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视域下农村再集体化策略研究

2020-12-09 14:24李传喜
关键词:集体农民农村

李传喜

(中共台州市委党校,浙江 台州 318000)

“集体化”是我国政治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也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的标志。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内,我国不断探索集体化模式,从初级合作社到高级合作社,再到人民公社等,尤其是人民公社这种政社合一、高度平均的模式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这种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彻底结束了原来“一大二公”“大锅饭”的模式,建立了一种新的生产关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建立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但是更加强调农民的自主权和经营权,农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改变了农村的发展面貌。但是经历了多年的实践,这种模式的发展也日渐式微,尤其是在市场化和城市化双重大潮的冲击下,陷入到一种“内卷化”困境中。农村劳动人口的大量流失、家庭独立经营的风险加大等一系列因素,开始迫使农民寻找新的出路。在这种背景下,“再集体化”就具有了强烈的现实需求,也成了农民自发选择的一种新的模式。

一、历史回顾与概念界定:农村再集体化与传统集体化对比

(一)传统集体化是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再集体化是一种双向互动实践

在传统集体化的早期,即在合作社阶段,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自下而上的性质,但是在人民公社建立及推广阶段则更多的是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是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是通过国家行政权力使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具有很强的强制性。如1958年8月底公布的《关于建立农村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及1962年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等等,这些文件对人民公社的性质、组织方式、规模、管理等一系列事项作出了规定,也将人民公社作为一种制度化的集体化形式确定下来,而且从1958年7月1日第一个人民公社成立之后仅仅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全国农村就基本上实现了公社化。再集体化则是一种双向互动的具体实践,既有农民自下而上发起的非正式的集体化实践行动,又有国家层面自上而下的规范和引导。如在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也仅仅是“支持”和“引导”合作社的发展,而没有强制性的推广实行,更加尊重农村农民的自主权。

(二)传统集体化更强调政治因素,而再集体化更强调经济功能

人民公社是一种政社合一的体制,既具有经济组织的功能,也具有政治组织的功能,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其政治功能往往大于经济功能。人民公社在运行中时刻强调政治因素,其经济生产是服务于政治管理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与大跃进相互交织,受“左”的思想影响很大,也就出现了“一大二公”“公社大食堂”等口号和行为,这种平均主义的行为符合了当时的政治氛围,很多时候也是以牺牲其生产效率为代价的。如今的再集体化则是农村、农民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作出的选择。其功能导向也更加侧重于经济因素,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经营所承担的风险过大,农民个体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而通过合作社、股份公司等形式重新组织起来,既能够实现风险的均摊,也能够提高组织的竞争力,以“抱团取暖”的形式来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再集体化形式主要功能是为成员提供交易上所需的服务,其与成员之间的关系不以盈利为目的,盈余除了一小部分留作公共积累外,大部分要将利润返还给成员。再集体化形式与其他经济主体的交易是以盈利为目的的。

(三)传统集体化以计划经济体制为主,而再集体化依靠市场经济运行

计划经济体制一个主要的特点就是高度集中,而人民公社就是这一体制在农村的微观组织基础。其计划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指令性的生产计划。生产资料全部归公社所有,取消一切私有财产,生产工具也全都收归公社、生产队统一管理,由公社制定生产计划,全体社员集中劳动、统一核算、统一分配。二是农产品的统购统销。由国家来控制农产品的购买和销售,取消了农产品自由交易市场,以保障国家工业化建设和城市居民生活的需要,而其中的“剪刀差”违背了等价交换的原则。三是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而再集体化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来运行。生产资料仍然归社员或村民所有,但对这些生产资料的产权有着清晰的界定,如合作社负责农产品的质量控制、销售、培训等环节,产品的交易也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甚至因为合作社对产品品质的把控及品牌广告的宣传,使其价格远远大于其价值,也使成员获得更高的收益。同时,合作社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实现了劳动和资本的联合,从而形成了新的所有制结构。

