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医科大学医疗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7)
引言: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在保险制度的设计方面是无法适应共享经济时代发展脚步的,主要体现在我国现有的社保制度依赖于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有在保证典型劳动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才有其存在的意义。而共享经济的时代却恰恰在于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发展,这对于社会保险来说既是一次机遇又是一次挑战,对此社会保险制度必须针对当前时代发展的背景积极地迎接挑战、解决矛盾,促使社会保险模式更加符合共享经济时代的发展,也更好地服务于共享经济的发展。本文将分析我国现行保险制度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创新对策,以期为社会保险的未来发展提供保障。
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法中对于劳动关系的定义,也就是最为典型或标准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这一劳动关系不指代任何民法中的劳动或者雇佣的关系。而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就是与以上劳动关系的紧密相关,从劳动关系出发,最终也是为了缓解劳动关系,通过社会保险达到保险与用人劳动关系的紧密绑定。由此我们看到,典型劳动关系的存在才是促使社会保险发挥其最大价值的根本所在,而社会保险制度的存在同样也是劳动关系实现长久稳定的有利因素。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各项规定都是根据法律条文颁布实施的,并且其在执行过程中受到我国法律的强制性保护,如有违反就是属于违法的行为。
然而在共享经济出现后,传统的社会保险制度越发暴露出它本身长期存在的落后观念,甚至已经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共享经济的发展。具体来看,共享经济借助互联网发展的优势,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将闲置资源包括劳动力资源与其他个人和组织分享,接此来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在这一经济交易过程中,典型的劳动关系变得更为复杂,许多存在于体制外的劳务关系大量涌现,传统的捆绑式社会保险制度已经不符合经济的发展,导致其存在大量的劳动争议,社会保险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由此,社会保险制度的创新升级成为必然趋势,要想实现保险制度上的创新发展,就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保险与典型劳动关系的现存状态。将社保与劳动关系进行脱节,劳动关系的脱节并不意味着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缩小,而是在原有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结合共享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劳动关系进行扩大,加入民法中的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促使社会保险制度适应共享经济的发展。
社会保险制度分层次的设计首先就要体现在对于传统劳动关系的设计,共享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劳动关系的复杂升级,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劳动关系的消失。因此社会保险制度要想积极适应当下共享经济的发展并不是意味着必须要通过打破传统的劳动关系,相反,我们可以根据现有的劳动法为其它劳动关系人群缴纳五险一金,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促使社会保险制度能够容纳进所有合法的劳动关系,实现社会保险的长久发展。
社会保险制度分层次的创新设计还应该体现在第二层的社会保险制度设计,也就是许多劳动者利用业余时间通过共享经济带来的多重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也意味着劳动者个人会与多个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是兼职的原因而不对其履行法律责任,任何单位都有对其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和义务。对此,相关单位应明确各项制度要求。
多重劳动关系的存在一直是当前社会保险制度创新的最大争议点,因为多重劳动关系本身就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概念,在用人单位进行合理分配时往往会出现各种问题。因此明确多重关系中各项关系的形态,合理分配相关单位的责任与义务,将会为用人单位工作的顺利展开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从当前我国共享经济下多重劳动关系的现状分析,可以大致将其划分为“主从形态”与“并列形态”,在一个劳动者拥有一份全日制工作和其余的兼职工作时可以将其看作为主从形态,而在劳动者同时拥有多个互不交叉的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时,则将其看为并列形态。只有在明确以上多重劳动关系的状态下,用人单位才能承担起相应地社会保险义务与责任。
综上所述,在共享经济的推动下,社会保险为实现更好地发展,满足更高水平的要求,必须要容纳进更多的劳动关系。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与补充劳动关系,在紧密结合典型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也要学会协调处理其它劳动关系,以推动社会保险在共享经济时代下更好更远的发展,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创新升级。同时,推动共享经济向更高水平前进,在双向发展的基础上,为社会保险的未来谋取更好的前景,为共享经济的繁荣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