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服务未成年人的实践思考

2020-12-08 04:42:47
魅力中国 2020年31期

(山东省蒙阴县司法局,山东 临沂 276200)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是一项扶贫助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公益事业,同时也是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弱势群体,正处于身心尚未发育成熟阶段,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形成,认知能力较低。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一方面未成年人权利遭受侵犯的现象增多,家庭暴力、校园欺凌、性侵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恶性事件屡屡见诸于报端,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加,犯罪年龄趋向低龄化,犯罪类型呈现多元化,暴力犯罪问题日益突出,这说明虽然未成年人尚未真正踏入社会,处于父母、学校的监护之下,但在网络时代的今天,未成年人与法律已经越来越密不可分。在这种背景下,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就成为了社会重点关注的问题。如何加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力度,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未成年人群体的实践效应,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和分析探讨的。

一、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范围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保护,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在现实社会当中,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不管是在家庭、学校还是社会,均处于被监护、管理的地位,属于弱势群体,因此,未成年人的人身及其它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件经常发生,有的甚至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由于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未成年人往往在受到侵害时无力自保。而又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自控能力不强,未成年人很容易因哥们义气、情绪波动或是非标准的不明,走上犯罪的道路。因为年龄处于低幼阶段,法律知识缺乏,加之恐惧心理的支配,未成年人在犯罪之后对于自己的诉讼权利很难正确全面的行使。总之,不管是其权益遭受侵害,还是其违反法律规定,走上犯罪道路,未成年人基本上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无力负担法律服务费用,因此必须把未成年人作为法律援助的特殊对象,纳入法律援助体系,进行特别保护。

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对于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未成年犯罪的刑事案件方面

1.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从未成年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或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该未成年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2.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二)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方面

1.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的民事案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2.未成年人请求支付劳动报酬、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国家赔偿,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其他案件,如果家庭经济困难,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二、我国法律援助服务未成年人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更好实现,世界各国历来都很重视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我国也一直身体力行,致力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早在1985 年,我国所参加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就确立了向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原则。而在本国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也都规定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

近年来,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日趋完善,以及政府对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加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秉承扶弱济贫的传统美德,联合共青团组织、妇联等相关部门,以促进社会公正、申张社会正义为己任,采取各种手段,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形成了政府为主、民间组织力量为辅的法律援助体系,使得我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综观我国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工作实践,还存在着以下突出的矛盾和问题。

(一)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存在法律援助范围过窄,相关法规体系松散、规定笼统的现象

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地位,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理应由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相关事项予以规定。但在实践中,我国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以及相关部门规章中,而且这些规定较为笼统,不够具体详细,可操作性差。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和追索抚养费等案件,而对于未成年人人身受到损害等案件却没有规定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而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虐待、遗弃、教师体罚等原因造成的未成年人人身受到伤害的案件为数不少,还有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继承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件也不在少数,但是对于这些案件,却不在国家法律援助范围之内,未成年人也往往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困难,没有能力聘请律师,其权利很难得到有效保障。

(二)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项国家干预制度,申请人范围过窄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申请法律援助的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如侵权人是法定代理人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而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这就限制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只能由其父母代为申请。如果父母双方都是侵权人,或父、母与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但由于涉及隐私或其他原因父或母不去申请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些案件很有可能就会因为没有申请人而导致未成年人不能获得法律援助。因此,作为一项国家干预制度,现行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申请人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法律援助这一司法救济途径更好地惠及未成年人群体。

(三)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不够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投入。但国家和政府的拨付力度有限,且各地区由于经济条件的差异,资源不够均衡,即使加上通过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往往也很难满足实际需求。以至于有些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由于资金缺乏耽误工作进展、降低了办事效率,社会效益低下。

(四)缺乏专业的高素质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队伍

我国未成年人数量众多,现有律师的数量还远远不能达到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求,目前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也还缺少统一指导和培训,有些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还不专业,因此导致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实践中,还未真正实现人员专业化、办理专业化。

三、法律援助服务未成年人的实践思考以及对策

(一)提升立法层次,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体系

鉴于我国目前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不够系统完善的问题,需要从以下方面加强立法,以充分保障未成人的权益。具体而言,一是要制定出系统的法律援助基本法。比如,对现有的《法律援助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人法律援助服务的条款进行整合,对各项立法规定中存在冲突的条款进行修改完善。二是通过立法尽快解决我国法律规定中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范围狭窄的问题,将未成年人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从刑事领域扩大到刑事和民事领域,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同时扩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范围,使得未成年人在需要获得法律援助时,其申请人除了由其法定监护人担任之外,还可以由其他人或者机构、单位担任,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保证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经费来源

保障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进步和发展需要大量资金。因此,充足的资金是开展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础。根据现实情况,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以解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资金紧缺的问题:一是我国的各级政府需要在财政资金中设置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资金下限,对于法律援助资金及补贴应当及时到位,保障我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主要机构和工作站的维持和发展。二是各级部门可以设立援助基金,积极吸纳社会捐款,拓展捐助的渠道。在取得社会捐款后,需要开展好款项的监督工作,设立监管部门,制定资金监管机制,保证专款专用,落实到位。三是从我国各种公益性福利彩票的收入资金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服务中,促进我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

(三)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特殊性,决定了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援助需要符合特殊标准。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人权益,法律援助机构要拓宽法律援助队伍,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队伍专业人才储备,通过采取考察、学习、办班、经验交流等方式等各种方式,提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保障法律援助顺利实施。另外,针对未成年人特殊的心理状态,可对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律师进行相关的心理知识、沟通技巧等人文学科的培训,以便律师在办理案件时能更好地与未成年人进行沟通,更重要的是可以做到在维护好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让其摆脱不该有的阴霾,健康快乐的成长。

结语

笔者首先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需求的产生原因进行了阐述,然后总结了现行法律法规中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范围,进而分析研究了我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关对策。总之,我国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已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也还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经费保障不足、缺乏专业的高素质的法律援助队伍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笔者逐一提出了建议对策,供各位同仁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