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技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军民融合发展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布局加以推进。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形成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构建一体化的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已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在推进,我国正在迈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新时代。
按照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部署,我国将构建军民一体化的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统筹科技领域军民融合,到2020年基本形成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体系,着力提高军民协同创新能力。梳理国内外研究显示,国内外学者在军民融合战略实施及其科技协同体系建设,包括路径架构、创新模式、创新评价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研究,并产出了一定成果。在军民融合战略实施上,大多研究集中于推动该战略实施的路径和对策上,如有研究提出军民融合战略实施需要提高融合统管能力,强化法规制度建设,激发融合内在动力;[1]军民融合战略实施要立足资源共享、技术互转,促进军民全要素融合。[2]目前,推动军民各方优势、要素、动力,以及互嵌式深入融合依然是实践的重点,也是缩短国防技术匹配周期的重要路径。[3]但已有制度的适应性需要进一步分析,诸如可通过政府行政干预向政策制度、市场运作和法规标准等多种手段综合运用延伸。[4]在军民融合科技创新方面,尽管军民科技协同的积极效果被肯定,但是其实施过程中的障碍依然存在。其中,联合技术开发、并行技术开发,军用-民用综合技术开发是协同创新的重要实践。[5]这些模式可有效分散风险与成本并相互依赖,是建立相对稳定和持久互动模式的重要做法,亦可推动协同双方共同决定技术发展方向。除此以外,提升军民融合创新能力要将产学研合作深化到集群创新活动的全过程中;加大R&D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中介机构的科技创新服务质量均是推进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的重要举措。[6]对此,可进一步基于我国国情构建一个由军方、政府、企业、科研院校、创新平台等主体共同组成的军民融合型协同创新体系;统一军民两用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及合理利益分配机制,从制度上保障协同创新各主体合作的顺利进行。[7]政府主导、需求牵引已成为目前促进军民融合的基本理念,深化协同在促进军民科技创新方面具有积极影响,但是如何发挥协同创新平台的融合、需求牵引等功能,推动标准通用化设置依然是实施面临的困境。在军民融合科技转化保障方面,有研究提出军民高科技的整合需要制度保障,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形成体系,并确保相关部门负责法律制度实施。[8]鉴于知识产权在促进科技转化方面的重要角色,有研究基于知识产权视角提出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行军民协同创新的专利布局,高效运用已有技术成果,并及时对军民融合科技创新中的国防专利进行解密或脱密处理,探讨国防专利转让、许可和补偿定价问题,以唤醒“沉睡”的国防专利。[9]但是,目前军民科技协同推进中知识产权识别、评估、鉴定、管理,军民技术差异性,技术转移安全性,成果权属等问题需要予以突破。有研究提出推动国防知识产权制度安排,包括国防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推进工程以推动军民科技成果转化即成为重要的路径之一。[10]
在我国,由于国防科技创新与民用科技创新长期在各自独立体系内运行,存在体系分离、重复投资等现象,军民科技协同创新面临技术标准统一性、服务体系的支撑性、涉密国防成果的脱密性、科技成果的双向转化性等系列问题,需要探索诸如立法架构、法律适用、具体许可机制、知识产权服务支撑、技术转移许可、安全审查保障等保障机制,以服务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的诉求。
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本质是打破军民科技创新独立运行的二元体制,基于实现科技要素、资源的转移和共享理念,协同军地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企业等不同主体,最大限度地释放军民主体创新活力,促进军民科技创新深度融合。
按照竞争优势理论,[11]主导产业的竞争力决定市场竞争力,其中涉及产权竞争力发展的关键因素是衡量竞争力的重要指标,诸如技术、研究与开发、人力资本、信息与制度等生产要素,对企业开展国际贸易都有重要影响。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拟通过最大化发挥“军”“民”各自的技术优势,协同实施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最大化实现双方要素、资源融合,成果吸收转化,形成竞争优势,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法律需要通过其功能作用,激励、协同、引导、强制、评价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的实施,激励双方竞争优势的发挥,保障和促进军民科技协同创新。
协同理论(Synergetics)由著名物理学家哈肯(Hermann Haken)提出。按照协同学的理念,作者指出是一种协作的科学,即“系统的各部分之间相互协作可使整个系统产生新的结构和特征,或者不同学科之间的协作可产生新的科学思想和概念”。[12]根据系统论的原理,协同创新可产生1+1>2的效应。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即是协同军方创新体系和民用创新体系,发挥各主体间相互协作,促进资源、技术、成果的有效整合、共享,促进科技创新投入产生效益最大化。
