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适性治理及其特点:理论分析与个案检视

2020-12-08 02:10陈艾李雪萍
江汉论坛 2020年11期
关键词:社会治理民族地区

陈艾 李雪萍

摘要:目前,学术界往往将“软治理”与“硬治理”作为两种对立的治理模式来进行研究。实际上,“软治理”与“硬治理”不是二元对立的,社会治理从“软”到“硬”存在着自组织治理、调适性治理、引导性治理、强制性治理等多种形态。其中,调适性治理是政府主导下的群体关系调节模式,多采用情感联结、社会仲裁等工具,体现出情感型治理的特点。通过对西部一个少数民族县的调解团及其运行实践的分析,可以发现:调适性治理通过政府主导下的多方参与,可以真正形成共商共治的格局;调适性治理过程中“双法共用”,既尊重国家法律法规,又尊重地方习惯和风俗,可以让民众在情感上更能接受。总的来看,调适性治理既可低成本地增强政府合法性,又可以促进社会不同群体的相互包容,是基层社会治理的一种有效路径。

关键词:调适性治理;软治理;硬治理;社会治理;民族地区

项目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构建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与实践研究”(20CSH003)

中图分类号:C916;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0)11-0127-06

传统的社会管理面临诸多困境:单一治理主体依赖科层制运作而造成行政执行僵化,部门碎片化运作方式引发资源内耗与动员失灵,权威管控与社会维稳的治理目标加剧了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割裂等。① 当下农村基层的“乡(镇)—村”一元化治理体制在相当程度上延续了人民公社体制的权力运行逻辑,将国家的力量延伸到基层社会,对基层社会实施一元化的管理与控制。② 或许可以认为,这些困境都是过分依赖政府的“硬治理”所引发的。“软治理”与“硬治理”是学术研究中的典型性两极,学者们往往将其视为两种截然对立的治理模式。实际上,二者不应该是二元对立的关系,而是呈现出复杂的多样化形态。目前,在我国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既存在着自组织治理、强制性治理等极化形态,也存在着调适性治理、引导性治理等中间形态。其中,调适性治理在我国基层社会尤其是民族地区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关系协调中发挥着重要且独特的作用。本文将讨论调适性治理的内涵及基本特征,并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加以分析和检视。

一、“软治理”“硬治理”与调适性治理

(一)社会治理的“软”与“硬”

在“硬治理”和“软治理”的研究中,因研究视角的差异,存在着“物质精神软硬说”“制度软硬说”“区域综合判断说”等不同观点。“物质精神软硬说”主要是依据社会治理的物质性、精神性内容,将物质供给方面的治理称为“硬治理”,将情感、心理、精神和文化等方面的治理称为“软治理”③;“制度软硬说”与制度体系结构中的硬性制度和软性制度相对应,认为利用硬性制度的治理是“硬治理”,利用软性制度的治理即“软治理”④;“区域综合判断说”主要是研判区域治理的总体状况,例如普遍认为国家对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长期以来都实行“软治理”。⑤

学者们认为,“软治理”与“硬治理”在多个层面存在着差异。其一,从治理的工具及其性质看,“硬治理”主要采用军事、经济、法律等硬性工具,具有强制性特征,性质冰冷;“软治理”多采用文化、意识形态、制度规训等柔性工具,性质温和。⑥ 其二,从治理的着眼点看,“硬治理”注重基础设施等硬件建设,“软治理”更多地着眼于精神、文化等层面。⑦ 其三,从治理的具体方式看,“软治理”主要通过文化指引、精神感召、制度规训、心理认同等方式来推动⑧,其间穿插着柔软的情感型治理,例如情感疏导、心理辅导等。⑨ “软治理”的核心原则是协商,希冀通过相互协商、协调来解决社会问题。⑩ “软治理”的关键是社会治理主体之间以平等、自由和公正的方式进行对话和讨论。{11} “软治理”的特征是柔软、激励、灵活和对话,而不是强制、压制、干预以及对抗。{12} 其四,从治理的路径看,“软治理”旨在通过价值取向、思维方式和精神世界的塑造来指引人的行为方向,形成共同的价值理念,实现国家整合和社会团结,增强国家认同。{13} “软治理”的基本路径是文化重建和价值引领、伦理粘连和价值塑造、人文关怀与认同建构、国家理性与包容发展等。{14}

