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上海设计学院,上海 200000)
为了更好地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8 年5 月,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个人的道德息息相关,道德是属于个人自觉领域。众所周知,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虽然都由规范组成,但法律是以刚性的条文为主,道德则是柔性的规则。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体现了一柔一刚的结合,折射出社会生活对道德行为的规范提出了新的现实需求。
与法律相比,道德是衡量个人行为正当与否的观念标准,它以善恶为主旨,借助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的行为,达到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目的。道德本就含有规范的内涵和作用,但其规范性并不是借助于法律这一公共机制来实现。加之,人类的道德虽在某些方面有共通性,但在不同的时代和社会,会形成不同的道德观念。当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既从理论层面促进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深入探讨,又从社会现实层面提升了道德的规范程度和效力。
应然与实然是一对相对的概念。应然是指应该达到的状态,实然指实际存在的状态。一般来说,道德属于应然的层面,具有强烈的引导性,强调通过个人修养和实践提升内心的自觉性。相较实然来说,应然具有超越性,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契合甚至脱节的情况。应然的存在使实然有了改善的必要及可能。从人文角度来说,道德是比法律更高的存在。但在现实生活中,道德的约束力和权威性不如法律。目前,道德建设上还存在着道德应然与实然的矛盾。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说,它对人们提出了道德建设上的要求,然而现实生活中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影响下,道德失范的现象依然存在。
现代社会的文化和价值观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它在提升个体自觉性的同时,也呈现出一种物化的趋势,对传统和主流的伦理价值观造成冲击。马克思曾把人类历史的发展划分为三种社会形态:人的依赖关系、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基础上的自由个性。在第一种社会形态中,由于生产能力低下,个体必须依附于一定的群体如血缘群体和权利共同体才能生存下去。随着生产能力的提高,商品经济取代了自然经济,以“物的依赖性”为特征的第二种社会形态取代了人的依赖关系的社会形态。它打破了以血缘和权力为纽带的人身依附关系,促进了独立人格的萌芽和发展。但是,这种独立性是建立在对物的依赖性上,表现出对以商品、货币为代表的物的崇拜,把物质作为衡量人价值的重要的甚至是唯一标准。因此,马克思认为需要从第二种社会形态进入第三种社会形态,才能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中国社会也出现了这种物的依赖性的现象。在衡量人的价值和发展的标准上,不应局限于单纯的经济、物质生活,而应建立全面的有效的涵盖物质、道德、心理等多维标准。中国与其他国家的不同在于,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们能够主动地去调节和限制对物的依赖性的消极作用,社会应通过恰当的机制构建相应的文化和伦理价值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人是一种有情感和道德需求的社会动物,和谐的关系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要将属于自觉应然领域的道德用法律的形式去规范和约束大众,基本前提是能体现大众的意志,考虑大众的接受度,避免简单性的一刀切。从个人行为角度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又体现了中国固有的传统和历史文化特点,它是大众意志的体现。虽然法律法规具有惩罚性,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在具体的实施中可以加强正面引导的作用,体现正能量。
道德具有抽象性的特点,但道德入法则需通过法律对个体行为做出较为具体的规范和约束,使个人行为在应该和不应该的界定上更为清晰。更重要的是,道德本身的应然性使约束并不是最终目的,导向性才是道德的最终目的所在,即通过行为和实践引导个体提升内心的德行,将外在的约束转变为内在的自觉。这正是习总书记提出的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均与具体的行为和实践相关,通过对这种具体行为的规定、约束和引导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外部遵从习惯转化为内心的自觉。
道德行为入法是借助法律提升道德的权威性,但这种权威性并非凌驾于人之上,相反它和人的日常行为和情感紧密相连。从本质来说,入法是为了更好的日常化。道德不是刻意为之,而是日常生活点点滴滴的汇聚。大是大非时能看到道德的崇高,而常态的日常行为也能体现人性的光辉。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就是借助法律规章的形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具体化为个体道德行为与法律行为,并进一步转变为人的日常行为,使其成为个人常态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实现从有意识到无意识的飞跃。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是道德行为入法的初步尝试,也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益尝试。这一过程还存在很多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比如道德行为入法的可能性和有效性,入法的操作性和适用性,入法过程中的衡量标准和原则,社会机构和单位如何保证入法的顺利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何有效避免僵化和形式化等,这需要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中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