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曼容 田宗莹
[摘要]明代商品经济因其在无根本性变化的帝制结构下繁荣发展,商人阶层以及商业资本的积累、流向与转化,在中国资本主义发生学范式指导下受到研究者的广泛关注。虽然一些学者的研究否定明代中国萌发资本主义的可能,但其研究成果或多或少带有西方中心主义的色彩,未能完全摆脱中国资本主义发生学范畴。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理论研究所常文相助理研究员所著《互洽共生——明代商人、商业与国家体制关系探研》一书,以赵轶峰先生的“明清帝制农商社会”说为理论指导,聚焦明代商人与商业,展开对明代商业政策、商税征收、商人的法权地位以及官商合作的具体考察,提出明代商业与帝制体系互洽共生的观点,展示了明代商人、商业研究的新视野。
[关键词]明代;商业;帝制;互洽共生;帝制农商社会
[作者简介]梁曼容(1983-),女,历史学博士,延安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田宗莹(1995),女,延安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延安716000)。
明史研究的青年学者常文相,在其博士论文前半部分基础上,整理修改而成的第一部学术著作《互洽共生——明代商人、商业与国家体制关系探研》(下文简称《互洽共生》)于2019年5月正式出版。该书在重新思考前人研究成果,重新梳理明代商业相关史料的基础上,将明代商人、商业作为研究中心,从商业的制度框架和社会环境着眼,正面论说其自身的演变脉络,提出明代帝制体系与商品经济结构之间,可以达成一种共生并荣的历史演进态势,且因呈现较高商业化发展前景故可衍化出一种更具深入推演可能的帝制农商社会。该书史料扎实,脉络清晰,视角新颖而又见解深刻。本文从中国古代史研究新话语体系的建构谈起,简要介绍全书的章节内容,进而总结该书的独到之处,最后提出相关问题之思考。
一、新话语体系下的明代商人、商业探研
《互洽共生》一书所探讨的商人、商业与既有国家社会体制之间的关系问题,其实是近代以来常常受到众多中外历史学家关注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和解读也是重新理解国内外学术界多年来反复争论却难以达成共识的一些话题的关键所在。近年来,国内外明史学界的诸多学者已达成基本共识,明代商业发达,商品经济繁荣,商人已成为国家和社会体系中的重要力量。但在明代社会变化真实面貌的呈现及其总体特征、演进趋势的阐释方面,学界迄今仍充满歧义。对此,该书做出进一步澄清和探讨,其新视角带来新阐释,有助于推动明代商人与商业的进一步研究。
明清时期商人与商业研究,在20世纪50年代国内兴起的“资本主义萌芽”大讨论学术背景下,一直作为该问题的重要相关项来展开讨论。众多学者研究的基本取向,以西方式“现代”社会为标准模式,从明清中国社会中寻找与之相契合的要素,进而判断明清时期的社会特征及演进趋势。其本质是“比较”意识先行的研究,不能充分关注中国历史实际情况和自身发展演进的脉络,是在西方现代化发展的程式之下进行的研究,故而始终无法摆脱西方中心论的影响。赵轶峰先生曾在《明代中国历史趋势:帝制农商社会》一文中将20世纪以来渗透于明清历史分析的预设性的思维取向概括为:“封建社会”自我否定模式、“资本主义”发生学障碍模式、西方中心主义、“现代性”崇拜观念、线性“进步”史观、经济决定论、社会形态单体孕育观等。上述分析模式的基本观念皆牵连于以西方现代社会为参照尺度,探索中国明清社会的研究意识。这是该书力图反思和超越的问题。