(二)社会治理从“软”到“硬”的多种形态

无论“软治理”还是“硬治理”,都有其适合自身的工具。检视 20 世纪中期以来的社会治理实践,可以清晰地看到“政府工具”向“治理工具”的演进历程。治理工具应是政府工具与非政府工具的总体化存在。{15} 长期以来,国家深深地渗透进社会,政府治理与社会(社区)自治相互交织在一起,绝大部分的政府工具与非政府工具总会在协作过程中交互使用,并相互吸收对方的优点,逐渐生长为新形态的治理工具。不过,有些工具确实只能被独家拥有和使用,例如行政命令、法律法规就只能归属于政府,而某些工具只能是民间社会所独有,如传统社区的自组织治理,它基于亲缘、地缘而运作。不过,在“软治理”与“硬治理”之间,存在着多种中间形态。在归纳和总结王学杰关于社会治理模式及其工具的研讨{16}以及路冠军关于草原治理的制度型权力、强制式权力、策略型权力划分{17}的基础上,我们依据政府介入及其强制性的程度,将社会治理从“软”到“硬”区分为自组织性治理、调适性治理、引导性治理、强制性治理。其中,社会的自组织治理依照自身惯习运行,是典型的“软治理”;调适性治理以情感联结、社会仲裁等为工具,治理的硬度高于自组织治理;引导性治理的主要方式是公共產品供给、民众的再组织化、文化建设等,治理的硬度高于调适性治理;强制性治理是政府通过行政命令、法律法规等进行的治理,是典型的“硬治理”。

(三)调适性治理的内涵与特点

调适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斯宾塞认为调适性促使社会形态发展,帕森斯认为调适性是社会整合体系的构成要素之一。调适性治理是基于政府主导下的民众参与,利用情感联结、社会仲裁等工具的治理,其间贯穿着协商(沟通、理解、妥协、认可等)以及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综合运用等。

调适性治理是“政府和民间共同参与的社会调节行为,或者是政府指导下的民间行为”{18}。如果说自组织治理更多的是乡村的自我治理,那么在调适性治理中,政府会直接参与其中并起到引领作用。调适性治理重在协调社会关系,包括调适基层政府内部关系{19}、基层政府与民众的关系以及民众中不同群体的关系。如果说乡村自组织治理的重心是在社区内以公共产品供给等方式协调内部关系,引导性社会治理旨在由政府牵引社会发展方向,那么化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便是调适性治理的核心内容。

调适性治理更多地体现出情感型治理的特点,是物质帮助、精神激励与能量注入的结合。{20} 调适性治理不是完全使用行政机制,也不完全是成本收益分析,它既要考量利益分配,更要注重抚慰情绪或心灵,因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治理的DNA。{21} 调适性治理的主要工具是情感疏导与投入、心理辅导、社会仲裁、激励沟通等。{22} 调适性治理中贯穿着尊重、关心、帮助、照顾、引导、疏通,使人们心中产生深刻的认同,从而把组织意志转变为个人的自觉行动。{23}

二、典型案例:GZ县调解团及其实践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是多边联结带,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不少,用当地人的话来说,就是“内地没有的矛盾,我们有;内地有的矛盾,我们这里可能更突出”。{24} 为了更好地解决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该自治州GZ县建构起县、乡(镇)、村三级调解体系:县级成立调解团,每个乡镇都有调解中心,每个村都有调解员。本文以GZ县调解团的实践为例{25},来具体研讨调适性治理及其特征。