(四)传统集体化模式单一,而再集体化形式多元

传统集体化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形式从上到下广泛推广的,全国农村都以人民公社的形式组织起来。其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于单一,即按照“一大二公”“政社合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等体制来运行,统一管理全公社的各种事务。传统集体化道路具有区域性、共有性、排他性特征,其成员及功能也有着严格而清晰的界线,是建立在土地区域内共同所有基础上的按劳分配。而再集体化由于是农村自发组织起来的,没有统一的规划,因此其形式上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如农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公司、行业协会等等。这些再集体化形式的管理模式和经营方式也呈现出多元化特征,不同的合作社都有各自的章程,它们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通过协商形成了管理办法、准入条件、分配方式等具体内容。再集体化也强调多元的分配制度,传统的按劳分配的集体化道路已不复存在,更多的是多元的按要素分配机制,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管理等要素都在不断社会化,以个人所有的形式参与分配。另外,再集体化吸收了很多外来劳动力、资金、技术等要素,有很多集体成员外的资本参与经营和分配,因此再集体化也是多元所有制的有机构成。

综上所述,农村再集体化是指与传统集体化相对应的,以市场经济为背景,由自下而上的农民需求和自上而下的国家引导双向互动而形成的具有多元实现形式、明显的经济导向、清晰的产权归属等特征的新型农村社会组织形态。农村再集体化凸显了在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大潮冲击下农村和农民产生的强烈的增收冲动和致富欲望,从而渴望合作和组织起来的一种理性行动逻辑,使农村和农民有了积极主动应对大潮冲击的可能,对村庄社会基础和治理结构进行了多维重构,也为农村社会治理提供了公共行动的空间。

二、现实与理性的交织:农村再集体化的诉求

(一)市场经济背景下农民个体经营风险增大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后,虽然农村仍然保持着集体的性质,但是对农民来说却是进入到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模式。农村的家庭经营在改革开放初期的确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解决广大农民的温饱问题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这种家庭独立经营的生产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是农民的家庭经营规模较小,无法生产更多的产品和产生足够的经济效益,严重阻碍了传统农业向农业现代化、产业化转型;二是农村家庭经营市场风险大,很难把握市场信息,小生产无法与大市场准确对接,也很难承担自然灾害等风险,很容易遭受损失;三是农村家庭经营缺少标准和规范,产品质量参差不齐,难以被市场所接受。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农民“再组织起来”的意愿就非常强烈。而对农民来说,要想从家庭经营走向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更有着一系列市场进入壁垒,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自发建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农民组织起来进行生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减市场壁垒,通过风险均摊机制降低市场风险。因此,当农民面对强大的市场和资本的时候,会自然地产生一种不安全感,“当国家和市场不能提供足够高的保障水平时,农民又会转而回归村庄集体,寻找安全性框架”[1]。因此在非农化过程中的合作就成了农民的必然选择,只有加强合作,才能共同应对城镇化、工业化、市场化的挑战。

(二)城镇化背景下农村人口流失与土地闲置

在城镇化中,城镇的“吸力”与农村的“推力”共同作用下,农村人口尤其是劳动人口大量流失,甚至出现了“空心化”现象,留守农村的人群中妇女、儿童、老人占了相当的比例,这部分人口年龄结构不合理、劳动能力不高。这对于农业生产经营来说影响是巨大的,对于农民家庭以及农村整体经济发展都形成了相当大的阻力,也使得农民家庭的增收更多地依靠农业以外的收入,如工资性收入等,农村内部收入增长乏力。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只有组织起来,才能够形成足够的生产力。与此同时,人口的大量流出也衍生出了另一个问题,即土地的闲置。不少农村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土地“抛荒”现象,这极大地浪费了土地资源,也造成土地收益的降低。而另一方面,农业生产要向现代化的规模经营转型,就必须要有更多的土地。在此背景下,土地资源的流转就更加迫切。实际上,土地流转的加速也预示着某种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正在萌芽并发展。土地的流转为农业生产的集约经营、规模经营提供了条件,也催生了一批如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创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

