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山东 临沂 273400)
自从对新农村的建设开展以来,新农村就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往前发展着,据我国《2018 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内容,城镇居民的人均消费支出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支出的增速明显比农村慢。尽管这样,在农村的生态环境被破坏的情况依旧不断,环境问题依旧严峻,空气、水源、土地等的质量比城市较差。在我国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明确指出需要继续加强对新农村的建设,需要将农村环境的整治行动贯彻到底,着力建造美丽宜居的乡村。所以该如何对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与提升,是新农村建设中最需要重视的地方。我们必须找出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方法与途径,达到农村生态的全面改善。
目前,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着一定的生态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水污染现象十分严重。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农村人口中约有3 亿人未能引用符合标准的安全水,其中生态环境污染造成饮用水不达标的不安全人口占30%以上。由此可见,农村水污染现象较为严重。其次,土壤污染现象较为严重。土壤是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基础条件,由于农药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比重较大。土壤污染直接导致农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进而威胁人类生命健康。例如:有关部门对典型区域土壤污染调查可知,蔬菜铅含量超标率高达60%,而稻米铅含量也超标46%。由此可见,土壤污染现象较为严重。最后,固体废弃物污染越来越严重。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垃圾量不断增多,对农村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由此可见,新农村建设中存在较多生态环境问题,亟需得到治理和保护。
在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着诸多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对生态平衡产生不良影响。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有关部门有必要加强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研究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既推动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进程,又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
随着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有关部门应完善相关保护政策,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重要依据。首先,保证相关保护政策与法律法规相适应,实现综合协调,适度对现有法律法规加以完善。其次,建立完善的预防体系,增强农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并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确保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落实。再次,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宣传,以明文形式规定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生态环境破坏的危害性,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活动中。最后,建立或完善污染整治基金制度,为农村生态环境污染治理提供资金基础。
政府既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又在生态环境污染治理和保护工作中占据重要地位。所以,政府必须采取措施以加强管理。首先,政府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建立或完善环境执法监管机制,奖惩分明,做到违法必究,确保生态环境保护机制的长效性、高效性。其次,完善综合决策机制。政府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中,应对各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生态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为衡量指标,进而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最后,政府加强管理,建立或完善环境资源的补偿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将生态环境破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为更好解决新农村建设中生态环境的问题,有关部门有必要建立或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确保保护工作有效开展。首先,完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合理确定监测指标,以加强对村民饮用水、畜禽养殖等农产品的监测,确保质量过关。其次,加强环境监督,对违法排污的造纸厂等小型工厂给予法律责任追究,坚决杜绝超标排污现象,加大执法力度。再次,加强对农村各企业的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或生产能力相对较弱的企业,应给与停产停建处理,确保小型企业兴建发展符合相关标准。最后,加强对农村自然环境的监测,避免生态环境破坏行为。
在新农村建设中生态环境保护中,应加大科技投入力度。首先,加强科技创新,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以研发符合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促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其次,针对农业生产污染问题而加强科学治理,实现土壤修复、水体等自然生态环境修复等,降低或避免农业生产活动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再次,针对农村污水、垃圾等生态环境问题而施以技术,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保障,尤其对于矿区的农村地区而言,有关部门应注重生态环境的修复。最后,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农村技术人员的技能水平,促进科技推广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环保适用技术。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加强新农村建设是必然趋势。面对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其成因的分析,进而提出有效对策加以保护,确保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性,实现可持续发展。总而言之,生态环境问题导致的环境污染,不仅影响农产品质量,而且威胁人类的生命健康。所以,有关部门必须对其生态环境问题给予有效治理,确保新农村生态环境良好。让每个农民都了解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使我国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得到全面性的提升,从而使农村生态环境实现健康良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