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既要充分依托国防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能力,又要统筹国家民用科技领域的创新资源,实现两个体系的互动耦合,是传统合作创新内涵的升华和边界的拓展。但军民科技协同跨越军地,必须处理好边界和国防科研机构的功能定位问题,[13]清晰认识协同创新平台和机制在融合创新中的作用,尊重科技创新发展的客观规律,充分发挥军民融合科技协同创新的溢出效应。尽管二者运行体系存在差异,市场和创新功能目标不同,但科学发现和市场需求双重驱动是它们的共同特征,科技协同创新的本质规律也是一致的。军民融合协同科技创新要求国防科技创新与国家民用科技创新融合发展,二者需要求同存异,融合发展,提高国家科技创新效益。
根据国家理论和安全理论,国家安全是指“一个国家处于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即国家既没有外部的威胁和侵害又没有内部的混乱与侵害的客观状态”。[14]2014年4月15日,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总体国家安全观”理念被提出,即我国国家安全战略是包括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等11项安全为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按照我国总体国家安全观理论,准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既要重视发展问题,又要重视安全问题。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安全与发展”统一并重的思路是国家安全战略实施的应有内涵,这需要安全和发展同步推进,秉持“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二元价值理念。这也应该成为促进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价值定位。
基于先进技术,尤其是网络、通信、先进计算、先进数学、安全等领域技术的广泛应用需求,为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军民融合战略实施,促进军民科技协同及其成果双向转化应用成为军民融合战略实施建设的重要内容。与此同时,为避免先进技术转移下的国家安全利益损失,维护国家科技和信息安全,维护国防利益,科技协同创新过程中的安全遵从理念应予以秉持。
在“法律数据库”中以“军民融合”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检索结果显示:相关法律23个,行政法规25个,国务院部门规章78个,地方性法规405个,地方政府规章194个,司法解释0个。基于检索的限制,命中的法律、法规中并非直接涉及“军民科技融合”,而是涵盖“军民融合”的全部内容。进一步对命中的23个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摘取涉及军民科技融合的相关条款,主要体现为《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提出军民科学计划的衔接与协调,促进双方技术资源、技术开发的互通、技术转移;《标准化法》(2017)规定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推动军民标准转化;《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提出支持中小企业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中参与国防科研和生产活动;《国防交通法》(2016)提出国防交通方面的军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共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提出科技政策协同,形成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国家建立有效的转化体系和军民融合协同创新体制机制,促进军民技术双向转移和转化。
纵观已有法律规定,涉及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政策法律方面更多是战略性的,且多集中修订发布于2015年以后,很多工作尚在试点阶段。已有法律条款对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实施机制、军民科技成果的转化规则、风险评估、安全审查、许可机制等细节尚未明确,已有法律制度在军民协同创新条件下如何适用尚在探索和梳理阶段。除此以外,在具体实施的地方区域,依然面临区域顶层设计需更为清晰、配套政策和措施的可落地化实施欠缺等问题,诸如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内容、手段、模式、金融支持、知识产权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等方面的配套细则尚待持续推进完善。
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核心在于通过识别、收集、评估、管理和保护的总体程序确保知识产权价值的最大化。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运用中涉及军民资源整合、要素融合和优势聚合,至此,军转民、民参与还是双向转化,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科技成果军民双向转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支撑不足是制约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的障碍之一。