(三)现代化背景下农民思想及行为的理性化

亚当·斯密认为,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所追求的目标都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波普金认为:“农民是以自我利益为中心的理性主义者,而不是集体促进的。有限的特定的互惠、低层次的福利与保障、外来者以及市场的作用,这些都动摇着农村福利和保障体系的道义经济基础。”[2]在现代化背景下,农民的素质不断提高,对自己的权益有更深刻的认识,其思想和行为也更加趋于理性化。大跃进和人民公社时期那种狂热的、绝对平均主义的思想很难再出现。农民会对自己的处境进行理性的分析和思考,判断哪种方式会产生最好的效果。如在面对农业的低收入和城镇的高收入时,很多农民都选择了涌向城市来获取更高的收入。而农业经营者在面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双重夹击的时候,他们选择再集体化,通过集体的力量来抗衡风险,保障自己的利益。同样,如果再集体化的经营形式使农民收入大大增加,那么势必会增强再集体化形式的吸引力,使原先流出的人口返回农村,加入到这种经营模式中。因为,“资源的联合使用使其组织的产出大大地超出了资源的单独运用之和,就会在实践中得到农民的广泛响应与积极认同”[3]。再集体化实际上就成为市场竞争中弱势者谋求自身私利最大化的工具性诉求[4]。

三、形式与基础:浙东T市农村再集体化的实践

(一)农村再集体化的表现形式

1.农民专业合作社

浙东T市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祥地。这些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了长足发展,并且创新了多种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如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等,并且创造性地构建了以“股权+合作”的新合作社模式,如全省首家股份合作农场仙居新合股份合作农场。截至2015年,T市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40家,专业合作社7 391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社26家、省级示范社131家、市级示范社833家,合作社经营面积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66.57%。全市农业产业化组织带动农户比重达61.08%,土地流转面积92.36万亩,土地流转率达49.21%。另外,全市有70多家农业企业(合作社)、10多万农民“走出去”发展农业,建立市外农产品基地百万亩以上。

2.农村股份合作公司

农村股份合作制是在人民公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后的又一种新的农村合作组织。它是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把村级集体资产包括土地及物业等经营性资产进行股份量化,将其量化到每一个村集体成员,实现“资产变股权,社员当股东”。这一再集体化形式以“股东共同占有制”代替了“集体所有制”,这既明确了村民的财产权,也继续保持了集体性,使“集体财产等于个人财产之和”得以成立。T市是股份合作制的发源地,在农村股份合作制改制中也走在前列,从2014年6月份开始,T市依照民主决策、依靠群众、阳光操作等原则,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目前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如到2015年,全市4 806个村经济合作社已全面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明确社员股东496.4万人,量化集体资产139.1亿元。

3.农村行业协会

随着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和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尤其是农村产业化经营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加剧,而传统的农村市场经营行为缺少统一的规范,这使得农村行业协会的出现成为必然。根据行业性质的不同,农村的行业协会也各不相同,大体分为三种:一种是以农业产业为基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民等为成员,如椒江区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柑橘行业协会、杨梅行业协会等等;第二种是以手工业、制造业为基础,以工业企业、加工厂、商铺等为成员,如仙居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天台汽车用品行业协会等等;第三种是以电子商务等新兴行业为基础,以网店为主要成员,如天台五百村电子商务协会等等。需要注意的是,第二种、第三种行业协会虽然是地处农村,但是农民已经“洗脚上田”,实现了非农化、工业化转型,而且多以“淘宝村”为主。

(二)农村再集体化的社会基础

1.产业支撑

产业支撑是农村再集体化的必要条件。再集体化必须要有相关的产业内容,而这些产业都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也是农民参加各种再集体化形式的动力。产业的支撑也能够为集体提供活动内容和运行经费,这也促使集体制定出发展目标和发展途径,从而实现两者的共赢发展。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其产业支撑是以农产品为主的种植业,如柑橘合作社的产业支撑是柑橘。对于股份合作公司来说,其产业支撑是土地、物业等资源,在这里有些股份合作公司的土地和物业是处于经营状态的,如土地的流转置换、征用或者自我开发等等。T市星村就是一个典型,该村共有土地998亩,其中被客运中心及大桥建设征用了652亩,村民建房占用150亩,村留地及其他土地共剩余196亩,另外还有沿街店面60多间。该村在与村民达成协议之后,将剩余土地收归村集体统一管理,一部分直接出租,另一部分自己建造标准厂房,“筑巢引凤”。“村集体以自主的集体行动改变了土地利用形式,以集体的方式拥有和利用土地,从而实现农民与土地的脱离,并开拓了新的发展空间和发展形式”[5]。“在实现了非农化以后,农村往往会把土地作为了一种可以升值保值的资产,并努力把土地价值发挥到最大化。而一旦土地成了在农业领域以外的经济领域生产经营的资本,农村的集体经济就获得了新的生产增长方式。”[6]