近年来,中国史学界从中国历史实际情况出发,对历史时期的国家、社会、文化总体形态特征进行了诸多探索,显示出当今史学工作者力求建构新话语体系和思考途径的努力。例如,林文勋先生以中唐以来崛起的“富民”阶层为出发点,认为宋元明清社会是“富民社会”;葛金芳先生以宋以降中国江南社会为考察核心,提出“农商社会”说;李治安先生以富民、农商和南北整合为核心,认为中古以来的中国历史是若干次南北差异博弈整合的结果;黎虎先生以中国历史为实际准绳,以中国本土固有词语概念进行表述,提出符合于中国历史实际的古史分期和社会性质学科体系:第一时代为无君时代的“群聚”社会,简称“无君群聚”社会(太古至夏以前);第二时代为王权体制下的“众庶”社会,简称“王权众庶”社会(夏商西周至战国时期);第三时代为皇權体制下的“吏民”社会,简称“皇权吏民”社会(秦至清)。此外,相关提法还有,宗法地主专制社会、以血缘关系和地缘性的农村公社为基础的宗法等级社会、选举社会、官僚制社会、国家体制式社会、郡县制社会、皇权官僚专制社会、皇权专制社会等等。
在众多建构中国古代史新话语体系的论说中,赵轶峰先生提出“明清帝制农商社会”说。首先,“帝制农商社会”是以中国历史为主体“对明清时期国家、社会、文化总体形态的一种概括”,其根本问题为明清中国的社会结构与历史趋势,应被看做一种独立的社会形态。其次,帝制的内在逻辑,既包含皇帝
官僚
郡县体制对社会的强控制,又包含农商混合经济的展开。中国帝制时代为保持社会的平衡和持续性,所制定的农商政策终将基于一个核心:“在控制商业带来的流动性对农业社会的冲击与从商业中获取较大收益之间维持一种平衡。”该核心正是中国历史发展至明清时期呈现出的独特性征和演进倾向。最后,明清“帝制农商社会”说主张帝制体系下社会经济发展与国家权力架构间能够演生成一种自洽格局,商人、商业构成当时国家社会体制的内在要素,彼此具有相当程度的契合性,且居于优势地位的士、商两阶层日益融合并引导社会权力渐次向绅商共同支配结构演变。
明清时代这种商业与帝制耦合的复杂局面,“在社会经济基础趋于市场化的意义上与西方的资本主义社会一致,但在社会权力支配关系的意义上却与西方迥然不同”,中国历史的发展演变与近代西欧的发展演变并未进入同一轨道。《互洽共生》一书正是以“明清帝制农商社会”说为理论建构进行的实证考察,全书从明代中国史实出发,引用多种史料,聚焦“明代商人、商业与帝制体系的关系为何”这一问题,最终论证认为,在明代帝制农商社会下,农业与商业并驾齐驱,二者共同维护明代社会结构的稳定,形成互洽格局,且因商品货币经济的持续发展繁荣,社会结构有进一步向着商业化推演的可能。
二、明代商人与商业研究新成果
正是基于上述新话语体系的建构,《互洽共生》一书体现出较鲜明的创新精神,作者自言该书的研究意义在于推动学界“建构一种更为合理的中国历史叙述体系”。本书除去绪论和结论外,正文共四章,合计32万字。绪论对本书所论问题的提出、相关研究、研究意义与内容框架进行了详细阐述。一至四章各有侧重,关注明代商业结构的不同侧面,从中国历史自身演进视角对明代史实进行重新检审,以纠正明代商业的传统观点。结论部分是对全书观点的总论,结合各侧面的推演提出明代商人、商业与帝制国家体系基本关系为“互洽共生”,即双方达成一种并行向前的演进态势。
第一章“明代的商业政策”,宏观论述明代商业政策演变的三个阶段及其特征。一是通过对《明太祖实录》《御制大诰》《大明律》等古籍文献中有关明初商业政策史料的详细梳理,关注明太祖对商人的态度,提出颠覆明代“抑商”观念的新观点。作者认为:第一,国初太祖出于重建社会秩序、恢复农业生产、增加财政税收的考虑而提出的“厚本重农”政策,并非刻意针对商人群体,抑制商业发展;为加强政府对基层各类民众特别是闲散无业之辈的控制,而严格审核行踪无着的商人群体当在情理之中。第二,事实上明太祖认可商人为庶民中的一员,商业也为“本业”。故而,朱元璋能够在维护商人利益和公平交易的原则下,建立健全了商贸制度法规,为后世商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第三,被众史家批判的“海禁”政策,并非明政府执意阻绝对外交往,更非长远国策,此政策的出台缘于倭寇不断侵扰和中日交涉失败,是不得已而为之的维护国家与民生安全之国策。