人学历普遍较低,大多为高中以下学历。犯罪案件的类型主要集中在扰乱市场秩序案和危害税收征管案,分别占比为37.5%、25%,在扰乱市场秩序案中首当其冲的是合同诈骗案,而危害税收征管案中全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这些企业大多为小型民营企业,涉案税款金额多数集中在50-500万之间。
(二)犯罪原因分析
1.犯罪主体分析。因为犯罪主体多为文化程度较低的中年人,缺乏法律知识、利用捷径追求非法利益是主要原因,涉案人员大多为中年男士,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社会阅历相对较少,而这些人又是家里的“顶梁柱”,面临着较大的经济压力,从而容易受到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急功近利,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对于一些民企职员犯罪人员,则是存在侥幸冒险心理,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回扣、接受賄赂等,存在“挣快钱”思想,从而实施了犯罪行为。
2.犯罪对象分析。多数涉案民营企业整体规模都相对较小,多以中小微企业为主,长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同时缺乏足够的风险预警意识、完整的现代管理制度及财务制度,有些民营企业仍是家族式经营,主观随意性较大,缺乏一套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同时大多数民营企业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的威严认识不足,也极大地增加了民营企业的法律风险。
3.侵害法益分析。对侵害民营企业的犯罪案件类型而言,大多集中体现在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知识产权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力量,但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的犯罪成本相对较低,通过简单的复制便可大量生产假冒商品,从而获得远远高于其实施侵权活动成本的高额利润,但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的现象,使得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难上加难①。
4.外部环境分析。当前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期,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中,近年来又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金融风波、环境治理的影响,不少企业面临生产成本上升、资金缺乏、信贷紧张、融资渠道日益减少等问题,在当前疫情形势下,一些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停工、倒闭等现象,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面临更多的困境和制约,加大了涉企案件的产生风险。
二、当前检察机关服务民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职能延伸意识不强。检察机关的业务属性比较强,检察干警对于服务民营企业的形式、效能等方面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尤其是在人少案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依然重视的是公诉阶段对涉企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往往忽视职能的延伸,导致部分检察干警仍存在“重办案、轻服务”“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缺乏服务企业的热情和主动性,在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方面思想不到位。
(二)法律服务民企针对性不强。结合目前的检察工作实践来看,检察机关正是基于上述存在的思维定式影响,多是就案办案,被动办理案件,对于类案办理的调研分析不足,没有健全的、有针对性的涉企犯罪预防机制和对应的案后后续法律指导,导致同类案件履出不穷,例如骗取贷款案、生产销售假冒商品案等。因此,司法办案的社会效果也就难以凸显。此外,目前基层检察机关主要以刑事案件为主,民商法学人才较少,知识储备的不足,将直接影响办案效果和服务效果。
(三)检企沟通协调机制不健全。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遇到法律难题,由于自身缺乏认识、检察机关宣传不到位等原因,多数民营企业家不知道检察机关的职能,不了解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不会主动寻求检察机关的帮助,遇到不规范执法行为,不知道向检察机关求助或咨询,而检察人员又没有建立起定期走访、收集建议等机制,对企业遇到的困难知之甚少,不能进行有效的分析并提出好的意见建议。
三、检察机关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应注意的问题
(一)转变思想观念,注重延伸检察职能
1.法律职能延伸要合法。在具体实践中做到依法保护而不是非法保护,促进而不是特殊照顾,积极主动而不是无端介入,努力维护而不是刻意维护,要以不影响民营企业合法经营为原则,以保护合法权益为前提,实现民营企业欢迎检察机关,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去服务,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取得应有的效果。
2.法律职能延伸要合理。法律职能的延伸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可以随意进行体制、机制创新,应根据检察职能的需要,制定出合理、行之有效的新思路、新方法。例如在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法律监督方面,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一方面是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重点围绕越权管辖、违规立案、撤销案件、违规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展开监督;一方面是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工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监督功能,推动公益诉讼工作更加精准有效②。
(二)要正确处理打击和保护的关系,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在办案中,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政策关,严格落实罪刑法定、认罪认罚从宽等法律原则和制度,正确区分正当融资和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经济活动中的“回扣”和“好处费”等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成刑事责任。
2、依法办案的同时要改进方式方法。办案中要充分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犯罪情节、性质、危害后果等情况,慎重选择办案方式,对涉民营企业的刑事犯罪的调查取证活动,应严格限定人员范围,不大张旗鼓的排查取证;对企业经营人员谨慎的审查逮捕要谨慎,对可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应敢于适用,尽量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要严格规范处置涉案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严谨利用司法权违法查收经济纠纷,干涉涉案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办案过程中尽可能杜绝因办案影响企业合法经营现象。
四、检察机关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建议
(一)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惩治犯罪行为
1.依法严惩利用互联网平台、打着创新旗号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等犯罪行为,对扰乱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生活秩序的刑事案件依法打击。依法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犯罪,做到依法快捕快诉。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等职能,对于疑难复杂案件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破解该类型案件取证难的问题。
2.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危害一方的黑恶势力做到严厉打击。依法严惩黑恶势力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犯罪行为,依法惩治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哄抢民营企业财物等犯罪,以及依法惩治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犯罪。
(二)加大监督力度,建立保护企业监督屏障
1.要强化法律监督举措,着力纠正民营企业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立而不侦、久侦不结,以及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民营企业财物等问题。
2.要依法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的监督案件,积极化解民企矛盾纠纷,避免因劳动争议使企业陷入生产困境或者导致破产。
3.要加强办理涉及民营企业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监督,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开展好法律监督,以保障民营企业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4.要积极发挥公益诉讼的作用,积极建立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监督纠正机制,运用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加强监督。
(三)强化沟通宣传,畅通服务渠道
1.通过开展“送法进企业”、“法治讲坛”等活动,深入剖析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易发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通过以案释法,有针对性加强法治宣传,帮助企业家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通过促使企业家依法经营。
2.依托检察服务中心工作平台,开设办理涉企案件的专门窗口,为企业寻求法律咨询等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司法服务。畅通网上咨询投诉渠道,对反映的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案件,实行专人负责制。
3.通过开展检察开放日、法律讲座、召开民营企业家代表座谈会等形式,把“请进来”作为加强检企共建的有利载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了解民营企业的相关信息,多渠道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及时了解企业实际需求,帮助民营企业建立预防犯罪的长效机制,引导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注释]
①姚弘韬:《关于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调研报告》,载《人民检察山东版》2020第2期。
②李怀志、王理想:《浅析检察机关如何服务民营經济发展》,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9月(上)。
(作者单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山东 阳谷 25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