首先,基于国防专利的涉密性,市场化运作的国防专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较为匮乏,国防专利面临纠纷维权渠道少、国防科研生产主体不熟悉市场以及市场化运营能力不足等方面的问题。
其次,由于军用标准和民用标准技术要求不同,产业适用要求不同,军民科技成果转化,尤其是专利技术转化,需要技术、法律、市场方面的综合评估。[15]但是,很多机构和产业不具备专业的双向成果转化服务能力,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支撑不足,直接影响成果的可转化性及转化实效,甚至影响成果后续的创新与发展。诸如,军用技术大多在成果转化中成本较高,这些成本包括实现周期、实现条件、适用范围、实现资金等方面,这与民用产品成本低、量产、市场回报快等诉求均存在一定差异性,[16]其民用科技成果的可转化性必须在转化前进行充分的评估。实践中,即使实施军民融合布局的企业,在实际业务运营中,涉军部分的知识产权业务与非涉军部分分属不同的管理部门,[17]出现一部分业务运行和法律风险分层管理情况,致使一些科技成果转化业务面临无法有效管控的法律风险。故此,培育适应军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市场化运营的知识产权机构,尤其是国防专利服务代理机构,承担知识产权申请、检索、成果运营、转化、纠纷解决、转化评估等代理服务职能成为必然。
军民科技协同创新需要军民各主体间知识、资源、技术等要素的共享,如此即面临涉密体系下国防技术成果,尤其是专利成果的解密和脱密问题。“重定密、轻解密” 被认为是国防专利制度长期以来存在的弊端,在2017年国防知识产权局解密3000余件国防专利前,实施30年的国防专利制度未集中发布,这使长期以来的国防专利解密制度处于未激活状态。国防专利的解密或脱密是实现国防专利民用或者军民两用,实现军民科技成果协同创新的重要前提,因此,平衡国家秘密和国防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即是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面临的重要问题。
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令第16号《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规定,基于泄露国家科学技术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不同,对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进行密级分类,包括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其中,绝密级科学技术不得申请专利或者保密专利;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可申请保密专利,申请前需经过密级单位的批准。按照国防专利制度,保密专利授权但不公开,但是该密级技术若要申请普通专利或者将保密专利转化为普通专利,必须履行解密脱密手续。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国家秘密的保密和解密办法》《专利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防专利解密的标准和核心是确保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受损害。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是动态的,在保密事项范围变化或者依据的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者泄露后不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涉密技术已进行扩散等因素出现时,应变更密级、范围或者可提前解密。有鉴于此,持续细化涉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密级分类是解决国防专利解密的重要路径。
与此同时,随着军民融合战略的深入实施,大量的国防专利将被解密,新动能将被注入地区产业技术转型升级或者新旧动能转化中。[18]但是,面对解密后的成果转化机制支持需求,地方政府及民用企业是否做好了相应的对接准备应是同步思考的问题。事实上,在关注国防专利解密机制推进的同时,应同时关注解密的对接机制,否则大量解密专利集中发布时,若市场不能精准识别和应用,依然不能有效促成军民深度协同创新的推进。
推进技术转移是实施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的重要环节。按照国家《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目录》(第四批),国防科技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转让、许可、合作开发、作价投资四种,进一步统计发布的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占比(同时包括其中1种或多种选择)显示,许可方式占比约62.16%,转让方式占比约24.3%,合作开发占比约72.8%,可见许可和合作开发模式可成为目前推进军民科技技术转移的主要类型。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军民融合试点工作要求,军民融合将促进更多军民融合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产生,实践中,新的融合模式亦在不断地探索和动态变化中。诸如某机构探索了基于股权架构紧密而非松散的技术合作联盟,一些集团探索了军民协作生产、民参军混合所有制等军民融合模式。[13]不同于单纯的商业技术转移和资源输出,更多军民融合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的产生必然对技术转移机制产生新的诉求;当新的业态、模式产生时,固有的许可转移机制在适应军民协同创新方面必然遇到障碍。新的评估标准、许可转移机制需要被提出,才能更好地互利互通,提高整体效应,而由于产业推进的动态性,如何尽快创设相应的技术转移机制成为现实挑战。
