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梦蝶 夏程程 刘灿 楼国锦 吴鑫
(浙江农林大学,浙江 杭州 311300)
网络文学平台是指利用互联网,为作者提供电子数据文本载体,演绎发表文学作品,使读者通过电子浏览的方式阅读作品,达成两者互动的传播平台。
我国目前规定的网络文学平台的过滤义务主要体现为网络服务商的“通知-删除”义务。该规则最早起源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规定,我国在此基础上先后出台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从大体上确立了我国网络侵权方面的过滤规则。[1]《民法典》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提出有关网络侵权行为的通知时,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否则,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现阶段我国对过滤义务的审查仅为事后审查。
1.注意义务
网络文学平台侵权行为频发,除了与互联网本身优缺性相关,平台的注意义务的高低也是较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平台注意义务的高低与网络侵权发生率的高低呈现负相关,合理的平台注意义务能有效地减少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我国平台注意义务主要体现在责任承担主观标准为“明知或应知”。[2]该标准驱使某些平台为了谋取商业利益,辩称第三方自行上传,对此毫不知情,从而利用避风港原则来规避法律责任。网络的开放性和分散化加大了“故意”的举证难度。对此,为了有效减少网络作品侵权恶性事件的发生,应当适当地提高网络文学平台的注意义务,建立风险预测机制,严格筛选,发布合法合理的信息。
2.删除义务
避风港原则、红旗原则以及我国现行规定的过滤义务都将“删除”义务分配给网络平台。目前立法对“删除”义务的规定仅为事后审查,但是笔者认为一套良好的删除机制,事前审核和事后救济都必不可少。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网络文学平台应该积极利用技术,加注重删除的内容、模式。平台通过与著作权人合作设立正版作品数据库[3],通过关键词和标签等方式将其合理分类,在第一层面过滤盗版作品,以减轻后续删除的压力。在这一点上可以借鉴中国知网,严格的查重系统,在减少作品抄袭,改善不良学术风气上有突出贡献。而当权利人发出通知时,平台更应该及时删除侵权作品。在第一层面过滤无法满足时,采取第二重保障,人工结合智能,双管齐下,加大删除排查力度,为网络文学创作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
1.费用承担
法律赋予了著作权人“通知”的权利,但权利也应该有所边界,否则可能会出现权力滥用的情况。笔者认为,在过滤义务的范围内,对著作权人权利约束的有效方式为“合理过滤收费机制”。[4]网络文学平台在录入、检索、比对和维护网站运行方面投入较大的成本和精力,若放任著作权人无限制地通知,会造成平台资源不必要的浪费,影响其他有合理需求的权利人正常的维权渠道。这一点可以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做法,对“通知”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平台收取“信息过滤处理费”。在保障著作权人的同时,又不过于加重平台的负担。
2.通知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这两方面的内容是审查过滤的基础。以“晋江文学城”为例,其作为一个网络文学平台,至少发布了两万本小说,每天还有新的笔者投稿入驻。在这上万本小说中并非所有的作品都会给人留下记忆点,而该平台也声明“本网站仅为网友写作提供上传空间储存平台”,所以,平台可能无法在第一时间从众多作品,特别是冷门的作品中,找到侵权者和被侵权者。而权利人对盗版、抄袭一事较平台来说掌握的更全面具体。因此,由权利人来提供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的相关信息,如权属证据、侵权内容、用户信息等,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维权效率。
网络文学作品以数字化储存的方式,通过电子阅读传播作品内容,虽区别于传统纸质化书籍,但仍满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要求,属于“作品”范畴,因此,网络文学作品毋庸置疑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作者享受完整的著作权。
借助互联网的优势,笔者的创作、发布较传统文学更为便捷,受众面更为广泛,作者与读者之间只需一部手机即能完成互动,加速了作品的传播。但另一方面,简易的阅读模式,便利的信息获取渠道为盗版、抄袭提供了腐朽的土壤。侵权者能够花费最少的时间和精力形成一部小说,利用网络推广。且绝大多数作者以笔名的方式署名,致使作者在身份认定和著作权归属上存在举证困难的情。[5]与此同时,不排除存在著作权人为了作品知名度而放弃维护自身权益的情形。[6]因此,从著作权及权利人角度分析,网络文学平台过滤义务的实现可能会收到阻碍,但不是必然。
网络文学平台过滤义务的应用最关键的环节即查重,而 “度”的把握是查重的关键。“度”的标准过于低,则容易诱发盗版抄袭内容规避风险,以“合理”的方式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平台页面上;“度”的标准过高,则容易过于严格排除作品的上传,减少读者的选择,且过高过低都容易挫伤作者的热情。一套较为完善的过滤系统,需要应用搜索引擎、信息储存空间、信息定位等多重技术,研发配套过滤设施,从成本角度考虑,这对于中小型平台企业来说未必适合,以至于过滤义务在实践层面困难重重。如You Tu Be作为大型网络平台于2007年开始使用的Content ID系统,开发成本与收益形成落差,让中小型平台企业望而却步。对于资金方面的需求,国家可以提供优惠政策和补贴措施,专项推进过滤义务的落成,以刺激网络文学平台的参与和研发。[7]且云时代的到来,大数据化生活模式的应用,各国的计算机技术都有了突破性的进展,越来越多的平台注重网络版权的保护,从百度文库2020年公布的数据看,其创建的“DNA反盗版文档识别系统”每日拦截侵权文档25万个,这将成为未来平台的发展趋势。因此,在资金和技术层面,过滤义务查重机制的实施并非没有可能。
随着“互联网+”模式的广泛应用,电子阅读已成为流行的趋势,同时网络盗版侵权案件的层出不穷,亟需遏制。网络平台事前过滤机制的设定有现实需求性。《民法典》新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定,虽然只有短短一句话,但是体现了立法者已加大对知识产权的维护,这为未来过滤义务制度的启动提供了理念的土壤。且我们可以借鉴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第十七条的规定即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者对受保护内容的使用。此外,过滤机制的实施离不开计算机技术的开发应用,如前文所述,过滤义务的技术已经有了显著提高。因此,该项机制存在实施的可能性。当然,一套完整机制的运用,除了依靠国家和企业,也少不了社会大众的参与,全民提高打击盗版意识,才能真正有效地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的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