2.能人带动

在农村再集体化的过程中,“领头羊”的作用非常重要,甚至是不可替代的。而这些“领头羊”也就是农村的“能人”或“精英”。其一,“能人”有较强的敏感性,是再集体化的号召者和发起者。他们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非常强的敏感性,能够及时发现农村发展面临的问题,也能够对农村发展趋势有着清晰、准确的预测。其对农村的再集体化、再组织化持有肯定的态度,而农村集体化组织也是乡村“能人”追求自身利益以及发挥对村庄影响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所以从实际调查情况来看,农村再集体化的发起者、鼓动者和推动力就是乡村的能人、精英。其二,“能人”有较强的经济能力,是本地区本行业中的代表性人物。这些“能人”往往都有自己的产业,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较强的经济头脑、商业经验和生产技术,而且其对市场的把握能力较强,能够准确地掌握市场信息,把握准确的发展方向,因此其在组织发展中作出的决策更加具有说服力,也能够吸引其他成员加入。其三,“能人”有较强的治理能力,能有效地维系组织的运行。他们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协调组织内部不同成员之间的利益诉求,使大家能够达成一致。他们也能够为保护其拥护者的利益而在关键时候挺身而出,坚定地推动和保障组织的发展,并且能够有效地应对组织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其四,“能人”有较强的社会资本,能为组织的发展提供动力。帕特南认为,社会资本是“能够通过促进较为协调的具体行动以提升社会效率的规范、信任和网络”[7]195。对再集体化中的“能人”来说,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本有三种,一种是村民的支持,一种是“能人”家族势力的支持,最后一种是良好的外部人际关系,包括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等等。这些社会资本都能够为组织的发展提供资源和动力。

3.政府扶持

农村的再集体化虽然是农民自发的主动行为,却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脱离政府,政府在农村再集体化过程中仍然能够发挥很大的作用。但是与传统集体化相比,政府往往是居于一种非主体性地位,主要是为其提供引导和扶持。虽然再集体化组织的发展主要依靠其成员来集体决定,但是如果缺少政府的有效引导和扶持,集体组织就容易出现盲目性、随意性等问题。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提高农村再集体化组织的合法性。国家层面有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4年中央1号文件也指出,“推动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赋予农民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提高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在地方层面,T市政府也出台了多项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方面的文件,这些文件客观上巩固了农村再集体化的合法性。二是政府提供财政支持,增强农村再集体化组织的经济活力。如T市在土地使用、税收、贷款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措施,发布了《T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意见》,着力协调金融部门积极提供资金支持,解决各种再集体化组织“贷款难”“融资难”问题,为其发展注入强大的动力。三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支持,为农村再集体化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空间。目前,T市政府在推广农村股份合作制的过程中,积极宣传,引导农民转变传统的农业发展观念,在工商、税务等方面都进一步简化流程,完善职能,为再集体化组织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同时还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村再集体化组织建设配套的交通、市场等公共基础设施,为其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

四、正向激励:农村再集体化的绩效分析

(一)经济上的规模性:实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农村再集体化实际上采取的是规模化经营的方式,把原先原子化的生产要素集中起来,这样能够大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也可以提高农业产品的质量,提高组织生产的利润水平。这种集体化模式既具有农民个人所有的激励效应,又拥有集中经营的配置效率,而且还保留了集体所有制统筹协调的功能,运作效益更高[8];而且组织实行统一管理,也可以提高集体生产的标准化、绿色化和效率化水平,使产品更加具有竞争力,也促使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再集体化组织可以及时获取和分享信息,既能帮助农民抵御自然风险,也可以帮其抵御市场风险。如2014年,T市柑橘大丰收,市场上柑橘供过于求,价格大幅下降,为了保障橘农利益不受损失,各个柑橘合作社联合起来,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合理调配货源、扩大仓储、合力开拓市场、共享销售渠道等措施,有效地避免了柑橘的积压滞销,切实保障了农民的利益,化解了市场风险。另外,再集体化也可以使集体资产得到充分盘活和利用。如T市星光实业总公司(星村的股份合作制公司)把闲置土地、边角土地充分利用起来,甚至把村里的一个小山包推平,来建设厂房,由公司统一管理和运行,这种方式能够大大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效益,使集体资产的利益实现最大化。