最后,作者认为应当结合政策制定的时代背景,重新审视明太祖的农商观。二是从《明史·食货志》《明会典》等史料看永乐到万历中期的商业管理及税收政策的演变,重点关注“宝钞行用后,明代榷商大体经历了以收钞为主到钱钞兼半再到广泛收银的变化过程”,提出此与“当时社会正在发生的货币白银化及其影响下的国家财政体制由实物中心向货币中心转化的历史趋势恰相吻合”的观点。由此,作者指出“明代帝制体系较大程度容纳了商品货币经济,能够与商业繁荣契合并行”。三是不局限于传统史部文献归纳总结,广泛运用集部及各体例史料进行反证。作者通过对文人文集、地方志中士大夫群体大量建言体恤商民奏疏的整理,从侧面证明广派税使、强佥商役和苛征官木等压榨商人的现象并非国家商业政策的基本导向,是皇权滥用所致。总之,正如书中所言:“明代商业管理较为全面完善,商税税率税额整体偏低,国家体制较大程度容纳了商品货币经济,彼此表现出一种内在互适性。”
第二章“明代士大夫对商税征收的认识”,探讨了掌握明代国家社会管理权和话语权的士大夫阶层对商税征收的认识与表现,本章亦分为三节。第一、二节按照时间顺序,作者整理归纳了各丛书、文人文集、墓志碑刻、方志史料中记载的士大夫阶层对关市征商的基本看法。明代士大夫普遍征商具有“适当调节农商关系以均平赋役”的社会职能;他们提倡商民一体同视、爱商养民,批评肆意勒索、机构冗迭等病商弊政并发表诸多加强榷政监管及施惠商民的言论。第三节主要讨论了士大夫着眼于为扭转病商苛政的局面,对商税价值功用的思考与征缴方式的探索。明代士大夫们能够正视商税资国济民之价值,调整商税征缴方式,致使商税逐渐成为政府可以凭依的得力税源之一。书中谈及明中后期人张居正、汪道昆及明末清初王夫之、黄宗羲、王源等思想家对农商关系的反思,揭示这一阶层能够“正视商税足国裕民的合理意义,阐发出‘惠商佐国‘农商交重‘工商皆本等折射时代含义的新观念”。由此可见,明代商业思想是中国历史自身演变的结果,与西方商业思想有着明显不同,中西方历史并未在同一轨道上运行。明代政府为帝制体系下商人、商业的充分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国家、商人、农民三者之间仍具有共生并荣的广阔前景。
第三章“明代商人的法权地位”,作者把目光转向商人群体,寓意从商人的法律权利与地位角度分析明代商人与国家体制之间的关系。首先,作者按照时间顺序考察明代法律规范下商人的权利与地位。书中指出,明初太祖秉承加强社会控制的施政方针推行服饰规定与路引制度,虽对商人的权利造成了不利影响,但长远来看,并没有一味“抑商”的含义在其中。随着社会稳定、生产力恢复,朝廷相继颁行的《大明律》《皇明条法事类纂》和《明会典》等法律典章制定并完善了关于商业行为规范、维护市场秩序的律例条文,用以保护商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嘉靖以来的方志笔记史料中,如《嘉定县志》《贤博编》《见闻杂记》等,有不少提醒官民警惕奸牙骗害的言论,这也可侧面证明国家立法之意在保护商人的正当权益。其次,作者還关注到商人人学应考问题。从商人群体因籍贯限制无法参加科考到万历时期科举应试中“商籍”的确立,反映出“当时开放程度和层级流动渐趋增强的社会结构中商人地位的提高与影响的扩大”。此外,作者还运用明末苏州工商业碑刻中九方涉及商事诉讼的禁约碑,以及崇祯末年广州判牍专集《盟水斋存牍》中上百起有关商事诉讼的案例两大类史料,分别进行深入分析。明代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商事诉讼的概貌,表现为在司法实践当中商人的法律地位与庶民平等。明代商人的法权地位在较大程度上决定了明代商人与国家体制之间的关系,因此,“国家权力是将他们与其他庶民一样同等含纳在帝制体系之内,二者不构成本质上的对立冲突”。
