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艳华
摘 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通过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也能够使得一些经济困难的群体拥有法律咨询以及律师辩护的机会,然而受到我国经济水平以及人们对于法律合法权益认知的限制,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何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仍然是人们探讨的焦点话题。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策略
一、实施刑事法律援助意义
(一)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
人权是当下社会发展过程中关注的焦点问题,由于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人权不会由于社会地位不同、家庭背景不同、经济能力不同而有所差别。然而,当下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部分特殊困难群体。他们受教育程度不高,且生活经济十分困难,一旦涉及法律问题不懂得如何寻求援助,通过建立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能够缓解这一部分的矛盾,保障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群体法制观念
想要推动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仅仅依靠法律制裁是远远不够的,应当提高群体法制观念,只有使得人民群众懂法执法,了解做什么事情能够触碰到法律底线,才能够确保社会发展。而对于一些底层的社会群众而言,由于他们受教育程度并不高,因此法律意识十分淡薄,通过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也能够帮助这一类群体更好地了解法律。
(三)确保司法程序公正性
法律法规的建设是为了确保法律执行的公平性,因此法律制度在其建设过程中,公平公正是永恒的追求目标。为了能够保障社会安定团结,让一些无罪的人不再受到法律的追究,通过建立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能够保障一些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获得平等的法律援助,真正体现司法程序的公平性。
(四)确保无罪者避免法律追究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能够使得一些犯罪的人最终得到法律制裁,并且释放一些被冤枉的人群。然而想要获得案件真相,应当收集大量的证据以及资料,这对于律师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尤为重要。由于有一些法官在处理事务时不能够恰到好处地对罪犯进行惩处,而这些问题则需要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进行协调解决,通过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能够使得一些犯罪嫌疑人及时得到律师辩护,避免出现误判情况。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不足的表现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立法层次较低
现行有效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立法主要有2012年《刑事诉讼法》、2017年《律师法》、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2013年《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以及以地方条例形式存在的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在这些立法之中,针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专门立法只有《法律援助条例》,从立法目的、体系、责任、申请、审查、范围以及实施几个方面对刑事法律援助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从法规的层级而言属于行政法规,在法律的使用上,上位法优于普通法。概言之,即使其属于这些立法中较为完善的法律,但是在法律适用中并不具有优先性,其立法层次低。居于其次的应该属于地方条例的相关规定,其特点仍然是立法层次太低。而在其他的立法之中仅仅就范围、申请的具体情况,以及律师的责任义务进行了规定。
(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体制不够完善
1监督管理制度不够健全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但是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发展水平等差异,各地对刑事法律援助的规定不同,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也缺乏制度性的统一安排。
2体制规范标准不够明确
在《法律援助条例》中,法律援助制度体制主要体现第3条、第4条以及第5条,在这其中规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明确了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主体是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在工作的开展中,以县级为最低管辖级别,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权能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使;最后确定了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包括设立主体以及设立条件,即由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担任设立主体,在本行政区域内根据需要进行设立。在相关条款中,尽管就推动、管理、实施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但是其规范标准并不明确,各地在履行“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与要求,特别是对于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编制,经费保障等方面差异很大。
(三)政府财政拨款制度下经费较短缺
1各地区之间财政拨款数据差额大
由于我国各地域与地域之间的经济发展情形不一样,法律的发展水平不同,各地区之间针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拨款数额也存在差异,具体体现在法律发展水平高的地区,用于法律援助经费的专项经费拨款多于法律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作为法律援助大范围内的刑事法律援助财政拨款额具有同等性质,即地区与地区之间用于刑事法律援助的拨款经费存在差异。
2国家财政拨款不够充足
在我国法律援助经费占财政收入的比例小,尽管我国近几年法律援助经费增长很快,但与一些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法律援助经费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例仍然有待提高。虽然2012-2014年财政拨款增长率分别为10.1、15.7、4.7,但是相对应批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增长比为21、13.4、6.8,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增长比是17.6、66.2、7.6,即使国家财政拨款的经费增长幅度大,也满足不了随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所增加的法律援助案件的需求。