通过标准化管理、规模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品质能够得到很好的保障,因此市场价格也较高。如,T市“忘不了”柑橘合作社,有一整套的质量规范体系,他们正是靠科技化、标准化、合作化、精品化,使柑橘生产走向了现代精品农业的转型之路。其柑橘品质更好,其价格也超出市场平均价格30%左右,合作社的农户是最终受益者,收入水平大大提高。据橘农翁益勤讲:“别人橘子是卖难,我们的橘子是买难。每天都有商贩排队来抢购,即使价格是普通蜜橘的5到15倍,还是供不应求!”如今,仅柑橘一项,合作社的普通社员年收入都能达到五六万元。而在农村股份合作公司中,通过土地的确权、流转,使原来闲置甚至抛荒的土地得到了充分利用,而农民也能够从中得到土地租金或者股份分红,可以全身心投入到二三产业,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也大大增加了农民收入。而像星村、富村等城中村和近郊村,由于土地的出让和征用,获得了非常可观的资金,因此有一些村庄利用这笔资金为全村村民办理了社保,切实解决了农民的后顾之忧。同时,集体收入的增加也可以使其加大集体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如,“忘不了”合作社筹集资金建造了180平方米的多媒体电教室,为社员提供固定场所进行经常性的学习和培训。另外,农村组织也有能力开展集体文化休闲活动,丰富了农民的精神生活。

(二)治理上的有效性:实行合作共治,提高农村治理水平

传统集体化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管理体制,行政指令从上层一直延伸到每一位社员,每个人都必须要按照行政指令来行动,社员缺少自主性、参与性。相比之下,再集体化在组织公共事务的处理中更加强调合作共治。这些集体化组织在国家与家庭之间构建了一种中介性的社会领域,“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9],从而形成国家—社会—个人的有机结构。通过这些再集体化组织,个体成员可以实现其参与权与自治权,也能够在国家和个人之间起到中介和保护作用。同时,目前我国农村基层社会自治尚不完善,自治能力相对缺乏,没有形成比较稳定的治理模式,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块短板。而农村的再集体化组织可以为基层社会自治的发展提供助力,尤其是其能将市场治理模式和社群治理模式有效地引入到农村社会治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自治实践,形成较为稳定的社会自治结构,从而可以大大提高农村社会治理水平,为实现多元参与、民主共治的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转型作出巨大的贡献。T市是协商民主的发源地之一,民间有着浓厚的民主氛围,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民众也具备了较高的民主意识和民主习惯,这种习惯也必然延伸到集体组织的治理中。一是坚持民主决策,充分发挥社员的主体性和参与性,在处理公共事务的时候,严格按照民主议事、集体决策、社员(代表)大会公开决议的程序使问题得以妥善解决。如在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成员界定问题上,村集体普遍按照尊重历史、权利义务对等、程序公开、宽接收、广覆盖的原则,由全体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集体资产股权享受人员边界和资格,做到应享尽享,能享则享。对股改中遇到的一些特殊人员,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其股权资格的认定,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二是民主监督。很多集体组织成立了监督委员会,监督集体组织的运行。集体组织在运行过程中必须要做到全程阳光操作、公开透明,并定期公布财务情况,接受监委会、监事会、全体股东以及群众的监督。这些治理实践既具有很强的经济意义,也具有很强的政治意义。