长期以来,军工企业市场准入、技术研发、成果转化都在相对封闭的系统内进行,且军需定制化产品较多,适用范围相对固定,多在军工集团内部实现转化。但是,随着军民深度融合发展的战略实施,以及进一步扩大军工外部单位的参与度等要求,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科技成果需要扩大技术和产品可转化率和转化范围。相比较美国等发达国家,我国一些军用技术转化覆盖面非常有限,且在前期研发和转化进程中并未对民用的适用性和适用范围进行充分的挖掘,民用领域亦未能完全挖掘一些军用技术在社会生产生活各领域的可转化应用性。为了充分推进军民融合,实现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发展,充分共享军民融合信息,《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目录》发布了可转化的国防科技成果。从总体来看,该转化目录中尽管描述了可转让技术的应用前景,但是对拟转化技术应用前景范围描述与实际应用情况相比,范围定位比较窄,这实际上限制了应用的范围。以被称为“人类加工技术的第三次革命”的高科技绿色加工的辐照技术为例,该技术在美国已被广泛应用于农业、医疗、食品、化工、环保、矿产等诸多领域,甚至被应用于家用住宅领域。而在我国,尽管该技术军转民应用已经有很多年,但是国内对该技术的应用领域主要在医疗、化工等领域,而在农业、食品、生物等更为广泛的领域推广和应用覆盖却不足。除此以外,基于长期以来的军工系统和国防建设的自我封闭性,尤其军工产业固定投资大和资产专用性等特殊性,[19]在已有的机制下,由于尚未有细化的范围、标准、机制等内容,大多数民营企业未能达到其生产要求和技术标准,自然在民参军方面融合度不足。
随着全面军民深度融合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国防专利被解密,地方政府应尽早开展相关的储备性政策措施研究。首先,相应职能部门应做好区域解密国防专利的统筹管理,尽快建立军民融合一体化专利管理体制,整合解密和脱密国防专利信息提供公共服务;其次,开展有效专利内容挖掘,持续探索成果转化中的应用模式、融资机制、安全审查、中介服务、成果归属规则;再次,加强区域产学研与国防军工技术的协同创新能力,利用军民融合示范区建设收集本地区产业发展需求和技术需求,精准识别解密国防专利技术高点,从需求侧引导军用技术的转移转化,[18]逐步建立军民技术双向转化的对接渠道,扩大推广应用范围。
此外,法律是保障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的重要支撑,是突破体制和机制的重要手段,也是防控军民科技协同创新风险的重要依托。重视协同创新中的法律保障,出台更加具有操作性的规程和配套制度亦具有现实必要性。
1.持续扩大军用技术转化供给侧覆盖范围
考察美国国家安全局实践,信息处理技术项目,一方面成果用于保护美国政府组织与军事、国防和非国防机构之间的通信;另一方面推动该信息处理技术在移动通信、先进的机器学习技术、高速、宽带、多媒体信号等领域的商业应用。
鉴于军用技术在军用领域的应用范围相对较窄,国防科研生产主体不熟悉市场等问题,在促进军民融合成果转化,尤其是军用技术民用转化时,应持续挖掘和扩大军用技术转化可利用性领域,并积极通过各类平台予以推荐和应用。政府在平台搭建和成果推广方面,可将技术应用领域的广度作为重要的扶持和引导指标。一是在军用技术转化应用前景描述上应尽可能详尽。二是受让的民用领域应充分挖掘军用技术的可应用领域。三是在部署先进技术研发时,应充分考虑军民两用技术的研发以确保技术从源头的融合,而非等各方技术产出后再推进相应的融合。融合模式的提前启动,有助于军民双方各领域的深度融合。变被动为主动,这就需要政府部门主导或者军方在启动科技研发项目前,扩大民方的参与度。此种融合模式,由于技术定位为军民两用技术,故项目从启动即涉及军民各方主体的利益,这不仅将军民融合变被动为主动,而且可确保军民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化率,真正发挥军民科技融合在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四是在后续合作开发中应进一步扩大技术在生产生活领域的多面应用,破除一些国防技术难以二次研发转化的弊端,最大化发挥军用技术民用的广度和深度。
2.公私合作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基于军民要素、资源、模式、业态的多元性,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亦应是多元而非单一、动态而非静态的,构建多元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移机制实为必然。首先,依托公私合作模式积极推进政府、研究机构、工业组织通过技术转移计划共同协作,推进可转移先进军用技术通过技术许可、协作研发、教育合作等模式与其他主体确立合作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以服务先进技术商业应用和工业产业发展的目的。其次,在技术转移模式上可探索多元模式。实施针对合作研究开发、成果分享、教育合作、专利许可、技术转让等不同的技术转移模式,以适应不同的技术转移诉求,实现资源共享、合作研发和成果共享的交叉。以教育合作模式为例,在促进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中,除共同搭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外,可持续扩大大学及其他非国防和军工科研单位研究者在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发展中的角色,吸纳科学家、数学家和工程师等群体资源参与军民科技协同创新项目,提升整体科研实效。
与此同时,除通过公私合作模式促进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推进科技创新协同发展之外,在一些先进技术转移领域,军用技术转化时被许可人要保证在合理期限内将转化技术成果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受益,并定期向军民科技转化管理部门提供科技使用情况,尤其是专利使用情况,以使管理部门及时了解转化实效,确保专利技术转化目的的实现。如果被许可人不能实现他们的商业机会或预期效用,国防专利权利人可保留终止专利许可的权利,以此保障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的实效。
