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研究

2020-12-08 04:42:47
魅力中国 2020年31期

(山东省日照市中共日照市委党校,山东 日照 276800)

一、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

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

法治不仅要求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执法机制、普遍的法律遵守,更要求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得到维护和实现。“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老百姓讲“一碗水端平”,如果不能端平、端不平,老百姓就会有意见,久而久之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实现。

二、公平正义目前存在的问题

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弱势群体可分为两类,即社会性弱势群体和生理性弱势群体。社会性弱势群体包括城镇下岗和失业人员中的贫困群体、农村贫困群体以及正在形成中的弱势群体,如困难企业的贫困职工、贫困单亲家庭、犯罪及处于犯罪边缘的青少年、戒毒者群体、居无定所和无固定职业的城市流动人口等等。生理性弱势群体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处境困难的儿童。

三、公平问题产生的原因

公平问题产生的原因,回顾我国过去近30 年的发展,其发展结构有明显失衡的问题。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政治发展这三者之间是一个失衡的状态:经济发展最快,社会发展相对缓慢,政治发展明显滞后。这种发展结构本身的不合理或失衡,使得民生问题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体制,制度,机制方面的问题,非但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反而越积越深,最终都以民生问题的形式凸显出来。对其原因加以总结,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社会发展的结构失衡与社会政策的短缺

社会发展的结构失衡与社会政策的短缺带来民生问题造成目前民生问题的凸显,与我们在解决民生问题方面的制度短缺有关。直到今天,我们仍然没有建立起比较健全,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已有的制度覆盖范围很小,主要在城市,包括医疗、社会保障等,都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解决民生问题特别是弱势群体民生问题的核心,是要实现社会公正。制度不公是社会不公最深层的根源。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首先与一个国家的政府在一定时期的制度安排、政策设计有关,造成目前弱势群体民生问题的凸显还与我们在解决民生问题方面的制度短缺有关。

(二)民众缺少基本的利益表达途径,且政府缺乏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

我们知道,民生问题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各种社会群体的利益表达能力、机制等都有直接的联系。公共政策制定的时候,如果弱势群体缺乏正常的利益表达机制,就会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声音越来越微弱,他们的利益受损以后又找不到正常的表达形式,这样就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很显然,中国目前民生问题之所以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与民意表达不充分,我们的公共政策制定系统中,缺乏系统的纠错功能。也有直接的联系。

(三)体制不够健全

这在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表现得更为明显。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旧的体制不断解体,而建立和完善新的体制需要一个过程,这也必然会加剧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矛盾。弱势群体民生问题是在社会结构转型和经济体制转轨的进程中出现的。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的双重转型,造成了大量的弱势群体。一是,市场经济使社会财富迅速向少数人集中的同时,另一方面也使一部分人成为竞争失败者和贫困者,沦为弱势群体。二是,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了社会阶层分化,知识经济改变了资源配置形式和经济增长方式,导致了弱势群体的形成。三是,农村改革使农民阶层分化和流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他们中的一部分人会因为找不到工作成为失业者,沦为弱势群体。

四、以法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一)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积极营造有利于开放发展的司法环境

坚持平等保护,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权益。全面贯彻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工作要求,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按照同等原则、对等原则、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和公司自治权利,秉持信守契约精神。

推进司法公开,不断提升审判工作力度。不断提升审判工作透明度。紧紧围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依法实现办案过程公开,办案结果、理由和文书公开。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创新司法公开的形式和渠道,不断满足中外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国际社会对中国司法的认知需求。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外国公民申请旁听庭审工作的要求,为外国公民旁听案件提供便利条件;适时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国际合作交流人员旁听典型案例庭审,回应国际社会关切,展示法院公正透明的司法形象。

在解决民生问题的诸多手段中,法律是一个基础性手段。具体来说,法律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平等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不论是多还是少,都是民生的物质基础。只有这一物质基础得到法律完全和平等的保护。民生的改善才有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人民才能够自主地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生活。全面保护公民的劳动权利。劳动权利是公民改善民生的基础性权利,因为人民生活所需要的物质资料主要是通过劳动创造的。公民劳动权的法律保护,包括劳动择业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障权.职业教育权、劳动救济权等权利的保护。发挥打击非法致富的作用。无论什么形式的非法致富,都会损害民生的改善,因为它以非法手段将别人创造的财富据为己有。打击非法致富,法律是最有效,最有力的工具。发挥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

(二)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公平正义

“国无法则无矩,法不公则国不稳。”司法是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承担着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的社会功能,拥有生杀予夺的大权。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和安全等各项权益保障,都与司法制度密切相关,司法被称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近些年来,司法不公现象时有发生,引发了人们的持续关注。必须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力度,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重要的政治制度,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评价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关键看是否符合国情、能否解决本国实际问题。

我国司法制度总体上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同时要看到,在司法活动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时有发生,“信访不信法”、司法公信力不足等,老百姓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意见很大。出现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是一个重要原因。

司法人财物受制于地方。目前,我国司法人员和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地方法院、检察院的“官帽子”、“钱袋子”捏在地方手里。“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一些地方领导借此“打招呼”、“递条子”,导致司法活动容易受到干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难以保障。只有司法公正行使职权,才能最终保障整个社会实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