第四章“明代国家同商人的合作”,作为全书正文的最后一部分,作者重点讨论官与商的合作。通过论述二者之间相互依赖、互惠共利经济合作关系的形成,作者进一步证实官与商、国与商在帝制体系下互洽共生的历史演进态势,其中与明代国家经济运作及边务管理紧密联系的盐政与茶法是作者探究官商合作的重点。第一,洪武年间开中盐制的实行推动了官商合作架构的确立,开中法是在政府与商人间双向选择的基础上开展,故而明代官商“结成一种经济上的互利合作关系”。虽终明一代盐政实施曾多次进行平衡商人内部及官商间利益的调整,但始终体现着国家经济与商人财力之间“通过盐业利益的共享和分配实现长期协同并存的发展态势”,“并未打破此前形成的官商合作基本格局”,这与士大夫的官商合作主张息息相关。第二,茶法运行中的官商合作面貌与盐法运行的情形大致相似,“在国家的组织管理下也显示出官商互惠协作的意味”。第三,明代的官商合作机制还包括“为实边、佐军、赈饥、营造而采取的召商买办方面”。第四,士大夫阶层能够充分认识到国与商为一命相连的共同体,积极主张官商合作,他们体恤商苦,照顾商利,推动官商经济合作关系的进一步深化。总之,“明代政府依靠官商合作方式,有效完成了部分国防军备建设和财政收支周转”,盐法、茶法此类由国家主导的与商人的合作关系在明代持续深入发展,“体现着当时商人、商业同既有体制具有相当程度的契合性”。
总体而言,明代商人既然能在现有国家体制中获得日益增长的财富,就不会轻易推翻现有体制,而会努力适应现有体制,设法稳固财富并提高地位,使财富与权力交织,从而使商业成为帝制体系不可缺少的内在要素,商品经济繁荣发展与帝制体系之间呈现出一种互洽共生的历史变迁态势。也即是说,明代以来“衍化出一种在既有体制框架下以农商混合经济为基础,且因呈现较高商业化发展前景故整体结构更具深入推演可能的帝制农商社会”。
三、本书之创新性突破
于作者而言,写作《互洽共生》一书最希望达到的目标是摒弃西方中心主义,建构合理的中国历史叙述体系。纵观全书,皆为作者在整理归纳明代商业相关各类史料的基础上,基于中国历史史实,通过对明代商人、商业与国家体制之间互洽共生基本关系的具体考察,进而对中国历史演变的独特性征与轨迹做出尝试性分析,有力呼应了赵轶峰先生提出的关于明清中国总体形态特质的“帝制农商社会”论说,为明代商人、商业的研究提供了新契机。
综观作者的研究,其治史多从宏阔处着眼,重视宏观体系把握,在原始资料广泛收集与深入分析、挖掘历史真相方面追求极致,全书共涉及148部古籍文献,包括正史、实录、政书、丛书、会要、文人文集、方志、碑刻资料、判牍资料等,史料论证之丰富可见一斑。历史研究皆应如此,尽可能穷尽相关证据,并主动寻求化解反证,论从史出。
作者广泛吸收中外学界的研究成果,在分析前人研究过程中,发现各类研究从明代商人、商业与中国传统社会的冲突层面展开论述,都未能完全脱离中国资本主义发生学范畴。在此基础上,作者从明代商人、商业与中国传统社会正面关系展开论说,运用新话语体系,将一个长期以来反复争论的旧题阐释出新成果,眼界之开阔、见解之深刻不言而喻。旧史学问题、旧史料可以采用新角度,在新理论建构中探析出新成果的研究方法值得提倡。综观全书,可清晰看到明代商业与帝制的共生。与西欧商业瓦解“封建”的历史经验不同,明代中国提供了商业与帝制同向并行的历史经验。
本书澄清了一些以往了解尚为模糊的细节问题。如其指出:明初太祖的商业政策是从维护政局稳定角度实施的,并未有“抑商”思想在其中,否定了“重农抑商”思想,强调四民平等;明代士大夫对商税的价值功用已有新的认识,他们意识到商税对于扩大财政收入有着重要作用,进而力求改革,转变征缴方式,平衡商农赋税征收关系,使商税征收更直接地为国防、民生服务。
四、相关问题之思考