(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刑事法律援助服务提供的主体主要是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社会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其中以社会律所的律师为主体。由于经费短缺及法援案件补助低等其他原因,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极性不高,参加法律援助的大多是刚满实习期的新手律师、辩护经验较匮乏,办理案件思路并不清晰,且很大的程度上是为了练手,借此机会对办案流程进行熟悉。即使有部分资深律师被指定接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在委托代理金额与援助补助的对比下,也大多选择简单对待,甚至敷衍了事,办案责任心相比委托代理案件明显较差。
三、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对策
(一)加大法律援助物质保障
在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坚实的物质基础,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发挥人权的保障作用。首先针对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应当由中央财政部门进行直接拨款,通过实行专款专用这一制度,从而确保法律援助的物质保障,同时也应当加大对经济发达地区的对口经费支持。其次,作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部门应当开展专项的援助基金,如果政府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不能够投入充足的财政支持。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對于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资金援助并不是十分重视,这也导致正常的运作资金无法到位。从这一角度来看,由于法律援助属于政府责任,因此政府需要对资金进行专项设置,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问题。从当下这一阶段来看,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资金主要有三方面来源,分别为公共社会资金、行政处罚资金以及律师事务所缴纳税款。
(二)完善法律援助司法体系
在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建立一个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专业法律援助机构,在确保政府资金供给的情况之下,推动法律援助机构的有效运行。其次,在援助司法体系完善的过程中,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确保犯罪嫌疑人的援助权以及知情权,援助机构的建立也能够提高犯罪嫌疑人对于法律援助信息的了解,通过有效解决法律援助与司法机关之间缺乏联系这一问题加大对机构与机关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只有这样才能够完善与之相对应的律师制度。值班律师指的是援助机构所指派的通过为当事人开展法律服务,从而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律师,同时值班律师也可以做好援助机构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桥梁。
(三)建立经济审查制度
在实际审查的过程中,在对申请人进行经济困难标准划分的过程中,往往是以当地生活保障最低限度作为划分依据,这样的划分标准是十分不合理的。由于最低生活保障属于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权,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属于人权保护,如果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无法承担相应的法律服务费用十分容易出现错位问题,由于法律服务费用不属于生活必需费用,因此在对申请人的经济情况进行审查的过程中,不仅应当考虑申请人生活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也应当参照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当地居民的实际消费水平,在不违背援助原则的背景之下,要求申请人以及相关成员对其收入水平进行公证的说明。与此同时,在对申请人的经济条件进行审查的过程中,也应当充分尊重审查的灵活性,不能够由于经济因素,从而使得真正需要刑事法律援助的家庭失去机会。最后,为了确保法律援助审查工作的公平性以及公开性,应当在审查的过程中加大书面资料以及实践审查的结合力度,并对一些案件复杂的情况,展开集体性的研究。
(四)充分运用网络技术
在科技进一步发展的背景之下,人民群众信息交流的方式也在潜移默化地发生着改变,传统的交流方式已经逐渐被网络技术所取代。通过将网络技术应用于实际生活之中,不仅能够突破时空限制,人们在足不出户的前提下,也可以获取大量的信息。通过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不仅能够推动信息全球化的发展,同时,也能够进一步缩短人与人之间交流的距离,因此我们应当充分发挥网络技术的作用,并将其应用于我国刑事法律援助之中,通过构建相对应的网络技术平台,搭建司法部门与形式援助人群之间的桥梁,通过增强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最终确保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效率。
(五)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在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过程中,首先,应当优化律师的从业标准。通过提高从业门槛,要求律师不仅需要具备职业证书,同时也应当适当提高相应的标准,只有具有三年以上职业经历的律师,才能够开展形式援助工作,并且被安排法律援助案件,避免由于律师经验不够而出现决策失误的现象,同时加大对援助律师的监管工作。如果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不负责任或是工作积极性较差的情况应当对其进行相对应的惩罚,严重的可以吊销律师执业证,而表现突出的律师也可以得到相对应的物质以及精神奖励。其次,应当加强刑事法律律师队伍建设。由于法律援助工作具有无偿性以及专业性两个特点,因此在对律师工作进行分工的过程中可以就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设置专门的部门,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不能够完全依赖职业律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刑事法律案件的特殊性,安排相对应的公职律师组建公共服务律师团队,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为法律援助工作保驾护航。
结束语
综上述,在法律改革的过程中,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在如何维护公民权利方面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然而,由于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实际立法以及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无论是服务能力还是物质基础保障都存在供需矛盾过大、制度僵硬的特点,这也使得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遭遇发展瓶颈。
参考文献
[1] 浅析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J].秦辉. 法制与社会. 2020(36)
[2] 关于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王建华.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