军民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创新成果权利归属、运用、保护和管理中均与知识产权息息相关。2018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通知,确定了首批13个知识产权军民融合试点地方,促进知识产权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其中探索建立服务军民融合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设即是其重要内容之一。
以通信技术发展为例,已有国内外涉及通信技术的专利申请体现了较强的保护尖端科技的专利意识,以高端科技占领保密通信领域。为确保军民融合竞争优势的形成,在促进军民科技协同进程中,知识产权识别、运用、管理和保护问题是科技协同创新实施中的重要内容,这其中涉及国防专利申请、保护、解密、转化问题;涉及军民技术转化中的专利许可、价值评估、信息披露问题;涉及军民技术转化中专利许可协议类型的选择问题;涉及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适用等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这需要建构熟悉军民各方体系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包括专业的机构、人才和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而这正是目前已有军民融合成果转化实践中所缺乏的。
有鉴于此,我国在已有实施军民科技成果转化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制度的基础上,应同时推动知识产权过程管理服务机制建设,启动军民科技转化中知识产权技术的识别、整理、评估、管理、许可和保护等工作。[20]为此,投入架构成果转化的集聚区,搭建开放式平台聚集中介服务、融资、评估、成果方和需求方资源,扶持设置和培养熟悉军民双向技术标准的技术识别、评估、管理、许可、保险和保护的专门中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才,为军民融合科技协同创新提供从知识产权识别到保护的全过程式管理服务。
在追求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的同时,应注重协调产业发展与安全保障间的关系,应明确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安全遵从义务,这也是军民融合战略实施推进的基本价值理念之一。
1.细化国防专利解密机制
为促进国防专利成果的转化应用,有观点强调国防专利解密信息应定期发布,提出定期强制解密机制,[21]确立“常态化”实则比“定期”的机制更为符合实际。首先,国防专利的解密应遵守相应的解密规则,形成常态化解密机制,即解密单位应适时追踪法律规定的变化、保密事项范围的变化、技术更新的变化,及时将符合解密规定的国防专利进行整理,提交脱密审核备案,并予以公开发布。这一要求不应是一种强制性的,毕竟国防专利自身涉密性与国家安全和利益息息相关,单纯的定期和强制性要求可能使涉密技术基于任务指标的要求提早解密,进而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面临损害风险。其次,应进一步细化解密技术评估机制。解密国防专利是一项系统工程,已有制度对解密情形规定得比较原则,我们需要规定严格的解密标准和评估机制。由于不同技术产品安全评估依据和标准不同,各解密单位应根据要求,建构各自系统的评估机制,细化解密评估指标,服务国防专利脱密诉求。
2.确立军民技术转移的安全遵从义务
促进军民科技协同创新除遵循已有国防专利的保密和解密制度同时,涉及军民技术转移安全保障机制的建设也不容忽视。一是应重视军民融合中先进技术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审查。在实施安全审查中,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应重视并主导技术转移过程中的安全评估,尤其是涉及国防应用时,应由专门的部门和人员承担拟转让和许可的技术和产品的安全性审查职责,严格审查安全许可证下技术转让和许可情况。二是应明确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及其技术转移过程中的安全遵从义务。军民科技成果转化会涉及研发阶段原始技术转移,亦会涉及生产阶段的产品技术转移,一些军民科技成果由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防和民用领域。基于市场和技术发展需求的军民两用技术转移数据、公共数据、人才数据、装备数据等科技转化成果平台被搭建,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军民融合科技成果、军民融合参与主体、支持军民技术转移的信息平台均可能成为网络攻击和窃取的主要对象,潜在的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由此产生,安全等级保护、涉密信息分级保护和风险评估的诉求被提及。此时,参与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的主体、提供技术转移的平台均应始终重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利益和用户信息安全的网络安全管理机制建设,形成技术转移的安全合规审查规则,尤其要建立针对境外受让者的安全评估机制,以防控军民技术转移的安全风险。
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及其科技成果转化是军民融合战略实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实施,应进一步破除制约军民协同创新的机制障碍,推动军民科技资源信息共享;创新公私协同创新合作模式;推行常态化的国防专利解密制度;加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设;优化军民技术转移体系。同时,卫星应用、通用航空和商业航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等新兴领域军民融合的加速态势更为协调产业发展与保护国家安全利益需求间的矛盾提出了新的挑战,故此,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中的安全审查和安全遵从义务应同步纳入军民融合战略实施框架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