《互洽共生》一书重新梳理了明代商人、商业与国家体制之间的关系,对于建构一种更为合理的中国历史叙述体系具有关键性意义,许多见解深刻而独到。正因此,本书在开启明代商人和商业研究新视野的同时,仍留下一些值得继续推敲和探究的问题,有待更进一步的深入思考和广泛展开。
首先,明代国家基本体制是以皇帝为顶端,以郡县体制、官僚体制、贵族体制三个系统为支撑的帝制体系。在帝制体系下,皇帝制度为核心构架,皇权及其所衍生出的贵族权力根植于帝制体系之中,其权力滥用不是偶然现象,而是几乎无法避免的基本症候。这样,诸如广派税使、强佥商役、苛征官木等侵剥商人的种种事端,以及大量存在的势家贵戚对盐法等制度的破坏,也成为帝制体系之下难以治愈的顽疾。“皇权滥用”虽不是明代国家明文规定的基本商业政策,却正是国家体制与商人矛盾不断冲突的集中体现;它是长期持续的现实存在,是无法绕开的壁垒和不可轻视的症结。因此,“明清商人在何种意义上与当时国家和社会体制是矛盾冲突的,又在何种意义上与其互洽兼容的”,似乎仍旧是需要从多角度去深入探究的问题。
本书用了很大篇幅介绍了明代士大夫对商人、商税的认识与看法。第一章第三节介绍了朝臣的恤商建言,整个第二章论述了士大夫对商税征收的认识,这些言论反映出商业在帝制架构下可与国家体制达成共生并荣的广阔前景。前景虽然广阔,可现实处境可能远为复杂得多。一方面,皇权滥用下的朝臣恤商建议,恰恰从侧面印证了既有政治体制与商人之间矛盾的尖锐。另一方面,士大夫“惠商佐国”“工商皆本”的认识与实际商业和商税政策的制定与落实之间,还存在很大距离。若能分析研究士大夫的相关认识和建言被采纳和付诸实施的情况,对于了解明代商人与国家体制之关系更具实际意义。此外,作为国家体制重要构成部分的官僚体制,也当是考察商人、商业与国家体制关系不可或缺的内容;官僚体制机构和人数庞大,其中与商业和商人的纠葛更复杂也更深刻。
本书讨论的主题是“明代商人、商业与国家体制关系”。从全书各章内容看,国家商业政策、士大夫恤商建言和商税认识、法律规范的商人权利、官商合作的政策法规,都属于国家体制的内容。相较而言,全书缺少从商人视角进行的研究,对商人群体的关注较少。商人的社会活动、身份与帝制体系的关系,商人对当时商业和商税相关政策和制度的态度和看法,商人建构的商业伦理与国家体制的互适程度等话题都有待继续展开。除此之外,庞大的商人阶层可划分为大、中、小三类商人,不同阶层的商人的利益诉求可能截然不同,与国家体制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有云泥之别。若能梳理这些问题,对于理解明代商人、商业与国家体制两者之间的关系将大有裨益。
明代商业发展的地区不平衡与中国历史的整体演进问题。本书第三章第二节以苏州工商业碑刻和《盟水斋存牍》为核心史料,通过对明末苏州、广州两地的商事诉讼事件的梳理,论证整个明代商人的法权地位,提出“商人在法律地位上相对于庶民中的其他人群確无实质性差异”的观点。众所周知,明代疆域庞大,南北方发展差异巨大,苏州和广州两地皆属南方商业发达地区。北方地区发展较为缓慢,对北方地区的商业和商人进行研究,若能得出同样的结论,对从整体上论证明代历史演进方向有巨大说服力。
最后,本书史料种类之丰富、史料之详实不言而喻。但其对资料的搜罗、整理长编的写作习惯使该书录人大量史料原文,读来难免有史料堆砌、繁冗粗疏之感。
综上,本书在新的话语体系——“明清帝制农商社会”说之下,聚焦明代商人与商业,展开对明代商业政策、商税征收、商人的法权地位以及官商合作的具体考察,提供了一种商业与帝制共生的历史经验,是明史研究的又一重要成果,富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全书视角独到,见解深刻,许多问题引人深思,展示出明代商业和商人研究的新视野。本文草就之时,学界似还未发表有针对本书的学术性书评,笔者期待抛砖引玉,略表浅见,以就正于方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