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金融业反洗钱的困境与选择

2020-12-09 05:24朱武萍
商情 2020年44期
关键词:局限性人民银行金融业

朱武萍

【摘要】本文通过开展反洗钱现场、非现场监督检查存在的问题,以及基层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分析县域金融业反洗钱中出现困局的原因,从而提出了相应的选择途经。

【关键词】金融业反洗钱  基层金融机构

一、县级人民银行在县域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中的困局

(一)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管理的局限性

县级人民银行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县域金融业各机构履行反洗钱工作的义务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同时,还需结合上级行统一部署开展,特别是被查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时,要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将所有资料上报给上级行进行后续处理,自己无权处理,使县级人民银行在开展现场监管工作中缺少主动性及后续跟踪管理的局限性。

(二)开展非现场监督管理的局限性

目前县级人民银行在现场监管上的局限性,同样也对非现场监督管理产生影响。即使开展非现场监管工作,由于县级央行工作重心与职能定位没有反洗钱这项专门工作的设定,且受人员数量、素质等因素影响,使所收集信息、情况、报表资料及对金融机构风险预警、分析评估等工作都不够完善、细致与连续,缺乏工作的主动性。另一方面,目前使用的反洗钱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县级人民银行无须也无权在反洗钱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上录(报)数据,从而导致县级人民银行无法通过反洗钱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对本辖区金融机构上报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调阅、监控,也无法对某县域范围内金融机构上报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拆分比对。即便是县级人民银行需要开展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也需另辟渠道获取监管信息。

(三)开展反洗钱调查工作的局限性

现行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省一级分支机构在开展反洗钱工作当中,因工作需要可对某些重大、复杂的可疑交易或其他相关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开展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而县级人民银行只能被动配合上级行进行。但省级机构的行政调查工作一般也很少涉及到县级人民银行进行,但如涉及到县域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中县级行是最容易了解掌握情况的,总行及省级机构则相对难以及时了解具体洗钱犯罪详情,这给开展反洗钱行政调查带来时效性与直接性的局限。

二、“一行三会”对县域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监管的局限性

我国现行对金融业实行“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指出,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有金融机构反洗钱方面的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对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职责。由此,而产生的局限性体现在:

(一)体制上的局限性

这种体制下在“一行三会”系统内是垂直的,而几个系统之间又是平行的,所以体制的上影响到县域内各自在开展反洗钱工作当中没有谁领导谁或谁指导谁的作用,只是相互之间的配合理解上,这必然会影响到县域金融业开展反洗钱工作的主导地位和组织协调作用以及时效性的发挥。

(二)监管上的局限性

“三会”的分支机构因历史与现实及业务上的种种原因在县域内的设置上,除银监会外普遍都没有设立地区级机构,所以对县域的直接监管、指导、协调等工作无从谈起。近年来,随着县域经济、社会、金融事业的蓬勃发展,证券业与保险业都纷纷在县域开设、增设营业机构,特别是保险业类的公司更是如雨后春笋,由于营业盈利性机构的不断开设与增设,直接体现在相应的监管部门的县级机构的设立没有跟上,这给在相应业务监管上的主动性、直接性与及时性上大打折扣,充分显现出来的被动监管的局限性。

(三)认识上的局限性

由于反洗钱工作与金融业的其他风险监管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于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切实有效必须与其他风险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但正如前所述,由于监督管理的分业和权限所制约,基层央行和“三会”县级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对整个县域金融业的大监管难以形成合力,存在认识上、态度上、工作重点的漏洞等局限性。

(四)县域反洗钱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建设与落实工作难有建树或流于形式,这是一个更大的困局

因为反洗钱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十分强的工作,要在县(市)切实有效地开展,难度确实是比较大,首先是机构不健全,不但金融业的相应管理机构不健全,其他相关的政府机构管理部门也不够健全完善;其次是部门的协调机制不够完善,工作难以形成共识和合力,县域反洗钱工作既涉及反洗钱预防、控制、侦查、打击等方面,又涉及金融、经济、执法、司法等部门,需要建立完善有效的反洗钱协调机制,但是,目前县域里面往往难以形成统一有效的协调机制,相关部门之间在信息收集、情报交流、评估分析等方面工作尚未全面展开,这既不利于建立反洗钱预防与打击体系,又不利于形成反洗钱的合力,影响整个县域反洗钱工作的全面、有效开展。

(五)县域的经济、金融、社会信息经济活动等因素的制约给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带来困局

(1)加强反洗钱监管,使金融机构在经管发展中控制风险。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是发现涉嫌洗钱线索的主要来源,同时,金融机构往往也存在一些漏洞,给洗钱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要对金融机构加强反洗钱监管,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的前沿防线作用。首先要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监督,严格内外部审批程序;

(2)加大反洗钱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共同关注反洗钱。公众举报是反洗钱线索的主要来源之一,同时公众往往也容易被洗钱犯罪分子所利用,因此应加大反洗钱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共同关注反洗钱。首先是通过各种媒体洗钱犯罪的危害,说明么洗钱对反腐、禁毒、反恐等工作的积极作用,使社会公众支持反洗钱;

(3)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逐步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合理使用。部門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业务合作也是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应允许金融机构合理使用政府部门掌握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和居民身份信息,更加准确地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参考文献:

[1]杜素梅.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难点及对策[J].西部论丛,2010(3).

[2]易喜琼. 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难点与对策[J].中国经贸,2018(23).

[3]株宣.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思考[J].银行界网,2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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