(一)调解团的成立与运作

GZ县政法委书记基于多年工作经验提出成立调解团,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调解团于2013年9月正式成立,由县政法委直接领导。县政府支付调解团的各种费用,包括调解团中几位公职人员的各种待遇,县政府每年还划拨40万元经费,用于支付调解团成员的劳务费和差旅费等。

在调解团成立之初,县政法委派出4名公职人员作为调解团的领导和骨干,县政法委负责人与调解团负责人一起挑选了12名优秀的民间调解员。他们来自全县各乡镇,有着丰富的调解经验,在当地也比较有名望。12位调解员皆为男性,其中10位以前就是乡镇或村庄的调解员,另外2人是从邻县迁至GZ县定居十多年的老干部。调解团成立前,县委、县政府就要求调解团主要调解疑难问题和重大问题。调解团负责人YJ告诉我们:“调解团主要调解那些跨区域的问题,至少是跨乡域的;调解那些拖得时间长的,比如那些十多年都没有解决的;调解法律解决不了的问题,比如超过时限的。鸡毛蒜皮的问题,我们不受理。”调解团成立后,调解案件越来越多,人员严重不足。到2014年6月,调解员增加到26人,其中有9位是县里各大寺庙的高僧。

调解员中有退休的政府官员,也有普通居民,还有高僧,他们曾经都是调解高手。例如,调解员LRDZ从21岁开始到现在,一直都在从事民间调解,已成功调解纠纷1000多件,当地老乡称他为“民间法庭的庭长”。县政法委选择调解员的主要原则是:有明确的拥护党和政府的政治立场,保证公平公正,在群众中有威望。为了保证调解员的公平公正,是中共党员的调解员必须在党旗、国旗前发誓,其他调解员必须在寺庙发誓。

调解的总体流程是三次调解。第一次调解是矛盾纠纷发生后,当事人申请调解,调解团分析情况,并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就向当事人发出调解通知书(明确调解主持人、调解人员、调解时间和地点、当事人、相关要求等),然后开展第一次调解。如果调解达成一致,则双方签订协议,形成调解档案并上报。如果第一次调解未达成协议,调解团便通知责任主体单位(主要是县里的相关行政机构),并与责任主体单位一起参与第二次调解。如果第二次调解仍未成功,便进入司法调解,即第三次调解。如果司法调解成功了,双方也会签订协议,形成档案并上报。三次调解中,调解团、责任主体单位、司法机构都是主导者,这比较明显地体现出政府主导的特征。

(二)一次成功的调解

2014年7月10日晚上,GZ县某乡的牧民LJDW家发现丢失了13头牦牛。按照惯例,LJDW家的亲戚和村里人到处去寻找。12日晚上,LJDW等人找到县里的一家屠宰场,发现了丢失的13头牦牛,其中9头被关在屠宰场,另外4头已被宰杀。LJDW等人认为是屠宰场偷了牛,要求屠宰场赔偿并交出凶手。13日中午,LJDW家的亲朋好友、邻居以及同村村民60多人聚集在屠宰场,准备围攻屠宰场。公安人员看见群众聚集,劝告聚集者不要闹事,要相信党和政府以及执法机关。但是聚集者完全不听从劝告,反而群情激愤,甚至说:“屠宰场是一个国家的单位,公安不解决就不公平、不作为。”“我们的牛丢了这么久,你们不管。你们不管,我们就要闹,就要砸了屠宰场。”13日中午,县委、县政府立刻召开紧急会议。会上,有人提出用侦破手段抓住偷牛贼,该判就判,该关就关,按法律程序走。也有人认为,如果这样的话,群体性事件就在所难免。因为基本不可能马上就抓到偷牛贼,也就不可能马上让偷牛贼进行赔偿。完全按照法律程序,就只能是牧民牵回活着的9头牛,屠宰了的4头牛按市场价赔付。这样的话,牧民会认为不合理、不合情,没有尊重民族习俗,并认为党委、政府偏袒包庇屠宰场,可能会造成更大的矛盾和冲突。此次会上还通报了一些信息,例如在县委、县政府开会之前,LJDW家已经表示想用民间调解的“一赔九”方式来解决问题。会议经过多方面权衡之后,决定先将此事交给调解团,由调解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民族习俗去调解,让屠宰场、牧民都满意。

