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教育机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2020-12-07 13:32刘畅
魅力中国 2020年10期
关键词:损害赔偿义务公平

刘畅

(辽宁省本溪市第一中学,辽宁 本溪 117000)

归责原则实质上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对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确定的一般准则。在教育机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方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也就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司法实践非常关心的。笔者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同时结合法学界现有理论,将教育机构侵权的归责原则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条规定主要基于被侵害主体的特殊性,对受侵害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不能够将自己所要表达的意思完全表达出来,客观上是弱势群体,在受到了伤害想要进行诉讼的时候,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对教育机构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学生作为受害人一方,不一定要求其证明学校有过错,但要求学校一方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样有利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过错责任原则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一)教育机构过错的表现形式

关于学校过错的表现形式,《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否定了过去认为学校对学生存在监护义务的观点,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这种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也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为法律支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也明确列举了12种学校需承担责任的情况。对于提高学校的教学管理秩序,加强对学生的司法保护具有积极意义,可为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二)教育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综合判定

首先,应当秉持个案判定的原则。每一例校园侵权案件都有其特殊性,不同案件中所监护的学生数量、年龄、技术水平和学生的能力都不尽相同,需根据每一案件的不同状况和特点具体分析责任情形,因此基于不同案情所采用的标准和程度不应趋同。

其次,应结合适当性原则。即危险实现的可能性、损害的严重程度和将风险降低所需成本之间要有一个适当的关系。在对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确定的过程中,应该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成本和整体效益。

最后,应参考期待可能性原则。即在一定程度上将安全保障义务在实践中的合理程度体现出来。法律所规定的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要求绝对地保障安全,进而能够一定程度上将损害产生的可能性予以排除。

(三)教育机构过错责任的判定

根据《民法意见》第160条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与侵权行为人不构成共同侵权,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监护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根据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

审判实践中,经常存在一些教育机构和学生都没有过错的案例,如果完全依赖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那么学生的利益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除了基础的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责任分担,对学生采取倾斜性的司法保护。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实质是在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因而都不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由于公平责任原则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的补充,为了避免其滥用,在处理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注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各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础和前提,如果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一方或几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则排除了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而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各当事人的责任。2.损害发生在教育机构或其组织的活动中。即广义的校园范围内,包括广义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否则,就不属于教育机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就失去了相应的事实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根据其所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不同类型适用相应的归责原则。3.严格坚持最后适用。由于公平责任原则需由没有过错的各当事人来分担损害后果,所以,该原则应谨慎适用,只有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都不能适用的前提下,才可以考虑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二)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考虑的因素

1.损害发生的原因、情节及受害人的伤害程度。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在损害后果较为重大时才由教育机构赔偿,并且只赔偿直接损失,而不赔偿间接损失。2.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这里的经济状况是指受害方的承受能力和相关方的承受能力。3.社会舆论和同情心的向背。这也是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之一,对损失的分担可以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教育机构侵权案件中,由于受侵害方多为未成年人,且其与所在学校关系密切,如因纠纷对簿公堂,会激化矛盾,而纠纷处理后该生可能需继续到该校学习、生活,这会给已经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学生造成更大的心理伤害。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也应秉持儿童利益最大的原则,在教育机构出现过错时,应尽可能主动道歉和赔偿,及时争取受害未成年人家长的原谅,使得矛盾能够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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