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柏妍
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教育部在十五大提出的《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拉开了高校法制建设的序幕,自2003 年7 月17日教育部颁行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 号)以及在2013 年1 月16 日颁行《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后,各高校纷纷在行政体系中设立本校法律事务工作办公室。自《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颁布至今,各高校的法律事务工作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由于各高校对本校法律事务工作办公室的需求存在差异,因此高校法务机构设置主要可以分为四种:第一种是某些高校将本校法律事务工作办公室设置在本校行政序列中,仅负责为学校提供政策法规的相关咨询、为学校师生提供普法教育等具有浓厚行政性质的非讼行政工作。第二种是某些高校将本校法律事务工作办公室整体外包给某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负责该校诉讼业务及非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主要包括合同的审批及相关法律事务的洽谈。第三种是某些高校在本校校内设置法律事务工作办公室,指派学校的员工担任法务助理辅助聘用律师处理学校诉讼业务及非诉讼业务的模式。第四种是某些高校委托本校法学院或法学研究中心负责法律事务工作,采用由法学院或法学研究中心诉讼业务及非诉讼业务一并处理的模式。
各高校法务机构人员的配备各不相同,本文仅就以上问题到的高校法务机构设置四种模式中对法务机构人员的配备进行论述与分析。第一种将本校法律事务工作办公室设置在本校行政序列中,该种模式的法务机构人员主要为高校一般行政人员,极少数具有法学背景。第二种将法律事务工作办公室整体外包给某律师事务所,该种模式的法务机构人员主要为执业律师或律师助理。第三种采用学校的员工担任法务助理辅助聘用律师处理学校诉讼业务及非诉讼业务的模式,该种模式的法务机构人员主要为执业律师与具有法学背景的助理。第四种委托本校法学院或法学研究中心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模式,该种模式的法务机构人员主要为执业律师或法学教师。
目前国内各高校的法务机构设置大多采用上述的第一种模式。即大多数高校或是采用指派高校一般行政人员负责本校法律事务工作办公室,仅从事为学校提供政策法规的相关咨询、学校师生提供普法教育等具有浓厚行政性质的非讼行政工作的模式。该种模式主要存在三个不足之处,即高校各级领导对于高校法务机构的重视程度不足、高校为法务机构的负责人员配备人员专业度较低以及高校采用的法务机构运行模式无法处理其出现的法律事务。
高校指派高校一般行政人员负责本校法律事务工作办公室,会导致高校遇到诉讼时经常是需要花费较高的律师费聘请专门的律师为学校处理具体的诉讼问题,并且由于较多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处理的不够及时,就容易给学校造成不利影响。
高校指派负责本校法律事务工作办公室的高校一般行政人员一般不具有法学背景,这样会出现因缺乏法学的相关学习或者相关处理经验,而导致其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出现较大错误,甚至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
高校指派负责本校法律事务工作办公室的高校一般行政人员仅能为学校提供政策法规的相关咨询、学校师生提供普法教育等具有浓厚行政性质的非讼行政工作。但目前高校法律事务工作办公室同时也承担着为学校审核合同及处理法律诉讼等职能,其现有的法务机构运行模式无法处理其出现的法律事务。
针对高校各级领导对于高校法务机构的重视程度不足,各高校应当定期召开高校法务会议,通过为大家讲解法律事务的重要性提高高校各级领导对于高校法务机构的重视程度,以此既有利于高校法律事务及时、有效的处理,也有利避免学校因此遭受巨大损失。
针对高校负责本校法律事务工作办公室的行政人员处理法律事务时出现较大错误的问题,高校可以聘用具有法学知识背景,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学专业毕业生负责本校法律事务工作办公室的具体法律事务。
针对高校采用的法务机构运行模式无法处理其出现的法律事务,高校可以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采用将法律事务工作办公室整体外包给某律师事务所的模式或采用学校的员工担任法务助理辅助聘用律师处理学校诉讼业务及非诉讼业务的模式,以此促进本校法律事务能够及时、较好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