LJDW家牦牛被盗事件的调解,经历了几次反复。14日上午开始调解,屠宰场主说出了当日收购牦牛的细节,例如售牛者戴着口罩,拍照时戴着假发。经过详细摆谈,屠宰场主承认自己在收购过程中有过错。15日上午,一开始调解,屠宰场主就一改说辞,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拒绝任何赔偿。原因是14日晚屠宰场主回家后,与亲友商谈,亲友们劝他既不承认过错,也不赔偿。15日一整天,调解团与双方当事人继续摆事实、讲道理。15日晚上11点,在调解团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简要的口头协议,屠宰场主同意赔偿,但由于时间已经很晚,无法签订书面协议。16日上午,刚刚上班,屠宰场主的妻子就到縣纪委状告调解员威胁屠宰场主,逼迫屠宰场主承担所有责任。县纪委立刻派员来调解团查阅前两天的调解记录(调解过程有全程录像)。16日中午,屠宰场主坚决推翻15日晚的口头赔偿承诺。LJDW家人群情激愤,咒骂屠宰场主言而无信。16日下午,调解团继续劝说和沟通,但无任何效果。17日上午8点半,70多位牧民又聚集屠宰场,准备打砸屠宰场。县委、县政府以及调解团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反反复复劝解,直到下午5点,双方基本同意履行15日晚达成的协议。17日晚上11点,屠宰场主赔礼道歉,同意支付赔偿金8.9万元。经过极其艰苦的调解,当事双方达成了协议。

从赔偿结果来看,LJDW家牵回活着的9头牛,并获得了8.9万元的赔偿。这样的结果,LJDW家、屠宰场都有所妥协和让步,也都基本满意。如果完全按照“一赔九”,即偷1头牛赔9头牛这一传统规约,那么赔偿的情况就应该是:第一,LJDW家牵走尚未被宰杀的9头牛;第二,屠宰场主赔偿36头牛的市价,抵偿被宰杀了的4头牛;第三,屠宰场主另外赔偿72头活牛。这显然是屠宰場主在经济上无法承受,情感上也难以接受的。实际上,当地民间调解也没有真正执行“一赔九”,而是“一赔三”。“一赔三”是指偷盗1头牛就要赔偿相应年龄段的3头牛。如果是“一赔三”,屠宰场主宰杀了4头牛就要赔偿12头不同年龄段的牛。调解过程中,因为屠宰场主不是真正的偷牛贼,只是购买了赃物,所以屠宰场主也不接受“一赔三”。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按照低于“一赔三”的标准进行赔偿的协议,即1头牛大致赔偿2.4万元,小牛略少,平均每头赔偿22250元,高于当时7000—8000元/头的市场价格,4头牛总共赔偿8.9万元,低于12头牛的总市场价格。这个结果,既兼顾了屠宰场主的承受能力,LDWJ家也得到了比较满意的赔偿。

三、调适性治理的个案检视

上述个案直接显现的是调解团化解了矛盾,阻止了一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深入地观察可以发现,调解团的运作实践及其所展现的调适性治理实现了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形成了共商共治格局,低成本地增强了政府合法性,也维护着社会的安定团结。究其根源,在于调适性治理契合了区域的社会底蕴,社会底蕴是在历史变迁中自发保存的那些具有相对稳定特征的“恒常”。{26} 调适性治理是深厚的社会底蕴与现代社会极其复杂的治理情势相结合而生发出的建设性和包容性的社会治理方式。它契合了区域社会结构、文化和民族心理,历久弥新。它的娴熟运用,既促使人们在思维上跳脱出“软治理”“硬治理”二元对立的窠臼,又可以在实践中有效地实现“软”“硬”结合,更充分地展现“软治理”的魅力。

