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网约工”的劳动权益

2020-12-08 11:08
魅力中国 2020年12期
关键词:网约用工社会保障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0)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作为人民群众重要的沟通交流平台及媒介平台,拓宽了人们的视野也改变了人们生活的习惯。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互联网+的便利性,也开拓了新的用工模式,网约工由此诞生。互联网出现了新型平台加个人的运作模式,创造了新的劳动模式,也使得劳动者有更广阔的就业空间,供需双方实现了职业自由的最大化,让在家办公变成了现实,更提高了工作效率,使得社会资源高度融合。用人单位以互联网为媒介,凭借其互联网技术自身的便捷性,多样性,快速性,在招募劳动者时,范围更广、成本更低。劳动者同时也与用工单位不再是单一的雇佣关系,劳动者可以为更多的用工单位提供更加廉价和便捷的服务。但因为网约工这种新型的用工模式有别于传统的用工模式,供需双方的不特定性,一方面为社会带来便利的同时,另一方面也对传统的劳动关系提出了新的挑战。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约工的模式,从事违法活动,这些新的用工模式带来了诸多的社会矛盾和安全隐患。如何保护网约工的劳动权益,如何规范网约工的劳动关系,成为现今劳动法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网约工”的特征和产生原因

网约工依托互联网飞速发展而诞生,有着互联网的便捷性和自由性,为人们创造了新的工作模式,使人们可以在更加广阔的空间内参与工作,使人们获得了更加自由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但因为网约工改变了传统的用工模式,与传统模式相比网约工没有人身与财产的双重属性。在网约工的新型用工模式下,人们可以在家就享受到网约车、外卖员、网约家政等一系列网约服务,用工模式只有财产属性,没有人身属性。有需求的客户只需要支付一定数量的资金,就可以享受该服务,这不仅提高了社会效率,也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也与传统的用工模式产生了很大的差别。

(一)网约工的劳动关系形势灵活多样

在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情况下。依托互联网技术,人们可以在互联网平台为自己谋取大量的就业机会,劳动者可以在同一时间内获得多个就业机会和多个互联网平台的就业岗位。劳动者要想成为网约工,只需要提供相应的技能,而且网络平台往往对劳动者的限制较少,来去自由,劳动者不仅可以提供自己,也可以提供劳动工具,比如现在比较典型的网约车司机,就是利用自己的私家车来开展业务,另外也可以充分利用自己闲暇的时间工作,这样就使得闲置的人力和物力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网约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不紧密

在互联网自由、高效、便捷的发展情况下,网约工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劳动契约也逐渐淡化。网约工只需要符合网络平台对注册用户的需求及管理条例即可。而不需要与网络平台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就拿眼下比较火爆的某打车软件来说,私家车车主只需要满足打车软件平台对车辆和司机的要求条件即可,而不需要与打车软件网络平台签订劳动合同。打车软件平台与网约工个人之间签订的是挂靠协议,或者是汽车的挂靠协议。打车软件平台对网约工的工作时间没有限制,工作状态没有监管。打车软件平台只需为网约工提供打车信息,网约工接到信息后与乘客达成乘坐协议即可。这为供需方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也弱化了劳动契约关系。打车软件平台因为缺少对司机本人和车辆管理,乘坐安全无法保证,最近几年因为乘坐打车软件平台提供的网约车,多名女性被害,一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打车软件的安全保障也成为人们诟病的焦点。在出现问题时,网约工与网络平台不具备劳动关系,相应的权力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三)网约工的劳动主体复杂性

在传统的劳动模式下,一个劳动者只能对应一个雇主,雇主与劳动者的关系紧密且唯一。但在互联网模式下,一个劳动者有可能对应多个雇主,雇主和劳动者关系不紧密,仅靠互联网维系。劳动关系变得复杂起来,一个劳动者可能同时接受多个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者甚至同时为多个雇主服务。尤其是互联网平台、网约工只需要在注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就可以注册成为该互联网平台的用户,并为该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动或者服务。互联网平台对劳动者缺少实质性的审查,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范围为多家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这不仅弱化了劳动和与雇主之间的关系,用人单位更以此为借口,在发生意外时不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保障。

二、“网约工”劳动权益存在的问题

(一)“网约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明确

网约模式作为新的就业模式,其便捷性不言而喻,这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足够多就业机会。但和互联网平台之间缺乏法律的约束,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界定边界模糊。这就造成了出现问题时互联网平台和“网约工”相互推诿扯皮,不愿承担责任,更有互联网平台置“网约工”的合法权利与不顾,造成诸多矛盾。我国的法律劳动关系认定,主要是依靠有无劳动合同,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网约工”的权利得不到保护,更何况网约工与互联网平台更多的合作关系,网约工和互联网平台依据签订的合同来按比例获得各自的报酬。这样的关系并不符合劳动关系调整的范围,“网约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网约工”社会保障的制度不够健全

“网约工”作为新兴事物,尽管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为劳动者的就业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因为社会保障制度不的健全,法律规范的滞后性,在出现问题时,互联网平台推卸责任,造成“网约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互联网平台和“网约工”为了降低运营的成本,在运营中缺少风险防控,一旦客户因为“网约工”的不良行为或意外造成损失,如何对客户进行赔付没有明文规定,“网约工”没有能力承担相应的责任,互联网平台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客户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三)互联网平台缺乏社会责任

“互联网+”作为一个新兴产业,政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政策扶持。但对于互联网平台的法律规范并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去做有效监管,互联网平台的监管不到位,就造成一些互联网平台钻法律的空子或者是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网约工作为一个新型的用工模式,更是缺少法律的监管,这就导致互联网平台在制定相应的政策时只考虑盈利而不顾及网约工或者客户的权益。例如某打车软件,对于从事网约车的司机资格的审查,就仅仅限于身份核查和驾驶证的核查,这么简单的准入门槛,又缺少相应的法律约束,导致部分不符合运营要求的网约司机借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注册,并参与到网约车的运营当中去,结果因乘坐网约车频出意外。而在出现意外后,网约平台因为没有与司机签订劳动关系,对受损客户的赔付因为没有明确责任,相互推诿扯皮,客户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完善“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的措施

(一)完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在劳动关系日益紧张的今天,互联网平台和网约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我国要及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要对互联网平台和网约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精细化管理。对于工作自主性强的网约工,可以认定为非劳动关系,但必须明确相互之间应该如何承担责任,对于工作自主性差的网约工,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按照普通的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互联网平台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优化社会保障制度

互联网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以后经济发展的主要趋势。但因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滞后性的,社会创新的步伐快于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步伐,造成网约工的权利不在社会保障的范围之内。优化社会保障制度,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打破原有的劳动关系模式,使社会保障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根据当下互联网用工模式的灵活性、自由性的特点,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优化,建立覆盖面广,可持续性的社会保障体系。

结语:“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我们的经济模式出现了新的模样,传统的劳动关系也因为互联网的发展出现了改变。这对我国的劳动关系发起了新的挑战,在保障原有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权益的基础上,将新的劳动关系保护模式也纳入到现行的劳动关系保障之中。另外,因为借用互联网平台享受服务的顾客为此造受损失时,该由谁来承担责任也需要法律去调整。劳动关系的和谐与否关乎社会的发展与稳定,我国的劳动法制定应该根据时代的发展作出新的调整,用来规范相应劳动关系,保护弱者的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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