(三)文化上的契合性:倡导团结协作,体现集体主义精神

集体主义是中华传统文化中一个核心文化内涵,对个体行动选择产生莫大影响。《吕氏春秋》曾言,人“筋骨不足以从利避害,勇敢不足以却猛禁悍,然而犹载万物,制禽兽,服狡虫,寒暑燥湿弗能害,不难先有其备,而以群聚邪。”也就是说,人类个体的力量是微小的,无法与自然界抗衡,但是可以通过“以群聚”,即通过群体的力量来克服个体的不足。然而这种“群聚”并不是个体简单的集合,而是人类一种有机的组织化过程。这种“群聚”最初以氏族、宗族形态出现,并演化成了以家族为核心的家国主义情怀。

乡土社会中的传统文化、乡土资源都是农村实现自我发展的重要资本,但是仅仅依靠村民个体很难充分发挥作用,而且受制于开发成本、运行风险等因素,必须要依靠集体行动才能充分利用这些资源和优势。按照西方哲学的理解,人类的集体行动一直存在困境,即完全理性的个人会做出对于集体非理性的行为,在完全理性思维的影响下,个人都倾向于追求自我利益,而不会主动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10]1-2,从而出现“搭便车”的问题。但是从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中国传统村庄具有鲜明的特质,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这种“搭集体便车”的机会主义行为。首先,中国的村庄类似于曼瑟尔·奥尔森等人所指出的“小群体”,曼瑟尔·奥尔森、大卫·休谟等学者都认为小群体比大群体更容易实现合作,达成集体行动。中国的村庄正是这样一种小群体的行动单位,其独特性质为村民的集体行动提供了天然场域,传统的村庄规模较小,能够较为容易达成集体行动。“在这种村庄边界清晰、权威明确,内部规则操作性好、约束力强的熟人村庄背景下,村庄能够将村民组织起来以实现基本秩序和公共物品的供给”[11]。虽然随着社会的转型,传统的村庄受到现代化、城镇化、工业化的冲击而发生了变化,出现了村民流动性增大,村庄边界日益模糊,村民个体选择多元化和利益诉求多样化等现象,对村民集体行动的实现造成了直接影响;但是,农村集体行动的基础因素还在,就是农村的土地和户籍(村籍)。从权属上来说,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收益和集体经济的运行使得村民还能够有相同的利益和集体目标,而村籍的保持使村民在政治上和经济上享有较为封闭的权力和利益,如村庄的选举和集体经济的分红等等,因此在这个基础上村庄还能够采取集体行动。其次,中国乡土社会中蕴含着丰富的社会资本,能够有效地促使农民在集体行动中采取合作的策略。其中的社会网络、规范、信任、权威、行动共识以及社会道德等社会资本,能够有效地推动人们为了共同利益而采取集体行动,并能通过人们之间的合作来提高社会的整合度。

五、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再集体化的策略思考

再集体化在农村实际发展过程中印证了其巨大的生命力,包括经济上的规模性、治理上的有效性、文化上的契合性等等。这一新型农村社会组织形态也逐渐在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实践,也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提供了一种可能的选择。但是再集体化并非已经是一种完美的发展模式,其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集体空转、效能不足、个体“搭便车”等集体行动的困境。所以在新时代乡村振兴进程中,必须要妥善处理好农村再集体化的几个关系,才能使其获得长久的生命力。

(一)要实现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平衡

马克思曾用“口袋内一个个马铃薯”来形容当时法国小农之间独立、缺乏互动的关系,由此,“农民便开始被理论界视为是一个天然具有原子化特色的阶层”[12]。但是纵观历史,我们发现,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农民并非是完全松散、完全个体化的,其内部还是有一定程度的组织性的,尤其是在社会生活、宗族文化等方面。不过在农业生产方面,农民的个体性是较为突出的。新中国成立后虽然进行了集体化整合,以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形式将农民的生产生活全部统一起来,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这种做法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是后期实践表明,这种集体化无法实现农民个体理性和村庄集体理性的统一,农民个体出现了“磨洋工”“平均主义”等消极应对措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农业生产经营权利下放给了农民家庭,使农民的个体理性得到了极大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和劳动积极性。但是市场化、工业化的发展,以个体理性支撑的分散化的生产方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发展变化的需要,对集体理性的需求开始强烈起来。从社会化大生产的角度来看,若能在生产过程中处理好个体与集体的关系,将极大地推动整体利益的提高。因此,新时代农村再集体化必须要维持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平衡。一方面要承认个体是相对独立的,并非完全依附于集体,个体与集体之间是一种“有机团结”;另一方面集体的产权界定要更加清晰、职责划分要更加明确,确保集体能洞悉市场发展规律,理性选择发展策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二)要实现契约规制与农村人情关系的平衡