(一)调适性治理是有着深厚社会基础的有效的治理路径

从调解团的运作实践看,调适性治理的成效是明显的。首先,调解团协调了各方利益,缓解了冲突。调解团成立后的9个月内,成功调解24起大的纠纷,包括草场纠纷2起、交通事故2起、溺水死亡事件1起、上访事件2起、拐卖妇女事件1起、触电死亡事件1起、外省民工工资调处事件2起、规模较大的家族纠纷12起以及“10·17持枪对峙事件”(GZ县某乡与邻省某县的两家私人恩怨引发两个乡的民众持枪对峙)。调解团真正做到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次,锻炼了调解队伍,提高了调解员的能力和工作效能感。再次,调解过程生动地教育了群众,使其潜移默化地接受法律知识,提高相应能力。

调解团成效明显,在于它巧妙地延续了区域社会的“意会”。“意会”表现为“人们日常细微的人际关系、交往方式、交往心态以及与之有关的风俗习惯和价值观念”{27}。“意会”是区域社会最深刻的沉淀,流淌在当地民众的血脉里而世代延续。“意会”往往是形成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差异的真正原因,也是建构多样化社会治理形态所不可忽视的因素。把握民族地区民众的“意会”,就能更深刻地理解其社会行为背后的行动伦理。民间调解纠纷是藏民族长期的历史惯习,调解团所展示的调适性治理既延续了藏民族调解的惯习又不断超越,它由政府主导,并彰显了政社良性耦合。在调解实践中,调解团采用“摆平”的技术手段,强调情感联结的作用,并很好地遵循了尊重民族特性、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等运作逻辑{28},因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调适性治理实现了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形成了共商共治格局

在调适性治理实践中,政府发挥了主导性作用。对于藏族地区的村庄而言,千百年来形成的村庄自组织治理的惯习至今仍然在发挥作用,但目前村庄治理已经不再完全是村庄的自我治理。{29} 经过几十年的基层政权建设,村庄自组织治理已经蕴涵着丰富的政府治理因素。为了收获更有效的治理,政府也不断地“嵌入”村庄自组织治理中,如强化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助力乡村发展集体经济等,努力构建乡村与国家的“交集”{30}。在区域社会治理中,政府主导着社会关系调适。如,调解团由政府成立、管理、支付费用。政法委委派工作人员到调解团,负责挑选、增添调解员。三次调解中,政府是组织者、主导者。调解团的运作创新了政府处理社会矛盾、服务民众的方式,即由管控转变为服务。民间自我调解难以解决重大、复杂的问题,政府介入和主导,既了解了问题,也解决了问题。从服务的角度来讲,进行调适性治理时,政府官员在更加接近问题的同时,也更接近群众。

在调适性治理实践中,实现了多方参与,共同协商。调解团的构成及运作,蕴涵着“国家在场”“社会在场”以及“文化在场”。调解团中的公职人员是国家公义的象征,代表着“国家在场”;来自民间的调解员是社会公义的象征,代表着“社会在场”;调解员中几位当地的知名高僧,在一定意义上代表着“文化在场”。将他们集结于调解团,更有利于矛盾和纠纷的协商和解决。其中,高僧作为调解员有着重要作用。调解团负责人告诉我们:“调解团刚刚成立的时候,没有高僧大德,很多时候不好摆平。我们在调解过程中越来越感觉到,调解老乡们之间的事情,有他们熟悉的高僧大德们在场,他们更听得进劝解。而且,如果调解达成协议,在他们熟悉的高僧面前签字,协议就能完全落实,而且以后绝不会反悔。拥护党和国家的高僧大德,我们藏族人都很尊敬,有他们的见证,多一份保证。”

