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企业管理风险及优化对策

2020-12-07 03:44张思文
物流工程与管理 2020年11期
关键词:物流法律管理

□ 张思文

(贵州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1 第三方物流合同定性

“物流”二字随着互联网技术产生而应运而生并在现代社会下呈现越来越进步的发展趋势,专业化、团队化以及数据化等都成为物流企业,甚至是物流行业的代名词。根据网经社“电数宝”大数据显示,2019年电商物流营收规模为7000亿元,较2018年的6038.4亿元,同比增长15.92%;2019年电商物流行业业务量为635.2亿元,较2018年的507.1亿元,同比增长25.26%。但实质上,在法律层面却未对此实现完整的法律表达,这也是造成物流管理效率低下及风险增加的原因之一。

1.1 第三方物流合同

1.1.1 概念解析

①肯定角度。

在经济学领域,尤其是以区块链为代表的研究方向不乏对其的定义研究,这一定程度促进其在法律领域的立法表达。从近几年的收入构成看,运输、仓储物流业务收入仍保持平稳增长7.3%和2.7%,占比合计在5成,仍是物流收入的重要构成和基础;配送、一体化物流业务收入增长明显,比上年增长9.0%和6.0%,增速分别提高了2.4和2.9个百分点,占比合计14%,提高0.4个百分点,连续两年回升,显示物流服务结构调整不断推进,产业升级态势更趋明显。第三方物流是互联网科技快速发展下的需求产物,不仅在法律领域属于新兴事物,在物流管理领域关涉性研究也不多,是供应链这一大类中最容易被无视和误解的概念。该新型概念实质是第三方物流和合同的结合,对于其定义的解析也应该从这两方面下手。首先,第三方物流的实现和实物表现形式就是通过合同来得以实现。第三方物流特指的是具备一定数量资产的实体企业公司以对其他类型公司提供物流及相关的运输仓储及存货订单管理等服务为主要的业务类型,以与其他同业物流服务提供者合作为辅的兼备专业性和完整性的物流服务公司。可根据现行的物流服务合同准则中对物流服务合同所下的定义进行肯定方面的表述,具体如下:平等主体之间以专业性和完整性的物流服务合同为目的,双方当事人能以特定物流服务行为相应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②否定角度。

从关键字眼“物流”出发就能判断合同内容不包括运输条款的就一定不是物流合同,也更不可能是第三方物流合同。原因在于针对物流的具体定义中明确指出其基础的表现形式,即商品需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进行实体流动,这个过程就必须通过运输来实现。此外,除运输这一要件外,物流还包括物品根据实际需求所需要的储存装卸、搬运包装及信息处理等基本环节和众多环节之间的结合。从反面进行理解,如果一份第三方物流合同不含任何上述形式那便可以做出肯定判断,即该合同不属于第三方物流合同。另结合上述所分析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当事人特殊性,可知生活中常见的快递服务合同因不满足所强调的物流服务的专业性和完整性且快递公司不都是具有一定实体资产的企业,所产生的合同便不是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

③基本特征。

第三方是相对于常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言,不言而喻这种法律关系就特殊在第三人,英文表达为third-party logistics,简称为3PL。其相关当事人分别为:第一方“发货人”、第二方“收货人”以及第三方专门的物流企业,其工作流程图如下所示:

图1

典型的混合合同特征的无名合同。在发货人也是物流服务的需求者与物流企业也是物流服务的提供者之间所成立的物流服务合同是综合性和系统性的,可以说是一揽子的合同,其包括必备的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及委托合同等在合同法上属于有名合同的类型,但整体而言却缺乏一个法律名称。其中较为关键和特别的是物流服务需求者与提供者之间所形成的委托,实践中也可能是代理的法律关系。该合同是所有物流环节发生的原因与前提,所有第三方物流合同也被称之为“外包物流”。基本上所存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都是特色化并且已经形成了系列化和信息化的成熟产业链,能够满足需求者的目的。互联网与信息技术的深度发展可以不夸张的说已经成功的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融入进来,物流的需求也不断加大和增强。为满足这一现实需要,第三方物流公司便会推出各种业务模式,自然这些构想的实现离不开合同的作用。这决定了第三方物流合同一定是混合合同也是无名合同的重要特征。

兼具复杂性与系统性。简单说来,第三方物流企业也隶属于公司,但其业务范围和工作流程却比一般公司运行复杂得多。首先,该企业就必须拥有属于自己的较大空间的物流信息库。其不仅能将采购申请及清单数据等外部数据导入公司系统以实现对后续工作的布局,更能科学效率的对物料进行评审、运算和对信息库进行安全管理。总的来说,物流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设计最优物流方案以及物流全程信息的搜集、管理都能实现内外部的有效联动,成熟的系统性操作指南越发清晰明确;其次,在第三方物流公司实现完整的物件流动过程中又不可避免的会与其他主体发生法律,甚至是管理关系。比如说将部分业务转包、分包及代包。实际生活中也存在直接将物理层面的物流管理委托与其他个人或组织,而专门的以信息的收集、加工处理为主,即成为标准的信息居间者或者行纪者。虽该流程大部分环节都能借助于法律解释得以理解,但如有可规范的法律依据就能更好的促进和引导该新型产业的发展与繁荣。