“熟人社会”是中国农村社会的基本底色,“差序格局”是中国乡土社会人际关系的基本格局。几千年来,我们已经形成了对熟人社会这一套行为逻辑的深刻的认同,中国传统社会也正是依靠熟人社会基础上的道德、伦理实现“皇权不下县”背景下的“自治”。所以说,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公共精神是以熟人社会、地缘和血缘结构为基础,以宗法伦理社会关系为纽带的,人们的行为逻辑遵循“关系”理性,即基于血缘的“差序格局”,强调的是“伦”。“伦”是传统社会中人际关系及行为处事的主要依据,也有所谓“人情大于律法”之说。但是现代社会中,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公平契约与法治意识是行为处事的准则,这两种价值理念在农村再集体化进程中也时有冲突。另外,随着现代化的推进,乡村社会急速转型,传统的“道德”遭受多元价值冲击,乡村社会中道德伦理式微、公共舆论弱化、公共精神缺失等问题普遍存在,乡村社会的精神内核和价值理念面临挑战[13]。同时,随着城市化、市场化的推进,人口的流动使农村日益陌生化、异质化,而市场经济的冲击,使村民逐利性价值取向更加强烈,传统的共同体被异化,乡村共同体遭遇危机。农村再集体化本质也是建立在传统的村落共同体基础上,必然具有较强的关系底色。目前,我国各地合作社组织的成员构成、合作范围、参与行为、服务对象的血缘性、地域性极为浓厚,活动半径局限于“本乡本村”,组织的社区性实足[14]266-274,但是作为现代化的市场组织形态,契约性和法治性必须得到贯彻,使两者能够维持平衡关系。

(三)要实现集体运行效率与民主管理的平衡

农村再集体化使命的完成依赖于其良好的集体运行效率,从当前的合作社、股份合作公司、农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运行状态来看,其发展参差不齐,学界对合作社等集体化形式也多为批评的声音,如认为我国农村合作化陷入了集体行动困境[15]、陷入了制度的异化[16],甚至发出疑问质疑中国到底有没有真正的农民合作社[17]。其实之所以出现如此众多的质疑,主要原因在于再集体化形式运行效率不高,尤其是家庭化的内部治理结构、现代契约理念的缺失等等。但是农村再集体化的趋势是值得肯定的,也能够为弱势的农民在利益博弈格局中提供一个“博弈管道”[18]54-63,以往的强制性、行政化手段被证明是一种低效的联结方式,而在新时代农村再集体化进程中,通过自主性、积极性的激发,使其能够主动寻求发展,追求效率和效益,是最为普遍且合适的途径。同时,要将再集体化组织内部的治理建立在民主基础上,这就需要组织成员的广泛参与以及对“能人”的权力进行规范,避免发展成为个人独断;要注重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要保证成员能够享有公平的权益,也能够公平享有集体经营带来的收益,把公平嫁接在效率的基础上。

六、结 语

农村的再集体化实际上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即人民公社解体不久就已经开始了,很多学者也对其有深入的研究,如王颖[19]、折晓叶[20]、项继权[21]等等。但是从他们的研究对象来看,这些村庄工业基础普遍较强,很自然地就转到了以乡村工业为主体的集体经济的发展,并逐渐发展成为“超级村庄”,这些村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对于大多数村庄来说,它们没有坚实的工业基础,缺少再集体化的先天条件,而且多数人经历了人民公社集体化的失败之后,对集体化产生了一种抵触情绪,更倾向于发挥个体主动性的分散经营。而如今,即使是很普通的村庄也开始主动选择再集体化,应该说这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代表的分散经营模式“式微”以及市场化、城镇化等多重因素冲击下看似自主实则无奈的一种选择。但是目前来看,在当前的时代条件下,这种再集体化能够符合生产发展的需要,也发挥出了正向的绩效,将有助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因此值得大力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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