调解过程是直接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之间的博弈。调解的参与者,按照是否进入调解现场,可分为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以第一次调解为例,直接参与者是调解人员以及申请调解的双方,间接参与者是申请者双方各自背后的支持者以及在公共场合议论这一事件的旁观者。直接参与者在调解现场表达诉求、发泄情绪,也相互沟通、协商,甚至讨价还价。支持者为申请者出谋划策,协助申请者权衡利弊。在调解过程中,调解的场内和场外形成了相互影响的“压力场”。申请者是利益当事人,他们与支持者一起构成针对对方的“压力场”。旁观者的舆论压力也会影响申请者,有时会“胁迫”申请者在一定程度上让步,甚至妥协。

多次调解的过程,既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和民众的参与、协商与互动,实际上也是基层政府对情感联结工具的运用。“调解一次,没调解好,就第二次、第三次,我们的调解员,别看他们有些长得有点彪悍,但是都很细心、耐心、负责、温和,每次调解都是一点点地、慢慢地给老乡们分析。毕竟都是老乡,多少还是有情分的。”正是在“国家在场”“社会在场”“文化在场”以及“情感在场”的多重作用下,调解团“花了最少的钱,收了最大的效果”。

(三)“双法共用”:既尊重国家法律法规,又尊重地方的習惯和风俗

与内地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不同,在民族地区,既要遵照法律法规,还要尊重民族传统。因为仅仅遵照法律法规,忽视“地方性知识”,民众难以心服口服。调解团“双法共用”,既遵照国家法律,又尊崇民间习惯法,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加强了民族团结。

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有效结合,更能调适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在不同的制度设计下,行动者会有不同的行为方式,从而导致不同的社会治理过程和效果。民族地区基层政府制定和执行一系列正式制度时,应该注重与非正式制度的结合,以减少执行成本。各民族的宗教信仰、习惯法则、传统伦理道德与习俗规范着民族成员的行为,是重要的治理资源。在治理过程中,民间资源和民间智慧应该得到充分应用。{31}

民族习惯法是“默会知识”“互惠知识”和“实践知识”的集合。族群成员倾向于选择民族习惯法作为纠纷解决方式,内因是其契合族群社会的生活逻辑和行为规范。民族习惯法更加契合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更加符合民族地区纠纷解决的现实要求。{32} 在GZ县的调解实践中,特别注意尊重民族风俗和习惯。首先,成立调解中心本身就是对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其次,调解过程中也考虑了民族的风俗习惯。这样的做法,让矛盾双方都更能接受。

特定区域的社会治理,需要通过多元的地方治理规则来弥补国家嵌入体系的不足。在地方社会治理中,存在着大量的“地方性知识”,这些知识被地方民众所掌握,并成为维系地方社会治理的重要知识基础。在区域社会治理中,代表国家的组织和制度需要各种“地方性知识”作为润滑剂才能运转。此外,社会治理需要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多元交流和互动,方能形成地方共识。共识的形成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国家的角色虽然有助于整体社会共识的形成,但基层社会治理除了整体性共识,还需要有地方性区域性共识,需要通过地方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交流与沟通,在相互的博弈和广泛的参与中形成地方社会的认同和治理的基本规范。{33}

总的来说,调适性治理通过柔性的治理方式,在尊重民族地区特殊性的基础上,调适了群体关系,加深了政府与民众的情感联结,增强了民众对政府的认同,还可以低成本地增强政府合法性,从而收获更好的社会治理效益。

注释:

① 张国磊、张新文:《基层社会治理的政社互动取向:共建、共治与共享》,《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8年第3期。

② 周庆智:《基层治理:权威与社会变迁——以中西部乡村治理为例》,《学习与探索》2014年第9期。

③ 罗志佳:《论文化治理的运行逻辑》,《甘肃理论导刊》2014年第4期。

④ 靳利华:《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中的引导性制度建设》,《石家庄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

