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法律系,河北 石家庄 050061
当今,各地校园的伤害事故发生率日益增多,不仅给在校学生和学生家长带来了不可挽回的伤害,同时也不利于学校教学精力的集中。谁来承担事故后的责任是目前最大的争议。目前,我国的法治不断完善,人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强化,校园伤害案件利用法律手段来处理,这种观点已经成为大众共识。在此背景下,我们应不断地探索校园伤害的现状和类型,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地分析校园伤害中的法律问题,探讨出在法律框架下妥善处理案件的能力,以此来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
不久之前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很好地明确了以学校主体为主的过错归责制度:其明确地指出对于10周岁以内的学生应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原则,而对10到18周岁的学生应用过错责任的原则。对校园伤害事件的范围界定、责任区分、处理程序均做出了列举式规定,但不能直接作为民事审判的依据,而只是参照[1]。
所谓学校的伤害事故一般是指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自身受到人身侵犯,进而导致死伤残或其他损害的情况。根据统计分析整理,可将校园伤害事故大体分为四类:
这种类型的伤害大多以学生违反校规和法律,并且已经有能力知道是否这种做法具有危险性或导致他人受到伤害;并且学校的老师已多加劝阻、告诫和纠正,但是涉事学生并不听劝诫、不改正而造成的伤害。这类事故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是在校学生[2]。
这类伤害事故大多数是因学校的宿舍、操场和其他的基础设施,还有学校方面给学生的学习工具、教育设施和教学设备并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明显地潜在危险因素;由于学校提供给学生的饮用水和食品等不符合国家要求;由于学校的安保、消防设备等存在安全隐患,而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学校要求学生集体参加校内的活动或校外的活动,但没有对学生有安全方面的教育,且并未提前预见事故。
由于学生身体不适或有先天性疾病,其病不能参加一些教学活动,而这种疾病老师本知道或本应了解,但老师并未太多注意而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在校学生突发疾病或伤害,然而教师发现后,没有依据实时的情形,适当地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以至于加重不良后果的情况;学校工作人员以及老师,在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时,没有进行相应的管理和制止的情况;在校学生未经学校相关负责人同意擅自离校,然而学校老师发现后,并未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从而导致学生发生伤害的情况。
这类事故并非是由于学校及其同学而导致的学生伤害,大多数是由于一些意外事故而造成的。
校园安全与学校师生、学生监护人以及社会都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它是国家安全工作不可缺少的部分,这将关系到学生未来的健康成长。正因如此,学校方面应重视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真切地看到其重要性和严峻性。首先,作为学校,理应加强对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快完善校园的安全保障相关机制,及时关注安保后勤人员的离职情况,及时增加相关人员,各司其职。其次,不断地加强学习基础设施建设,做到提前预防,定期排查,及时维修,以此来减少隐患的发生率,促使校园的科学高效的安全管理工作。
校园的民事事故如果可以及时合理解决,这可以使学生将更多的时间投入到学习中,恢复学校管理秩序,若拖延太久,这将影响教学进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3]这目前不能满足调解。因此,为了能有效地解决相关纠纷,首先,我国的教育部门应该常设纠纷的调解机构;其次,聘请法律顾问,在事情发生之后,应该及时地介入,安排法律专业人员,对于学校及学生监护人进行有效调解,避免过激的事情发生。
在新时代下,我国校园伤害数量日渐加剧,以保护未成年人为前提,不断完善相关立法,弥补其不足。而且因公立与私立学校的收费等不同,所以应采取责权利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法律规定应有所差别。
如今,各种各样的校园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我们要培养“关爱学生,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把学校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安全工作要警钟长鸣,降低校园事故发生率,办好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