2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管理风险

数据显示,2019年在电商物流服务领域,配送时效慢、丢件破损难获赔偿等消费纠纷多,投诉量占比2.75%,相比于2018年的1.49%上升45.82%,呈现上升趋势。第三方物流合同在成立、履行和解除过程中不可否认的是权利被侵害或是权利义务之间无法平衡等的实际风险都有不同程度的发生。如果在法律层面上缺乏或是难以找到相应可操作的规范条文,那当事人的最后一道防线便会丧失,所导致的后果不仅仅是对相关合同主体权利的损害,更是对这一整个行业的不合理对待。

2.1 侵害后的救济风险

其实现行法律合同法已经对无名合同做出来适用上的明文规定,即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我国合同法总则对合同的一般规定,比如关于合同订立、变更、转让以及关于合同成立与否的合同效力问题、合同实现的合同履行问题和最后针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合同解除问题。对合同当事人的救济也可以借助于违约责任和违约损害赔偿得以实现。形式上看,合同法总则的确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不能忘记的是第三方物流合同是新型事物更是特殊事物,完全生硬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一般规定是不可能合法又合理的规范该多种类的合同类型。

如前述,第三方物流合同是个集合概念,其实质是由多个不同种类的合同构成,这就会一定程度上导致在实际裁判中法律适用出现疑问并且可能出现相同案件不同判决结果的现象发生。理论研究主要有两种观点,前一种主张第三方物流当中所包含的所有合同项下的法律关系应当类推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最相适应的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定,这被称之为类推主义。后一种学说主张应将混合合同整体区分为主要与非主要部分并且在进行法律适用时就应该将主要部分吸收非主要部分。在进行法律的救济时并没有准用法律规则,而是在法律的边缘徘徊,这样的解释规则将导致个案的法律关系脱离正确而准确的法律条文。拥有一定资产并且对其追责便利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在裁判当中被判定为责任主体是大多数情况,但也不排除普通公民作为收货方被专业性和地位较高的公司实体侵害的少数情况。就是说裁判结果是选择性和单向性的,达到双方满意并且符合立法目的案件结果是少之又少。物流企业作为新型产业类型,其各个方面的业务和工作形式都处于初步探索的阶段。结构上1-12月全年高新技术产业PMI指数均值水平达53%以上,消费品行业和装备制造业均值接近53%,较去年同期均有提升。物流行业数据统计分析,基础原材料等高耗能行业均值仍在50%以下,物流需求低于工业平均水平。具体物流技术工程系统包括多个工程领域,比如包装工程、输送工程以及装卸搬运工程、配送工程等系统多样的必不可少部分。如此种种,各个环节都是特别复杂且非单一性的法律关系,在适用法律上得不到相对应的特殊对待时,物流系统的各个领域将被不同程度的侵害而无法达到法律为物流发展提供实质性技术保障的初衷目的。

2.2 被代理的管理风险

物流管理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对物流活动诸要素的管理,包括运输、储存等环节的管理;对物流系统诸要素的管理,即对其中人、财、物、设备、方法和信息等六大要素的管理;对物流活动中具体职能的管理,主要包括物流计划、质量、技术、经济等职能的管理等。中国物流信息中心数据显示,2017年1月至12月全国社会物流总额为254.2万亿元,同比增长6.7%,增速比上年同期提高0.5个百分点。我国现行缺乏对物流领域的专门性和针对性立法文件,这也是导致实际生活中第三方物流企业操作业务不规范,一般情况下所依据前提都是行业惯例或者企业规定的原因之一。比如,物流发生的时间长、空间距离也远就往往需要票据及多种流通凭证的载体实现权利义务的归位,但不管是物件发出环节当中的仓储及装卸,还是流通中的运输环节都会出现书写不规范、有歧义的情况。绝大多数的纠纷也是来源于管理本身的规范标准缺失,并且企业对员工,尤其是一线员工的素质要求不高也缺少相对应的业务培训和监督。依赖于现代化设备来进行流水线般的处理和加工物件的优点在于企业的成本将降低而利润将提高,缺点则是会出现人员业务素质的降低且工作规范流程将被泛化,被代理的风险便是其中一个反映出来具有代表性的问题。