⑤ 方盛举、吕朝辉:《中国陆地边疆的软治理与硬治理》,《晋阳学刊》2013年第5期;吕朝辉:《论党的群众路线与边疆软治理模式的二维关系》,《理论导刊》2016年第10期。

⑥ 辛自强:《观察中国社会治理的理论视角及其超越》,《中州学刊》2018年第5期;任勇、肖宇:《软治理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价值、内容与机制》,《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4年第2期。

⑦ 严火其、刘畅:《乡村文化振兴:基层软治理与公共性建构的契合逻辑》,《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⑧{14} 邹荣:《从“硬控制”到“软治理”:乡村社会治理转型之路》,《楚雄师范学院学报》2015年第7期。

⑨{21} 陈保中、韩前广:《城市社区柔性治理的人心濡化之道——基于上海市J区“客堂汇”的个案研究》,《岭南学刊》2018年第2期。

⑩ 崔钰、郭劲光:《区域软治理研究:以欧洲国家为例》,《宏观经济研究》2018年第1期。

{11} 尹利民:《“分类治理”:国家信访治理中的偏好及其限度》,《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12} 王蕾:《软治理:现代行政视野中的治违之路》,《现代城市》2011年第1期。

{13} 任勇、肖宇:《软治理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价值、内容与机制》,《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4年第2期。

{15} 郑家昊:《作为总体性存在的“治理工具”:实践特性与理论确认》,《探索》2018年第1期。

{16} 王学杰认为,社会治理模式存在着政府管制、民众自治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混合模式。政府干预程度不断提高的治理工具的次序是:志愿性工具—调适性工具—引导性工具—强制性工具。参见王学杰:《从政府主导到公民自治:我国社会治理工具发展的基本取向》,《理论探讨》2014年第1期。

{17} 路冠军:《生态、权力与治理——H旗草原生态治理实践模式变迁》,中国农业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

{18} 王学杰:《从政府主导到公民自治:我国社会治理工具发展的基本取向》,《理论探讨》2014年第1期。

{19} 梁玉柱认为,基层政府调适行动表现为基层政府对自身组织结构和组织规模、对所能运用的行政工具以及对与外界组织关系的调整过程。参见梁玉柱:《压力型体制下基层政府的调适行动与社会治理的行政化》,《社会主义研究》2018年第4期。

{20} 方盛举:《论我国陆地边疆的情感型治理模式》,《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

{22} 黄毅、文军:《从“总体—支配型”到“技术—治理型”: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的逻辑》,《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23} 唐华山:《软绳捆硬柴:柔性化管理的力量》,广东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24} 陈艾:《多边联结带:甘孜藏区治理地位反思——基于“中间圈”解说》,《江汉论坛》2018年第11期。

{25} 2014年7—8月,我们在GZ县调研。调研组于2014年7月26日和8月1日两次到GZ县调解团访谈,本文的案例及相关资料基本来自这两次访谈。

{26} 杨善华、孙飞宇:《“社会底蕴”:田野经验与思考》,《社会》2015年第1期。

{27} 费孝通:《试谈扩展社会学的传统界限》,《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28} 周晓露、李雪萍:《摆平:藏区基层政府纠纷调解的运作逻辑——以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G县大调解团解决牦牛纠纷为例》,《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

{29} 赵普兵、刘义强:《惯习、秩序与生活理性:一个民族村庄的治理逻辑——基于西藏自治区江孜县A村的观察》,《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

{30} 李雪萍、陈艾:《乡村与国家的“交集”:藏族地区集体经济的逻辑》,《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

{31}{33} 汪锦军:《嵌入与自治:社会治理中的政社关系再平衡》,《中国行政管理》2016年第2期。

{32} 韩宏伟:《生存性智慧视阈下的民族习惯法研究》,《广西社会科学》2015年第8期。

作者简介:陈艾,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湖北武汉,430077;李雪萍,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9。

(责任编辑  刘龙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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