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老年人意定监护权的有效落实

2020-12-07 10:21:31
魅力中国 2020年52期
关键词:意定行为能力委托人

(河南省郑州市华夏公证处,河南 郑州 450000)

20 世纪后期,随着世界各国社会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观念的变化,各国立法者不约而同地选择了意定监护制度来应对老龄化这一问题。美国、德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相继在成年监护制度改革中,都选择了意定监护这一制度。虽然名称各异,但实质相同。

一、意定监护的法律属性

《民法典》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意定监护都有具体规定。其中《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这一法律条文对老年人适用意定监护的主体条件、意定监护人的范围、意定监护启动的条件、监护人的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意定监护的定位

意定监护,是与法定监护相对应的法律制度,指当事人在意思能力健全时,预先选定监护人,自我决定监护的设立、监护的内容等。意定监护融合引入了代理、民法委托、监护等制度,核心是规定意思能力健全的成年人可为将来可能出现意思能力减退,而进行的提早规划,以协议方式预先选定监护人,并在约定监护事务范围内授予其响应代理权,一旦将来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则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为利用者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选择,对利用者的保护与援助也更有弹性,迎合了残障者以及老年人多样化的监护需求,在监护人的确定上最大程度尊重了被监护人的意愿和自我决定权。因而,同时受到两大法系的多个国家的青睐。在中国,老年意定监护协议的签订,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公证机构承办,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公证员了解当事人需求,并代为起草、制定意定监护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署,公证处进行公证。另一种是通过律师具体承办,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律师了解当事人需求,并代为起草、定制意定监护协议,由当事人双方签署确认。这一制度在维护了老人权利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实践反应良好。

三、中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方向

(一)建立意定监护备案制度

《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继完善了意定监护的制度,司法部也有出台了办理意定监护的公证程序。但中国社会还处于构建意定监护制度的初始阶段。有必要更多的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当前的法律实践中,只是经过公证的意定监护协议,需上传至中国公证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备案起到了对意定监护协议的登记作用,可以让相关部门客观评估该制度的落实状况,亦可供利害关系人进行搜索查询。该程序不是意定监护生效的必然要件,也非法律规定的程序。而律师承办或者当事人自行拟定的意定监护协议,则不在该系统登记、备案范围。为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意定监护备案制度。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和公权力机关职能,可由民政部门承担意定监护统一备案的职能。

(二)完善意定监护的保障体制

在意定监护人在执行协议过程中,意定监护人如动机不纯、关系恶化等情况,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或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这些,都有可能导致意定监护人会滥用权限。虽然可以根据《民法典》,有变更、撤销、退出的制度安排。但建立相应的防范、监督机制也必不可少。毕竟,保障意定监护协议的落实才是根本。首先公证机构源于供公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既是针对监护协议的内容公证,更是其文书代书机构、监护资格确认机构,可以成为登记机构或监督机构,条件具备时,可以介入此项实务本身,成为部分事务的执行机构。其次安排意定监护的监督人,才可以确保当事人的利益。公证机关可以承担起意定监护的监督职责,实现了国家公权力的有效干预。从而逐步完善建立意定监护监督机制。

(三)明确委托人行为能力认定机制

意定监护的核心是协议,一种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其所附条件之一,就是委托人行为能力出现不足或者丧失。中国现行法律有必要建立这一制度。因此,意定监护协议需要更加详细、明确,具体约定意定监护协议生效的条件,在特定条件下,如委托人出现无法表达意思、意识混乱等情况,这些表现如何认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需要专业医疗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因此,当委托人本人、受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社会组织等申请意定监护生效,并启动意定监护协议时,需提交由专业医生出具的有关委托人行为能力的鉴定文件。因此,建立由主管机关认定的具有行为能力鉴定资质的医院以及医师目录,确定一定的专业医生群体很有必要。

(四)组建一支有效社会监护人队伍

意定监护制度的实质是一种引入社会力量,建立的帮扶制度。设立专职机构执行监护工作,并允许亲属以外其他个人或者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是大势所趋。中国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家庭结构变迁、家庭人口数量减少、亲属监护力量不足。社会上失独、空巢、子女啃老的家庭亦十分常见,监护社会化不可避免。中国意定监护人更多的是在近亲属、原工作单位、(村)镇居委会或其他组织中选定意定监护人,社团、志愿者的力量相对薄弱。为保障社会监护人能提供高质量监护,并具备基本的职业操守和职业伦理,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民政部门有必要制定完善制定社会监护人从业资质和从业标准,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监护业务与监护人职业道德培训,培养一支合格的社会监护人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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