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
摘要:随着经济发展,互联网普及,信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行传播,人们逐渐深入理解同性恋的社会现象,同性恋逐渐被人们以“正常”的态度接受。社会包容度提高,公民权利意识增强,人权越来越得到尊重,同性伴侣实现生育权的要求逐渐得到人们的关注。在此背景下,本文将对同性伴侣生育权问题中道德与法的关系展开探讨。
关键词:同性伴侣;生育权;道德与法
一、道德与法的关系
道德,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具有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道德和法都是社会规范的一种,都调整人们的行为,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它们的作用和规范范围是不同的。
道德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有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为人们树立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提供方向,起着引导、促进人们向善的功能;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一旦人们违反了法的规定,不仅受到舆论的压力,而且还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约。
法律有效施行依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离不开法律约束。道德是调整人们的行为和观念,但道德只是人们长期生活所形成的一整体想法,每一个人的道德标准都有可能不同,且不能强制遵守,因此没有法律保障的道德是虚妄的;同时,许多纠纷利用道德的力量就可以解决,法律约束是滞后的,社会没有道德支撑会极大浪费法律资源。
二、现代道德观念与传统道德观念不同
“随着社会经济形态的演变,人们的道德规范也在不断变化着……没有一个永恒的、终极的、适用于各个历史发展时期的道德规范,道德职能是时代的产物”,
道德在一定程度上是保持稳定的,但并非静止的而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不同国家、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时期,都有不同的道德。道德不仅与国家、时代等因素相关,还与经济、政治、法律、宗教等一系列因素有关。
中国是异性恋正统的社会,加上中国“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以“孝”为核心的家庭伦理观念根深蒂固,人们对生育存在信仰。但随着经济发展,互联网普及,信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行传播,人们的家庭道德伦理观念发生改变,生育的目的不再是为了传宗接代,“丁克家庭”“堕胎”等成为人们生育自由的表现形式。
在当今的中国社会,人们对“婚姻是生育发生的基础”在认识上虽然没有根本改变,不过已经进入相对宽容的阶段。婚外生育者和其生育的子女,不再为社会强力排斥,他们的人格尊严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这是文明社会进步的表现,但这并不是认可婚外生育或者未婚先育的理由。法律要求生育以婚姻为基础,与”“肯定生育自由是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属于人权权利”的认识和定位并不矛盾。因为即便是人的基本权利或人权,也不意味着它的行使可以是权利主体的恣意妄为,基本权利或人权权利也对应着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三、我国传统道德伦理阻碍同性伴侣生育权的实现
中国传统社会等级森严,家庭以父权与夫权居于绝对的地位,家族以长辈优于晚辈居绝对地位,主体的地位极度不平等。在专制性质的古代中国,只有上位主体才可以享受权利,下位主体则不具有享受权利的资格,只有履行义务的责任。
现今中国法律原则则是权利与义务相结合。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由此可见,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主体地位与现代法以平等的契约关系为特征的主体地位相冲突的,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主体地位是以人们的义务为主,重义务而轻权利,甚至否定人们的权利;现代法则是权利与义务并重,甚至更注重权利的赋予。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主体地位已经不适合中国现代法的发展,甚至与现代法的根本理念相矛盾,所以不应把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应用到制定法上来。中国法的制定,必须以现代法的价值为主,也就是以“平等”价值为优先,而中国传统道德伦理文化的封建等级制度,只会阻碍中国同性伴侣生育权方面的法制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就公民角度来看,同性伴侣同样属于一国普通公民的范畴,他们与普通公民一样具有同等的民事权利;从国家角度来研究,对公民权利的规定直接关系到本国的法制的完善和国家的稳定。
道德和法律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但其性质和作用各不相同,两者规范的范围也因此不同。此外,道德是流动的,随着社会经济形态演变,人们的道德规范也会发生变化。对于生育问题,相较于传统道德,现代道德观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中国传统论理道德阻碍现代同性伴侣生育权方面的法制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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