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企业签章等最能表征公司实体的物件最容易被侵权人看中以进行伪造,甚至是诈骗合同相对人。企业管理中最重要的管理规范,特别是对于第三方物流企业这种业务范围广、涉及利益主体众多的实体来说更应该做好代理业务领域的规范约束。一方面,如形成无权代理,企业固然可以主张拒绝追认以免于承担合同责任,但证明责任仍然在于企业一方,所以出现拒绝追认无效而需负担最终合同责任的风险也是可能的。另一方面,针对法定代表人无权代理以及成立表见代理的情形下,企业责任是毫无疑问的。在实际交易当下的权利外观容易形成并且相对人仅负有社会一般人的合理注意义务,被代理后而认定为有权代理的可能性是极大的。

3 第三方物流管理优化的研究建议

3.1 明确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适用规则

2019年全球电商物流行业市场规模达71700.9亿元,同比2018年67004.95亿元增长7%。全球化步伐给第三方物流企业带来挑战,在法院裁判中也因涉外因素而导致案件的复杂化。为了更好的保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并且为我国新型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发展繁荣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我们就必须形成可供操作和具有科学现实性的裁判规则,甚至是在立法层面确定下来。

从涉外角度出发,第一适用规则是合同当中所选择的国际条约。大多数涉外物流合同因距离远且权利义务属于不同国别,选择应用哪个国家法都不太可能,所以,几乎所有涉外物流合同都将选择国际公约。当然,如果当事人能在协商一致情况下达成适用法律的合意就应尊重意思自治能力而优先适用合意法,这个适用前提是不违反我国国家及社会利益并且有最密切联系规则的约束。

从多类无名合同的角度出发,吸收主义比起类推主义是不科学合理的。最大原因是第三方物流所涉及的环节多、关系复杂,并且每个步骤都存在其独特性和重要性,对于整个物流管理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吸收主义主张区分主要与非主要部分本身就不符合实际所需,更可能导致物流管理的不平衡而走向畸形发展。尽管我国没有针对物流这一社会现象的专门立法,但对于物流绝大部分的规定散见于各类不同效力层级的法律法规中。对此,我们只能说现行规范下缺乏的是专门性和系统性的调整规则,而不是完全没有救济依据,民法领域也不会因此而回避现实矛盾纠纷。最相类似的适用规则也能一定程度上促进司法裁判的公正以保障同案同判,避免矛盾裁判发生。在现行合同法下,这样的救济规则也是符合法律条文,合法又合理也能兼顾裁判的公正性,应作为相应的适用规则应用。

3.2 提高第三方物流企业管理程序规范

明确分支机构代理权限。基本上大多数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世界各地都设立分支机构以开展相应的业务并促进企业的发展,以分公司与子公司为主要形式。两者在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行为能力及经营能力上都大不相同,尤其我国公司法专门规定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所有行为的法律责任都需要总公司这个实体去承担后果。第三方物流企业要慎重考虑以选择风险较小的分支机构形式去代表公司进行业务商谈以减轻法律责任,但是子公司与母公司的管理联系并不密切,也有物流管理效率低下的弊端。清楚认识到不同分支机构的优缺点并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及管理策略选择最适合的机构形式,这能有效避免分支机构与总部在代理权限上的法律责任承担风险。但最重要的是在确定具体法律形式的基础明确规定出各个机构的代理权限以形成代理权限书,在交易当下能表征合同相对方权利义务以及有可能出现的第三方法律地位和责任。实务当中较多争议点在于为了交易效率而制作的空白合同书以及法人或者公司的签章等不严谨和不规范的物流企业管理漏洞。最后,对于已经失效的授权委托书应及时的进行整理并马上进行合作对象的通知通告以避免失效文件产生有效作用的情况发生。随着企业的发展与运行,部分分支机构将被撤销或者新设,第三方物流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对此的监督管控的制度规范。对设计公章使用进行登记管理、将失效合同书及时销毁以及授权委托书进行全程规整以实现实质的交易效率与法律成本的双赢。

提高员工遵守物流业务操作规范的意识。在仓储环节,收货员和仓库管理员应将入库商品明细核对签字认可,做到账单和货量相符。强调若不按照该制度执行验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仓库管理员承担。在运输环节,报销单据必须真实,搬运货品装车时须轻拿轻放,因搬运造成车辆的破损变型由当事人照价赔偿。在配送环节,员工应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熟悉运输配送流程,认真完成各项运输配送任务,并对运输物品短缺损坏负责。配送收货应该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验收项目验收,严格按照货物清单,不少点,多点,并对配送产品短少损坏负责,配送管理员管好所有配送物品的单据,否则将进行相应的处罚。物流所包含的所有工作流程都应如此对员工进行清楚说明,在必要时候还应该视情况进行对应的考察检验来作为员工日常管理的一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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