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辩诉交易制度发展

2020-12-07 23:20李晓瑞
山西青年 2020年4期
关键词:被告人司法权利

李晓瑞

广州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

一、案件冗杂现状

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各种社会关系碰撞层出不穷,犯罪案件有增无减,在我国实施辩诉交易势在必行。自八十年代“严打”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数虽有下降,但总体仍呈现与日俱增的态势,尤其在立案登记制等案件接受制度的影响下,提高工作效率成为应对刑事案件浩繁的唯一途径。所以,辩诉交易的产生是适应了现代型诉讼效率性的需求,受到诸多国家的欢迎。

二、辩诉交易制度

(一)辩诉交易概念

辩诉交易是指,在开庭审理之前,检察官以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从轻处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认罪妥协从而达到“速战速决的结果”。在诉讼程序上,它更像是讨价还价,处于强势地位的公诉方以给予被告人“优惠”为条件达到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的结果,被告人在胜诉信心不足的前提下大多做出妥协。作为司法效率化的产物,辩诉交易将定罪量刑的对抗环节转化成协商。优势在于,在无控辩双方停留在僵持不下的争论的情况下,司法资源得到极大节约。

(二)辩诉交易制度问题分析

中国古代纠问制中控审一体,从立案起即成为控方主导,庭审沦为形式。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审判当事人主义模式的有了雏形,控审分离,控辩双方的地位趋于平等,使辩诉交易制度可以在中国萌芽。但中国“辩诉第一案”的出现使社会各界对交易中各方权益的保障争论不休。①

被告人的有罪答辩是辩诉交易达成的前提条件。但我国公诉案件中,代表国家力量的控诉方拥有物质专业等绝对优势,无论是基于国家公信力的排外属性,还是起诉前各机关彼此配合。因此,被告人在辩护人的建议下一般都会接受辩诉交易。法官作为合法性的监督者,但对于控辩交易仅仅作为旁观者而为之,对辩诉交易持消极态度的被害人因此丧失“求助”的途径。

所以,辩诉交易似乎是游离于刑事诉讼法程序之外的交易过程,它建立在回避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基础之上。保障人权既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非法询问和非法拘留、逮捕;保障其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种诉讼权利和得到公正、合法处理的权利以及无罪的公民不受刑事追究的权利等;还包括保障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控告、请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以及获得物质赔偿等权利。②

因此,辩诉交易中最大的问题可能就是罪刑责相适应的问题。就公诉方而言,破案率仍是现实难题,处理不当势必影响国家权威,因此兜底的辩诉交易制度上位。与之相对,在强大的国家力量支撑下,被诉者或多或少存在行为瑕疵,加之公诉方循循善诱,容易判断不明,而败诉风险当前的辩护人自会选择“稳中求和”而非“险中求胜”。于是,绝大多数当事人沦为辩诉交易中利益博弈的受方。

三、结论

正如大法官伯格所说:“美国现行的刑事司法体系是基于百分之九十的被告会同意接受辩诉交易,只留下百分之十左右的案件进入审判为前提。”而每降低百分之十的辩诉交易率就会使得司法体系付出两倍以上的司法资源。美国国家机器更多以服务者的姿态面对各方,先天优势明显。公诉方亦是个人利益的维护者,当控辩对抗于己无益时,辩诉交易取而代之。在我国,这种对于起诉法定主义的变通是在宏观的公平体系中塑造的一种平衡,尤其在我国案件冗杂的背景下,当然无法与绝对公正亦步亦趋。

就目前而言,即使“试点”的成功,亦或迫于现实,辩诉交易制度仍只能作为案件处理的辅助工具。我国现行的司法机制程序仍只初具雏形,依法而为的诉讼模式刚刚建立,而辩诉交易制度作为一种简化诉讼程序的应急举措,很多情况下是忽视了程序法上的规定,对于当事人主观能动性的把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在我国目前对被告人权利保护尚不充分、程序公正观念刚刚确立、司法腐败较为严重、国民法律素质有待提高的情况下不宜移植辩诉交易制度。③

综上所述,我们不能仅仅凭借一时之快,贸然引进辩诉交易制度,这只会对我国脆弱的司法运行机制产生巨大的冲击。由试点循序渐进,发挥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处理案件中的作用,由个别到一般,由辅助作用到主要作用,依据国情予以变通,方才会产生适合我国司法机制运行的结果。

注释:

①法制日报,2002-4-19.

②刘根菊.确立中国式辩诉交易程序之研讨.政法论坛,2000(4).

③周欣.我国目前不宜引进辩诉交易的原因考.法学家,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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