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甜天
温州大学,浙江 温州 325000
罗尔斯提出的“公平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差别原则。他认为,要达到一种事实上的平等,实际上是需要以不平等为前提,即对不利者和有利者使用不同的尺度,以求达到道德补偿的作用。因此教育公平不仅指受教育权的平等,同时还包含了伦理上的公道的内涵。在法律的角度上,有学者认为受教育的权利虽然在《义务教育法》中得到了一定保护,但由于教育不平等的根源实际在于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因此完全通过法律保障受教育的平等权利是难以实现的。
教育起点公平主要是指社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同的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在艺考制度的多年实践中,存在很多与教育公平相关的问题,如艺术类考生应当享有平等的受到考官对其专业水平进行评价并做出公正打分的权利、艺术类招生名额应当被合理分配等。现阶段教育公平在高考中的调控主要体现于通过差别原则的调控方式对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给予相同的获得接受高等教育资源的机会,在这其中又有对考生的区域差异、专业差异、身体状况差异、家庭差异等通过考试方式和录取方式等各项政策的不同进行一定调节使其更加接近“教育公平”内涵的要求。对此有学者认为达到我们所想要追求的“完美的公平”是以锥飡壸。笔者认为,尽管追求公平的方式和尺度都难以把握,但现状表明依然需要在艺考过程中通过政策调整,以求艺考能够更加贴近教育公平原则的要求。
为了尽量避免考生们因投机心理而报考艺术类考试从而引起的各种问题,同时兼顾普通考生中却有艺术专业素养的考生的权利,笔者认为适当提高艺术类考试的报考资格是一个较为可行的解决方法。这里所说的提高报考资格主要是指教育部的文件或高校招生简章中对于考试资格的认定中应该对报考考生的专业能力素养进行规定。如舞蹈和器乐、声乐表演类考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所在中学为艺术类中学并接受相关专业训练或为普通中学的艺术特招生并接受相关专业训练。2.具有报考的艺术专业的经认证的达到一定级别的艺术专业等级证书。3.三年内获得过报考专业的市级或省级以上比赛三等及以上奖项(对比赛的主办方应做限制)。类似的对报考考生专业能力的限制可以根据报考学校的专业能力或综合能力进行适当调整,但应当达到通过考生的专业能力的证明来确定其报考资格的目的。
提高艺术类考试报考资格的要求主要是为了证明艺术类考生的艺术素养和专业功底是具有或应当具有所报考学校艺术类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条件的,不仅能够在专业能力上通过专业能力的高低初步划分其报考学校的范围,以控制各学校的报考人数,同时能够很大程度上筛选掉因投机心理报考艺术专业考试的普通考生,从而减轻后续的相关问题。
对于艺术类招考学校相关工作的要求主要是为了尽量避免教育腐败问题。瑞典的当代教育学家T.胡森曾用六个因素解释了教育上的“不平等”现象,而其中的第一个因素即是社会问题,例如财富、收入、社会地位、政治权利等分配形式和程度的不平等而导致的教育“不平等”,我们可以认为艺考中的教育腐败问题是符合的。由于艺术类考试无法通过公证机关进行专业性的公证,而艺术专业内的同行又未必能够保证避免同类情况的发生,因此为了消除腐败问题对艺考中教育公平的影响,应当在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学校严格规范考试管理的同时,重视并加强举报监督工作的相应机制,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严格处理违反规定的个人,以对其他试图进行违规操作的人起到震慑作用,通过长期的工作逐渐减少艺术类招生考试中的教育腐败问题。
高考如同一杆秤,衡量着学生的能力并将考生们送入不同的校门。对于艺术专业的考生们来说艺考是和高考相同的存在,艺考的结果决定着未来的几年是否能够在最高学府由最好的专业老师对其进行专业训练。艺考中教育的起点公平也就是考生们通过自己的能力考试能够获得与之相匹配的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如今的艺考制度是决定很多人命运的重要考试,但相关的制度需求却无法为其保驾护航,从而导致艺考中的教育“不平等”现象横行,这与教育所追求的教育公平原则是十分相背离的。对于我们无从下手的教育结果公平来说,解决现实存在的因人为原因而导致的教育不平等问题极为重要而紧迫,这不仅关系着艺术类考生的平等的受教育权是否能够得到保障,也同时关系着普通考生的切实利益,只有努力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恢复良好的招考秩序,为社会选拔培养真正的艺术类人才,将教育公平原则真正的体现在艺考的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