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大学,甘肃 兰州 730070)
对于单位犯罪主体,我国《刑法》采用有限列举法,将其界定五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后又通过司法解释对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性质进一步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解释。但值得注意的是,二者均没有明确村委会的单位归属和性质判定。
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认为有广义单位犯罪和狭义单位犯罪之分。狭义的单位犯罪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类单位犯罪主体为了本单位或全体职工、员工的整体利益,实施的符合刑法犯罪构成要件且值得刑法作否定性评价或处罚的行为;广义的单位犯罪是指在狭义的单位犯罪的基础上,再外加其他类型的单位。可以从下面两个角度来解构其含义:
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
单位要构成犯罪,必需要以单位的名义实施。首先,要体现单位整体意志,单位意志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员和单位其他成员的个人意志经由单位的法定机构和法定程序转化和上升成为单位意志;其次,要以单位名义实施,如果是以单位成员个人名义或假借、假充、冒用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则不能归属于单位,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2.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是指单位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和好处归单位所有,如果归部分人或极少数人所有,则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可能会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等其他罪名。违法行为取得的违法收益归单位所有,是认定单位犯罪的主要标志,也是单位犯罪的主要特征和必要构成要件。
我国《宪法》《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民法典》规定村民委员会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与其只能相关联的的民事活动。由此可见,村委会是村民通过选举产生、可依法从事民事活动、自我监督、自我管理且具有法人资格的自治组织。
村委会是适格村民经由法定程序选举产生自我管理、教育和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同于一般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具有基层性、群众性、自治性、松散性等特征。
目前,对于村委会能否作为单位犯罪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二种观点,一种为否定说,既认为村委会不能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一种为肯定说,主张村委会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来追究其法律责任。
否定说认为,村委会不能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其主要理由有三:
理由之一,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五类单位犯罪主体,而村委会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依据该规定,对单位犯罪中“单位”不能做肆意扩大解释,应该严格依据刑法的规定。如果将村委会纳入单位犯罪的处罚范围或定罪处刑主体之一,则有违罪行法定原则,是对法治的冲击和法治的倒退。
理由之二,主要是依据2007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指出对村委会实施犯罪的,可按照自然人犯罪来处理,依法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再以单位犯罪论处”,该批复为主张否定说的学者提供和奠定了法律基础。
理由之三,认为刑法和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关系,对村委会犯罪不做单位犯罪处理,通过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依旧可以规制其行为,打击其犯罪。
肯定说理论主张,村委会理应被含括在单位犯罪的主体之中。理由如下:首先,从立法目的来看,村委会并非自然人,二者存在非此即彼的关系,将村委会犯罪作为单位犯罪处理适应国际社会打击单位犯罪的趋势;其次,从单位成立犯罪构成要件来分析,村委会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和行为模式;最后,2005年浙江省高法、高检、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明确村委会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以单位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见,《通知》采纳肯定说的观点,即主张村委会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就笔者来看,村委会犯罪完全可以按照单位犯罪处理,换言之,村委会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主要理由如下:
单位和自然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将单位作为犯罪的主体,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经济关系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好运行。因此,将村委会纳入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范畴之内,完全契合我国《刑法》规制单位犯罪犯罪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也可更好的发挥《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制裁作用,达到更好打击单位犯罪的目的。
从表面来看,村委会犯罪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例如我国《刑法》第345条规定的滥伐林木罪,在本罪中,某村委会集体研究组织村民滥伐某山头林木,滥伐后的林木也归某村委会使用或出售,此时村民为了村委会的利益实施了滥伐林木的行为,同时犯罪所得又归村委会所有,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表象。如果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则违背了单位犯罪的立法初衷。
《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可以由公司、企业人员构成,也可以由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本罪中其他单位自然包括也应当包括村委会。同样的,就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而言,《刑法》总则规定的五类单位当然可以构成该罪,《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单位亦可构成。如果将村委会排除在外,那村委会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活动将不能依法定罪处罚,与立法目的不符,因此要将《刑法》总则和分则中的单位结合起来评判。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其他单位”,既包括上述五类单位犯罪主体,也包括其之外的其他单位主体,比如村委会等组织。从我国《刑法》对于单位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法规定来看,单位是构成该罪的主体之一。据此,从理论和法律上肯定村委会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行得通的,有一定的法律支撑和架构。
《民法典》明文规定法人为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的组织,并且规定村委会具有法人资格,《村委会组织法》也同样规定村委会依法管理本村的相关财产。换言之,村委会是独自依法管理本村财产的组织且具有法人资格。故此,从《民法典》涵义来看,在民法意义上村委会已作为单位存在。如果否定村委会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就会出现难以对法律主体犯罪平衡解释的法律困境。例如某村委会出资设立A公司,无可争议的是该A公司当然属于单位犯罪的主体,那么村委会犯罪该如何评判呢?再者,如果将村委会犯罪作为自然人犯罪处理,那对自然人来讲罪责过于苛刻,因为我国《刑法》对单位处罚实行双罚制,其刑罚轻于自然人单独构成该罪。同时会使《刑法》在村委会犯罪中出现真空或刑法缺位,有放纵村委会违法犯罪之嫌。
就笔者认为,将村委会犯罪作为单位犯罪处理,是完善单位犯罪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重要举措。只有如此,才能更好的理解单位犯罪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也才能更好的处理司法实务中的村委会犯罪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