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难点与对策

2020-12-08 07:35:40公大勇
时代人物 2020年28期
关键词: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黑龙江省

公大勇

(哈尔滨商业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 150028)

2015年10月,黑龙江省省政府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黑政发[15]30号),这之后黑龙江省建立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于此同时,黑龙江省人口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因此,加快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步伐刻不容缓。

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难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仍需完善。《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逐步得到落实,黑龙江省也不断出台一系列相关制度。目前,黑龙江省基本建立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一致的制度,稳步实现养老保险的并轨。但在相关制度与政策实施过程中,因为地域间的差异、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在本质属性上的差异,致使两者养老保险制度也存在差异性。例如,对于改革前原机关事业单位试点期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政策给出了实施意见,但是对于改革前由企业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的中断缴费问题未做出明确说明。

养老金待遇面临难题。从短期的改革结果来看,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养老保险改革之后,员工能够明显感受到自身的工资福利待遇下降,这主要是因为目前黑龙江省工资制度改革没有执行到位,而个人必需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致使员工在心理上存在抵触情绪,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持续完善。从长期的实施趋势来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之后,养老保险由财政保障模式部分转变为企业养老保险模式,具有不确定性,成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持续推进的一大难点。

享有权利与缴费义务不对等。按照目前所实行的养老保险费用缴纳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为工作人员缴纳的保险费用不超过员工工资总额的25%,个人按缴费工资的8%-10%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黑龙江省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支付与实际缴纳费用不挂钩的政策,员工只需在职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就可以在退休后享受国家优待政策。结果就是导致员工缴纳费用与实际享受待遇出现脱钩现象,享有权利与缴费义务不对等,长此以往,将会阻碍机关事业单位在市场经济下的可持续发展。

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对策

完善法律制度和改革顶层设计。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持续深入,必需立法先行,在法治的基础上推进,完善和健全养老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使改革有法可依,从而巩固改革的意志和决心,推动改革向更深层次进行。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关内容纳入《社会保险法》中,使改革逐渐从政策层面提升到法律层面,提高改革的法律效力,赋予改革合法性、权威性和公平性,增加改革涉及人员对养老保险改革的安全预期,提高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效率,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顺利推进构筑法律保障。

加快配套制度改革的推进。在所有配套制度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重点。养老金水平的高低,主要由在职期间缴费多少决定,而缴费多少又取决于个人缴费工资的高低。目前,在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背景下,应建立公平、有效、具有激励性的收入分配制度,真正实现少有所为、能者多得、老有所养。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要同步改革与之相适应其他保险制度,从而实现各项保险制度之间的有效协调和彼此衔接。另外,要逐步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体制机制改革,使其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

开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根据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程序和信息管理系统构建要求,统一制定本省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管理制度,统一构建信息管理系统,尽快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信息资源,使信息系统建设成为推进养老保险改革的基础和重点环节。

为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深入改革,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政策和实施方案。黑龙江省应该加快全面贯彻落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推进养老保险机制的加快并轨,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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